常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保护范围的修订1.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在创新成果中涉及的技术方向和技术细节上都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以便更好地确保创新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2.强化对假冒专利的打击。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的申请、审查、授予、保护等过程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以更好地防止和打击假冒专利的行为,保护真正的创新者的权益。
3.优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对创新者的要求较低,但是其技术效益和实用性对技术进步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在保护实用新型专利的同时,对其保护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
二、申请程序的修订1.简化专利申请手续。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简化了专利申请的手续和流程,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2.强化专利申请的保密措施。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的保密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强化,以防止申请人的创新成果被泄露或盗用。
3.加强专利审查的公正性。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审查程序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加强审查员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以确保专利审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权利的获得和保护1.对技术转让的规定。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技术转让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
2.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加强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和后果,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专利权保护的监督和执法。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权的保护监督和执法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强化,提高了专利权保护的效果和效率。
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申请、审查、授权、无效宣告、侵权纠纷等相关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专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鼓励创新、公正公平、保护公共利益、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专利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法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对其申请的发明创造享有独立的、排他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章专利申请和审查第六条专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绘制的说明书、摘要等。
第七条专利申请人应当提供完整、准确、清晰的申请文件,确保申请的可理解性和可实施性。
第八条专利审查机关应当按照专利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审查专利申请,并保证公开和透明的审查程序。
第九条专利审查机关应当按照审查指南的要求,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严格遵守法定审查期限。
第十条专利审查机关应当对不符合专利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及时作出驳回决定,并告知理由。
第三章专利授权和专利权保护第十一条专利授权机关按照专利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进行授权。
第十二条专利授权机关对于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应当给予审查合格通知,并授权为专利权。
第十三条专利授权机关应当保证授权决定的公开以及专利权的保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专利权人可以依法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专利无效宣告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他人的专利权是无效的,可以向专利无效宣告机关申请宣告无效。
第十六条专利无效宣告机关应当严格审查无效宣告请求,并根据专利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宣告无效的决定。
第五章专利侵权纠纷第十七条专利侵权纠纷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专利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正、公平地审理专利侵权案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0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0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专利法实施,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实施。
第三条术语定义1.专利:指国家授予发明创造者专有的技术权利。
2.发明:指在技术方面有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并能够得到实施的新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指对现有产品、方法或其组合作出的一种在结构上的改进。
4.外观设计:指产品外形、图案等方面的新设计。
5.发明创造者:指实施发明创造,提出技术方案并完成创造的人。
6.专利权人:指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者或其继承人、受让人。
7.技术秘密:指对技术信息的保守和不公开,不向他人公开或向公众在合法的合作关系中获得。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四条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可以是发明创造者,也可以是依法取得著作权或依法从发明创造者取得专利权的机构或单位。
第五条申请文件1.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2.申请文件应当以中文撰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日专利申请的日期即为申请日,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得到受理。
第七条优先权符合相关国际条约或者双边协定的,申请人可以主张优先权。
第八条费用缴纳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代理费等费用。
第三章专利权第九条专利权的获得与保护1.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将成为发明申请人的专利申请。
2.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将成为发明专利权。
3.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将成为这些申请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第十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实质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发明具有“先在审查主张。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精品范文权威资料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精品范文权威资料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2精品范文权威资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3精品范文权威资料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92.12.21•【文号】中国专利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1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国专利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中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
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专利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件的,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专利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常用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常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89c67e76-715d-11ec-91bc-7cb59b590d7d常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1条:关于权利要求序言和特征的规定;权利要求应当包括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整体技术方案,并记载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以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点。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内容。
5.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在审查无效宣告请求时,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但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6、《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七、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以及通过核转化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8、《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实施细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进行加强。
首先,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快速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其次,增加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加对侵权人的打击力度,倒逼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此外,还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和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优化专利审查和颁发流程为了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实施细则对专利审查和颁发流程进行优化。
首先,建立更加完善的专利分类体系,便于专利检索和审查。
其次,加强专利审查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同时,推进电子化审查和在线申请,提高申请效率,方便公众申请专利。
三、完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权益,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首先,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
其次,对专利侵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使专利权的保护更加具体和明确。
此外,还对专利权十分明确的保护期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加强对专利申请行为的监管为了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实施细则加强对专利申请行为的监管。
首先,加强对专利申请的署名权的保护,明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增加申请费用,提高申请门槛,避免滥用专利制度。
同时,加强对专利申请资格的审查,确保专利申请人具备相应的创新能力和申请行为的诚信。
五、鼓励创新和技术转移为了鼓励创新和技术转移,实施细则加强了对创新和技术转移的支持和引导。
首先,加大对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创新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创新资金和政策扶持。
其次,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鼓励企业将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此外,还加强对技术交易和专利许可合同的监管,确保技术转移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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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条
1、《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的规定。
2、《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点。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内容。
5、《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6、《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7、《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8、《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9、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51条第3款(以下简称细则51.3)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如果没有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则这样的修改文本审查员一般不予接受。
(然而,对此,审查指南做出了例外的规定。
根据审查指南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的5.2.1.3节的规定,对于该规定进行归纳概括可知,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可以被视为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第一,该修改方式不符合细则51.3的规定;第二,其内容和范围满足专利法第33条(以下简称法33)的规定;第三,该修改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具有的缺陷;第四,该申请具有授权前景。
由此可知,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如果能够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则该修改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该种修改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针对上述“被视为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审查指南也规定了五种修改方式,该五种修改方式虽然能够满足法33条的规定,但是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
该种五种修改方式为:第一,主动删除独权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比如,原独权:一种工程机械,包括A、B和C;
修改后:一种工程机械,包括A和B;
虽然,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亦即包括A和B的工程机械,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但是该种修改扩大了独权的保护范围,因而不被接受。
同理,主动删除一个相关的技术术语,主动删除限定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也是不被允许的。
总之,一句话,如果主动删除独权中的任何表述、任何一个字或几个字,只要导致扩大了该独权的保护范围,就是不被允许的。
当然前提是主动删除,而不是针对通知
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删除。
第二,主动改变独权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该独权请求保护的范围。
比如,将技术特征“螺旋弹簧”改为“弹性部件”,即使原说明书记载了“弹性部件”这一技术特征,但是该种修改方式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因而不予接受。
第三,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比如,原权利要求书的主题为自行车新式把手,但是经过实质审查,该自行车新式把手不具备创造性,然后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主题定义为自行车的车座,虽然该自行车的车座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但是由于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因而这种修改不予接受。
第四,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
比如,原权利要求书只记载了以下权利要求
1、一种臂架装置,包括A和B;其特征在于,B进一步连接有C。
…….8、
在上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申请人主动增加了一个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9、一种工程机械,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臂架装置。
显然,该主动增加的该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1至8是具备单一性,因而通过上述第三点,是难以对其进行排除的。
因而审查指南在修改的过程中增加了上述第四点,由于该主动增加的独立权利要求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曾出现过,因而不予接受。
此外,在原权利要求只是记载了一种产品权利要求,该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被否定后,审查员作出修改,将权利要求限定为一种该产品的生产方法或生产该产品的设备。
显然,该产品的生产方法或生产该产品的设备,在一般情况下是与该产品具备单一性的,因而对于该种修改,上述第三点也难以排除,因而审查指南在修改的过程中增加了上述第四点,由于该主动增加的独立权利要求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曾出现过,因而不予接受。
第五,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曾出现过。
比如,在上述第四点的举例中,工程机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产品的生产方法或生产该产品的设备的从属权利要求,均属此类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此外,在上述第四点的举例中,申请人主动增加了臂架装置的从属权利要求9,该主动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属此类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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