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保护范围的修订1.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在创新成果中涉及的技术方向和技术细节上都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以便更好地确保创新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2.强化对假冒专利的打击。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的申请、审查、授予、保护等过程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以更好地防止和打击假冒专利的行为,保护真正的创新者的权益。
3.优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对创新者的要求较低,但是其技术效益和实用性对技术进步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在保护实用新型专利的同时,对其保护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
二、申请程序的修订1.简化专利申请手续。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简化了专利申请的手续和流程,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2.强化专利申请的保密措施。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的保密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强化,以防止申请人的创新成果被泄露或盗用。
3.加强专利审查的公正性。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审查程序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加强审查员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以确保专利审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权利的获得和保护1.对技术转让的规定。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技术转让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
2.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加强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和后果,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专利权保护的监督和执法。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权的保护监督和执法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强化,提高了专利权保护的效果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法规类别】专利法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0.01.09【实施日期】2010.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202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本尊敬的专利局领导:随着2023年专利法实施的到来,我国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贯彻专利法的宗旨,保护发明家的创造成果,并促进创新发展,我们制定了《202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本》,以便在实施过程中给予相关部门和人员指导。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发明创造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条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地区知识产权局以及相关执法机构负责协助执行。
第五条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授权、维持、无效宣告、侵权纠纷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重公正、公平和效率。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六条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系统或线下提交专利申请,系统应当做到安全、稳定、便捷。
第七条专利申请的内容应当详实且清晰,包括发明的名称、摘要、技术领域、背景技术、以及发明的实质特征等。
第八条对于发明创造是由多位发明人共同完成的情况,申请人应当对各位发明人的权益进行合理分配,并经过各位发明人的同意。
第九条专利申请费的收取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进行,符合优惠政策的申请人享受相应的减免。
第十条专利申请应当按照先申请原则,即多个申请同一发明创造的,以先申请为先。
第三章实质审查第十一条专利实质审查应当坚持高质量要求,确保审查结果准确、权威和公正。
审查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第十二条专利实质审查实行集中审查制度,通过集中审查部门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实质审查期限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确保审查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四条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答复。
如申请人未能及时答复或不能克服审查意见提出的问题,可以申请延长答复期限。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对专利制度实施进行具体规定,促进创新创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法实施机关”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的地方组织,依法对专利申请、授权和纠纷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先权”是指在确定专利申请权利的问题上,对优先权申请文件的参照,以及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享受优先权申请权的特权。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的审判实践总结和规范性解释。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审查指南”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为指导专利审查工作所制定的文件,用以明确专利申请审查的原则、规则、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和受理第七条对于发明创造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其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对于发明创造属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其专利申请可以先公开审查,然后再进行授权,但是对于属于国家秘密的发明创造,应当首先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中提及的“专利文件”包括发明创造的描述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图纸、实物照片等附件资料。
第十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到专利法实施机关,提供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缴纳申请费。
第三章专利的审查和授权第十一条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应当依照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要求进行,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新颖性审查、创造性审查和实用性审查。
第十二条在新颖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进行检索,评估专利申请的主要特征与已有技术方案的差异。
第十三条在创造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在实用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的实施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并符合实际应用的需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0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0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专利法实施,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实施。
第三条术语定义1.专利:指国家授予发明创造者专有的技术权利。
2.发明:指在技术方面有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并能够得到实施的新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指对现有产品、方法或其组合作出的一种在结构上的改进。
4.外观设计:指产品外形、图案等方面的新设计。
5.发明创造者:指实施发明创造,提出技术方案并完成创造的人。
6.专利权人:指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者或其继承人、受让人。
7.技术秘密:指对技术信息的保守和不公开,不向他人公开或向公众在合法的合作关系中获得。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四条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可以是发明创造者,也可以是依法取得著作权或依法从发明创造者取得专利权的机构或单位。
第五条申请文件1.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2.申请文件应当以中文撰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日专利申请的日期即为申请日,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得到受理。
第七条优先权符合相关国际条约或者双边协定的,申请人可以主张优先权。
第八条费用缴纳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代理费等费用。
第三章专利权第九条专利权的获得与保护1.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将成为发明申请人的专利申请。
2.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将成为发明专利权。
3.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将成为这些申请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第十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实质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发明具有“先在审查主张。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92.12.21•【文号】中国专利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1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国专利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中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
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专利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件的,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专利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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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1、法律依据
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A45)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 决定。(A46.1)
宣告专利无效的,由国务院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A46.1)
对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不服的,在收到通知三个月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A46.2)
4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45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 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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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46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 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 专利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 告。
13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3、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 予受理:
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 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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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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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2、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 经公告授权的专利。
注意:
可以针对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权利要求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已经被生效决定部分无效的专利权,只 能针对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提出无效宣告 请求
对已经终止或放弃的专利权是否仍可以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
口头审理
2
第一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书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三、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3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1、法律依据 2、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3、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4、无效宣告理由 5、无效宣告程序以及举证责任 6、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与举证期限 7、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以权利冲突作为无效宣告理由的 8、一事不再理 9、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规定的法律后果 10、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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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2、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对已经终止或放弃的专利权是否仍可以提出无效宣告 请求? 仍能够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 » 专利权人已声明放弃的专利权(声明之日起放弃) » 因未缴费等原因被终止的专利权 不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 » 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的专利权; » 已经被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 的专利权(注意宣告部分权利要求无效的情况)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有效的 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 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1、法律依据 实施细则第64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 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 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 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 证据。
1、法律依据
实施细则第65条:(法律后果规定的依据)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本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专利 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 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 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 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1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流程图
无效宣告 请求提出
复审委员会 形式审查
通知人民法院或 地方专利管理局
决定生效
维持决定
撤销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出受理通知书 并转送文件
专利权人
答复意见 或期满未答复
请求人
当事人不起诉
书面审查
进入合议组 审查
决定口审并 发出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当事人 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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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3、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是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A45) 该程序应当是应请求人的请求而启动的,请求人 负有举证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专利权人本人都可以提出无 效宣告请求。但对于专利权人作为无效宣告请求 人的,有限制。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书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三、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第二部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 一、正确分析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所提交的证据 二、确定适当的应对策略,有针对性地反驳 三、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第三部分:涉及无效宣告请求书和相应意见陈述书的案 例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 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 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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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 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 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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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1、法律依据 实施细则第66条: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 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 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 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4、无效宣告理由
法定无效理由 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 计的定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 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 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5条 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专利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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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4、无效宣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