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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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试题及答案七

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试题及答案七

2016年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试题及答案七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要求,用28铅笔填涂答题卡中相应的信息点,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属于( )。

A.会计行政法规B.会计规章C.会计法律D.地方性法规2.财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了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自( )起施行。

A.2005年3月1日B.2005年7月1日C.2006年1月1日D.2006年7月1日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对象是本单位的( )。

A.财务活动B.经济活动C.各项业务D.财务收支情况4.我国境内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其( )折算为人民币记账。

A.填制记账凭证B.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C.取得的原始凭证D.等级的账簿5.支付结算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是( )。

A.各级财政部门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银行D.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6.下列不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产品是( )。

A.实木板B.小汽车C.木制一次性筷子D.手提电脑7.在填写票据的出票日期时,将“1月12日”填写正确的是( )。

A.壹月拾贰日B.壹月壹拾贰日C.零壹月拾贰日D.零壹月壹拾贰日8.用于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的银行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B.基本存款账户C.临时存款账户D.专用存款账户9.《会计法》规定,对私设会计账薄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的罚款。

A.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B.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C.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D.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10.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 )。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4个月11.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 )。

A.15%B.20%C.25%D.33%12.《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 )。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陕财办[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财办〔2008〕31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要求,结合我厅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厅机关各处室遵照执行。

厅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卡实施细则。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精神,结合厅机关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一、公务卡的开立凡符合持卡条件的职工都可办理公务卡,并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我厅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

厅内相互长期借用人员的公务卡由现用人处室、单位办理,厅内临时借用人员的公务卡由原处室、单位办理;聘用临时工和借用外单位人员不能办理公务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依照下列程序办理:1、职工个人拟写公务卡开卡申请书,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2、人事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退申请人。

3、申请人与财务部门公务卡经办人联系,填写发卡银行公务卡申请表,个人与银行签订公务卡合约。

4、持相关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开卡手续。

5、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维护到发卡行的系统中。

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一、总则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二、非税收入的范围陕西省非税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而设立的收费项目,如办理行政许可、提供行政服务等。

2. 事业收入: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如学校的教育培训费、医院的医疗服务费等。

3. 企事业单位收入: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如国有企业的出售资产所得等。

4. 资本金收入: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中,来自资本金的收入,如股权转让所得等。

5. 国有资产收益:指国有资产租金、使用权出售所得等收入。

6. 其他非税收入:指除上述几类之外的非税收入。

三、非税收入的管理机构陕西省非税收入由陕西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 1. 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规范,监督各单位按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非税收入。

2. 对各单位的非税收入进行检查和核实,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 进行非税收入的统计和分析,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优化管理措施。

四、非税收入的收缴和管理1.所有具有非税收入的单位需按规定设立专门的收入管理岗位,负责收缴和管理非税收入。

2.非税收入收缴应实行现金收缴为主,电子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作为补充。

3.收缴非税收入的单位应及时将收缴的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按规定程序上缴。

4.非税收入的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款项使用合法、合规。

五、非税收入的使用1.各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和计划使用非税收入,不得擅自挪用、套取款项。

2.非税收入的使用应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3.非税收入的使用应注重效益,优先用于改善办事条件、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

六、非税收入的监督和检查1.陕西省财政厅负责对非税收入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问责。

陕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测试卷《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doc

陕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测试卷《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doc

陕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测试卷《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本类题共20题,每小题l.5分,共30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的要求,用28铅笔填涂答题卡中相应的信息点。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1.《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领导成员中不设()A.副总会计师B.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职位C.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D.财务处长2.《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 )。

A.年检制度B备案制度C.考试制度 D.注册登记制度3.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支持会计人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人是( )。

A.总会汁师B.财务负责人C.会计土管D.单位负责人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超出其处理权限的违法违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向本单位()。

A.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B.总会计师报告,请求处理C.会计主管报告,请求处理D.分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5.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机关( )。

A.应当依法处理B.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C.应当立即处理D.应当立即处理并予以通报6.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擎,维护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A.《宪法》 B.《行政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D.《公司法》7.《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应当经()。

A.总会计师签署B.总会计师会签C.单位负责人签署D.总会计师与单位负责人联签8.依据《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主管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陕西会计与审计收费标准

陕西会计与审计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1996]16号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们重新制定的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原印发的《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业务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和《审计事务统一业务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请各执收单位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1、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2、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标准。

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经省及省以上财政、审计部门批准的会计、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各事务所在承办会计咨询,查证业务,社会审计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外地来陕执业的事务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各事务所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企事单位或个人到本部门的事务所办理咨询、查证业务,更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正常行政公务交给事务所实施有偿服务,否则被查证方有权拒绝交费。

三、各事务所对行政机关委托的审计、会计查证业务,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酌减10-20%收费。

四、各事务所在办理业务时,应同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并经双方签章,方能生效,同时按收费标准的50%预收,其余在业务完成时一次收取。

根据业务需要赴外地(含市郊区)查证时,应经委托方同意,其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用由用委托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

五、由于委托方不能按期提供有关帐册、凭证、资料等而造成延误工作时间的所需费用委托方应按协议规定予以支付。

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省市分级审批。

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在省级以下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设区市或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各审批机关应自备“行政审批事项专用章”受理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各市(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向省财政厅申领。

证书应妥善保管,严格使用手续。

因填写内容有误等原因作废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应于年终交回省财政厅。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如下:审批机关辖区名+会代+序号(如西安市编号:西安会代001号)。

证书“发证机关”处加盖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印章。

第五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报告;(二)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附表1);(三)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四)由全部专职从业人员签署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授权委托书;(五)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六)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七)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八)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九)代理记账业务合同文本样式;(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申请增加代理记账业务范围的机构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

会计管理条例

会计管理条例

篇一:《陕西会计管理条例》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2008年5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一号《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已于2008年5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5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三章会计信息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实施会计管理,办理相关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做假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会计违法行为;(三)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建立和实施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制度;(四)规范会计人员培训秩序,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检查登记继续教育情况;(五)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六)对会计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5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施行。

为了更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要求,围绕解决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在财政部门会计职责、总会计师制度、会计人员管理、会计监督等方面进一步作出规定。

一、明确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职责。

《条例》明确财政部门具有组织实施会计法规、实行会计监督、管理从业资格、管理继续教育、监管会计中介机构、指导会计行业组织等八个方面的职责。

二、扩大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范围,落实总会计师职权。

《条例》规定所有的大中型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条例》进一步细化单位总会计师职责权限,通过建立重要财务文件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事项文件的会签,大额资金的支出和报销的联签等机制落实总会计师职权。

《条例》授权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三、强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予以保证。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职称评审、聘任的依据,并作为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事项,供公众查阅。

四、完善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条例》强化了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许可管理,细化了代理记账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对代理记账业务违法事项给予行政处罚。

《条例》要求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结果。

五、进一步强化了会计监督。

《条例》对会计监督体系进一步做了补充和细化。

一方面,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强化政府监督;另一方面,围绕单位会计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从不相容职务分离、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使用、会计人员回避、规范会计电算化操作等方面细化内部控制,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在健全会计法制方面取得新进展,将对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职能作用,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监督,提升会计工作水平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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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省市分级审批。

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在省级以下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设区市或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各审批机关应自备“行政审批事项专用章”受理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各市(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向省财政厅申领。

证书应妥善保管,严格使用手续。

因填写内容有误等原因作废的代
理记账许可证书应于年终交回省财政厅。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如下:审批机关辖区名+会代+序号(如西安市编号:西安会代001号)。

证书“发证机关”处加盖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印章。

第五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报告;
(二)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附表1);
(三)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由全部专职从业人员签署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七)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八)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九)代理记账业务合同文本样式;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申请增加代理记账业务范围的机构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补正材料送达日期为受理日期;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审批机关行政审批事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区)财政局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如因故未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应将代理记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着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1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逾期未报或因变更后不符合代理记账资格存续条件的,审批机关将书面告知取消其代理记账资格的决定及理由,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市(区)财政局应将年度内代理记账机构变更情况与年度审批汇总表一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四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 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 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 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委托代理记账合同书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法人代表)签名并盖章。

委托书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五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有关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 配合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调查、取证;
(五)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法人代表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对所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内容包括:代理记账业务情况、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内部规章制度建立以及执行情况、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等。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
代理记账资格,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改变经营范围,不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应及时报审批机关,并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应予以公告。

代理记账机构遗失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应当及时声明挂失,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向审批机关申请更换新证,并交回原证书。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次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当年度下列材料:
(一)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2);
(二) 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 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各市(区)财政局于次年5月31日前,根据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呈报的《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汇总编报本市(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3)上报陕西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审批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改正,并
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2003年9月4日印发的《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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