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
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组发[2011]18号——————————————●——————————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7月6日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
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及其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一、修改检察官法的重要意义现行检察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检察官法的立法、修改与施行,对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官管理,促进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检察工作和检察官队伍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对检察官队伍建设和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改完善检察官法十分必要。
第一,修改完善检察官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巩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司法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修改检察官法,对于及时巩固改革成果,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修改完善检察官法,是推进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党中央对政法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改检察官法,对于提高检察官队伍专业素养、职业保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依法履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修改完善检察官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继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各项法律的修改紧密关联,相辅相成。
检察官法的修改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检察官法修改过程、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修改过程。
自检察官法修订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修改小组。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引言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激励检察官积极工作,提高检察机关的综合办案水平和业务能力,检察机关制定了《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本文档旨在介绍该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并给出解读。
一、总则注意:本部分内容为暂行规定的总则,对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的具体原则进行说明。
该暂行规定的总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科学合理:职务序列的设置必须符合检察机关的工作需求,科学合理、透明公正; 2. 质量导向:注重职务设定的质量导向,“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 3. 激励机制:通过合理设置职务的晋升路径和薪酬待遇,激励检察官积极工作、提升能力; 4. 动态调整:职务序列设置要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与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保持一致。
二、职务序列设置原则注意:本部分内容为暂行规定的职务序列设置原则,对各级检察官职务序列进行分类和描述。
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等级和工作经验,本暂行规定将检察官职务序列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1. 初级检察官:指新进职的检察官,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培训和考核后方可晋升为中级检察官; 2. 中级检察官:指在检察机关工作一定年限,成绩良好且经过专业考核合格的检察官,具备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3. 高级检察官:指在中级检察官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兼任特定领域的工作或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的检察官; 4. 主任检察官:指在高级检察官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复杂案件; 5. 副检察长:指在主任检察官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担任重要岗位,负责机关的具体工作,需具备高度的领导和管理能力; 6. 检察长:机关直属职务,担任监察检查、指导办案工作,需具备极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三、职务晋升条件注意:本部分内容为暂行规定的职务晋升条件,对每个职务等级的晋升条件进行明确。
1.初级检察官晋升为中级检察官的条件包括:–在初级岗位上工作满一定年限;–经过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取得一定的业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8.11.17•【文号】•【施行日期】1998.11.1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已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同意,现将中央组织部的审核意见及《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
评定检察官等级是一项严肃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严格执行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标准,严格审查报批程序。
要通过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促进各项检察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下发施行,现根据《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评定检察官等级范围内的人员,现行政职能未达到劳人薪〔1988〕5号文件规定的最低职级的,待按规定确定职级后再评定检察官等级;未参加上年度考核的、因违法违纪正在受审查的暂缓评定检察官等级。
下列人员不参加评定检察官等级:1995年6月30日前已批准离、退休的人员;已决定调离检察机关的人员;已批准辞职或决定辞退的人员;尚未办理干部录用手续的人员;1995年7月1日以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任命为检察官的人员以及1993年7月1日以后未按吸收录用检察人员条件和未经省级检察院审核同意被录用的人员。
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体系

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检察官成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正义的重要角色。
为保证检察机关的工作权威性和公正性,建立健全的职业伦理制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一、职业道德准则作为执法人员,检察官应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素养。
他们应该遵循“公正、廉洁、勤勉、守法”的基本原则,行事正直、克己奉公,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检察机关应制定明确的职业道德准则,明确检察官的责任和义务,对职业道德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并对表现优秀的检察官给予嘉奖和晋升的激励。
二、岗位轮换制度为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和腐败问题的产生,建立检察官岗位轮换制度是必要的。
通过定期轮换工作岗位,可以避免个别检察官在长期的同一岗位上形成特权,增加廉洁风险。
同时,岗位轮换制度可以提高检察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团队协作意识,提升工作效率。
三、不得从业前任职务案件监督制度为消除检察官从业前任职务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现象,建立不得从业前任职务案件监督制度刻不容缓。
该制度要求检察官在办理从业前任职务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杜绝以权谋私,维护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四、竞聘晋升制度建立合理的竞聘晋升制度,是推动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体系的重要方面。
该制度应通过选拔优秀的检察官晋升,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岗位空间。
同时,要注重绩效考核和职业培训,加强对检察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的评估,保证晋升的公正和合理性。
五、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为防范腐败行为和权力滥用,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所有检察官在任期内要按照规定定期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并接受监督。
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检察官要进行彻查,并追究相应责任。
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约束检察官的行为,防范腐败风险。
六、外部监督机制除了内部监督机制外,建立健全的外部监督机制同样重要。
可以设立独立的监察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检察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2011年7月,中组部、高检院联合印发《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废止了原来的《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积极意义从检察官整体的角度出发,这个检察官职务序列,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提高了检察官职务与公务员职务的对应关系。
二高检察官(副厅)以下,对应的公务员级别普遍向上浮动了一级。
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级别公务员职务公务员级别首席大检察官四级至二级副国四级至二级一级大检察官八级至四级正部八级至四级二级大检察官十级至六级副部十级至六级一级高级检察官十三级至八级正厅局十三级至八级二级高级检察官十四级至九级副厅局十五级至十级三级高级检察官十七级至十一级正处县十八级至十二级四级高级检察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副处县二十级至十四级一级检察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正科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二级检察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副科三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科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四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科员五级检察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其二,职务序列暂行规定附件一《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确定的职数比例总体上高于过去的实际比例。
例如,省级院三高(正处)和四高(副处)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55%;分州市院三高、四高(含副检察长)职数总和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28%,最高32;县检察院一级至三级(正副科)检察官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60%,设有派出机构的,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70%。
二、对相关人事管理政策的影响其一,对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影响。
执行这个职务序列,必须确定检察官编制。
目前还没有作出规定。
而过去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思路是严格控制检察官编制比例。
按照这个职务序列,减少检察官编制,就意味着相应地减少领导职数。
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

中央通过《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提43%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业内呼吁多年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终于步入全国层面。
目前这两份文件还未公布,在新华社的通稿中提到,会议强调,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
要注重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强市(地)级以下法院、检察院。
会议还提到,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体现职业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要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约束机制,鼓励办好案、多办案。
要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优秀人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实际上,在《公务员法》第三条提到,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分类制度,目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
除了这三类,法官、检察官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与检察权,与这三类有明显区别,因此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关于任免、晋升、等级、待遇等有所表述,除此之外,还有两部单独的《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有更详细的等级规定。
据报道,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最高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张泗汉表示,法官、检察官虽然从事司法工作,但在职务设置上是参照政府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来管理。
在这种管理思路下,法官、检察官的待遇也是参照对应的行政级别。
从2014年开始,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在各地实施试点,今年是全面深入推进的一年。
居于基础地位的4项改革分别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分类管理让不当官的检察官照样有前途

分类管理:让不当官的检察官照样有前途让每个不当官的检察官都觉得有干头,是稳定队伍的需要。
在目前行政化管理模式下,检察人员职级划分不能真实反映职责权利;对某人能力和成绩的认可也似乎只剩下:“给个官当”,但有限的“官位”却封闭了检察官的发展空间,因此需要探索人事改革——8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作一年一度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跟踪检查“两官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实施情况报告。
■报告高度评价了检察机关根据自身特点,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积极推进人员分类管理的做法。
■报告引用了重庆等地检察院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特点,在部分基层院实行人员管理走分类定编、分类管理轨道的鲜活事例。
■顾秀莲要求,抓紧研究确定编制内检察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的员额比例,以做到分类定编、分类管理,保证一线办案力量。
【个案】上调一级忙了半年【管理】行政职级是“拦路虎”徐航,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
2006年12月,徐航荣登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榜首。
为表示嘉奖,北京市二分院研究决定,将徐航的职级上调一级,从副科级提拔为正科级。
为了这一职级变动,北京市二分院政治部副主任贾颖玲在首次向北京市人事局递交申请报告未果后,将高检院关于徐航等人的表彰决定附在申请报告后,二次递交给市人事局。
期间,贾颖玲还拨打了数十个“催促”电话。
最终“拿下”徐航的正科职级,时间过去已半年有余。
受我国干部管理人事制度的单一化管理模式的影响,检察机关目前实行行政化管理。
行政化管理模式下,行政职级在数量上受严格控制。
“根据二分院的行政级别,二分院公诉处的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等职级数量都是既定的,一般不能随意增设。
”贾颖玲停顿片刻,接着意味深长地说道,“偶有破例,要做很多工作。
”她告诉记者,徐航的职级申请报告之所以久拖不批,并非徐航不符相应的申请条件,而是二分院公诉处的正科职级已经“人号对应”,没有富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
2011年7月,中组部、高检院联合印发《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废止了原来的《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积极意义
从检察官整体的角度出发,这个检察官职务序列,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
其一,提高了检察官职务与公务员职务的对应关系。
二高检察官(副厅)以下,对应的公务员级别普遍向上浮动了一级。
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级别公务员职务公务员级别
首席大检察官四级至二级副国四级至二级
一级大检察官八级至四级正部八级至四级
二级大检察官十级至六级副部十级至六级
一级高级检察官十三级至八级正厅局十三级至八级
二级高级检察官十四级至九级副厅局十五级至十级
三级高级检察官十七级至十一级正处县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级高级检察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副处县二十级至十四级
一级检察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正科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二级检察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副科
三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科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四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科员
五级检察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其二,职务序列暂行规定附件一《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确定的职数比例总体上高于过去的实际比例。
例如,省级院三高(正处)和四高(副处)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55%;分州市院三高、四高(含副检察长)职数总和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28%,最高32;县检察院一级至三级(正副科)检察官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60%,设有派出机构的,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70%。
二、对相关人事管理政策的影响
其一,对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影响。
执行这个职务序列,必须确定检察官编制。
目前还没有作出规定。
而过去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思路是严格控制检察官编制比例。
按照这个职务序列,减少检察官编制,就意味着相应地减少领导职数。
其二,在新的职务序列中,检察官等级和公务员级别对应程度很高,甚至无法称其为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这可能会使得制定检察官工资序列失去根据或意义。
三、对各级院检察官的影响
其一,高检院大检察官、一高检察官占检察官总数的比例没有明确,正厅以上检察官职数比例没有因此而增加。
现任副厅级检察员既不会获得更多的晋升机会,大多也不会因此晋升公务员职级。
其二,地方各级检察院普通检察官将因为厅、处、科级检察官比例增加而受益。
按照新的序列,县检察院普通检察官大多能够达到科级,分州市院检察官中层干部退休达到处级都不再困难。
其三,地方各级检察院副检察长在级别上的比较优势将不复存在。
以前,县检察院正科级检察官人数寥寥,按照新的序列,将会有相当比例的正科级检察官。
从这个角度看,新的序列旨在解决大多数检察官晋升空间不足问题。
四、基本评价
其一,二高(副厅)以下检察官的公务员级别起点提高了一个层次,但是,考虑到各级院检察官准入门槛相同这一因素,还不是足够理想。
基层院和高检院、省级院虽然从理论上准入门槛差不多,实际上录用时竞争激烈程度还是存在很大差异。
其二,在任何国家,案件主要是由低层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办理的,但基层法官、检察官的级别都不可能总体上高于甚至大体相当于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
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仅仅凭借一次录用考试决定终身,会影响基层法官、检察官的积极性。
为了畅通基层司法官晋升渠道,为了确保上级院司法官高于下级院司法官,有必要大幅度提高上级院司法官从下级院司法官中择优选拔的比例。
其三,在检察官数量众多的情况下,新的检察官职务序列,是高检院党组和政治部领导多方努力、反复协调沟通的结果,实属不易。
其四,这个序列着眼于检察官制度的未来,旨在为大多数检察官提供相对宽阔的职业阶梯。
因为县级院科级检察官比例比以前明显增加,将来会有相当一部分科员级的检察官晋升为科级检察官。
其五,现任科级检察官的检察官等级要从原来的四高、一级,下降到一级、二级甚至三级。
实际上,这部分检察官只是荣誉感降低了,实质利益并没有受到伤害,决定工资与政治待遇的公务员级别并没有降低。
其六,在检察官职务序列中,是否还要区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似乎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副检察长和相当比例的普通检察官在担负的责任上有较大差异,理应有所区别,但在新的职务序列框架之下,区分检察官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会加重行政色彩,不符合司法规律。
其七,检察官等级对应的公务员级别实则为公务员的工资级别,检察官等级上去后,按规定应套相应的工资级别。
如地市级检察院副科级的部门副职(须为检察员),检察官等级应定为二级,对应工资至少应为二十三级,但实际却无法执行,因该规定未得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可。
此外,升任检察官等级,也不等于可以提任行政职级。
如在本规定出台前某科员级的检察官等级为三级,按此规定行政级别应定为副科,但实际并不是这样操作,而是检察官等级需降回四级。
检察官套等级的依据首先是行政职级,然后才考虑任检察官的年限。
新标准规定了一名科员级的检察官,如果行政职级不上去,其检察官等级永远达不到三级。
(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