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
条据书信 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节假日期间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
无医务处批准,不得离院使用。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
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任签字)后方能签章。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处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广东省人民医院运行病历检查表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入院48小时内主治医师查房,72小时内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和疗效分析、下一步诊疗意见等。术后连续3天病程记录中,应有一次术者或上级医师查看患者记录。出院前一天或当天的病程记录中,应有上级医师同意出院记录。
每处1分
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每项1分
无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2分
无与鉴别诊断相关的阴性症状
2分
无与诊断相关的主要检查结果
1分
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双引号(“”)以示区别。
1分
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便、小便、体重等情况。
每处0.5分
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可另起一段记录(正确书写疾病名称)。
1分
既往史3分: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正确书写手术名称)、输献血史、药物过敏史
缺一项扣0.25分
个人史1分:出生地、居留地、烟酒嗜好、职业特点、冶游史。儿科有:出生史、喂养史、生长发育史、预防接种史
7、患者法定代理人、被委托人、患者近亲属或关系人拒绝签字时,可由医师写明拒绝签字情况并由两位以上的医护人员签名证明;
无评估每项扣4分,内容简单每项扣2分
1、术前小结、术前讨论、手术麻醉同意书应在手术前1日完成。
2、术前小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拟输血液品种和数量、注意事项,并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情况和医患沟通情况等。如有术前讨论需将讨论意见写入小结。
EMR01.00临床文档基础模板:病历概要数据集(试行).

ICS ×××××××× ××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EMR01.00临床文档基础模板:病历概要数据集 CDA basic template: the dataset of medical summary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WS/T XXX-2009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数据集元数据 (1)4 数据元目录 (1)4.1 数据元属性 (1)4.1.1 公用属性 (1)4.1.2其它属性 (3)4.2 数据元值域代码表 (11)5 数据元索引 (22)IWS/T XXX-2009前言《病历概要数据集》是我国电子病历基本数据集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
本标准旨在为医疗服务活动中病历概要记录信息提供一套术语规范、定义明确、语义语境无歧义的基本数据集标准,以规范出病历概要基本记录内容,实现病历概要信息在收集、存储、发布、交换等应用中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保证病历概要信息的有效交换、统计和共享。
本标准以医疗服务活动中医院的各种病历概要记录内容为对象,以数据元为标识单元,按照摘要式目录格式编制。
病历概要数据集共包含94个数据元,15个数据元值域代码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信息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IIWS/T XXX-2009病历概要数据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病历概要记录数据集的内容范围、分类编码和数据元及其值域代码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导语】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收集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共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一起分享。
篇1: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
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医疗诊断证明书图片

医疗诊断证明书图片篇一:诊断证明书样板北京市房山区十渡中心卫生院诊断证明书门诊或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诊断及建议:(盖章有效)医师年月日篇二: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沈阳市医院诊断号—072备注:1.此证明需加主治医师专用章方为有效。
2.本证明供工作单位参考。
篇三:医学诊断证明书是什么医学诊断证明书篇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节假日期间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
无医务处批准,不得离院使用。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
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任签字)后方能签章。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篇一:疾病诊断证明书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注:1、此证明无医师签名及本院盖章无效2、涂改无效3、只作疾病证明,不得作其它证明使用篇二:生育医学诊断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与父母的亲缘关系和与出生地地缘关系的证明,它记录的是婴儿出生时的状况,并且是小孩入户、上学、出国等必需的证件。
请各位孕产妇及家属认真阅读以下注意事项:1、凡在本院出生的婴儿,均需在一个月内(最晚不能迟于3个月)到本院免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孕产妇及丈夫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本人真实身份证一致。
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最好是母亲)携带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办证前请慎重考虑好婴儿姓名,不得用生僻字,《出生医学证明》一旦打印将不能更改。
5、户口地址:婴儿所上户口薄的家庭住址,要与母亲或父亲户口薄一致6、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前需做好新生儿筛查及听力筛查。
时间:每日均可办理,办理前可电话咨询:1234567 地点:医办室生育保险住院流程一、办理住院前1.申请人(孕妇本人)持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中心生育保险备案窗口开具备案表。
2.申请人持医保证、卡、备案表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定点医院要把医保证、卡、备案表一起收起。
二、出院时孕妇出院时医院将医保证、卡返还给孕妇或家属,将备案表留下和病历一起保存(备案表院方保存)。
篇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广东医院证明书

1.3被委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参与医疗事故鉴定、协商及诉讼等活动。
二、义务履行
2.1被委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全面负责委托人在广东医院的治疗事宜,确保委托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2篇
广东医院证明书
一、前言
鉴于本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因健康原因需入住广东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接受治疗,为确保治疗期间相关事务得到妥善处理,现特此制定本委托书,并授权以下被委托人全权代表本人处理相关事宜。
二、被委托人信息
被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
三、授权范围
1.医疗事务
被委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与治疗相关的医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病历、检查申请单、治疗方案、手术同意书等。
六、其他约定
1.本委托书一经签署,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委托书约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可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协商补充。
3.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签署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
4.2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可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协商补充。
4.3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签署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
特此证明。
广东医院(盖章)
证明日期:__________
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的参考范文

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的参考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的参考范文篇一: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珠二医201521号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依法出具医学证明书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包括健康、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必须是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必须亲自诊查、签署医学诊断证明书,内容填写齐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师签字),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病假证明期限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中。
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代表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对所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负完全法律责任。
三、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办理低保、计划生育、保险索赔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计划生育、保险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部或医保办审核盖章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诊断证明。
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
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四、出具与病假相关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权限1、急诊患者不超过三天;2、门诊普通患者不超过一周,门诊慢性病患者不超过两周;3、住院患者出院时需要继续休病假不超过一月。
五、门(急)诊患者每次就诊、住院患者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患者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