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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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证明书格式范文-转诊证明怎么开

转诊证明书格式范文-转诊证明怎么开

转诊证明书格式范文:转诊证明怎么开转诊是医疗预防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将本单位诊疗的病人转到另一个医疗预防机构诊疗或处理的一种制度。

那么你知道转诊证明书格式范文怎么写的吗?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转诊证明书格式范文,希望对你有用!转诊证明书格式范文篇 1双向转诊证明编号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 年龄___ 门诊号________ 住院号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转往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__ 费别目前诊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前病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诊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诊医生签名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转诊证明书格式范文篇 2各定点医院,各参保单位、参保人:为加强医保基金管理、规范参保人的就医行为,杜绝冒名住院等欺诈医保基金行为的发生,根据《花都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参保人的转院转诊事项规定如下:一、所有转院转诊原则上转往上一级的定点医院,并按规定在首诊医院办理转院转诊审批手续,每次转院转诊申请自批准之日起二天内有效。

转出医院主诊医生应如实书写病历、开具诊断证明书,并如实填写日期。

二、所有转院转诊必须转往区内定点医院或花都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指定的广州市15 间指定医院。

每次住院都必须办理转院手续,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三、需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应按规定先由参保人或其亲属携带相关的资料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申请,经区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参保人在选定的医院内就医的,才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门诊特定项目审批与转诊在本医保年度内有效,新医保年度需重新办理审批。

谭某某与李某某、罗某某、魏某某、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谭某某与李某某、罗某某、魏某某、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谭某某与李某某、罗某某、魏某某、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0【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2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志清陈志韧杨伟玲【审理法官】陈志清陈志韧杨伟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红德;李明意;罗泽斌;魏安军;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当事人】谭红德李明意罗泽斌魏安军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当事人-个人】谭红德李明意罗泽斌魏安军【当事人-公司】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宛珊广东庆荣律师事务所;陈欣琪广东庆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宛珊广东庆荣律师事务所陈欣琪广东庆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宛珊陈欣琪【代理律所】广东庆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谭红德【被告】李明意;罗泽斌;魏安军;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谭某某的上诉请求是否成立。

首先,关于上诉人谭某某提出的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恢复其为女儿、外孙、老公伸冤、报仇、讨回公道的权利和自由;准许上诉人进出行政大楼复印有关材料和找有关领导办事;追究魏某某滥用职权、公权私用并追究罗某某纵容支持魏某某胡作非为等请求,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本院对谭某某提出的上述请求不作审理。

诊断证明书管理办法

诊断证明书管理办法

诊断证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开具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

第三条诊断证明书是执业医师根据患者病情,结合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对疾病作出的诊断结论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四条诊断证明书的开具应遵循科学、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不得夸大、缩小或隐瞒病情。

第二章诊断证明书开具第五条执业医师在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诊疗权限。

第六条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2. 就诊时间、就诊科室及医师姓名;3. 病情诊断(包括主要疾病、并发症等);4. 诊疗建议或注意事项;5. 医疗机构名称、诊断证明书编号及开具日期。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应由执业医师亲自书写并签名,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八条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保存,一份留医疗机构存档备查。

第三章诊断证明书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确保诊断证明书的规范开具和有效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对执业医师进行诊断证明书开具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诊断证明书开具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诊断证明书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诊断证明书开具的登记制度,对诊断证明书的开具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医疗质量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执业医师依法给予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超出执业范围开具诊断证明书的;2. 伪造、变造、篡改诊断证明书的;3. 违反规定开具虚假诊断证明书的;4.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诊断证明书的。

医院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院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审核、归档、使用等全过程。

三、诊断证明书出具1. 诊断证明书由我院职业病防治科负责出具,由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签发。

2. 患者或用人单位向我院职业病防治科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患者身份证、劳动合同、职业史等相关证明材料;(2)职业病诊断所需的相关检查报告、病历资料等。

3. 职业病防治科收到申请后,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安排患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4. 职业病诊断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职业史、检查结果等进行诊断,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四、诊断证明书审核1.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出具后,由职业病防治科负责人进行审核。

2. 审核内容包括:(1)诊断依据是否充分;(2)诊断结论是否准确;(3)诊断证明书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3. 审核合格的诊断证明书,由职业病防治科负责人签字盖章。

五、诊断证明书归档1. 诊断证明书出具后,由职业病防治科负责归档管理。

2. 归档资料包括:(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2)患者或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3)诊断医师的签字和盖章。

3. 归档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编号、存放。

六、诊断证明书使用1. 诊断证明书仅作为职业病诊断的依据,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2. 患者或用人单位可持诊断证明书向相关部门申请职业病待遇、赔偿等。

3. 我院不得随意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诊断证明书内容。

七、监督管理1. 我院设立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诊断证明书出具、审核、归档、使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 监督管理小组定期对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我院职业病防治科负责解释。

医院诊断证明书KK

医院诊断证明书KK

**医院关于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规定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一、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

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得超过15天。

四、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不予补办。

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批准、核实方可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五、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六、诊断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提及疗养、免夜班等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

工伤、残疾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

八、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九、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十、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

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十一、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十二、凡不负责任违反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广东省人民医院运行病历检查表单

广东省人民医院运行病历检查表单
3分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入院48小时内主治医师查房,72小时内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和疗效分析、下一步诊疗意见等。术后连续3天病程记录中,应有一次术者或上级医师查看患者记录。出院前一天或当天的病程记录中,应有上级医师同意出院记录。
每处1分
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每项1分
无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2分
无与鉴别诊断相关的阴性症状
2分
无与诊断相关的主要检查结果
1分
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双引号(“”)以示区别。
1分
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便、小便、体重等情况。
每处0.5分
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可另起一段记录(正确书写疾病名称)。
1分
既往史3分: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正确书写手术名称)、输献血史、药物过敏史
缺一项扣0.25分
个人史1分:出生地、居留地、烟酒嗜好、职业特点、冶游史。儿科有:出生史、喂养史、生长发育史、预防接种史
7、患者法定代理人、被委托人、患者近亲属或关系人拒绝签字时,可由医师写明拒绝签字情况并由两位以上的医护人员签名证明;
无评估每项扣4分,内容简单每项扣2分
1、术前小结、术前讨论、手术麻醉同意书应在手术前1日完成。
2、术前小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拟输血液品种和数量、注意事项,并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情况和医患沟通情况等。如有术前讨论需将讨论意见写入小结。

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的参考范文

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的参考范文

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的参考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的参考范文篇一: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珠二医201521号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依法出具医学证明书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包括健康、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必须是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必须亲自诊查、签署医学诊断证明书,内容填写齐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师签字),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病假证明期限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中。

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代表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对所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负完全法律责任。

三、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办理低保、计划生育、保险索赔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计划生育、保险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部或医保办审核盖章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诊断证明。

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

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四、出具与病假相关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权限1、急诊患者不超过三天;2、门诊普通患者不超过一周,门诊慢性病患者不超过两周;3、住院患者出院时需要继续休病假不超过一月。

五、门(急)诊患者每次就诊、住院患者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患者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人民医院临床诊断证明书

人民医院临床诊断证明书
双方权利义务:
受委托人应严格遵守医疗伦理,尊重委托人的隐私和意愿,委托人亦应提供必要的个人资料,协助受委托人顺利履行职责。
法律效力:
本委托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任何未授权的修改或撤销均无效力。
签署声明:
委托人、受委托人及见证人于签署本委托书时,均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委托书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本文档由专业人士根据委托人需求定制,未经授权,严禁复制或用于其他用途。
受委托人基本信息:
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
住址:______
委托事项:
1.医疗文件签署:
受委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与本次临床诊断相关的所有必要医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知情同意书》、《检查申请单》、《治疗同意书》等,确保诊断及治疗工作的及时开展。
2.医疗信息沟通:
受委托人应与医院医护人员保持密切沟通,了解并掌握委托人的诊断进展、治疗方案、用药情况及医疗费用等,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
3.医疗决策代理:
在委托人因病无法表达个人意愿时,受委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利益作出合理的医疗决策,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决策文件。
4.日常事务处理:
受委托人负责在委托人住院期间,代表委托人处理与医疗事务相关的请假人(签名):__________
-受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
-见证人(签名):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
附件:
1.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证明文件。
(注: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医院临床诊断证明书
鉴于委托人因身体原因需在人民医院接受临床诊断,为确保诊断过程的顺利进行及相关事宜的及时处理,现委托受委托人全权代表委托人办理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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