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审判机关一览表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司法机关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司法机关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中法制史是重要的一部分,和大家分享2015法硕考研:一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以下是中国历朝司法机关,希望大家认真研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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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朝司法机关夏专门司法官吏“士”和“理”中央最高叫:大理商“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大司寇”之下有“正”“史”等属官西周中央:“大司寇”仍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地方:士师、乡士、遂士处理案件秦朝最高:皇帝廷尉:“九卿”之列,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地方:郡守、县令基层组织:乡村里长汉朝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西汉武帝后设刺史,管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晋朝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查一切不法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之不法北齐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分大理寺卿和少卿提高尚书台地位,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前提隋唐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正卿和少卿,下设正、丞、司职,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刑部:尚书和侍郎,案件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御史台: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下设台、殿、察院地方:唐代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宋朝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太宗设,神宗撤)地方:提点刑狱司元朝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宣政院为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御史台进行改革:殿院改殿中司,台院并入察院地方:两个行御史台明朝(明朝机构职能正好与前述各朝代相反,从此刑部、大理寺职能顺延)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主审)、大理寺(复核驳正)、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简称“三法司”,又称“三司会审”地方: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使司”,各州、县及乡设“申明亭。
各朝代司法制度

南 北 朝
登闻鼓直诉:西晋、北魏、南朝 →清朝
死刑复奏:曹魏明帝;南朝宋武帝;北魏太武帝 刑讯制度化 :测立 之法 鞭笞后罚站(南
唐 朝
南梁—“测罚” 陈) 重伽、大杖(北魏) 告诉限制: 三司推事:重大疑难案件由以上三部门长官会同审判;地方大案派 保辜制度: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 ①限制越级告诉(县洲至中央) “三司使” :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限, 期限届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 ②限制直诉(例外:邀车驾、登 回避制度 “推换制” 。凡主审官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 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闻鼓) 、 ③限制卑幼告尊长 或师生关系,或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以及此前有仇嫌者,皆 应换推。此外,同署连判官员如属大功以上亲属,也应回避。 死刑复奏:3 复奏,唐太宗京城改为 5 复奏 法官责任制度 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 规定,对于皇上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 序上升为“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 。如果任意引用而至断
黄埔背影法制史表——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
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即采取反坐原则;属 过失,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等至五等处罚。 职连署制度,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案判决,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 以利于互相监督,避免错判。大理寺卿、少卿、丞、府、史等均在 同职连署范围内,若因公错判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 则逐级降等处罚;因私错判,其他人也有失察之责。 宋 务限法:为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 行,民诉受理期限为 10.1-2.01 若已经受理,延长至 3 月底 《名公书判清明集》 :宋代所谓 “明公”所作的诉讼判词和官府 公文分类汇编,大部分为民事诉 讼判词。 明 朝 鞫献分司制:审“鞫司” (又称推司~狱司)判“献司” (又称法司) 分离 翻异别推:翻供后换法官(别推)或换部门(别移)重审,不得过 三次 《洗冤集录》湖南提点刑狱司(州县以上)宋慈,世界第一步法医 学著作 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圆审) 六部尚书+通政使司 通政使 、督察院 左督 御史 、大理寺卿, 判决须 报皇帝批准 朝审 :对已决的在押犯人的会官审理(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 热审:三法司+宦官会审囚犯 展) 大审 : (明独有)皇帝委派宦官一员+三法司共审,每五年举行一 次 厂卫制度(05 年真题) 厂:太监组 成,东厂、西厂、内行厂 卫:皇帝亲军 12 卫中的锦衣卫。锦衣卫: 下设南北镇抚司中, 北镇抚司专管诏狱又称 锦衣卫狱,负责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事宜, 后以兵兼型,有缉捕,刑狱之权。 职权:①侦察缉捕;②监督审判;③法外施 刑,凌驾司法机关 性质: 并非国家司法机关, 而是皇帝纵容下, 大宦官操纵,迫害异己,制造白色恐怖的工 具。
中国古代有哪些司法机构

中国古代实施法律,主要依靠庞大的官僚机构执法和司法,专门的司法机构并不多,除了中央有一些外,地方各级官府都是行政、司法合一。
而且具体执法、司法的官僚,一般而言都不是专业的司法官。
综观历代司法审判机构的演变趋势,是上层机构日益加强而基层机构日益减弱。
其实,在历代王朝,最高的审判权力都掌握在皇帝手中,从理论上而言,所有司法机构都不过是皇帝作出最终判决的咨询机构而已。
中央司法机构刑罚的最初形态来源于部族战争,所以最初的司法官都是军官。
夏代的司法官称作士、士师、司寇;商代的最高司法官为司寇,地方诸侯的司法官称士;到西周时期,司寇已发展成为专门的司法机关,不再负有军事统兵的任务。
秦始皇统一全国,将原来秦国以廷尉为首的司法机构推行全国。
汉代的廷尉府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凡郡国审判的疑难案件,都要报廷尉复审评核;同时廷尉还直接办理皇帝交办的大案,即所谓“平决诏狱”。
唐朝的司法机关一分为三:刑部、大理寺(北齐时改廷尉为大理寺,唐承北齐之旧)、御史台,称作“三司”。
御史台本是中央司法监察机构;大理寺相当于国家的最高法院,专职于审判;刑部是尚书省六部之一,负责国家律令刑法的解释,复核大理寺上报的流、死罪案件。
明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被称为“三法司”,实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的制度。
清代刑部权重,大理寺和都察院的核、纠权仅限于会审。
中华法系具有行政、司法合一的特点。
上述的司法机关,仅是国家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
除了皇帝之外,历代的宰相,如秦汉的丞相、唐宋的中书门下、明清的内阁、军机处等,它们的司法权力都是高于中央专职司法的机关。
知县、县令及师爷中华法系的特点是行政、司法合一,在地方司法工作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在春秋战国时期激烈的战争环境中,地方政府有浓厚的军事色彩,使其行政及司法混为一体。
后来这一传统被秦汉两代继承,从而对整个中国古代的基层司法机构设置,产生深远影响。
秦汉时期,在县级政府中,县令之下设有县尉,主管治安、警卫事务。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通过学习历朝历代的司法机关的设置、监狱的设置、审判程序、以及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等问题,我们可以了解古代司法的演变过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法律的发展程度。
使我们能够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的传统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1.夏朝和商朝都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奴隶制国家,它们的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监狱却是存在的。
夏朝监狱的名称有“圜土”、“均台”和“夏台”。
商朝监狱名称有“圜土“、“羑里”和“囹圄”。
西周设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包括:(1)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士师,是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地方司法机关包括(1)乡士(2)遂士。
3.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1)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2)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4.汉朝发展了监察机关和检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
汉代中央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
长官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是掌管全国的最高监察权。
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
御史中丞也叫御史中执法,下领侍御史十五人。
(2)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和州(部)刺史。
5.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作“三司推事”。
6.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
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可见,审刑院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元朝的审判机构和审判程序

元朝的审判机构和审判程序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它的审判机构和审判程序也具有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从机构设置、审判程序以及审判原则等方面介绍元朝的审判制度。
一、审判机构的设置元朝的审判机构主要分为两个层级:中央审判机构和地方审判机构。
中央审判机构包括大都督府和行都司,负责处理重大案件和上诉案件。
地方审判机构则由行省、路、府等单位组成,负责处理一般案件和地方纠纷。
大都督府是元朝最高审判机构,由大都督负责,下设副都督、都监等职位。
大都督府的审判权力涵盖全国,对于重大案件有最终裁决权。
行都司则是大都督府的下属机构,下设行都指挥使、都指挥使等职位,主要负责地方审判工作。
地方审判机构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对应,行省是地方审判的最高机构,下设路、府等单位,负责各地的审判工作。
行省官员由朝廷任命,负责管理司法事务,并监督地方审判机构的运行。
二、审判程序元朝的审判程序相对简单,主要包括起诉、调查、审理和裁决四个阶段。
1. 起诉阶段:起诉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代理提起。
当事人应该向有管辖权的审判机构提交书面起诉状,并说明案件的事实和理由。
2. 调查阶段:审判机构在接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初步调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调查包括收集证据、调查当事人、询问证人等工作,以确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3. 审理阶段:审理是整个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主要由审判官主持进行。
审判官会在公开庭审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质证,并向双方当事人提问。
审判官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4. 裁决阶段:审判官在审理结束后,会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作出裁决。
裁决可以是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或者其他形式的判决。
裁决一旦作出,即为生效,当事人必须执行。
三、审判原则元朝的审判原则注重公正、公平和实事求是。
审判官在审理案件时,应该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受权力干扰和贿赂等影响。
审判官在作出裁决时,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不能凭主观臆断或个人好恶。
历代司法制度

宋朝
司法机构
中央上,宋承唐制。宋太宗时设置了审刑院。但在神宗元丰改制时,罢审刑院归刑部。
地方上,县作为第一审级,州是第二审级。路一级设置了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的派出机关负责本辖区的司法审判和监察。
诉讼制度
1.明确规定官府受理民事案件的时间。
2.规定民事诉讼的时效。
2.西晋成立直诉制度
3.允许上诉。
4.对妇女犯罪刑罚上享有特殊规定。
南朝
1.司法机构基本承用汉制,但有变化。地方审判权由县令、郡太守、州刺史掌领。赋予京畿地区与中央同等权利。
2.限制诉讼权利。
3.刑讯用侧立法。
4.死刑复核制度的延续。
5.对妇女犯罪刑罚上享有特殊规定。
6.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北朝
审判制度
1.复审制度。所有案件从州县开始。严格的执行复审制度。州县只能审理“自理词讼”,审结后,州县官拟出初步意见,再交由上级衙门复审,也就是府。知府在看完后再加上自己的意见,再交由上一级衙门复审。最后各行省的按察使有权终审徒刑案件。对于死刑、流刑和充军案件要如前二者一般再交由刑部或者都察院。
基本承用汉制,东汉后三省制渐成。曹魏承汉制,地方司法机构仍沿汉代旧制。
审判制度
1.死刑复核制度形成。
2.上诉制度变化。
3.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监察制度
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长官为御史中丞。地方不设检察机关,由中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派御史监察,形成御史出巡制度。
晋
1.晋初以三公尚书“掌刑狱”,晋武帝太康年间以吏部尚书兼领刑狱,废三公尚书。
诉讼制度:注重效率。
元朝
司法机关
设有大宗政府、刑部(为中央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特殊司法机关(御史台、宣政院、枢密院);地方上,设行省、路、府、县等行政区划,其长官兼理审判。
中国古代中央司法机构

监察机构
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 御史台(南朝梁陈,北魏的北 齐,亦称兰台、宪台) 御史台(三院制) 御史台(台谏合一) 御史台(一院制) 都察院+六科给事中 都察院(科道制)
中国古代中央司法机构
审判机构
复核机构
夏
大理
商
司寇
周
大司寇
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廷尉
汉
廷尉
三国两晋南北朝
廷尉(魏)大理(吴)大司寇 (北周)大理寺(北齐)
隋唐
大理寺
宋
大理寺
刑部 刑部、审刑院
元
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刑部
明
刑部
大理寺
清
刑部、理藩院、宗人府
大理寺
监察机构
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 御史台(南朝梁陈, 齐,亦称兰台、宪 御史台(三院制 御史台(台谏合 御史台(一院制 都察院+六科给事 都察院(科道制
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一、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司法隶属于行政,国家元首(国王或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拥有最高审判权,其实现途径主要有二:–一是对重大案件的最后裁决权。
–二是一些皇帝亲自审理重大案件。
中国古代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1.司寇»司寇作为中央最高专职司法官员上起西周晚期,下迄春秋战国。
西周时正式设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和司法事务,大司寇下设属官小司寇、士师、司刑、掌囚等司法属吏,负责具体司法工作。
•2.廷尉–廷尉作为中央常设司法审判机关和最高专职司法官始于战国,历经秦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战国时廷尉为最高专职司法官员。
秦统一后,廷尉为九卿之一,成为常设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下设正和左右监等属官,协助办理具体司法事务。
廷尉的职责:»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诏狱;»二是审理地方上移送的重大疑难案件。
•3.大理寺–魏晋南北朝时的北齐,最先将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之后历代除元朝外,隋、唐、宋、明、清均以大理寺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但其职责却前后有所变化。
–隋唐时的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但对徒刑案件所作的判决,必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则须奏报皇帝核准;»二是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拥有重审权。
–北宋前期,大理寺职权被削弱,只负责依法断决地方各州县报请复审的狱案,宋神宗元丰改制后,恢复了大理寺的职权。
–元朝取消大理寺,明朝虽恢复大理寺,但却从主审机关变为慎刑机关,职责由唐宋时的审判转变为复核驳正。
–清朝时的大理寺与明朝一样,仍为复核机关,但地位下降,主要职责仅为复核刑部拟判的死刑案件和主持热审。
–概括大理寺的职权变化:隋唐宋时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专掌审判权。
元代被取消,明朝虽恢复,但职责却由审判转为复核,权力渐轻,清朝时更是职权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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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代
名称
职责
备注
西周
周天子
大司寇
小司寇
士师、乡师、遂士
最高裁判者。
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秦
皇帝
廷尉
掌握最高审判权。
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汉
廷尉
郡守
县令
乡里组织
中央司法机关长官。
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
主要负责:
1、审理中央百官犯罪;
2、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审核);
3、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
4、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
5、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误,可提出封驳。
明
刑部
(设13清吏司)
大理寺
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地方司法控制。
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
清
刑部
大理寺
清朝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17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还设有追捕逃人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专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律馆。
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
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北齐
大理寺(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尚书台(三公曹、二千石曹)
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执掌囚账。
正式设立大理寺,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唐
皇帝
大理寺(正卿和少卿)
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
加强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
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
刑部(尚书和侍郎)(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
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狠申诉案件。
凡属流刑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大理寺
刑部
(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
审刑院(太祖时设,神宗时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