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务员休息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摘要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基本排除了司法救济,这种做法既不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也不符合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及产生的原因,其次分析公务员权利保障引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提出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内部行政行为;司法救济一、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公务员因其职务而以特定身份承担政府职能并履行各种义务,应当有基本的身份和职务保障,享有其基本权利,以确保有效执行公务。
要使其基本权利获得有效的实现,离不开完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
在我国,公务员的救济制度主要是申诉控告制度,具体体现在《公务员法》第十五章,此外,《公务员法》十六章第100条对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发生的争议解决方法做出了规定。
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这里的“等”字意味着不穷尽列举,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这里排除的应该是所有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包括工资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等。
为了正确理解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指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根据上述实证法的规定,除了聘任制公务员依据聘任合同享有部分司法救济权利外,行政机关对其他公务员所做的内部管理行为是被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公务员的权利得不到司法救济。
而当初之所以排除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笔者认为既有理论上的原因,也有基于实践的考量。
理论上受源于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
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从立法与行政对立与抗争的源头出发,肯定了公务员与其所服务的主体(君主亦或国家)之间的关系属于国家内部关系,是行政保留的范畴而排除立法干预,从而以行政的命令、服从关系排除了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务员的权利及保障

公务员的权利及保障公务员,作为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服务者,他们的工作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要使公务员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作用,就必须明确他们的权利,并给予切实的保障。
一、公务员的权利(一)获得工作条件权公务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这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办公经费以及必要的技术支持等。
良好的工作条件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使公务员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身份保障权一旦公务员通过合法的程序被录用,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这一权利确保了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不必担心因正常履行职责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三)获得报酬权公务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
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福利待遇应当合理,保险应当覆盖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这是对公务员劳动付出的回报,也是保障他们及其家庭生活的基本条件。
(四)参加培训权为了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适应社会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公务员有权参加培训。
培训的内容包括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集中授课、在线学习、实践锻炼等。
(五)提出批评和建议权公务员有权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这有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的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
(六)申诉和控告权当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
申诉和控告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
二、公务员权利的保障(一)法律保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法》是保障公务员权利的基本法律,对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录用、考核、晋升、奖惩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为公务员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也是保障公务员权利的重要手段。
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框架及完善

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框架及完善摘要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合法权利得以真正实现的有力保障。
为了切实保障公务员的权利,法治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起步较晚,各项制度并不十分完善,难以对我国公务员的各项权利给予充分的保障。
因此,对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首先对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基础问题进行探讨,然后重点分析了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现行制度、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并对域外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最后,笔者立足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几点构想。
[关键词] 公务员;权利救济;完善制度ABSTRACTThe right relief of civil servants is a important part of the civil service system, is a powerful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civil servants to be truly realized.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rights of civil servants, law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a relatively complete civil rights remedy system. In comparison, China's civil rights remedy system started late, the system is not perfect, it is difficult for the rights of civil servants to give adequate protection. Therefore, the study of civil rights is significant relief. Firstly, on the basis of issues were discussed civil rights remedies, and then analyzes the current system of civil rights remedies, there is a problem and its causes, and to compare the relevant system of extraterritorial civil rights remedies, and finally, the author based on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learn foreign beneficial experience, by improving the system of civil rights remedies Some thoughts.[Key Words] civil servants;right relief;improve the system目录1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 (1)1.1公务员权利的界定 (1)1.2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含义及特性 (1)1.2.1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含义 (1)1.2.2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特性 (2)2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现状分析 (2)2.1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立法历程 (2)2.2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现行制度 (3)2.2.1复核、申诉和控告制度 (3)2.2.2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4)2.3域外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借鉴 (5)2.3.1法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5)2.3.2美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6)2.3.3日本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6)3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6)3.1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6)3.1.1权利救济途径单一,缺乏司法救济 (7)3.1.2权利救济范围有限,司法实践中存在空白地带 (8)3.1.3权利救济程序混乱,缺乏完善性 (8)3.2制约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发展的原因 (9)3.2.1思想原因 (9)3.2.2体制原因 (9)3.2.3外来原因 (10)4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10)4.1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的行政救济制度 (11)4.1.1保障公务员权利救济机关的中立和权威地位 (11)4.1.2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程序 (12)4.1.3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13)4.2引入司法审查,确立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 (14)4.2.1司法审查的优势和局限性 (15)4.2.2司法审查介入的时间 (15)4.2.3司法审查的范围 (16)结论 (16)参考文献 (18)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框架及完善1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1.1公务员权利的界定对公务员权利和公务员救济是相辅相成的。
论公务员权利的保障

论公务员权利的保障【摘要】长期以来,中国社会都是一个“人治”社会,因此公众所关注的往往是公务员权力的制约,而忽视了公务员权利的保障。
从公民权利的普遍性和公务员特殊身份这两方面来看,保障公务员的权利既是我国法律的要求,也是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保障一、公务员权利的概念及内容“公务员权利”这一概念包含“公务员”和“权利”两个方面的内容,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人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①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公务员权利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保障其实现的,赋予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在经济、政治、文化上的一种权益。
《公务员法》第五章第二节指出,公务员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我国公务员权利所包含的内容很多,一般可以分为公务员的职务保障权、收益权和自行处置权三个方面②。
公务员的职务保障权包括身份的保障权、获得工作条件的权利、参加培训的权利、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控告权;公务员的收益权则包括享受劳动工资津贴等劳动报酬权、享受医疗保险等福利保障权、享受休假的权利;公务员的自行处置权包括自愿退休辞职的权利、有限的政治自由。
二、公务员权利与公务员权力的关系公务员权利主要是指公民将公务员作为自己的职业选择时,公务员这一职位给他带来的利益;公务员权力是指公民在获得公务员职位之后,该职位所代表的权力便转移给了公务员,这意味着公务员没有权力,公务员只是在行使职位上的权力而已。
二者相同之处在于,无论是公务员权利还是公务员权力,它都是公务员权益的组成部分,是公务员权益的两个方面。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前者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是与义务相对应的,后者是一个政治上的概念,代表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2)前者是可以放弃的,即公务员可以放弃自己的一些权利,如批评建议权、自愿退休辞职的权利;而后者则不能放弃,即如果公务员放弃其职位所代表的权力就会造成尸位素餐的现象,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摘要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基本排除了司法救济,这种做法既不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也不符合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及产生的原因,其次分析公务员权利保障引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提出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内部行政行为;司法救济一、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公务员因其职务而以特定身份承担政府职能并履行各种义务,应当有基本的身份和职务保障,享有其基本权利,以确保有效执行公务。
要使其基本权利获得有效的实现,离不开完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
在我国,公务员的救济制度主要是申诉控告制度,具体体现在《公务员法》第十五章,此外,《公务员法》十六章第100条对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发生的争议解决方法做出了规定。
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这里的“等”字意味着不穷尽列举,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这里排除的应该是所有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包括工资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等。
为了正确理解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指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根据上述实证法的规定,除了聘任制公务员依据聘任合同享有部分司法救济权利外,行政机关对其他公务员所做的内部管理行为是被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公务员的权利得不到司法救济。
而当初之所以排除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笔者认为既有理论上的原因,也有基于实践的考量。
理论上受源于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
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从立法与行政对立与抗争的源头出发,肯定了公务员与其所服务的主体(君主亦或国家)之间的关系属于国家内部关系,是行政保留的范畴而排除立法干预,从而以行政的命令、服从关系排除了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讲公务员的救济

第九讲公务员的救济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为国家和人民服务,执行各项政策法规。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工作性质,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困难和风险。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和福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救济政策和法规,旨在为公务员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本文将具体介绍公务员的救济制度和相关政策。
一、救济制度的引入与发展公务员的救济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国家行政制度改革。
1994年,我国政府首次出台了《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遭遇困难予以救济规定》,为公务员提供了一定的救济和援助。
随着国家行政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公务员队伍的扩大,救济制度也逐渐得到了加强和改进。
二、公务员的救济范围和对象公务员的救济范围涉及到多个方面。
首先是工资待遇方面的救济,包括工资发放不及时、工资标准不合理等问题。
其次是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救济,如公务员工作场所的改善、加强劳动保护等。
此外,公务员也可以享受到其他形式的救济,如住房救济、子女教育救济等。
公务员的救济对象主要是遭遇困难的公务员及其家庭成员。
在救济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及到的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确保救济的公正合理。
三、公务员救济申请与审批程序公务员在遭遇困难之后,可以通过向所在机关提出救济申请来获得相应救济。
救济申请一般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比如遭受损失的证据、家庭经济状况等。
相关机关会组织专门的审核团队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
审批程序主要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等环节。
初审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复审则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和评估,最终的终审则涉及到救济金额的确定和救济措施的实施。
四、公务员救济的具体措施公务员救济的具体措施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对于工资待遇方面的救济,可采取加发、调整或提前发放工资的方式进行。
在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方面,可以采取改善工作场所、提供劳动保护设施等措施。
对于其他形式的救济,可以提供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用补贴等。
关于公务员权利救济和法援问题

关于公务员权利救济和法援问题一、公务员权利和责任在中国内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政协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
另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或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作为公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作为公务员,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有权获得工资报酬并享受福利、保险待遇,有权参加培训,有权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提出申诉、控告和申请辞职,并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不得违反的十六项纪律。
公务员除了承担一般公民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外,作为公务员,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一)政纪责任。
如公务员个人违法违纪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公务员本人,或是机关违法违纪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
(二)刑事责任。
公务员违法违纪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的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和拘役;从刑(也叫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三)国家赔偿责任中的追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四)党纪责任。
是对中国共产党员公务员的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五)问责。
性质上主要是领导责任和政治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是对领导成员或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或监督不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对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用人失察或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等行为,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
对于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认识

对于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认识摘要: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虽然已建立,但仍有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随着新《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出台,为公务员权利保障提供了制度支撑,大大加快了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建设。
本文从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出发,根据其现存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建议,从而有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进一步促进法治国家的发展。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救济引言公务员这一群体一直是大多数普通公民所向往的职业,尤其是在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父母、长辈们总是认为公务员等同于“当官”、“铁饭碗”,上班族等同于“打工”,很多家长都要求孩子毕业之后考公务员,认为考上公务员就有了保障,拥有了“铁饭碗”。
也许之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够繁荣的时代,公务员的确是一份体面又有保障的职业,而且公务员的地位较高,人们对其神往。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不断壮大,人民生活安居乐业,小康社会的到来使得人们的择业观不断改变,公务员并不是一份最完美的职业。
另外,在国家反腐倡廉工作如火如荼的今天,公务员的“油水”也越来越少,清正廉洁是公务员的基本要求,随着新《公务员法》的出台以及一系列国家政策的出现,“铁饭碗”开始有所变动,但仍然有很多的人想要真心实意地为人民服务,因此,保障公务员的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一、公务员的权利保障制度的内涵界定(一)公务员的权利的含义所谓公务员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做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做出某种行为或抑制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公务员权利的核心在于“许可和保障”,即着眼的是权利保障,主要是公务员自身利益的保障。
公务员的权利本身具有法定性且主体特定,《公务员法》的完善使得公务员的权利逐渐明晰。
公务员在履行职权的过程中,应依法进行,通过法律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公务员本身属于双重身份,第一重必然是普通公民,其次是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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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务员休息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作者:刘苗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0期
关键词公务员休息权法律保障权利救济
作者简介:刘苗,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7.137
作为人民公仆,基层公务员应该有更多的奉献意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牺牲他们的休息时间去加班提供公共服务,不仅会侵犯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损害其身心健康,而且并不能保证工作成效。
法定的休息权只有得到实际落实,才能彰显法律权威、提高公务员工作效率。
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社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家在不断取得重要突破和重要成果的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也随之凸显,国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任务。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基层公务员承担着越来越繁重的工作,但现今社会中一个常见的问题却是公务员休息权利得不到保障。
这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一)政府管理的弊端所在
首先,地方政府边界意识薄弱,经常“陷入权力干预权利的泥淖” 。
政府机关或者公职部门通过发布有关的文件取消公务员双休或者公休的时间,是侵犯基层公务员的休息权的主要表现。
政府机关或者其他公职部门制定的关于公务员工作和休息的具体规定,其颁布实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中关于劳动者和公务员享有休息权的规定,不能侵犯公务员的休息权利。
其次,“运动式”治理是我国国家治理的一个显著特征。
这种治理方式,一方面有利于迅速调配集中资源、高效解决问题,在很短的时间内达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但另一方面,这种治理方式只是易在短期内发挥作用,难以达到长效治理的要求,同样的问题便会反复出现,这就无疑增加了公职人员的工作量,公务员的休息权自然会被动地受到侵害。
再次,因为国家机关部门一定程度上存在分工不合理、职责不统一等情况,使得部分公务员的工作交叉循环、相互矛盾,不仅延长了工作时间、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也被动地侵犯了公务员休息的权利。
(二)社会治理的客观要求
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现实情况必然反映出社会治理中的诸多问题,“在没有形成制度化、法制化的前提下,社会管理需要公务员有比以往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来处理各种影响社会
和谐稳定的问题” 。
首先,应急管理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体现,社会管理中的突发性事件要求基层公务员延时作为。
但是,基层社会治理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本职工作”与“临时应急”的工作范围并不明确,其决定权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人单位,即立法授权用人单位决定何时需要延長工作时间,并且没有对此进行限制,这样公务员的休息权又会被加重侵犯。
其次,基层公共部门“办理业务的社会公众过多” ,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国家公共管理人员加时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必要性。
所以就会出现一个社会矛盾——即使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法定的程序且公务员自身没有懈怠行为也会导致工作无法按时完成,但又必须为社会公众提供满意的服务,这也会造成对公务员休息权的侵犯。
(三)传统思想的不良影响
公职部门依旧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不良的传统思想。
首先,在多数机关部门,带薪休假尚未形成风气,大部分普通公务员包括领导干部都没有休假,如果作为下属的公务员要求休假,往往心中不安,甚至会被认为工作不积极。
其次,社会中作息不分的传统根深蒂固,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界限模糊。
忘我的工作精神历来是中国社会所提倡的美德之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无限延长工作时间,公职人员低效延长工作时间只会造成资源浪费,损害休息权的事情必然会时常发生。
休息权是公务员一项法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务员的休息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本文从以下方面提出对策。
(一)完善法律依据
没有法律明确保障的权利是没有意义的权利,保障基层公务员休息权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不断提高立法层次和立法质量。
首先,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应当将公务员的休息制度纳入规定范围,使公务员的休息权有据可循、有法可依。
但因为各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不同、各行政部门业务强度不同,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量大小不同,所以法条又不宜规定过细,以免僵化,在公务员正常履职过程中造成阻碍。
所以完善《公务员法》应做到既能与《宪法》中对休息权的原则性规定相呼应,又能为下位法制定详细规定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支撑。
其次,健全单项法规和配套的实施细则。
各级地方政府情况各异,公务员系统本身庞大而复杂,涉及到的部门更是数不胜数,业务千差万别,因此详细的规定必须在具体的地域、具体的部门中进行制定。
对于基层公务员休息权的维护,地方性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根据基层的实际工作要求,对《公务员法》中的休息权做出细化规定,这样就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可实施性,不至于对公务员正常工作的开展造成消极影响,从而改变过去人事管理中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状况,调动基层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改善救济方式
公务员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我国公务员权利的救济主要是行政内部救济,缺少司法救济。
所以国家应该出台细则规定,“建立一个高度独立的受理申诉控告的机关” ,以完善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等行政救济渠道的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纠正机关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之风,如美国的功绩制保护委员会、日本的人事院等。
建立独立受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国家机关,这一过程必定是艰难漫长的,但随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不断提高,国家机构改革的法治化、现代化程度逐步上升,以独立国家机关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畅通行政内部救济渠道这一具有实操性、科学性的设想也一定可以得到实施。
合理引入工会制度也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休息权利。
根据1992年4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所以,在国家公职部门中公务员成立或者参加工会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相较于司法救济等其他救济方式需进行一定的法律修改和重大的人事制度调整来将公务员的权利救济纳入其受案范围,工会救济方式实施起来更为方便、温和。
基层公务员系统的工会可以在平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与公务员保持密切关系,发挥意见表达和意见综合的作用,代表和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为公务员休息权利的救济提供渠道。
当公务员的休息权利受到侵犯时,工会通过与侵权人进行平等的对话协商,有效减少公务员和其所在工作机关以及与其他工作人员、领导人员之间的摩擦,使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坚持依法行政
在倡导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代背景下,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队伍革新观念,提高权力制度化、法治化运行水平,普遍树立法的权威和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培养崇尚法治、依法行政的法治素养。
首先,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休息权,公务员就可以依法行使这项职权。
公务员休假本就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所以领导更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作为,下属公务员树立积极落实休息权的榜样。
其次,整个社会要转变风气,积极倡导树立科学正确的工作观念,而不是盲目延长工作时间。
基层公务员面对庞杂的事务,为提供公共服务而让渡个人权利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依法办事、合理分工和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创造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兼顾公共服务与个人休息;劳逸结合、作息分离的观念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公务员的身体健康。
所以,“一个地方的领导干部,除了个别紧急情况外,都应该让下属正常休息,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这不但是维护干部的休息权,而且是对干部‘政治生产力’的保护” 。
因而,社会舆论要注重依法行政、科学分工的精神,追求劳逸结合的工作理念,培养积极正确的职业观、时间观。
注释:
邓为.“周六上班”提醒决策别越界[N].新华每日电讯,2012-04-1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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