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试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和架构

管机 关 、 政监 察 机关 , 包 括 党 的纪 检 机 关 、 大 行 还 人 机关 、 司法 机关 等等 。 内部 救济 机关 的复杂性 、 复 重 性 既会使 一般 人难 以厘 清 , 又会 造 成 实践 中相 互 推
中图分类号 : 9 2 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6 5 2 1 ) 2— 0 7— 6 D2 .1 A 10 7 0 (02 0 0 9 0
现 阶段 , 务员 群 体 具 有 较 高 的社 会 地 位 和 良 公 好 的待 遇 , 历 年 来 “ 务员 考 试 热 ” 可 窥 一 斑 。 从 公 也
收 稿 日期 :0 1—1 —0 21 1 8
作者简介 : 齐元 军(9 5 , 17 一) 山东沂源人 , 淄博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社会科学研 究 中心讲师, 法律及教 育硕士 , 研究方向 : 法学教 学。
机关 错综 复杂 , 原处 理 机 关 、 级机 关 、 务 员 主 有 上 公
告 的条件 采用 的是 主 观标 准 , 即只 要 公 务员 认 为 其
试 论 公 务 员 权 利 救 济 制 度 的 完 善 和 架 构
齐元 军
(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山东 淄博 25 o ) 5 1o
摘 要 : 我国公 务员管理领 域 , 在 人事处理往往 随意性较强 , 存在着 一定 程度 的“ 治” 向。而权利 受到侵 害的公务 人 倾
员 多选择沉默 , 出现这 种现象的原 因是 多方面 的, 中对公务 员权利救济制度缺乏信心无疑是最重要 的原 因之一。救济 其
2 1 ( 16期总第 2 第 2期 3月 5 0 2年 总第 8卷)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J u a fS a d n uhUnvri fP lt a ce c o r lo h n o gYo t iest o oic lS in e n y i
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近年来,我国公务员队伍的规模不断扩大,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也逐渐受到重视。
在这个过程中,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分析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现状以及其发展趋势。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现状1. 公务员权利保障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权利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公务员的任职条件、考试招录程序、职业晋升制度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另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对公务员权利的保障进行了细化。
2. 公务员职业资格的认定与保证公务员的职业资格认定是公务员权利保障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推行了公务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明确了公务员的招录标准和考试要求。
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程序,确保了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3. 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提高为了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干劲,我国逐步提高了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得到了相应提升,特别是在边远地区和艰苦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获得了额外的激励。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1. 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推进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发展将紧密依托依法治国的理念。
未来,我国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公务员权利的具体范围和保障措施,确保公务员依法享有自己的权益。
2. 公平竞争和选拔机制的改进公务员队伍的公平竞争和选拔机制将得到改进。
公务员的职业资格认定将更加规范,选拔程序将更加公开透明,以确保优秀的人才能够进入公务员队伍,不断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3. 绩效考核和职业发展机制的强化绩效考核和职业发展机制的强化将成为公务员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
公务员的绩效将成为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和提高绩效。
此外,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通道也将进一步畅通,为公务员的个人成长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公务员的权利及保障

公务员的权利及保障公务员,作为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服务者,他们的工作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要使公务员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作用,就必须明确他们的权利,并给予切实的保障。
一、公务员的权利(一)获得工作条件权公务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这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办公经费以及必要的技术支持等。
良好的工作条件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使公务员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身份保障权一旦公务员通过合法的程序被录用,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这一权利确保了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不必担心因正常履行职责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三)获得报酬权公务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
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福利待遇应当合理,保险应当覆盖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这是对公务员劳动付出的回报,也是保障他们及其家庭生活的基本条件。
(四)参加培训权为了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适应社会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公务员有权参加培训。
培训的内容包括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集中授课、在线学习、实践锻炼等。
(五)提出批评和建议权公务员有权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这有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的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
(六)申诉和控告权当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
申诉和控告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
二、公务员权利的保障(一)法律保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法》是保障公务员权利的基本法律,对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录用、考核、晋升、奖惩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为公务员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也是保障公务员权利的重要手段。
论公务员权利的保障

论公务员权利的保障【摘要】长期以来,中国社会都是一个“人治”社会,因此公众所关注的往往是公务员权力的制约,而忽视了公务员权利的保障。
从公民权利的普遍性和公务员特殊身份这两方面来看,保障公务员的权利既是我国法律的要求,也是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保障一、公务员权利的概念及内容“公务员权利”这一概念包含“公务员”和“权利”两个方面的内容,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人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①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公务员权利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保障其实现的,赋予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在经济、政治、文化上的一种权益。
《公务员法》第五章第二节指出,公务员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我国公务员权利所包含的内容很多,一般可以分为公务员的职务保障权、收益权和自行处置权三个方面②。
公务员的职务保障权包括身份的保障权、获得工作条件的权利、参加培训的权利、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控告权;公务员的收益权则包括享受劳动工资津贴等劳动报酬权、享受医疗保险等福利保障权、享受休假的权利;公务员的自行处置权包括自愿退休辞职的权利、有限的政治自由。
二、公务员权利与公务员权力的关系公务员权利主要是指公民将公务员作为自己的职业选择时,公务员这一职位给他带来的利益;公务员权力是指公民在获得公务员职位之后,该职位所代表的权力便转移给了公务员,这意味着公务员没有权力,公务员只是在行使职位上的权力而已。
二者相同之处在于,无论是公务员权利还是公务员权力,它都是公务员权益的组成部分,是公务员权益的两个方面。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前者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是与义务相对应的,后者是一个政治上的概念,代表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2)前者是可以放弃的,即公务员可以放弃自己的一些权利,如批评建议权、自愿退休辞职的权利;而后者则不能放弃,即如果公务员放弃其职位所代表的权力就会造成尸位素餐的现象,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论公务员权力的制约与保障

试论公务员权力的制约与保障摘要:本文从制约和保障公务员权力的意义、公务员权力的制约和公务员权力的保障三个方面,探讨了为什么要制约和保障公务员权力以及如何制约和保障公务员权力,希望以此对公务员更好的行使职权起到一点作用。
关键字:公务员权力制约保障马克思•韦伯认为,权力是指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是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为的人进行抵抗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
由此可以看出,权力是具有强制性和无法抗拒性的,那么,这就对权力的施行者提出了不可滥用权力的要求。
而法国18世纪伟大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因此,如何制约滥用权力的行为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由此规定我们得出,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主体。
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的权力归于人民,公务员只是代替人民行使行政权力。
然而,现实中却恰恰相反,很多公务员将人民的权力收归于自己,凌驾于人民赋予的权力之上,滥用权力行使职权,以致政府不能很好行使行政权力,公平正义不能伸张,影响社会正常发展。
另一方面,很多基层公务员的权力失效,无法得到保障,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来自上级的打压,来自其他各方面的干扰甚至是威胁,从而使他们无法正常履行自己的职责,影响了办事过程和结果,导致办事效率低下,人民满意程度不高等恶劣影响。
鉴于此,本文主要探讨公务员权力的制约与保障,希望通过笔者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意见,能够起到绵薄之力。
1 制约和保障公务员权力的意义针对公务员的权力存在滥用和失效两种极端情况,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在此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讨论制约和保障公务员权力的意义。
1.1制约和保障公务员的权力是践行人民主权原则的基本要求⑤人民群众是权力本源和所有者,他们通过法定程序将权力让渡给国家公务员代为执行,而公务员必须在人民授予权力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如果越权行使职权,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人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公平正义得不到伸张,最终会导致这个国家的秩序的破坏。
浅析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及完善改革措施

动国家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
促进人才流动与优化配置
人才流动:公务 员制度改革促进 人才在不同地区、 不同部门之间的 流动,提高人才 利用效率
优化配置:改革 措施有助于优化 公务员队伍的年 龄、学历、专业 等结构,提高整 体素质和效能
激发活力:改革 为公务员提供更 多发展空间和机 会,激发其积极 性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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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 点及完善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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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制 度的特点
我国公务员制 度的完善改革 措施
我国公务员制 度完善改革的 意义与影响
我国公务员制 度完善改革的 挑战与对策
适应发展:改革 使公务员制度更 加适应国家发展 需要,为经济社 会发展提供有力 的人才保障
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提升政府效能:完善公务员制度,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质量 促进公平公正:加强公务员选拔和考核,确保公平公正的用人环境 推动经济发展: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政府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 增强社会治理能力:加强公务员培训和管理,提高政府社会治理水平
公务员制度 的公开竞争 性:实行公 开考试、择 优录用,确 保公平公正。
公务员制度 的激励竞争 机制:实行 职位分类管 理,建立考 核制度,激 励公务员积 极进取。
公务员制度 的保障机制: 提供良好的 工作环境和 福利待遇, 确保公务员 队伍的稳定 和发展。
公务员制度 的法制化建 设:制定 《公务员 法》,为公 务员制度提 供法律保障。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公务员法》是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考虑了社会发展和公众期望,力求完善和创新公务员制度。
本文将围绕《公务员法》的完善与创新展开论述。
首先,完善公务员选拔机制是推进公务员制度创新的重要方向。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为了做到这一点,可以引入多元化的选拔方式,包括综合评价、面试、考试、研讨等形式,注重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同时,应该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公务员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公务员队伍的质量和效能。
其次,建立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公务员制度完善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实绩和表现进行奖惩,激励优秀人才积极工作,同时约束不良行为。
要充分发挥薪酬、晋升、职称评定等手段的作用,确保公务员的待遇制度公平合理,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道德约束机制,强调公务员的廉洁自律和职业操守,确保公务员在工作中的廉洁与公正。
再次,创新公务员的岗位设置与职业发展路线,也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关键一环。
公务员的岗位设置应当适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需求,关注公共服务的创新与改进。
可以推行项目化服务,公务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入特定项目,注重问题解决能力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此外,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发展路径,给予公务员更多的晋升和职业发展机会,激励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
另外,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的教育培训体系也是推动公务员制度完善的重要方向。
要建立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终身学习为指导的教育培训体系,推行分类培训和定期培训相结合的模式。
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包括专题讲座、研讨会、案例分析等,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此外,还应当注重公务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加强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学习,培养公务员的理论素养和职业操守。
最后,公正公开的监督机制是公务员制度完善和创新的重要保障。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与改革举措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与改革举措摘要从1933年10月1日,我国正式推行国家行公务员制度以来,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国家机关已基本完成了“入轨”工作,县级和乡(镇)国家机关也即将完成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提出“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今年8月党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又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虽然5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务员法的颁布和实施,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中央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尽管如此始终还有不足之处,国家机关还是有必要对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完善机制体系改革举措一、强化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管理基础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首先必须强化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职位分类。
因为职位分类是现代国家人事管理的基础。
它强调人事分类必须以“事”(即工作)为中心,按照工作的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以及从事该项工作所需要的资格条件,进行分门别类列等,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惩、晋升、培训、工资等具体管理环节提供客观依据。
从而使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做到因事设职、因职求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因此,我国《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我国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应该说是对传统的品位分类制度的一个根本性变革,为克服因人设事、因人设职、人浮于事、冗员充斥、机构臃肿等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职位分类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人事管理的基础作用末能得到有效发挥。
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各级行政组织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定位不准确,转变不彻底,导致了职能分解不科学,职位设置极具随意性,这就无法克服机构臃肿、冗员充斥的弊端;第二,我国各级行政组织在职能分类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过分强调了“人”的因素和品位传统。
这就大大降低了职位分类的科学含金量,也就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因人设事、因人设职”的问题;第三,我国各级行政组织在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上极不规范,某些地方政府仍然把设置非领导职务作为解决干部待遇的手段,想方设法突破职数限额或变相设置领导职位;要解决上述这些问题,使我国的职位分类真正发挥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基石”作用,首先在指导思想上应明确:搞职位分类,就必须尊重职位分类的规律性,按照职位分类的原则和方法办事,不应借口“中国特色”而迁就“兼顾”人的因素,使我国的职位分类真正建立在以职能分解后所确定的“事”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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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21(2005)05-0053-04论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t金国坤¹(北京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北京100044)摘要:公务员法将保障公务员的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公务员权益的保障,不仅需要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法律赋予公务员的权益得以实现,而且更主要的是应当建立公务员权利救济机制。
本文认为,以法明确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非法侵犯,国家保障公务员权益的实现,当对公务员实施不利处理时应严格依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建立公务员不利处理的事后救济机制,特别是将人事行政争议纳入司法救济范围是完善和发展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公务员;行政处分;申诉;权利保障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公务员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
它不仅是指国家采取什么措施确保法律赋予公务员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得以实现,而且更主要的是指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犯后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补救以及如何补救。
在我国以往的公务员立法和管理中,对公务员的义务一般比较重视,有一套完整的义务规范和管理体制,而对公务员的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则相对较弱。
公务员法在保障公务员权益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不仅开宗明义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保障公务员的权益是制定公务员法的目的之一,而且形成了公务员权利保障的一整套法律机制。
公务员权利的实际保障,需要公务员法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
本文试图结合公务员法的规定,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成功经验,对健全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提出一些看法,以就教于同仁。
一、公务员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侵犯公务员作为代表国家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为有效地行使职责,公务员一方面应当依法大胆执法,不应有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必须具有相应的执法条件和保障,做到令行禁止。
为此,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受法律保护,一方面意味着公务员可以依法享有某些豁免权,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对有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经提出后上级仍要求执行的,公务员不承担执行的后果。
又如国家赔偿法规定,公务员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而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也意味着国家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如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但总的来说,我国相关法律在落实公务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方面还是比较薄弱的,从而导致有些公务员患得患失,怕担责任而不敢大胆执法。
国家赔偿法尽管规定了国家为公务员因执行职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国家赔偿后,可以责令有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何为重大过失,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我国刑法尽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承担刑¹收稿日期:2005-05-20作者简介:金国坤(1962-),男,北京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
事责任,但对遭受暴力、威胁而受到损害的公务员的保护方面并没有特别规定。
按现行法律规定,只能由公务员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赔偿。
公务员执行职务,特别是专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是有一定风险的,有时会遇到行政相对人的抵制,甚至暴力抗拒,致使公务员的身体受到伤害。
对此,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和行政机关设立了/委屈奖0,公务员/打不还手0是一种觉悟。
但国家在法律制度上应相应地为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提供保障。
如在法国,根据1983年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公务员权益保护的范围包括公务员本人所享受的利益、公务员执行职务不受妨碍和公务员执行职务受到损害能得到补偿等几方面。
笔者认为,行政机关有义务保护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行政机关对公务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予以保护,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务员所在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侵犯公务员权益的行政相对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对于妨碍公务罪,不必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民法院经公务员所在机关的起诉可以直接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
同时,国家应对因履行职务而受到侵害的公务员因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而予以物质奖励。
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工伤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
除此之外,应当建立起公务员权利保障的长效机制,对公务员权益予以切实保护。
如人事部门可以设立公务员权益保障基金,专门用于为保护国家、人民的利益认真履行职责而个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公务员提供物质补偿。
二、国家依法保障公务员权利的实现公务员作为人民的勤务员,理应吃苦在先,强调奉献精神,如果说对公民而言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话,那么对公务员而言是先有义务后有权利,公务员法首先规定公务员的义务然后规定其权利也体现了这一精神。
但在建设法治政府的今天,公务员已不再是机关的附属物,而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公务员作为政府雇员,与所在机关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劳动关系。
对于工资报酬、福利、保险待遇等物质利益,是公务员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益。
在美国,政府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由联邦劳动关系委员会处理而不由人事管理局负责。
该委员会有权裁决对不公正的劳动行为及不服管理和劳动仲裁决定的申诉,有权决定进行集体谈判的合格单位和解决处理集体谈判中的纠纷。
[1]根据日本5公务员法6第86条规定:/职员有权对人事院提出申请,要求人事院、内阁总理大臣、职员所属政府机关首长应采取适当行政措施,改善工资报酬和其他一切工作条件0。
我国公务员法在保障公务员作为劳动者权益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如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并且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但仅此而已,并没有规定这些权利的保障措施和程序,当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如何寻求救济并不明确。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其实存在着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内部行政关系,二是劳动关系。
作为劳动者的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就工资、福利等问题产生纠纷或争议,笔者建议参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独立设置,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公务员所在机关的代表、公务员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可以与处理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署办公,或扩大聘任制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将所有公务员纳入其管辖范围。
三、国家对公务员作出不利处理时,应当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相对于原条例的规定,公务员法尊重了公务员在行政处分作出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但总的来说,在对公务员作出不利处理的程序上,公务员法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
如对于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程序,只有一个申诉时间规定。
公务员法这样的制度设计,其用意在于将来制定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将其具体化,在观念上一般认为程序问题是一个次要问题。
但对于公务员权利保障而言,程序的正当性是公务员权利得到保障的必要条件。
/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
0[2]为了保障公务员的权利和利益,必须有相应的公务员权益保障的程序法律制度,尤其是对公务员作出不利处理决定的程序制度和公务员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程序制度。
这里的程序法律制度,应当是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
程序合法,是指符合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是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正当程序体现为保护公务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不当处理过程和结论必须向受处理的公务员公开、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公务员不利处分的程序规则,笔者认为可以适用将要制定的5行政程序法6,行政程序法的相关原则,也适用于对国家公务员作出的不利处分。
同时,对于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程序性规则,还需要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配套法律加以规范,而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于不利处理的程序性规范,不得与国家法律和正当程序原则相违背。
四、建立相对独立的公务员不利处理的救济机构公务员法规定,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相对于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而言,公务员法对于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在申诉途径上作出了更为周密的制度安排,进一步体现了保障公务员权利的精神。
但不管由作出该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还是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复审,本身都是属于公务员管理机关,只能代表争议一方,由其处理人事申诉案件,集管理与仲裁于一身,不符合/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法官0的自然公正法则,难以体现程序上的公正性,公务员的权利难以真正得到保障。
在当今世界,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公务员对不利处分的申诉是各国的共同特点。
如加拿大负责申诉工作的机构有公务员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公务员关系委员会,日本有人事院公平局,法国有行政对等委员会。
很多国家设立众多的机构各司其职,有的相互制约,以确保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正常进行。
在美国,1978年5文官制度改革法6将文官事务委员会一分为三:人事管理局、功绩制保护委员会和联邦劳动关系委员会,人事管理局只负责文官管理方面的行政事务,原文官事务委员会的裁决文官管理中的争端的职能由功绩制保护委员会承担,政府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由联邦劳动关系委员会处理。
在我国,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依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公务员的申诉案件,一般由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申诉,对于行政处分,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对于申诉案件,根据现行的5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6,尽管规定了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