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的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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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

浅论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

《 公务员法》 明确 规定 , 聘 任制公 务员 与所 在机关 之 间 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 的 , 可 以 自争议 发生之 日起 6 0日
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 裁。当事人对 仲裁裁决不 服 的, 可以 自 接到仲裁裁决 书之 日起 1 5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这一规定仅 限于聘任制公务员 , 并不适用于所有类 型的公务员 , 因此受案范 围还太窄。对于绝大多数非聘任制


当前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缺陷
民政府人事部 门和上级行 政机关 与原处理机关 实际上是 同 属于一级人 民政府 的平行 机关 , 它们 之间 由于公 务往 来 、 频
( 一) 司法救济缺位 现代法治行政的一项基 本原则就是司法救 济。而《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1 2条排 除了四项行 为接 受司 法 审查的可能 , 行 政法学 界一般 将其概 括为 国家行为 、 抽象 行
为、 内部行为和终局裁判行为 。其 中内部行为 中对行 政机关
繁协作 , 难免先人 为主 , 甚至偏袒同级机关 , 处理结果 令人 质
疑; 我 国的行政监察机 关与 党的纪律 检查机关合 署办公 , 实 行一个 领导班子 , 一套 工作 机构 , 两个机关名称 , 独立的行政
监察机关并 不存在 … 。行政 监察机关 的决定难免会 受到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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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论 我 国 公 务 员 权 利 保 障 制 度
张 丛 丛
( 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 院, 山东 曲阜 2 7 6 8 0 0 )

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框架及完善

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框架及完善

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框架及完善摘要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合法权利得以真正实现的有力保障。

为了切实保障公务员的权利,法治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起步较晚,各项制度并不十分完善,难以对我国公务员的各项权利给予充分的保障。

因此,对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首先对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基础问题进行探讨,然后重点分析了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现行制度、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并对域外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最后,笔者立足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几点构想。

[关键词] 公务员;权利救济;完善制度ABSTRACTThe right relief of civil servants is a important part of the civil service system, is a powerful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civil servants to be truly realized.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rights of civil servants, law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a relatively complete civil rights remedy system. In comparison, China's civil rights remedy system started late, the system is not perfect, it is difficult for the rights of civil servants to give adequate protection. Therefore, the study of civil rights is significant relief. Firstly, on the basis of issues were discussed civil rights remedies, and then analyzes the current system of civil rights remedies, there is a problem and its causes, and to compare the relevant system of extraterritorial civil rights remedies, and finally, the author based on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learn foreign beneficial experience, by improving the system of civil rights remedies Some thoughts.[Key Words] civil servants;right relief;improve the system目录1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 (1)1.1公务员权利的界定 (1)1.2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含义及特性 (1)1.2.1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含义 (1)1.2.2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特性 (2)2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现状分析 (2)2.1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立法历程 (2)2.2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现行制度 (3)2.2.1复核、申诉和控告制度 (3)2.2.2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4)2.3域外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借鉴 (5)2.3.1法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5)2.3.2美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6)2.3.3日本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6)3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6)3.1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6)3.1.1权利救济途径单一,缺乏司法救济 (7)3.1.2权利救济范围有限,司法实践中存在空白地带 (8)3.1.3权利救济程序混乱,缺乏完善性 (8)3.2制约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发展的原因 (9)3.2.1思想原因 (9)3.2.2体制原因 (9)3.2.3外来原因 (10)4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10)4.1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的行政救济制度 (11)4.1.1保障公务员权利救济机关的中立和权威地位 (11)4.1.2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程序 (12)4.1.3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13)4.2引入司法审查,确立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 (14)4.2.1司法审查的优势和局限性 (15)4.2.2司法审查介入的时间 (15)4.2.3司法审查的范围 (16)结论 (16)参考文献 (18)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框架及完善1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1.1公务员权利的界定对公务员权利和公务员救济是相辅相成的。

论公务员权利的保障

论公务员权利的保障

论公务员权利的保障【摘要】长期以来,中国社会都是一个“人治”社会,因此公众所关注的往往是公务员权力的制约,而忽视了公务员权利的保障。

从公民权利的普遍性和公务员特殊身份这两方面来看,保障公务员的权利既是我国法律的要求,也是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保障一、公务员权利的概念及内容“公务员权利”这一概念包含“公务员”和“权利”两个方面的内容,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人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①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公务员权利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保障其实现的,赋予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在经济、政治、文化上的一种权益。

《公务员法》第五章第二节指出,公务员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我国公务员权利所包含的内容很多,一般可以分为公务员的职务保障权、收益权和自行处置权三个方面②。

公务员的职务保障权包括身份的保障权、获得工作条件的权利、参加培训的权利、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控告权;公务员的收益权则包括享受劳动工资津贴等劳动报酬权、享受医疗保险等福利保障权、享受休假的权利;公务员的自行处置权包括自愿退休辞职的权利、有限的政治自由。

二、公务员权利与公务员权力的关系公务员权利主要是指公民将公务员作为自己的职业选择时,公务员这一职位给他带来的利益;公务员权力是指公民在获得公务员职位之后,该职位所代表的权力便转移给了公务员,这意味着公务员没有权力,公务员只是在行使职位上的权力而已。

二者相同之处在于,无论是公务员权利还是公务员权力,它都是公务员权益的组成部分,是公务员权益的两个方面。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前者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是与义务相对应的,后者是一个政治上的概念,代表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2)前者是可以放弃的,即公务员可以放弃自己的一些权利,如批评建议权、自愿退休辞职的权利;而后者则不能放弃,即如果公务员放弃其职位所代表的权力就会造成尸位素餐的现象,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公务员权利救济路径探析

公务员权利救济路径探析

公务员权利救济路径探析秦秀明(中共洮南市委党校,吉林洮南137100)摘要:我国公务员在管理国家事务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义务时,其权利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但以现有的法律很难使其得到公正、合理的救济,这不但会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会影响其管理作用的发挥。

本文以公务员权利救济途径为切入点,对公务员在行使、维护合法权益时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建议将公务员权利救济纳入行政诉讼,使其权益得到充分救济。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合法权益D922.11:A:1007-8207(2015)06-0072-06收稿日期:2015-04-20作者简介:秦秀明(1965—),女,吉林洮南人,中共洮南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法、行政法。

一、公务员权利受侵害的现状我国《公务员法》第2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责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其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党的机关、各司法机关、各立法机关等除内勤人员以外的和在公共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中由国家委托执行公务的所有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权利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务员享有《宪法》规定的作为国家普通公民应具有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公务员享有《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的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提出申诉和控告等权利。

虽然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权利作出了规定,但现实中,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随处可见。

(一)违反规定招录公务员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录用担任主任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科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偏差,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担任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如随着干部队伍的老龄化,地方政府常年通过笔试、面试两个环节公开招录公务员,以补充公务员队伍。

一般情况下笔试环节能体现公平、公正,一些有真才实学的人可以脱颖而出,但面试环节则问题种种,究其原因是公务员招录部门及工作人员不能按规定要求操作,搞权钱交易,打感情分,使许多德才兼备的人因经济困难或没有社会背景而与公务员身份失之交臂,侵害了他们的公平竞争权。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公务员法》是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考虑了社会发展和公众期望,力求完善和创新公务员制度。

本文将围绕《公务员法》的完善与创新展开论述。

首先,完善公务员选拔机制是推进公务员制度创新的重要方向。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为了做到这一点,可以引入多元化的选拔方式,包括综合评价、面试、考试、研讨等形式,注重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同时,应该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公务员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公务员队伍的质量和效能。

其次,建立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公务员制度完善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实绩和表现进行奖惩,激励优秀人才积极工作,同时约束不良行为。

要充分发挥薪酬、晋升、职称评定等手段的作用,确保公务员的待遇制度公平合理,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道德约束机制,强调公务员的廉洁自律和职业操守,确保公务员在工作中的廉洁与公正。

再次,创新公务员的岗位设置与职业发展路线,也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关键一环。

公务员的岗位设置应当适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需求,关注公共服务的创新与改进。

可以推行项目化服务,公务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入特定项目,注重问题解决能力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此外,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发展路径,给予公务员更多的晋升和职业发展机会,激励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

另外,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的教育培训体系也是推动公务员制度完善的重要方向。

要建立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终身学习为指导的教育培训体系,推行分类培训和定期培训相结合的模式。

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包括专题讲座、研讨会、案例分析等,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此外,还应当注重公务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加强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学习,培养公务员的理论素养和职业操守。

最后,公正公开的监督机制是公务员制度完善和创新的重要保障。

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制约和保障

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制约和保障

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制约和保障姓名:孙京学号:2011301120024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摘要】:权利的限制和权力的保障应该是两个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

公务员权利的保障与限制在社会发展进步过程中的作用同样的重要。

对公务员权力的保障,可以使公共事务的管理有效地实施,增进公共利益和福利;对公务员权利的限制,可以防止行政权力使用或滥用,损害人民的利益。

寻求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力的有机结合,才能实现民主价值和效率价值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公务员权力制约与保障预防机制救济机制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在我国,公务员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各级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各级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

了解公务员权利应先明确公务员关系,这种关系是公民在经过一定程序自愿地被政府任命担任行政职务时即刻建立起来的,认识到当代公务员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是了解公务员权利的前提。

公务员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务员在执行国家公务或具有公务员身份期间为实现其法定权益而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相应地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

我国公务员享有如下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公务员权力的制约权力必须约束,必须受监督,才能使权力得到正确的使用,才能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

公务员必须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超越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擅自行事,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我国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和基本方略。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与改革举措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与改革举措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与改革举措摘要从1933年10月1日,我国正式推行国家行公务员制度以来,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国家机关已基本完成了“入轨”工作,县级和乡(镇)国家机关也即将完成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提出“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今年8月党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又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虽然5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务员法的颁布和实施,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中央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尽管如此始终还有不足之处,国家机关还是有必要对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完善机制体系改革举措一、强化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管理基础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首先必须强化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职位分类。

因为职位分类是现代国家人事管理的基础。

它强调人事分类必须以“事”(即工作)为中心,按照工作的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以及从事该项工作所需要的资格条件,进行分门别类列等,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惩、晋升、培训、工资等具体管理环节提供客观依据。

从而使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做到因事设职、因职求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因此,我国《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我国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应该说是对传统的品位分类制度的一个根本性变革,为克服因人设事、因人设职、人浮于事、冗员充斥、机构臃肿等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职位分类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人事管理的基础作用末能得到有效发挥。

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各级行政组织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定位不准确,转变不彻底,导致了职能分解不科学,职位设置极具随意性,这就无法克服机构臃肿、冗员充斥的弊端;第二,我国各级行政组织在职能分类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过分强调了“人”的因素和品位传统。

这就大大降低了职位分类的科学含金量,也就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因人设事、因人设职”的问题;第三,我国各级行政组织在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上极不规范,某些地方政府仍然把设置非领导职务作为解决干部待遇的手段,想方设法突破职数限额或变相设置领导职位;要解决上述这些问题,使我国的职位分类真正发挥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基石”作用,首先在指导思想上应明确:搞职位分类,就必须尊重职位分类的规律性,按照职位分类的原则和方法办事,不应借口“中国特色”而迁就“兼顾”人的因素,使我国的职位分类真正建立在以职能分解后所确定的“事”的基础上。

中国公务员保障机制研究

中国公务员保障机制研究

中国公务员保障机制研究内容摘要我国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对稳定公务员队伍,提高政府的工作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急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保障制度缺乏法制化,管理体制不规范、社会化程度低,资金投入高、社会化效益低等。

本文通过对现有关于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出了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化的几个问题,这些问题的研究将对后人了解和完善我国的公务员保障机制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保障机制;研究目录内容摘要 (I)引言 (1)1 公务员保障制度概述 (2)1.1 公务员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2)1.1.1 公务员的概念 (2)1.1.2 公务员的主要内容 (2)1.2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3)1.3 公务员的保障制度 (3)1.3.1 公务员保障制度的内涵 (3)1.3.2 公务员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 (3)2 我国公务员保障机制分析 (5)2.1 我国公务员保障机制的历史演变 (5)2.2 我国现行公务员保障机制 (5)2.3 我国现行公务员保障机制的缺陷及成因分析 (6)3 国外公务员保障机制及启示 (8)3.1 国外公务员保障机制概述 (8)3.2 国外公务员保障机制的启示 (9)4 完善我国公务员保障机制的措施—结合案例 (11)4.1 案例分析 (11)4.2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11)结论与展望 (14)参考文献 (15)引言19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先后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公务员各种权利的保障制度和运行机制也应运而生。

公务员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工资福利保障、社会保障、工作条件保障、身份保障、申诉控告保障、培训保障等。

公务员保障机制作为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中不可缺少的运行机制之一,它是否完善,对政府吸引优秀人才,提高政府行政办事效率,提升行政管理能力,促进政府管理行为科学化具有及其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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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的路径分析摘要:本文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出发,结合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尝试结合我国行政机构及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发展现状,寻找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的方式和方法。

关键词:特别权力关系;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c93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z).2012.05.4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5-99-02
受“君臣”文化影响,我国的公务员与所属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

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方式很难摆脱受“从属”关系影响所产生的形式不公,所以正视特别权力关系的存在,并了解认识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与之存在的联系和其受到的影响,有助于寻找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的方式和方法。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一)特别权力关系
中古时期领主与其家臣之间存在的忠诚服从关系被认为是“特别权力关系”的源头。

而从国家法律角度确认特别权力关系存在则是在1794年《普鲁士一般邦法》里提及的。

[1] 。

公法学者保罗·拉邦首次使用“特别权力关系”这一概念用于说明公务员与国君之间
的忠诚与服从关系。

另外,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otto mayer)则认为政府与公民之间存在着一般关系与特别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一般关系存在于一般管理中,而特别关系存在于公共管理领域[2]。

在奥托·迈耶的观点中认为特别权力关系是排除了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则的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关系,在这种特殊关系中当事人地位不对等,特别权力主体享有自订规则和实施相应惩戒的权力,并排除法律保留原则,特别权力相对人不得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日本行政法学界作为大陆法系研究者,定义特别权力关系为“根据特别的法律原因,以公法上的特定目的为界限,一方能够支配他方,他方也应服从这种支配”的一种行政关系[3]。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在定义特别权力关系时,也界定了关系产生的原因、目的、作用范围以及关系双方的权能和必须服从的义务[4]。

由此看来,特别权力关系中的“权力”指的是公权力,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总括。

笔者认为可以将“特别权力关系”理解为特别支配关系,是指在公共管理以及公共目标的基础上,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授权主体)对其行为相对人的绝对支配权力,而相对人负有服从义务的一种行政关系。

(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后来对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治行政和基本人权理念影响较深,而民主法治的发展也对这一系列的理论进行了修正。

尤其针对行政机关侵害公职
人员权利时,公职人员能否采用司法救济,是否排除法律保留原则等重点问题都进行了修正。

而在我国大陆地区的行政法学或者行政诉讼法教材中基本找不到关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相关研究和论述,但是在我国公共管理领域中实际广泛存在着公务员与所属行政机关之间的从属关系,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获得组织内部救济方式,而并没有引入司法保障,实际很难保证救济方式不受这种从属关系的影响。

而特别权力关系学说所阐述的公职人员在政府机关不存在基本权利、法律保留和法律保护,作为权力所有者,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力发布调整特别行政关系所必需的规则,可以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侵害行为[5]正是与我国公共管理领域中实际广泛存在着公务员与所属行政机关之间的从属关系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

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的关系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现状
我国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权利8条、义务9条。

在《公务员法》中给出了公务员的明确定义,公务员分为聘任制和非聘任制,在面对行政处分和人事处理决定等内部行政行为时,非聘任制公务员仅能采取复核、申诉、控告等内部救济手段,而聘任制公务员能够通过仲裁救济和行政诉讼两种外部途径申诉,这种通过身份区分的方式,排除非聘任制公务员获得司法救济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提倡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基本原则,使公务员失去维护自身基本权利的最后的屏障。

所以说《公务员法》通过法律层面界定公务员定义及范围的同时也使更多的人失去了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公务员法》中所提到的“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向监察机关申诉”等救济方式无法产生效果。

当“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时,仍面对相同的权力关系,要行政机关变更自身作出的处理决定几乎是不可能的。

“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存在实际操作的困难,因为在不存在隶属关系的同级行政部门之间,一般不愿干预其他部门的内部决定。

“向监察机关申诉”针对行政处分,且我国大部分监察部门并非独立机构,而是存在于垂直管理关系中,其作用也并不显著。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方式,在申诉、控告和行政复核中政府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操作过程很难确保公正性,过程的不公正又何以保证结果的公正性。

(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的影响
我国很早就存在了基于“君臣”关系的官吏制度,严密且完整,制度对官吏的义务与责任进行详尽的规范,而统治者则是依靠这种关系制度维持君臣关系以及维护封建专制的皇权统治。

这种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有着内在的联系,实际上我国公务员和国家的关系承袭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做法,公务人员在面对行政主体侵害其权利的行为时,这种行为作为内部行政行为,不接受行政诉讼和
行政复议。

这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内容相通,特别权力关系排除了司法救济,只有内部救济渠道。

所以笔者认为即使我国行政法研究领域并没有专门对特别权力关系作出专门的理论研究,但也不能否定我国行政法学受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排除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而孤立的研究公务员权利内部救济这种“内部行政行为”是不现实的。

在我国的行政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学习教育教材中都没有提及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这种刻意的回避对于我国行政法研究以及公务员管理都是不利的。

官方解释的内容容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从学术角度研究一个理论的实际影响,更应该结合实际情况研究。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一)完善内部申诉控告制度
申诉控告制度作为我国行政机关内部的控告制度,对于保障我国公务员权利具有重要作用,主要包括复核法律制度、申诉法律制度和控告法律制度。

我国由于长期受官本位以及公法文化的影响,认为“民告官”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公务员由于其服从本性也很少想到通过申诉控告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当事人认识上的偏差以及外部环境的潜移默化,使得我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形同虚设,严重阻碍了申诉控告工作的有效展开。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组建第三方独立性质的申诉受理机构尤为重要。

我国类似的申诉受理组织都是针对申诉案件而临时组建
的,主要由申诉者所在机关的人事管理部门和申诉事项相关的负责人来组成,这种方式组建的申诉委员会缺乏独立和专业性,其裁判的公正性值得怀疑。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基本权利,申诉的受理范围也应该扩大。

对于年度考核、职务任免,甚至停发工资等不公平待遇侵害公务员时,其并不能提出申诉,而将这些内容划分在申诉范围之外是极不合理的。

另外,还应规范申诉程序。

因为行政程序对于促进行政决定的公正、合理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引入第三方监视组织也存在其必要性。

(二)引入并完善司法救济方式
首先,设立单独的行政法院,或者是开设单独的行政法庭,这是为了避免基层法院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保证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将行政复议引入公务员的司法救济手段中,扩大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发挥其程序简易,能快速解决问题的优势。

这主要是针对我国现有的《行政复议法》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操作程序繁琐,难以发挥其迅速便捷的优势的问题而提出的。

第三,引入具有使用前提的司法救济手段。

为了维护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以及政府机关的权威性,可以准许公务员在穷尽了一切行政救济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法律手段,申请法院裁决。

[6]
就我国而言,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内部申诉控告制度尤为重要,而这一步应该与适度引入外部司法救济机制相配合,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的建设,只有公务员的权利得到
了保障和提高才能进一步促进法治社会的建成。

[7]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所涉及的这些“法治国家的漏洞”必将被填补,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并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蔡震荣.行政法理论与基本人权之保障[m].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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