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学校接受捐款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接受捐款行为,确保捐款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提高捐款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接收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资助、设备购置、校舍建设、学术研究、学生奖助学金等。
三、管理制度1. 捐款接收程序(1)捐赠人提出捐赠意向,填写捐赠申请表,明确捐赠用途、金额、捐赠方式等。
(2)学校相关部门对捐赠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捐赠用途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经学校领导审批后,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捐款接收方式(1)银行转账:捐赠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捐款汇入学校指定账户。
(2)现金捐赠:捐赠人可直接将现金交付学校财务部门。
(3)实物捐赠:捐赠人将实物捐赠至学校指定地点,学校负责清点、登记、保管。
3. 捐款使用管理(1)捐款必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学校财务部门设立捐款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定期向捐赠人报告捐款使用情况。
(3)学校设立捐款使用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
4. 捐款监督与审计(1)学校成立捐款监督小组,负责对捐款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学校定期对捐款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确保捐款使用合规、透明。
(3)学校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捐赠人提出的疑问或建议及时回应和处理。
四、捐款公示与报告1. 学校在捐款接收后,应及时在校园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公示捐款信息,包括捐赠人、捐赠金额、用途等。
2. 学校每年对捐款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报告,向捐赠人和社会各界公布。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通过以上制度,学校将确保每一笔捐款都能得到合理、规范的使用,让捐赠人的爱心真正转化为推动学校发展的动力,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医院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文档序号:XXYY-ZWK-001文档编号:ZWK-20XX-001XXX医院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编制科室:知丁日期:年月日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我院接收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四条医院各科室必须以法人(医院)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计财部统一管理使用。
各科室、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计财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医院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六条医院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由计财部负责每年要在办公网或板报至少公示一次。
第七条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
第二章捐赠资助的接受第八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社会捐款接收和使用制度

社会捐款接收和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规范医院接收社会捐款的活动,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透亮度和效益性,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机构、科室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捐款的接收第三条捐款的来源1.医院可接受各种社会团体、个人及企事业单位的捐赠款项。
2.捐款可以是现金、支票、电子转账等形式。
第四条接收程序1.捐款经过捐款人提出捐款申请、医院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接收。
2.捐款人应填写捐款申请表,并供应相关身份证件、捐赠说明和意向资金用途等料子。
3.医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捐款人审核结果。
第五条接收记录1.医院应建立捐款台账,认真记录捐款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捐款金额、捐赠时间、资金用途等信息。
第六条捐款资金的管理1.捐款资金由医院设立特地的账户进行存放和管理,确保与医院自有资金分开存放。
2.捐款账户只能由授权人员使用,使用资金必需符合捐赠人意向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捐款的公示1.医院在官方网站、公示栏等途径公示接收到的捐款信息,包含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额等。
第三章捐款的使用和监督第八条捐款使用程序1.捐款的使用需经过医院财务部门和捐款使用审批委员会审核。
2.捐款使用审批委员会由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构成,负责对捐款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批。
第九条捐款的使用范围1.捐款必需专款专用,用于救助困难患者、改善医疗设施和设备、开展医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公益事业。
2.捐款不得用于任何非法活动和个人私利。
第十条捐款使用监督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制度,定期进行捐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2.医院应向社会公开捐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捐款使用制度的行为,医院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措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1.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医院全部,必需时可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在医院内部进行公告。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行为,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接受来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包括资金、物资、设备、技术等。
第三条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捐赠过程公开透明,接受捐赠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三)合理使用原则:根据捐赠目的和学校发展规划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和物资;(四)高效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捐赠接收第四条学校设立捐赠接收办公室,负责接收和管理捐赠。
第五条捐赠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学校捐赠:(一)直接向学校捐赠办公室提交捐赠申请;(二)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学校捐赠办公室咨询捐赠事宜;(三)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捐赠。
第六条学校捐赠接收办公室在接到捐赠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捐赠者的身份、捐赠物品的来源、捐赠金额等;(二)捐赠是否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需求;(三)捐赠物品的质量、规格、数量等。
第七条审核通过后,学校捐赠接收办公室应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事项、使用范围、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第八条学校设立捐赠资金和物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九条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需经学校捐赠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学校定期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合理、合规使用。
第四章捐赠信息公示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信息,包括捐赠者、捐赠金额、捐赠物品、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学校接受捐赠信息公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公示信息应真实、准确;(二)及时性原则:公示信息应及时更新;(三)完整性原则:公示信息应全面、完整。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最新版】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机构,下同)。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承担政府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相关的任何形式的捐赠资助。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法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十五、合作与协调
1.捐赠接收单位应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2.捐赠接收单位在开展捐赠活动时,应与其他公益组织进行有效协调,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劳动。
3.捐赠接收单位应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
1.接受社会捐赠是推动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关系到社会和谐与进步。
2.捐赠接收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确保捐赠资金、物资的合理使用,提高捐赠效益。
3.未来,捐赠接收单位应继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创新管理模式,为公益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全文总结:
本办法旨在规范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工作,从捐赠接收、使用、监督、项目管理、风险评估、法律责任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捐赠接收单位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诚信的原则,确保捐赠资金、物资的合理使用,发挥捐赠效益。同时,通过定期评估、监督与检查,保护捐赠者权益,提升捐赠管理水平,促进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面对未来,捐赠接收单位应积极探索创新,加强合作,为我国公益事业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2.捐赠者和捐赠接收单位之间因捐赠事宜发生争议时,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3.捐赠接收单位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应保持公开透明,尊重法律规定,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十八、档案管理与保存
1.捐赠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捐赠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捐赠档案的完整、准确和长期保存。
(4)捐赠者查询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途径和方法。
3.捐赠接收单位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
三、捐赠使用
1.捐赠资金、物资应按照捐赠者意向和捐赠协议的约定用途使用。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行为,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3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2.1 公司成立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小组,负责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2.2 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小组由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公关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以下职责:(1)制定和修改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审批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计划;(3)监督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4)定期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三、捐赠资金接收3.1 公司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社会捐赠资金。
3.2 捐赠资金接收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捐赠者信息、捐赠金额、捐赠时间等,确保捐赠信息的真实、准确。
3.3 捐赠资金接收后,应及时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
四、捐赠资金使用4.1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范围如下:(1)公益事业支出;(2)公司公益活动支出;(3)其他经审批同意的支出。
4.2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计划由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经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小组审批后实施。
4.3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途进行支出,不得挪用、挤占。
五、财务管理5.1 公司财务部负责社会捐赠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捐赠资金的专款专用、合规使用。
5.2 社会捐赠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5.3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财务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监督与检查6.1 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小组应加强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
6.2 对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6.3 公司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社会捐赠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接受社会捐赠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我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行为,加强捐赠资金管理,确保捐赠资金的使用符合捐赠者意愿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宗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接收社会捐赠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和评估等。
三、捐赠资金管理1. 捐赠资金接收(1)捐赠资金接收时,应要求捐赠者提供捐赠凭证,包括捐赠协议、捐赠清单等。
(2)捐赠资金应存入我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接收捐赠。
2. 捐赠资金核算(1)捐赠资金应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专项账户,单独核算。
(2)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捐赠资金收支报表,确保捐赠资金的真实、准确。
3. 捐赠资金使用(1)捐赠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捐赠者意愿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进行。
(2)捐赠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四、捐赠资金监督1. 内部监督(1)财务部门应定期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确保捐赠资金的使用符合捐赠者意愿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
(2)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外部监督(1)捐赠者有权了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我单位应积极配合捐赠者进行监督。
(2)社会各界和媒体有权对我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我单位应接受社会监督。
五、捐赠资金评估1. 定期评估我单位应定期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资金使用效率、项目完成情况、社会效益等。
2. 项目评估对于大型捐赠项目,我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捐赠者意愿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我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我单位将确保接受社会捐赠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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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1年8月6日修订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我院接收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四条医院各科室必须以法人(医院)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计财部统一管理使用。
各科室、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计财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医院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六条医院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由计财部负责每年要在办公网或板报至少公示一次。
第七条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
第二章捐赠资助的接受
第八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九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由医院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货币资金由计财部,财产物资由国资办、药学部、总务部、设备部)协调捐赠人起草捐赠协议,由医院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捐赠资助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医疗计财部或物资管理部门,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
CW—012: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1年8月6日修订日期:
或证明。
第十二条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第三章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计财部根据捐赠资助财产性质分别核算: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其他收入—捐赠资助”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
第十四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
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
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院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医院必须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协议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
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第十七条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归口管理部门确定捐赠资助财产使用审批程序,重大支出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
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院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事业发展。
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医院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人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
对于捐赠资助人的查询,医院应当如实答复。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医院要把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对捐赠明细情况报计财部,由计财部负责定期公开,每年至少一次,接受全院职工和社会监督。
CW—012: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1年8月6日修订日期:
第二十三条医院要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由归口管理部门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
会计年度结束后,报计财部,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第二十四条医院各科室、职能部门或者个人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未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医院要责令其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