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助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以国家教育方针为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管理职责1.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学生资助工作,包括资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等工作。
3. 各学院(部)负责对本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4. 学生资助工作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资助资金严格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资助资金来源1. 国家财政资助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拨付给学校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学校自筹资金: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 社会捐赠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资助对象及标准1. 资助对象: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费用者。
2. 资助标准: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类型的资助标准。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定,分为一等、二等,分别按照相应标准发放。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
(3)国家奖学金:按学年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
(4)学费减免: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
(5)临时困难补助:对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给予临时经济援助。
六、资助资金申请、审核及发放1.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
2. 审核与认定:学院(部)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
3. 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审核结果,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学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和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学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和管理制度根据我校党员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要求,为解决我校贫困生学习生活的实际困难,特制定我校开展帮扶贫困生工作制度。
一、认真落实特困学生减免学费规定。
根据文件规定,对持有或各区教育局发放的《**市特困家庭子女学费书杂费减免卡》的特困学生减免学费。
二、建立“理工学校扶贫资金”。
根据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文件,提取5%的学杂费,以及在保持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中,每位党员一致通过的每月上交10元的扶贫资金,建立“理工学校扶贫资金”。
对品学兼优的贫困生进行减免学杂费或采用发放生活补助金、购置校服、书籍、文具等形式进行帮助。
三、认真履行审批手续。
在落实“理工学校扶贫资金”发放工作中,必须认真履行审批手续,层层把关,先在班级学生中进行调查,通过个人申请,家长或居委会确认,班主任、教务处、学生处审议,学校行政审批,报市国库支付中心核定等程序,对经济上确实有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资助。
四、对贫困生的界定:1、以其家庭年总收入减去学生年学杂费、住宿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区的最低生活保证金;2、因突发性灾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3、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4、家庭收入偏低,多子女上学后,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五、资助形式。
根据贫困生具体情况,给予学生资助形式有:1、学杂费的减免一半。
资助对象是:外市的非农业户口的贫困学生(注:本市户口学生已按市政府规定减免学费)。
高耗专业(1710元/学期),享受855元/学期的资助;一般专业(1510元/学期),享受755元/学期的支助。
2、实习材料费的减免一半。
资助对象是:本市的非农业户口又无低保卡的贫困学生。
高耗专业(800元/学期),享受400元/学期的资助;一般专业(600元/学期),享受300元/学期的资助。
3、生活费资助。
对生活比较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200元/人.学期的生活费。
4、购置校服、书籍、文具等已经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原则上不再享受学校的资助。
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我校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助原则1. 公平公正:资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助对象的正确性和资助效果的最大化。
2. 重点突出:重点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秀学生和特殊才能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 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资助资金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资助对象和标准1. 资助对象:我校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秀学生和特殊才能学生。
2. 资助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各类资助项目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资助资金来源1. 国家财政资助: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国家资助资金。
2. 社会捐赠: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捐赠,拓宽资助资金来源渠道。
3. 学校自筹:合理安排学校经费,为资助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条管理体制1.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资助资金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
2. 设立资助中心,负责资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和执行工作。
3. 各学院、各部门协助学校资助中心开展资助工作,负责本学院、本部门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资金分配与使用1. 资助资金根据资助对象和标准,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2.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支出,以及其他与学生资助相关的费用。
3. 资助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第七条监督管理1. 建立健全资助资金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2. 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
第八条责任追究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资助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学校工作人员在资助资金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学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学学校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资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资助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二)公开透明: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专款专用:资助资金必须用于资助对象的指定用途,不得挪用、挤占。
(四)绩效导向:注重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资助对象及标准第四条资助对象:(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孤儿、残疾儿童;(三)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五条资助标准:(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二)孤儿、残疾儿童: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三)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章资助资金管理第六条资助资金来源:(一)国家及地方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三)学校自筹资金。
第七条资助资金使用:(一)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资助对象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基本需求;(二)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非资助用途;(三)资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资助资金拨付:(一)学校财务部门根据资助对象名单和资助标准,编制资助资金拨付计划;(二)资助资金拨付实行实名制,确保资助资金准确、及时拨付到资助对象手中。
第九条资助资金监督:(一)学校设立资助资金监督小组,负责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学校领导班子、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学生家长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章资助资金审计第十条学校每年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助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一条审计结果报学校领导班子、教职工代表大会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资金的管理制度范本(通用6篇)

学校资金的管理制度范本(通用6篇)学校资金的管理制度范本篇1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1.公用经费主要指财政拨付的办公资金。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教职工和学生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费、邮电、宽带、电话费、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不准用于发放人员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准以教师培训为由进行公款旅游、休闲、疗养等方面的开支;严格控制招待费,不准用于购买烟酒礼品等费用支出。
2.学校公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公用经费预算要体现“保运转、保安全、保质量”的原则,要体现向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倾斜的原则。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培训所需的差旅费、生活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教学业务费(包括教学水电费、取暖费、教研教改费、教学差旅费、资料印刷费、宣传费、体育维持费等)支出比例不低于35%。
3.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安全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4.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区级财政部门、区教育局组织政府采购。
5.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6.学校要严格控制租车费、接待费(按上级标准)等非业务性支出。
要厉行节约,努力提高公用经费使用效益。
7.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要实行报告制度。
1万元以上支出报区教育局审批,要进行立项、招标、审计;1万元以下,5千元以上支出经校委会研究决定;5千元以下,2千元以上支出提交申请报告,由财务管理小组审批;2千元以下1千元以上,由校长审批;1000以下,500元以上支出提交申请报告,由行政校长审批;500元以下支出提交申请报告,由主任审批。
学校资助类规章制度范文

学校资助类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提高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获得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通过学校资助类规章制度获得经济资助,资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学费减免、奖学金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等。
第四条学校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资助,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五条学校将对资助对象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六条学校将建立完善的资助管理制度,加强对资助对象的跟踪和管理,确保资助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学校将定期对资助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保证资助政策的适时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学校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做好资助工作,确保资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二章申请资助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资助:(一)家庭经济困难,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
(二)成绩优秀,学习积极,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记录。
(三)诚实守信,不曾在申请资助中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院系审查、初审后提交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资助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将纳入资助对象名单。
第十二条学校将根据资助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形式的资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补助、学费减免、奖学金等。
第三章资助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将建立资助对象档案,对资助对象的家庭情况、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等进行全面记录和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将建立专门的资助管理机构,负责资助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资助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学校将对资助对象开展定期的跟踪和考核,对资助对象在学习、生活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六条学校将对资助对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十七条学校将定期组织对资助对象进行心理辅导和职业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助原则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第三条资助对象学生资助资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四条资助项目学生资助资金包括以下项目:(一)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二)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三)学费减免: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
(四)其他资助项目:包括临时困难补助、紧急医疗援助等。
第五条资助标准学生资助资金的资助标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学业成绩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金来源学生资助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一)国家财政拨款:包括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等。
(二)学校自筹资金:包括学校资助资金、社会捐赠等。
(三)其他来源:包括银行贷款、企业赞助等。
第七条资金拨付学生资助资金的拨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认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认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
(三)资金拨付:学校财务部门将资助资金拨付给受助学生。
第八条资金使用与管理(一)学生资助资金必须用于资助对象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监督与问责(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资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学校审计部门应对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三)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24年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篇1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前幼儿专项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补助的对象: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受助儿童按在园儿童数的15%测算。
二、补助的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
三、资金来源:经费除中央奖补资金外,不足部分由省、市、县4:3:3的比例进行分担。
勤工助学活动费用,由各用人部门直接向学生支付,标准不得低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要求。
第十条 学费减免:学费减免包括中职学生免学费项目、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特殊专业学费减免和优质生源学费减免,中职学生免学费、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特殊专业学费减免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优质生源学费减免,由招生就业处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学生资助办公室具体实施。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程序:学生向户口所在地的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提出贷款申请;当地的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学生到校办理合同回执,盖章确认;当地银行负责审批并发放贷款。
(二)国家、云南省政府、校级的奖助学金
国家、省政府、校级奖助学金的申请及资助办法按照《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社会助学金由出资方与学院共同议定评选细则执行。
第九条 勤工助学:学院设立部分相对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缓解其经济困难。
学院勤工助学活动,依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团委具体组织管理,相关数据报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校内各用工部门于每年6月,将用工岗位及岗位要求报院团委向学生发布,校内各经营户的用工需求,由后勤管理处报送。学生本人申报后,持系部和院团委审批意见到用工部门应聘,未聘上又自愿服从调剂的学生,由院团委调剂分配。校外与专业学习有关的勤工助学活动,由招生就业处统一安排。未经家长书面承诺,禁止学生个人参与未经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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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范本为加强学校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安全发放,应制定规范的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和实施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进一步推动和鼓励我校学生赴海外交流学习,学校特设立学生留学交流经费。
为了做好经费的规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每年投入500 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学生赴海外留学交流学习或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赴海外交流学习包括赴海外公费或自费留学,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到海外学校( 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交流学习,到海外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短期课程学习) 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出国类外语考试包括雅思考试(IELTS) 、托福考试(TOEFL)、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研究生管理科学入学考试(GMAT)德福考试(TestDaF)、德国高校外国申请者入学德语考试(DSH)、法语水平考试(TEF)、法文水平考试(TCF)、日语等级考试(JLPT)、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取得我校学籍的中国籍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六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组织观念强。
第七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第八条积极参加海外交流学习或出国类外语考试,获得学校资助后乐于为学校开展海外交流学习和出国类考试项目服务。
第九条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江苏省优秀学生干部、江苏省三好学生、校长奖学金、校三好标兵、江苏大学十佳青年学生、江苏大学励志之星等奖项、荣誉者,优先获得资助。
第三章赴海外交流学习资助标准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攻读硕士学位,学校奖励每人3000元; 攻读博士学位,学校奖励每人5000元。
第十一条学生应邀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符合第九条规定者,学校按照会议注册费及国际旅费等实际发生费用资助,以5000 元为上限; 其他学生,学校按照会议费及国际旅费等实际发生费用资助,以2000 元为上限。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在海外举行的三国三校国际学术研讨会,资助标准如下:(一)经选拔的参会学生的国际旅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学校承担。
(二)自费参加的学生资助同本《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学生参加江苏高校学生海外学习政府奖学金项目,参照江苏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学生到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海外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学年(学期)交流学习,且时间达 3 个月及以上。
符合第九条规定者,学校资助每人10000 元; 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6000 元。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学校推荐的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短期课程学习等项目,符合第九条规定者,学校最高资助每人5000 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2000 元; 参加赴海外带薪社会实践活动,符合第九条规定者,学校最高资助每人2000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1000 元。
第十六条一年级学生赴海外交流学习,以选拔时间的当学年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资助标准。
其他学生以选拔时间的上学年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资助标准。
第十七条学生在攻读不同学位的各学习阶段可分别获得一次资助,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者可增加一次资助。
同一阶段多次赴海外交流学习者,以其应获资助的最高额度给予资助; 如前期已获资助,则按其应获资助额与已获资助额差额进行补足。
第四章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资助标准第十八条在校期间获得相应的出国外语类考试成绩,报销标准如下:( 一) 雅思考试(IELTS)6.5 分及以上、托福考试(TOEFL)85 分及以上、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310分及以上、研究生管理科学入学考试(GMAT)600分及以上、德福考试(TestDaF)4 级及以上、德国高校外国申请者入学德语考试(DSH)2 级及以上、法语水平考试(TEF)699分及以上、法文水平考试(TCF)380分及以上、日语等级考试(JLPT)2级及以上、韩国语能力考试(T0PIK)5级及以上的学生,报销全部考试报名费用。
(二)雅思考试(IELTS)6分、托福考试(TOEFL)7984分、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290309分、研究生管理科学入学考试(GMAT)580599分、德福考试(TestDaF)3 级、德国高校外国申请者入学德语考试(DSH)1级、法语水平考试(TEF)361698分、法文水平考试(TCF)300379分、日语等级考试(JLPT)3级、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 4级的学生,学校报销一半考试报名费用;报销后再次参加考试,并符合本条(一) 规定者,学校就差额部分另行报销。
第十九条其他语种能力测试报销办法参照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在攻读不同学位的各学习阶段参加出国外语类考试可分别获得一次全额考试报名费资助。
第五章申请程序第二十一条学生到学生工作处申请资助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一)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离校前提供留学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是否获得留学学校奖学金等有关证明; 待学生在留学学校报到注册后,提交报到注册证明材料。
(二)学生应邀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的,提供邀请函、做学术报告证明、有关获奖证书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实际发生费用的凭证材料等。
(三)学生参加在海外举行的三国三校会议,江苏高校学生海外学习政府奖学金项目,以及到海外友好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交流学习,到海外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短期课程学习等),提供入选通知、有关获奖证书的原件、复印件等。
(四)学生参加出国外语类考试,并取得相应考试成绩,提供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及考试报名费缴纳凭证。
第二十二条学生工作处根据奖励资助条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学生工作处将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学生名单、学生银行账号及资助金额函告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奖励资助款项一次性划入学生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学生留学交流经费奖励资助申请、审核、发放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
每季度结束后的7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对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海外交流学习期间有违法违纪或逾期不归现象者,学校将根据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额奖励资助款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应条款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京江学院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学生实际制定本学院相关规定,所需经费由京江学院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江苏大学学生留学交流经费资助管理办法》(江大校,2013,189)同时废止。
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篇 2 第一条校内资助经费来源与预算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 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文件精神,按照不低于学校事业性收入4%的比例提取作为校内资助经费,单独设立账户,用于设立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生专业奖学金、双创奖学金、勤工助学、考研资助、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新生绿色通道等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二条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
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审计监督的原则,由学校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处、学生处及各学院共同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生资助经费。
各部门的职责如下:(一)财务处1、编制学生资助经费预算;2、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3、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4、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编制学生资助经费决算。
(二)监察室1、对学生资助经费财务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各类资助经费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进行监督。
(三)审计处1、对各类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学生处1、具体执行学校奖、贷、助、补、勤、减免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各项资助政策措施,加强资助政策宣传;2、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3、组织开展各项资助评审,初步审定资助对象及资助等级,报领导小组审批4、编制各项资助评审结果汇总表,报领导审批同意后,交财务处核准发放;5、策划并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对受助学生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6、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中的各类临时性事务的处理。
(五)各学院1、具体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根据学校资助工作安排,具体落实各项资助政策措施;2、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3、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4、按规定报送建议资助评审材料(含学生的申请材料);5、具体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三条校内资助经费使用各类资助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评审发放,具体程序为1、发布评审通知,明确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时间安排及需要提供的材料;2、各学院在学生中进行政策宣传,组织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各学院组织申请学生所在班级(或专业、或年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明确的评议意见;4、各学院对学生的申请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认真的审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学院报送的初评结果,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6、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学校资助学生名单和等级。
7、财务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资助学生名单发放资助资金;8、监察室对各项资助的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9、审计处对各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条其他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