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法适用
民法与民事司法的区别与联系

诚实守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严守承诺,在不损害他人利 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禁止欺诈
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手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否则将 承担法律责任。
公序良俗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不得违 反法律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03
民事司法程序及特点
起诉与受理程序
05
民法与民事司法在程序运作上的 联系与区别
诉讼程序启动条件比较
民法
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一般可以通 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若协商、调 解无果,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VS
民事司法
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需符合法定条件,如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 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06
总结:加强民法与民事司法衔接 ,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二者有效衔接
1 2 3
制定更加完善的民法典
通过编纂民法典,将民事法律规则系统化、条理 化,为民事司法提供更加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 。
完善民事程序法
进一步修订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确保其与民法 典等实体法相协调,提高民事司法的效率和公正 性。
起诉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 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提起上诉。
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民法通则,顾名思义,是针对民事活动的一些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它只是对一些民事活动中的共性问题有所规定,因此,规定的并没有具体的细节,在内容上也比较笼统,那么,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民法通则,顾名思义,是针对民事活动的一些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它只是对一些民事活动中的共性问题有所规定,因此,规定的并没有具体的细节,在内容上也比较笼统,那么,▲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
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4条规定,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的,法律明文规定颁布后经过一定时间才生效。
例如《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失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也就是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或者被废止的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类型: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例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例如,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44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应按本条例执行。
”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例如,1987年11月2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批准了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报告及报告的两个附件。
民事法律关系对民法意义的地位研究

民事法律关系对民法意义的地位研究摘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关键便在于研究人身与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在研究民法时,民事法律关系是主要的研究领域。
而在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对由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了详细的表述。
本文则试图探究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与对于研究民法的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地位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彰显了我国民法水平又取得了新的突破,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研究中又起着关键作用,民法体系正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而展开论述的。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定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指的是凡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指的则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由此可知,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是精确的,需满足权利与义务的条件。
但无论如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民法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在本文中,笔者则试图通过论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分析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研究中的地位与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在民法学中,我们一般采用狭义的定义来界定民事法律关系,它指的是受到民法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人在社会中会形成许许多多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受不同的规范所制约,受民法制约的,便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强调的主体是人,而非人与物、物与物之间,虽然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了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但即便是财产关系,其主体也是人与人。
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有以下几个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基于双方的意思自治而共同成立的。
在民法领域,平等主体意味着主体之间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后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是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意思自治;(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
民法与民事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民法是成文法,主要来源于国家 制定的法律法规,而民事法律则 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如习惯 、判例等。Βιβλιοθήκη 总结民法与民事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 适用范围不同:民法适用于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 系,而民事法律则根据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 规范。
总结民法与民事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民法是民事法律的基础
民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合同、人格权、 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制度,为民事法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 。
民法对民事法律的指导作用
民法指导民事法律的制定
在制定具体的民事法律时,必须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确保新制定的法律与民法的精神和原则相 一致。
民法指导民事法律的适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文献获取更专业 的信息。
03
民法与民事法律的联系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共同调整民事关系
01
民法和民事法律都以调整民事关 系为主要任务,保护公民、法人 的合法权益。
02
二者都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 偿等原则,确保民事活动的正常 进行。
在处理具体的民事案件时,法官应当以民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决,确保 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民法对民事法律的补充作用
民法为民事法律提供漏洞 补充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具体的民 事法律可能无法涵盖所有情况。在这种情况 下,可以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对漏洞进行补 充,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完整性。
民法与民事法律的区别与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合法及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在调整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第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其核心内容体现为私法权利的构造。
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暴包括主体、内容、客体。
6、民事权利是指主体享受特定利益法律上之力。
7、民事权利的分类:按权利内容进行区分,财产权和人身权。
按权利之作用进行区分,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权利之效力进行区分,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权利间的相互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9、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或称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10、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自然人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11、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
(1)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律 关系。 (2)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 主体:王某与李某 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构成法律关系
王某的权利:取得合同约定的加工物; 义务:则为支付加工费用;
李某的权利:获得加工费; 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节日彩灯。
客体: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加工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 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法规范建立起来的关系, 而民法是调整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所以,民事法律 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者财产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即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目的是赋予当事人民事 权利,或者使当事人承担民事义务,权利义务构成 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 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 国家禁止不履行民事义务和对他人民事权利的 侵犯。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不同而进行
的分类。 ➢ 人身关系又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 财产关系又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案例分析1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 必要条件。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非法人组织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为您推荐】黄州区律师象山县律师旺苍县律师桂平市律师武侯区律师铜山区律师龙湾区律师民法通则,顾名思义,是针对民事活动的一些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它只是对一些民事活动中的共性问题有所规定,因此,规定的并没有具体的细节,在内容上也比较笼统,那么,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
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4条规定,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的,法律明文规定颁布后经过一定时间才生效。
例如《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失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也就是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或者被废止的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类型: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例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例如,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44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应按本条例执行。
”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例如,1987年11月2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批准了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报告及报告的两个附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法适用
摘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基本概念,是民法的核心。
而民法的调整具体体现在法官对民法的适用上,民法的适用是一个由具体到抽象,再由抽象到具体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辩证过程。
民法的适用就是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和抽象民事法律关系相互转换。
将立法者在法律规范中所隐含的抽象民事法律关系,如何在民事法律事实的推动下,作用于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关键词: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适用
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概要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而是在一般社会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后的必然产物,或者说是一种法律化的社会关系。
在民事领域中,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呢?梁慧星教授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其本质在于,因法律之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江平教授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即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魏振瀛教授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这也是我国民法学教材比较普遍接受和采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表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不可少的因
素。
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应包括动和静两个方面,静的要素为主体和客体。
动的要素为权利义务,及其变动与变动之原因。
主体之间,即凭借客体以彼此联系,联系之内容即为权利义务。
至于此种联系的开始,变动,消灭及其法律效果,则为权利义务之变动以及变动之原因的问题。
二、民法适用的“三段论”
民事法律关系是解析案件最基本,最有效的工具。
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只要将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清楚,便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以民事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才能得出结论,既判决。
这就是法律适用中的“三段论”推理方法。
法律适用的逻辑思维过程构成表示如下:
(一) 法律的发现
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寻找大前提,也就是“找法”作业,在民法的适用中,所要找的就是民法规范。
民事法律规范无不体现着立法者所确定的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宏观上看,在法典化的国家,民法典的编制,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都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来构建的。
法典的编撰者首先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分为主体,客体,内容,变动(法律效果),变动原因(法律事实)五个要素,然后把主体,客体,民事法律事实中的民事行为作为总则的内容加以规定,内容作为分则的内容来加以规定。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所谓民法典的体系,其实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体系。
只有以体系化了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线索,按
图索骥,才能在泱泱数千条的民法典中找到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规范。
从微观上看,民事法律规范由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构成。
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以民法所赋予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中心来展开的。
据此,民事法律规范分为权利性民事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和复合性法律规范。
而法律效果则体现着权利义务在当事人的分配或再分配。
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下,所发生的变动。
(二)案件事实的确定
案件事实即处于纠纷中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
案件事实的确定取向于对法律规范的评价和对案件事实的抽象,看它是否具备法律规范中的构成要件所指称的特征。
事实上,案件事实的确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总是在交互进行。
当获得一个法律规范,首先必须对照生活事实,看构成要件是否对它有意义。
当我们进行这种比较的时候,就会发现,构成要件对于具体的生活事实过于抽象;与此对应,具体的生活事实对于构成要件来说就过于具体,而且掺杂了许多与构成要件毫无关系的情况。
经过剔除,修剪一番之后,所留下的情况,仍嫌具体,无从与构成要件对照。
这时必须分析构成要件,使它面向具体的生活事实而具体化,同时也要评价生活事实,使它面对构成要件而类型化。
其中类型化的根本方法,就是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分析案件中各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具体的法律关系。
(三)判决的作出
判决的得出也必须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
如前所述,判决是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