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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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鲁牧生字[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5号)各市畜牧局(办),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精神,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管理,不断提高畜禽及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畜牧办生产科技处。

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规范生产与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仅进行了初加工的食用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畜产品,按照国家要求统一认证管理行为,实行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模式,采取政府扶持推动与规范监督相协调的工作措施。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

成立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畜牧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畜牧办”),主管全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也应设立相应机构或指定负责单位与人员。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20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20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20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鲁牧饲药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下达2020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 年饲料兽药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0〕8 号)要求,农业农村部今年在全国随机选取1000 家饲料生产企业,下达部级抽检任务饲料样品3000 批次(平均每个企业抽检3批次样品);在被监督抽样的饲料生产企业中,再按照30%比例选定部分企业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同时,还要求我省落实省级饲料监督抽检总数量不低于500批次,抽查企业总比例不低于30%。

为此,我局起草了《2020年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部级、省级饲料监督抽查有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饲料监督抽检(一)部级抽样、检查任务分工参照2018、2019年数量比例,部级饲料监督抽查预计将对我省270家饲料生产企业(比例为15%)进行抽样,从中选择81家(抽查企业总数30%的比例),检查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部级抽样、抽查企业名单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按照“双随机”原则,通过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确定,主要按照2019年部级已抽检企业今年不再抽检、今年省级和部级抽查企业名单不重复、上年度不合格企业跟踪必查等原则。

(二)省级饲料监督抽样根据省财政预算,2020年省局安排饲料监督抽检计划500批次,涉及各类饲料生产企业约167-200家,平均每个饲料生产企业抽检2-3批次样品,每个饲料经营和使用单位1-2批次,被抽样企业分为下列4种类型:1.2020年度省级饲料“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企业“监检联动”抽样;2.重点地区普查抽样,德州、东营、日照、济宁、泰安、淄博、枣庄、潍坊8个市饲料生产企业中未接受农业农村部2018、2019年度监督抽检的企业,请各市编列名单;3.重点企业跟踪抽样:2019年度部级和省级抽检不合格产品所在企业;2019年度全省饲料生产企业量化分级评定中评定为B、C级或者未评定的企业;2020年新冠疫情简化审批程序后发证企业质量跟踪抽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鲁牧生字[2007]37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鲁牧生字[2007]37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鲁牧生字〔2007〕37号)各市畜牧局(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农业部于今年初下发了《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

当前,我省正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将专项整治行动推向深入,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义。

目前,小规模分散饲养在我省畜牧业中还占有较大比例,不利于畜禽疫病防治,也不利于对养殖行为的规范,这是造成疫病控制困难与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原因。

加强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确保为畜禽产品加工提供合格原料,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畜牧法》规定,一方面要积极引导、促进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另一方面要对分散饲养的农户给予必要的引导和规范。

各地要以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做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指导养殖场(小区、户)完善养殖档案,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管理。

二、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当前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主要载体。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要根据《畜牧法》和《办法》的规定,准确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发放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鲁牧畜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牧畜发〔2022〕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全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的通知》(鲁牧畜发〔2021〕20号)精神,保障我省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等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顺利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改良计划实现预期目标任务,经省畜牧兽医局同意,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与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省级核心育种场种群与技术要求。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2年8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三章遴选与核验第四章职责和权利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顺利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实现预期目标任务,参照《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区域内开展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等遗传改良计划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改良计划实施的组织与分工,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核心种公猪站的遴选与核验,以及职责与权利、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经本办法遴选确定,由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公布的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是指开展新品种(配套系)自主培育、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品种持续选育提高、种公牛自主培育、种羊自主选育和种蜂自主选育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是指开展畜禽扩繁推广工作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省级核心种公猪站是指承担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间遗传交流任务的种公猪站。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鲁牧生字[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6号)各市畜牧局(办):为规范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促进我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有关文件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现场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中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畜牧办生产科技处。

附件:1、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2、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现场检查实施细则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1: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为规范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确保检查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和NY/T5341-2006《无公害食品认定认证现场检查规范》,制定本工作程序。

现场检查工作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整改措施验证和相关材料提交四部分。

一、现场检查准备(一)组成现场检查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在收到材料20个工作日内,山东省畜牧办公室选定有资质的检查员(至少3名)组成现场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由现场检查组组长根据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制定《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方案》和《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鲁农质监字〔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渔业主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鲁农法字〔2020〕8号)和《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鲁农法字〔2020〕9号),并建设完成“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平台”。

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启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涉农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建立“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从而客观、系统地反映涉农市场主体的发展水平和势态,发挥市场调控作用和信用监管效能,提高涉农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各类工程立项、评优示范活动中,将涉农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从而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效能。

二、工作程序1.信用信息征集。

省、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含畜牧、渔业主管部门)分级分类按时间节点推报涉农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至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平台。

涉农市场主体可以即时以正式公函形式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提报相关增信信息及证明材料。

2.信用初评报告。

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单位每季度汇集新产生信用信息,按照信用管理办法,形成信用初评报告。

3.信用等级评审。

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畜禽屠宰企业向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冷链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提高畜禽屠宰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畜牧业规模养殖创新经营方式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的生猪屠宰企业和取得《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牛、羊、驴、鸡、鸭、鹅、兔等屠宰企业。

第三条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主管全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工作。

设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工作。

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畜禽屠宰企业分级进行统计核实,掌握基本情况,完成建档工作。

- 1 -第四条畜禽屠宰企业应实行集中屠宰、集中检疫、冷链配送、冰鲜上市,实现产品可溯。

加强产加销对接,提升产业链质量,完善配送体系,实现一体化经营。

第五条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量化评级、动态监管、公开透明、鼓励引导的原则。

第二章等级与认定程序第六条根据畜禽屠宰企业的规模、生产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控制状况,实行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由高到低分为A 级、B级、C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内容主要包括规划与布局、设施设备、屠宰生产、机构与人员、质量控制、产品经营、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畜禽屠宰企业分级认定程序包括:现场核查、认定、公示、公告。

第九条分级评定按照县级汇总上报、市级组织现场核查、征求省畜牧兽医局意见确定的程序进行。

现场核查组成人员由市级畜牧兽医部门从省或市畜禽屠宰行业专家库随机抽取3-5人组成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填写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审核报告表(附件3)。

- 2 -第十条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评价表(样式见附件1)满分为100分,按以下标准划分等级:(一)90分(含)以上的,为A级;(二)75分(含)至89分的,为B级;(三)74分(含)以下至60分(含),为C级。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29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29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29号)各市畜牧局(办):根据省政府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要求,我办制定了《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畜牧办反映。

附件: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二〇〇七年九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确保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省畜牧办定于9月至12月在全省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把握形势、掌握主动、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坚持一手强化质量监管,一手强化宣传培训工作,监督与指导并重。

增强全程监管能力,切实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行动目标和主要任务总的目标是突出抓好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过程监管、追溯跟踪、依法惩处、舆论宣传,逐步建立健全以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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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
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鲁牧质监发[2014]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14.03.12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2016修订)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
通知
(鲁牧质监发〔2014〕6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201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14年3月12日
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畜牧投入品和畜产品企业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加快提升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畜牧企业(包括畜禽、饲料、兽药、生鲜乳、屠宰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是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针对取得生产经营资格而有不良行为情形的畜牧企业,组织采集相关信息,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

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畜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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