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当前畜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鲁牧动卫中心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牧动卫中心发〔2023〕17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2022-2025年山东省官方兽医培育计划》要求,切实加强官方兽医管理,提升依法履职能力,规范检疫工作开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官方兽医审核和任命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逐级申报、省级确认、所在地任命和注销”的管理机制,尤其加强官方兽医资格申报材料的县级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对省畜牧局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发文任命。
年底,省局将再次对官方兽医进行调整,要求市级、县级官方兽医管理人员不超过5人,对连续3个月未出证的其他官方兽医予以清理。
各地要认真梳理辖区内官方兽医情况,提前做好新增和取消人员计划,并于11月1日前将拟新增和取消人员相关材料报送省局。
二、强化官方兽医信息和出证权限管理。
各地要加强兽医卫生综合信息系统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等信息,确保官方兽医和其他基础信息数据库真实准确。
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官方兽医工作地点、管理范围、出证权限,将从事动物检疫官方兽医的信息与所在动物检疫申报点关联,实行官方兽医一人一档管理。
要加强检疫出证系统管理员监督管理,严禁给非官方兽医人员开通检疫出证账号。
省局将对官方兽医管理系统和检疫出证系统进行关联比对,对不在省局确认公布官方兽医人员名单的出证账号进行关停。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鲁牧畜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管理,做好指导服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力度,扎实深入指导好广大畜禽养殖从业者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全省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2月22日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为加快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指导服务畜禽养殖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科学确定养殖选址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应当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参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禁养区划定,可登陆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畜禽养殖场(区)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各区域,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粪污有效收集处理利用等,可参考《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等标准执行。
二、进行养殖用地备案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按照第九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待乡镇政府完成用地备案后使用土地。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9.10.12•【字号】鲁牧畜科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鲁牧畜科发〔2009〕62号)各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种畜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09〕43号)要求,自9月15-25日利用10天的时间,省、市两级联合对全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管等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由省畜牧兽医局统一组织,抽调市局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8个检查小组,对各地进行集中交互式督导检查。
检查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深入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全省65个种畜禽场和15个生猪人工授精站重点检查。
通过抽查合格的种畜禽场49个,占总数的75 %;合格的生猪人工授精站8个,占总数的53%。
这次检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畜禽良种是畜牧业生产的基础,其性能直接影响畜产品质量和畜牧业生产的效益。
抓好种畜禽管理,是带动畜禽生产力水平提高,促进畜牧业生产快速发展的关键环节,对农民增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各市对种畜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传达通知精神,成立了工作组,加强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制定了检查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把整治活动推向深入。
德州市,接到通知后市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了由分管局长及畜牧站长参加的种畜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会议,传达了通知精神,学习了《畜牧法》等有关法规,成立了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采取企业自查、县畜牧局全面检查、市分管局长分片督导检查的方法,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由县畜牧局督导落实整改效果,由于措施得力,该地区种畜禽监管工作成效显著。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省政 府 部 门 文 件
—
山 东 省 畜 牧 兽 医局
关于 印发
《
山 东 省 畜 产 品 质量安 全
号
监 测 工 作规 范 》 的 通 知
鲁牧 质监 发
各市 畜牧 兽 医 局 年第
发 给 你们
,
〔
〕
、
各有 关处 室
、
局 属 各 有 关单 位
《
、
各检 测 机 构
:
次 局 长 办 公会 研 究 同 意
。
山 东 省 畜产 品 质 量安 全 监 测 工 作 规范 》
。
,
现印
请结合 工 作 实 际
认 真 贯彻 执 行
山 东 省畜 牧 兽 医 局
年
月
日
山 东 省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测 工 作 规范
第
第
一
一
章
一
总
则
监 测 是 指食 用 畜禽 产 品 蜂 产 品 等 初 级产
,
、
品 的 监测
《
》
,
《
畜 产 品 监督 抽检
一
位开展 抽样 工 作 按 要 求 提 供 被 抽 样 单位
,
结果 确认 通 知 书 等
印 制 全省 使用
,
省 畜 牧兽 医 局 统
名 单 引 领 前 往 安 排 样 品 暂 存 上 级 抽样
、 、
,
。
单位 要 按 规 定 给 予 相应 经 费 补 助
。
第 八条
各 级 畜 牧 兽 医 行 政 主管部 门
、 、
构 受 理 检 测 异 议 汇 总 通 报 发 布监 测 信
、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鲁牧生字[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6号)各市畜牧局(办):为规范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促进我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有关文件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现场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中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畜牧办生产科技处。
附件:1、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2、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现场检查实施细则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1: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为规范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确保检查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和NY/T5341-2006《无公害食品认定认证现场检查规范》,制定本工作程序。
现场检查工作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整改措施验证和相关材料提交四部分。
一、现场检查准备(一)组成现场检查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在收到材料20个工作日内,山东省畜牧办公室选定有资质的检查员(至少3名)组成现场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由现场检查组组长根据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制定《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方案》和《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各市畜牧兽医局:为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筹规划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结合畜禽规模养殖发展需要和土地供给的实际情况,提出用地规模、规划布局。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的用地要求,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也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
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提供用地保障。
二、明确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性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视作农业内部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手续,在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时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明确界定用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地类、租用(或承包)年限、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业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业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鲁牧质科市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业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单位,局有关处室、单位:根据农业部《实施农业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工作方案》(农科教发〔2016〕6号)的有关要求,省畜牧兽医局制订了《山东省畜牧业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工作方案》,现予印发。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8年7月31日山东省畜牧业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工作方案为落实国家和省一系列推进科技创新与进步的安排部署,根据农业部《实施农业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工作方案》(农科教发〔2016〕6号),切实加强畜牧业科技供给,引领支撑和服务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建设,提升我省畜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新要求,瞄准制约竞争力提升的“节本增效、质量安全、生态保护”三个短板,围绕11个重点产业,以国家、省现代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为依托,以国家和省相关科技、推广和培训项目为支撑,以县域为实施单元,开展定向合作、定向攻关、定向集成,创建节本降耗、绿色增产、提质增效和循环利用等技术模式,提高标准化、品牌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二、实施要求(一)确定实施目标。
各产业依据畜牧业科技需求,进一步找准制约竞争力的关键因素,确定提升行动主攻方向。
围绕节本增效、质量安全、生态保护等技术需求,重点在优质高效品种、绿色生态环保、高值加工利用等方面再创山东现代畜牧业新优势,开展科技创新、技术集成、示范培训、推广应用和科企合作,形成一批符合各产业竞争力提升的技术模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当前畜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鲁牧生字[2006]1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06.06.08
【实施日期】2006.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当前畜牧工作的通知
(鲁牧生字〔2006〕17号)
各市畜牧局(办):
去年四季度以来,受国内外畜禽重大疫病发生、畜产品供求关系变化、生产成本上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生猪、家禽及其产品市场持续低迷、价格不断下跌、养殖出现亏损,整个行业处于多年来最困难的时期。
这不仅对当前畜牧生产造成严重冲击,而且对畜牧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产生了极大的不利影响。
为尽快恢复畜牧业生产,切实做好特殊时期的畜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扩大畜产品消费。
城乡居民消费信心受挫、畜产品消费数量下降,是限制畜牧业恢复发展的根本。
我省既是畜牧生产大省,又是畜产品消
费大省,只有先把省内市场启动起来,才能奠定畜牧业回升的基础。
各市要安排专门力量,协调宣传、教育、卫生、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力量,采取现场活动、广电播报、权威发布、消费论坛、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畜产品消费宣传活动。
要向广大消费者系统宣传产品营养、健康养殖、安全生产、合理选购、科学消费的有关知识,逐步消除人们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的误解和错误认识,恢复消费信心,扩大消费数量。
要把学校、工厂、部队作为宣传引导的重点,结合其它方面的措施,尽快使集体单位对肉鸡、肉鸭、鸡蛋等畜禽的消费恢复起来。
在此基础上,要组织生产加工企业与集体消费单位、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对接,推动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为畜产品消费提供有力支撑和服务。
二、大力发展草食家畜,加快推进畜牧业结构调整。
在抓好恢复发展生猪、家禽业的同时,要集中力量推动奶牛、肉牛、肉羊、家兔和特种养殖的发展。
首先,要努力扩大草食家畜和特种畜禽养殖的生产规模。
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