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规范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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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使用、维护、更新,确保数据完整、规范、准确、有效,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更好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服务,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根据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是指以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等为基础,对地名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等数据的采集、录(导)入、存储、处理、分析、应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地区、盟)、县(市、市辖区)四级数据库组成,使用统一的软件平台,其中国家级数据库存储全国范围的数据,省、市、县三级数据库各存储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
第三条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一)采集、审核、录(导)入数据;(二)更新、补充、修改数据;(三)按时限报送数据;(四)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五)硬件设备配置及管理维护;(六)软件研发、配备、升级及运行维护;(七)数据管理和应用;(八)安全保密管理。
第四条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运行管理执行以下标准:(一)《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l8521--2001);(二)《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民地办发〔2010〕1 号;(三)《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指导意见》(民办发〔2006〕4号);(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修订版)。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和地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使用、更新维护、运行管理、开发应用及配套建设。
第六条民政部负责制定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建设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发应用各种比例尺的图形库数据;组织研发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和软件升级;省级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指导、上报数据审核和检查验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负责国家数据库数据的汇总、修改、管理应用和安全保密等工作。
国家标准《全员人口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

3主要工作过程
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标准的正式修订项目任务后,国家人口计生委规划司立即成立了标准起草组,开始标准起草工作。
标准起草组依据有关政策、制度文件以及业务报告中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等形成了标准草案。随后,在相关业务人员、信息技术开发人员以及标准化人员中进行了意见征求,并通过两次研讨会形成了第一版标准征求意见稿。
知是一种快乐,好奇心知识的萌芽。——培根
国家标准《全员人口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
编制说明
1修订任务的提出及任务来源
GB/T 18848-2002《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在实现全国各地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之间以及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之间资源共享,促进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与扩展,如何有效地管理人口、高效地服务人口工作,如何为地理空间全覆盖的全员人口提供无差异化、公平、公正的高效服务,促进全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已经成为了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得以有效开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口数量的持续增长、城市化进程中流动人口的急剧膨胀以及老龄社会的快速到来,计生工作以育龄妇女为主体的管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整体需要。为了满足国家人口基础数据库以及各地人口数据库的规范化建设与有序发展,实时出台有关全员人口的数据结构和分类代码标准也变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其次,依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最新要求和国家相关机构和组织名称变更的实际情况等,对标准的提出单位、标准的归口等进行了调整。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规范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规范时间: 2008年07月31日来源:河南人口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构建“全员管理、全员应用”的信息化建设新格局,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应用为主导,信息网络建设为基础,信息资源开发为核心,信息人才培养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管理为保障的综合体系,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化、办公自动化,以及流动人口信息、优质服务信息交换的网络化,建成以人口宏观信息和育龄妇女个案信息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库。
第三条信息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推进,互联互通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化工作应根据总体规划组织进行,不得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统一推广的软件系统,各单位不得另行开发;信息化管理工作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规范》执行;有关网络环境、硬件配备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规范》执行;有关软件系统、信息资源等应用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应用规范》执行。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本级信息化工作常设办公机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信息管理)部门,成员由发展规划(信息管理)、各业务管理部门(单位)、人口信息中心分别指定的人员共同组成。
第七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信息管理)部门是信息化工作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
第八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管理部门是本部门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部门。
第九条各级人口信息中心(工作站)是本级信息化建设具体实施、技术支持和服务机构。
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集成实施方案

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系统平台集成集成实施方案目录1项目概况 (1)1.1项目名称 (1)1.2项目建设目标 (1)1.3项目建设内容 (1)1.4集成实施方案概述 (3)2集成实施组织 (4)2.1工程管理目标 (4)2.2集成实施组织管理 (5)2.2.1管理方法 (5)2.2.2管理措施 (7)2.3集成实施组织结构 (8)2.3.1集成实施组织结构图 (8)2.3.2集成实施组织运作方式 (9)2.3.3职责与人员构成 (10)2.4集成实施准备 (11)2.5集成实施进度计划 (11)2.6主要设备进场时间安排 (12)2.7集成实施工序 (13)2.8工期保证措施 (15)2.8.1制定详细的实施规范 (15)2.8.2合理的人员构成与管理 (16)2.8.3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进度 (16)3集成实施方案 (17)3.1集成实施目标 (17)3.2集成实施环节规划 (17)3.2.1设备订货及到货 (17)3.2.2文档提交计划 (18)3.2.3定型试验 (18)3.2.4实施现场情况调研 (18)3.2.5需求调研分析 (20)3.2.6深化设计方案 (20)3.2.7设计、计划类文档提交 (20)3.2.8设备报验进场 (21)3.2.9现场安装调试与现场培训 (21)3.2.10系统联调 (22)3.2.11系统初步验收 (23)3.2.12系统试运行 (23)3.2.13课堂培训 (24)3.2.14技术文档提交 (25)3.2.15工程竣工 (25)3.2.16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 (25)3.3安装调试内容 (25)3.3.1网络系统安装调试 (25)3.3.2网络安全系统安装调试 (29)3.3.3服务器、存储及备份系统安装调试 (31)3.3.4人口数据库系统安装调试 (32)3.3.5运维管理系统安装调试 (32)4施工质量管理 (34)4.1质量承诺 (34)4.2质量保障措施说明 (34)4.3集成实施标准与规范 (35)4.3.1管理规范 (35)4.3.2设计规范 (36)4.3.3实施规范 (36)4.4质量保证计划 (37)4.5质量保障措施 (37)4.6质量管理流程 (38)4.7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0)5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与成品保护 (42)5.1基本原则 (42)5.2现场安全施工措施 (42)5.2.1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43)5.2.2安全生产制度 (43)5.2.3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44)5.2.4安全生产措施及实施方案 (44)5.3现场文明施工措施 (46)5.3.1文明施工与管理计划 (46)5.3.2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46)5.3.3防止施工扰民和民扰措施 (47)5.4环境保护措施 (47)5.5扬尘控制措施 (47)5.6冬雨季施工方案 (47)5.7消防保证措施 (47)5.8成品保护方案 (48)6风险管理 (49)7集成实施进度管理 (51)7.1制定进度计划 (51)7.2网络化管理 (51)7.3里程碑事件 (51)7.4项目阶段性评估 (52)8集成实施成本控制 (53)8.1集成实施成本控制的必要性 (53)8.2成本控制的方法 (53)9集成实施协调与沟通管理 (56)9.1与项目单位的配合措施 (56)9.2与监理单位的配合措施 (57)9.3与其他承包单位配合措施 (58)9.4与设备厂商配合措施 (58)10集成实施变更、应急管理 (60)10.1监控管理 (60)10.2变更管理 (60)10.3应急管理 (61)11集成实施文档管理 (64)11.1项目文档内容 (64)11.2文档提交计划 (66)11.3文档管理制度 (68)12附件一集成实施计划 (69)1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09.18•【文号】教发厅函[2013]91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教发厅函[2013]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全面反映和了解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我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3年9月18日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统一编制人员身份标识,全面了解和反映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的编制方法,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获得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的代码编制、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规则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4.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的表示法(GB/T7408);6.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代码》等七个教育管理信息系列标准。
人口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福建卫计委

人口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个案信息管理,提高信息质量,建立标准统一、管理规范、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优质服务要求的人口数据库,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基础信息支撑,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4〕17号)、《福建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口领办发〔2014〕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卫生计生部门的全员人口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PIS)、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FPIS)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规范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数据库采取省、市二级部署,省级集中管理.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取消市级库,实现省级集中建库.省卫生计生委计生基层指导处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分别负责PIS和FPIS 的需求设计、业务管理、数据维护、数据库质量监管和用户管理等工作,规划与信息处负责PIS和FPIS的系统规划设计、部署和技术支持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设区市和县(市、区)的PIS和FPIS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落实和检查PIS和FPIS管理办法的相关责任;(二)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PIS和FPIS管理的工作计划;(三)负责本辖区各级PIS和FPIS的数据运用,提高数据质量;(四)运用PIS和FPIS指导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五)组织PIS 和FPIS培训工作;(六)指导并评估本辖区各级PIS和FPIS建设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道)的PIS和FPIS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落实PIS和FPIS管理办法的相关责任;(二)运用PIS和FPIS 开展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变更、反馈、统计,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三)运用PIS和FPIS的信息引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交换规范(2019年版)

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交换规范(2019年版)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交换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交换采用数据接口规范,规定了平台数据交换范围与格式、交换方式与流程、交换管理等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国家级与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交换接口设计,以及交换体系的建立和管理工作,适用于规范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等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T303-2009卫生信息数据元标准化数据规范WS/T305-2009卫生信息数据集元数据规范WS363-2011卫生信息数据元目录WS365-2011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WS372-2012疾病管理基本数据集WS373-2012医疗服务基本数据集WS374-2012卫生管理基本数据集WS375-2012疾病控制基本数据集WS376-2013儿童保健数据集WS377-2013妇女保健基本数据集WS445-2014电子病历基本数据集WS/T447-2014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技术规范WS/T448-2014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规范WS/T482-2016卫生信息共享文档编制规范WS/T483-2016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WS/T500-2016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WS/T502-2016电子健康档案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标准符合性测试规范WS537-2017居民健康卡数据集WS538-2017医学数字影像通信基本数据集WS539-2017远程医疗信息基本数据集WS541-201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数据集WS542-2017院前医疗急救基本数据集WS374.1-2012卫生管理基本数据集第一部分:卫生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WS374.2-2012卫生管理基本数据集第二部分:卫生监督行政许可与登记WS374.3-2012卫生管理基本数据集第三部分:卫生监督监测与评价WS374.4-2012卫生管理基本数据集第四部分:卫生监督机构与人员WS541-201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数据集WS/T546-2017远程医疗信息系统与统一通信平台交互规范GB/T22611-200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GB/T22612-200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婚姻状况代码GB/T3304中国各民族名称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4761家庭关系代码GB/T4658学历代码GB/T6565职业分类与代码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1062.4-2007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4部分:技术管理要求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原卫生部2009年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原卫生部2009年3术语和缩略语3.1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全员人口库数据库建设标准

全员人口库数据库建设标准
全员人口库数据库建设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数据完整性:人口库应该包含完整的人口信息,包括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各方面的数据。
这些数据应该准确、及时地更新,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数据准确性:人口库中的数据应该准确无误,包括出生率、死亡率、性别比例、年龄结构等各方面的数据。
这些数据应该基于可靠的统计数据和调查结果,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 数据可访问性:人口库应该易于访问和使用,包括数据的查询、下载、分析等功能。
这些功能应该方便快捷,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4. 数据安全性:人口库的数据应该受到严格的安全保护,包括数据加密、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等措施,以确保数据不被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使用。
5. 标准化和规范化:人口库的建设应该遵循国际通用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数据的可交换性和可共享性。
同时,数据库的设计和开发也应该遵循规范化的流程和方法,以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6. 可扩展性和可维护性:人口库的建设应该考虑到未来的扩展性和可维护性,以便能够适应未来人口变化和发展的需要。
同时,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也应该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和方法,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总之,全员人口库数据库建设标准是一个多方面的标准体系,涉及到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可访问性、安全性、标准化和规范化、可扩展性和可维护性等方面。
只有遵循这些标准,才能建设一个高质量的全员人口库数据库,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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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全员人口数据库建设培训手册
入户调查———信息卡登记填写篇
以下几个率,我们各级检查中是要考核的,数据库的建设必须达到如下指标:
1、全员人口个案信息覆盖率要求达到95%以上全员人口个案信息覆盖率=去除重复个案后数据库包含人口数/应纳入全员库人口总数×100%
应纳入全员库人口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含流出人口)与流入人口。
2、准确率(已采集信息正确的人数占已采集所有人数的比例)(具体计算可能要通过逻辑审核或者是实地调查核与信息卡数据库核对结果计算)95%以上。
3、项目完整率(每人约有50项采集内容,其中每人已采集项目与总项目数的比例)(在实际计算中可能选择其中几项必须填写项来计算,如逻辑审核中重点核实的缺少必填
写项目审核)
4、数据库更新及时率(出生或者是四术发生变动时,数据库是否及时变更,数据库中出生和四术的上报日期与实际的出生日期和实际避孕措施开始日期的变更不应超过三个月或者是更短日期,否则视为不及时)
以上各项指标的高低是关系到全员人口数据库建设成败与否的关键因素。
只有信息采集达到上述标准要求,才能为下一步全员录入奠定基础。
下面将全员人口信息采集步骤详细叙述如下:
一、全员人口数据库要求实现以房管人,内蒙采集规范对房屋的编码要求如下:
内蒙至村级编码示意图:(系统中已经固定编码)
村级至户级示意图:(小区至户未固定编码)
二、具体到平房或楼房中编码规则如下:
如图:这个平房小区共有三排:
第一排共一列,这一列有三院,一院大门向东开,一院里有三户人家,二院大门向南,院内有两户人家,三院有一户人家;
第二排共两列,第一列共一院,院内有两户人家,第二列共有两院,第一院有两户人家,第二院有一户人家;
第三排共一列,这一列有两院人家,第一院有两户,第
二院有一户。
那么这个小区内的房屋编码依次为:
注:平房小区内的排是按从南到北,列是从东到西的,院也是从东到西,院内户是由大门起逆时针方向编号,暂时无人居住的房屋要预留编号。
以前内蒙采集规范要求楼房也是严格按照从南到北,从东到西进行编码,现在为了便于登记和管理要求与实际相符,新规范要求如果有楼号的按实际楼号填写(以后新增楼房小区的按这个执行,以前建好的要逐步进行调整修改)小区名称是楼房的按物业名称命名,村(居)委会可按社名或实际地方名命名,小区名要马上修改。
对于楼房小区来说,一般的楼房小区内的楼房是有楼号、单元号、楼层及门牌号的,如果没有我们按下列原则进行编码:
楼号:有楼号的填写楼号,没有楼号的由南向北依次编号或由东向西,3位编码。
单元:有单元号的填写单元号,没有单元号由东向西依次编号,3位编码。
层:对于楼房填写第几层,3位编码。
号(户):填写门牌号,4位编码。
三、全员人口信息卡填写:
1、登记单位:负责采集数据的村居或者社区名称。
2、
填表人:按调查填表人的身份证姓名填写。
3、填表日期:按调查填表的公历年月日填写。
4、小区:各村居或居委会管辖的小区名称。
村的下一级单
位,编码为两位。
以下必填项:姓名、与户主关系、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初婚日期、婚变日期、健康状况、户口性质、居住性质。
以上项目如有差错直接计入查无此人同时计算准确率。
5、姓名:按人员的身份证名字填写,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是人员身份的唯一标识,要求按照身份证、户口簿、实际使用的优先级填写,否则影响数据库准确率以及人员重复和查无此人的现象发生。
6、统计单位标识:1-户籍地,2-现居住地(户籍非本行政村的人员在本村居住),3-登记单位(矿区、企业类)注意:是指登记建卡单位和被登记人的关系是户籍地还是指被登记人的现居住地,人户同在和本地户流出的统计单位标识选择户籍地,户籍非本行政村的人员在本村居住选择现居住地,在系统中没有此项要求。
7、与户主关系:采用gb/t4761位数字代码表(参见下表)(现居住家庭的户主)(填写本表时不允许用代码填写,用汉字)
8、身份证件类型:1-身份证、2-军官证、3-士兵身份证、4-港澳台居民身份证、5-港澳同胞旅行证、6-台胞通行证、7-护照、8-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9、身份证件号码:如果15周岁(含)以下的公民身份号码如果暂时无法采集,填写出生年月日。
篇二:中软城市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解决方案
产品概述
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是国家电子政务"四大基础库"之一,属于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信息资源库和业务应用数据库。
作为管理人类社会活动的主体——人的数据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将有利于推进国家电子政
务建设,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利于市民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效益。
同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也极大地节约了政府行政成本、节约了信息盲点造成的机会成本,具有极大的经济效益。
建立市级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将加大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相关委办局的系统信息化资源整合力度,实现人口信息共享,减少资源浪费和重复投入现象,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建立市级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旨在整合政府部门人口基础信息资源,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实有人口,包含基本信息、扩展信息和业务协助信
息三个层次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部门之间人口基础信息的共享交换,为今后向各政府部门乃至全社会提供人口基础信息服务奠定法规标准和实践基础。
系统建设目标主要包括:
1、建设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成某市实有人口基础
信息库,覆盖某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基本完整准确的基本信息、扩展信息和共享应用信息,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数据维护更新的规范和机制,包括人口基础信息的的加载、比对和日常更新维护。
2、建设人口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基于某市政务信
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子平台,实现公安、民政、信息办等多个委办局业务系统相关数据的共享交换,形成全市统一的接口规范标准。
3、建设人口基础信息应用服务系统:初步建立人口基
础信息应用服务体系,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市民提供基准服务、业务协同数据支持服务和综合应用服务。
4、建
设基础设施:通过某市电子政务专网实现上述多个委办局数据交换节点的互联,建设人口基础信息局域网、硬件设备和系统软件支撑平台,建设人口基础信息平台与互联网的接入,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的安全体系。
5、建设健全标准法规体系:本项目设计和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加强标准化建设,发挥标准化的指导、协调和优化
作用,少走弯路,提高效率,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发挥预期效能
鉴于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涉及到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等多个委办局,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与应用涉及范围比较广泛,为确保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与应用能够顺利进行,建议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稳步推进。
系统总体架构
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总体架构如下图所示,系统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人口基础信息标准与规范体系、系统安全管理体系、系统运行维护体系,it基础设施平台、数据/资源层、公共服务层、业务逻辑层、表现层和客户层。
系统业务架构
(1)、市级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依托本市电子政务外网,利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从各委办局数据中心进行人口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并进行采集结果和处理信息的反馈。
(2)、从各委办局采集的信息数据经过校验、比对、整合和清洗,根据不同的处理阶段进入人口基础数据库和周转数据库。
(3)、市公安局数据中心为人口基础信息库直接提供自然人基本信息,并构成比对信息库。
(4)、各委办局数据中心前置机对需要共享提交的数据
进行处理,并通过本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交并交换到人口基础信息库系统。
(5)、各委办局依托电子政务外网,通过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提供的服务,进行信息共享应用。
系统技术架构主要设计要点包括:
(1)、系统将采用多层架构体系进行业务系统的设计,包括数据/资源层、公共服务层、业务逻辑层、表现层和客户层。
(2)、采用中软业务基础平台(swoRd)进行系统的开发建设。
(3)、采用中软成熟的应用构件进行相关应用的开发。
产品部署架构
系统功能
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如下功能需求:数据库管理功能、信息管理功能、信息整合功能、基础服务功能、统计分析功能、用户应用功能、数据节点信息交换功能。
市级数据中心系统管理人员可以使用本系统的全部功能。
参与数据信息交换的多个委办局可以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和用户应用子系统来使用本系统的相关功能模块。
对于本市不直接参与人口数据信息交换的单位,可以通过使用用户应用子系统来访问基础服务子系统和统计分析子系统。
篇三:政务信息共享数据库建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