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民勤红沙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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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价秩序,加强电价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要求,结合我省用电实际,对《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调整后的《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3月3日附件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为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体系,规范电价秩序,加强电价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省内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规范如下。

一、电价分类(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二)大工业用电价格(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四)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五)趸售用电价格二、分类电价适用范围(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等生活用电价格。

适用范围如下:1.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生活,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甘发改产业规〔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各供电公司:为推进差别电价政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发挥产业政策与价格政策的协同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我们制定了《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会同本级相关部门,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首次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确认工作,联合印发确认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及征收标准(明确文件执行日期自2021年4月1日起),并抄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自2021年4月1日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铁合金等八个高耗能行业调整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1030号)和与之相关调整变更文件同步废止。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差别电价企业核查确认工作,切实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做好日常监测和动态调整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有序实施。

三、各供电公司要依据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分类执行差别电价;对差别电价名单所列企业电价,不得进行随意减免或擅自加价,代征代收差别电价费用要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并按照国家电力行业管理规范,做好差别电价企业日常用电监测和管理工作。

附件: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2021年1月29日附件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产业政策与价格政策的协同作用,通过差别电价引导高耗能行业加大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同时推进差别电价政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128号)要求,为尽快完成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工作,进一步加快投资计划执行进度,提高中央投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国办发〔2014〕70号文提出,“对上级政府2012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下级政府交回上级政府;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

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和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尽快商同级财政部门,并与财政部门今年2月至3月清理结转结余资金结果相衔接,分类进行清理。

(一)清理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128号);3.《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

(二)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盘活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是指2014年及以前年度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资金尚未支付用于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7•【字号】甘发改价格〔2021〕488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落实《甘肃省冬季清洁取暖总体方案(2017-2021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取暖价格支持政策(一)适用范围。

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采用电取暖设备或热泵技术等用电(不含移动式电取暖器和空调用电),热力供应企业采用电锅炉或热泵技术等取暖用电。

(二)价格措施1.居民分户取暖用电。

“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含学校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取暖期用电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统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并调整为每天7:00-12:00、19:00-24:00,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电谷段目录电价,其他时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

非取暖期用电恢复执行现行峰谷分时电价、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居民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2.居民集中取暖用电。

以居民供热为主的集中供暖企业,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用电设备)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电供暖设备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类别。

取暖期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调整为每天1:00-5:00、11:00-17:00,高峰时段为每天7:00-9:00、18:00-24:00。

鼓励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通过双边协商和集中撮合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签订带曲线、分时段发用电合同,交易上网电价峰谷差价浮动比例不低于已有目录电价的峰谷差价浮动比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甘发改价格〔2024〕424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4〕424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为适应我省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供需形势转变、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用户调整负荷,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我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精神,结合我省电力供需实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省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予以优化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全体工商业电力用户(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和农业生产电力用户(农业排灌用电除外)。

二、时段划分高峰时段:6∶00-8∶00、18∶00-23∶00;平时段:23∶00-6∶00(次日)、8∶00-10∶00、16∶00-18∶00;低谷时段:10∶00-16∶00。

三、价差比例峰谷价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

2024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保持不变,2025年及以后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另行明确。

四、电取暖用电居民集中取暖用电和工商业取暖用电,峰谷时段和峰谷电价均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488号)规定执行。

五、执行方式(一)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在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原则上峰谷价差比例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及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及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及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甘发改价格规〔2020〕80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及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为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定价机制,优化电价结构,将改革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促进我省新能源消纳,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销售电价及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销售电价目录鉴于我省已全面放开大工业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2021年起,销售电价表不再设大工业用电电价分类,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构成;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电力用户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网企业以我省燃煤发电基准电价作为保底购电价,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由我省燃煤发电基准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组成。

大工业用电的基金及附加标准见输配电价表注释。

取消大工业目录电价后,汶川地震重灾区8县(区)销售电价表与甘肃电网销售电价表实现同价,鉴此,决定归并汶川地震重灾区8县(区)销售电价表,全省电力用户执行统一的《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

二、调整农业排灌和高扬程提灌用电价格本轮输配电价改革取消贫困县农业排灌和高扬程提灌用电农维费加价,2021年起,不再执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全省农业排灌电价统一执行全省销售电价标准。

同时,将销售电价表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类别修改为农业排灌用电,注释中的分类名称相应变更。

三、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鉴于近年来我省发用电结构变化较大,决定相应调整我省销售电价峰谷时段划分,具体为:高峰时段7:00-9:00、18:00-24:00;低谷时段2:00-4:00、11:00-17:00;平段为除高峰、低谷段的其他时间。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甘发改价管〔2018〕537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53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我省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是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提升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供电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会同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公室抓住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和有效办法,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详见附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落实好本地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工作,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

二、明确政策界限、认真清理规范(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甘肃民勤红沙岗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第二风电场

甘肃民勤红沙岗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第二风电场

甘肃民勤红沙岗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第二风电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一)总论1.项目建设概况武威市具有丰富的风能资源,具备发展风电产业的良好条件和广阔前景。

为进一步加快武威市风电产业发展,武威市委托中国电力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完成了《甘肃民勤红沙岗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规划报告》。

2012年5月28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甘肃省民勤红沙岗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前期工作及开发方案的复函》(国能新能[2012]155号),同意民勤红沙岗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甘肃省民勤县红沙岗百万千瓦风电场工程位于甘肃省民勤县西北部约67km处的荒漠戈壁,场址范围于东经102°04′46.0″~102°27′59.3″、北纬38°55′16.8″~39°05′27.8″之间,海拔高程1300~1600m之间。

民勤红沙岗风区规划风电场面积约277km2,其中规划红沙岗第二风电场面积82 km2,装机容量300MW。

本工程设计安装150台单机容量2.0MW的风力发电机组。

新建一座集控中心,分别包含330kV变电站及其配套的管理生活区(与第三风电场共用)。

甘肃民勤红沙岗百万千瓦风电基地工程静态总投资207682.5万元,工程动态总投资216241.15万元,流动资金900万元,单位千瓦静态投资6923元/kW。

工程施工期为18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受武威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编制了《甘肃民勤红沙岗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第二风电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2.评价工作等级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见表1。

3.评价范围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见表2。

4.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工程设计资料及现场实地勘察和调查,确定了噪声、环境空气、水环境、生态环境的环境保护目标。

表3 环境敏感目标环境敏感目标及监测点位图5.评价标准(1)环境空气环境空气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类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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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民勤红沙岗二期9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甘发改能源[2012]135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8.22
【实施日期】2012.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民勤红沙岗二期9兆瓦并网光伏
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甘发改能源〔2012〕1350号)
武威市发展改革委,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报来《武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核准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民勤红沙岗二期9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的请示》(武发改能源〔2012〕818号)和《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甘肃华电民勤红沙岗二期9兆瓦光伏发电项目上报核准的请示》(华电新能源计字〔2012〕215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武威市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加快建设百万千瓦级太阳能光伏发电基地,推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意建设民勤红沙岗二期9
兆瓦并网光伏发电工程。

项目业主为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由甘肃华电民勤发电有限公司负责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项目位于武威市,用地类型均为国有未利用土地。

在项目实施中,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集约用地。

三、该工程总装机容量9兆瓦,年平均上网电量1455.5万千瓦时,发电量由省电力公司统一调度。

上网电价根据有关规定另行上报审批。

四、该项目新建35千伏开关站一座,以一回35KV送出线路送至民勤县110千伏红沙岗变35千伏侧,导线型号LGJ-150,线路长度约1公里,工程投资200万元。

五、项目总投资为10831.74万元(不含电网送出工程)。

其中,资本金2166.3万元,占总投资的20%,由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全额出资;其余资金8665.4万元由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解决。

业主单位要积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活动,以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六、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项目申请报告中制定的节能措施。

七、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同时,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必须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努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集约用地。

八、工程建设与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具体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见附件。

九、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民勤红沙岗二期9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的复函》(甘发改能源函〔2011〕110号)、《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华电民勤红沙岗二期9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
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意见》(甘国土资规发〔2012〕53号)、《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民勤红沙岗二期9MW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意见》(甘国土资压矿函〔2012〕58号)、《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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