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事 及 监 事 选 举 办 法
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析分例案法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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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规则

上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整理一、关于董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八条: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二、关于独立董事1、《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条第二款: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古代书院的董事会制度

古代书院的董事会制度作者:暂无来源:《大学教育科学》 2011年第4期[收稿日期]2011�06�15[作者简介]邓洪波(1961�),男,湖南岳阳人,湖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书院文化研究。
邓洪波(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湖南长沙410082)清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初二日(1901年9月14日),朝廷发布上谕,“著各省所有书院”,分别“改设”为大中小三级学堂。
一声令下,有着1200余年历史的书院在其高速发展的顶峰期被活活腰斩,以学堂替代书院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书院改制甫二十,新文化运动领袖胡适在南京发表演讲,痛呼“书院之废,实在是吾中国一大不幸事。
一千年来学者自动的研究精神,将不复现于今日了。
” 胡适�书院制史略[J]�东方杂志,1924,21(3)�今年是书院改制110周年,胡适先生期盼的学者自动研究的精神不仅没有“复现”,反而比当年更弱。
何以如此?实有必要重新审视承载民族优秀传统与精神的书院制度。
兹以古代书院的董事会制度为题参加笔谈,首次揭示其超现代的运作机制,以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第四十条。
提供历史借鉴。
笔者主持的国家十五教育科研重点项目成果《中国书院学规集成》即将出版邓洪波《中国书院学规集成》,上海中西书局,2011年版。
各书院学规之后皆列征引文献以明其出处,读者可以查阅参考。
以下所引皆出拙编《学规集成》,只标书院及规章名称,特此说明。
通检全书,我们发现董事、绅董、院董、董理、首事、首士、司事各词,分别出现457、79、30、27、300、152、157次,惊讶而欣然确认古代书院实施颇具现代性的董事会制度管理院务。
本文将从董事的产生、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构成与分工、董事会的主要职责等四个层面来解读。
一、董事经选举产生书院董事或称绅董、院董、董理,或称首事、首士,或称司事、司总、监理,称谓甚多,以其负有管理、督办之责,人选要求甚严,除品端、行方、公正、正直、老成、练达、勤谨、廉明、精明之外,还有要求殷实以防贪占院产者。
治世能臣刘统勋

历史文化LISHI WENHUA ▚政绩作为西域图志与四库全书为巩固边防,有效管辖边疆,加强对边疆的管理与了解,以及弥补边疆缺少志乘的遗憾,乾隆帝决定修著一部官方志书。
乾隆二十一年(1756),“自军营至伊犁,以抵哈萨克,率汉唐来匈奴西域地。
其山川部落,前史类多舛误。
盖外藩本无载籍,史官无所征信,又未尝亲履其地,惟藉传闻,而方言口授,轻重缓急间,语音顿异,况复时代迁移,益难追考”。
以前因边疆战乱频繁,无暇顾及。
“今已擒贼奏功,刘统勋在军中无所职掌,当专办此事。
著传谕刘统勋会同何国宗前往。
所有山川地名,按其疆域方隅,考古验今,汇为一集。
咨询睹记,得自身所亲历,自非沿袭故纸者可比,数千年来疑误,悉为是正,良称快事,必当成于此时,亦千载会也。
”《皇舆西域图志》共五十二卷,全书包括关于对西北用兵的御制诗文,新疆的自然地理、民族风情、军政经济等。
刘统勋与测绘队踏遍天山以北地区获取的大量实地测绘资料,皆被采用于《皇舆西域图志》中。
《皇舆西域图志》成为后来新疆地图的蓝本。
乾隆三十八年(1773)三月,乾隆帝认为“现在办理《四库全书》,卷册浩繁,必须多派大臣,董司其事”,于是降旨“刘统勋、刘纶、于敏中、福隆安等人俱著为正总裁”。
此后刘统勋上疏:“纂辑四库全书,卷帙浩博,必须斟酌综核,方免挂漏参差。
请将现充纂修纪盷、提调陆锡熊作为总办,增加纂修与考订人员,更资集思广益之用。
”刘统勋举荐了《四库全书》的主要编撰者纪昀与陆锡熊,为《四库全书》的编撰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治水能臣乾隆元年(1736)十月,内阁学士刘统勋随大学士嵇曾筠赴浙江学习海塘工程及治水之法,为后来治水积累了经验。
乾隆十一年(1746)三月,刘统勋被任命为漕运总督。
刘统勋走马上任之后,亲临河道勘察河势,查看水工,开启了督修河道、治理水患之路。
乾隆十三年(1748),运河涨水,以致黄河下游出现灾情。
刘统勋与大学士高斌奉命巡查山东的赈灾情况,并勘察河道。
针对此次灾情产,高斌以及刘统勋提出应修整六处:“一、德州哨马营之滚水坝,宜酌减落低,以消漳、卫盛涨。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1特点作用性质特点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
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特点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累积投票制应用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累积投票权计算公式: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 即 Y=aS(N+1)/(S+1/N+1)依前例,可得席位数Y=0.49*1000(5+1)/(1000+1/5+1)=2.936 。
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学校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如石狮市××培训学校、石狮市××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石狮市××镇××村×路×号)。
第四条学校性质:(要求写明: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办学范围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一)专业范围;(二)办学层次:初(中)等学历(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培训学校;(三)学制:×年(四)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五)办学规模:××个班共××人(六)招生区域:石狮市××(七)其他。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园长)负责制。
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理)事会成员为×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九条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
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中国行政史第六章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是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 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是封建 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 令的统一;纠举不法官员;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 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等。 中国历代统治者为了巩固封建专制统治, “惧宰官之不 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监督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建 立起一套由君主直接控制的完备而又严密的监察制度,发 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吏治,政治的相对清 明促进了中国古代经济文化的发展。元世祖非常重视御史 台的作用,他曾说:“中书是朕左手,枢密是朕右手,御 史台是朕医两手的。”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中所说: “中国在君权时代,有专管弹劾的官。”“从前设御史台 谏的官,原来是一种很好的制度。”
二、秦汉时期监察制度的形成
御史最初为史官,至战国时期始有监察职能。 秦汉时以御史制度为主体的监察制度已经建立 秦汉时在中央设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 秦官……掌副丞相”,但其本职责是“典正法度,以职相 参,总领百官,以职相监临”,这既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 务,又便于对丞相的监督。 其属官分成两个部分,一是以御史丞为首,统领御史在御 史府中协助御史大夫办理政务;二是以御史中丞为首, “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 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 在地方各郡设监郡御史。
监,指监管、监视;察,指督察,调查。 许慎《说文解字》:“监,临下也。”“察,覆 也。” 广义的监察,泛指对各种行为的监督。 狭义的监察,专指由专门国家机关对国家政府机 构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监督及对违法失职的行为 进行质询、弹劾、检查和追究责任的活动。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分为御史监察和谏官言谏的两 大系统,二者各有侧重,又相辅相成,形成了一 个自上而下的庞大而又严密的监察体系。 谏官言谏机构: 纠正管理指挥中心的决策失误。 御史监督机构:纠正行政机关的执行违失。
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考试第十条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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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及 监 事 选 举 办 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五名、职工董事一名。
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三名。
董事、监事任期自《公司章程》规定的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外的公司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第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股权登记。
未进行股权登记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有效表决股份数除特别说明的以外,均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1、公司发起人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其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不得超过三名;2、新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经上一届董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由上一届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1、公司发起人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其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不得超过两名;2、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材料应报送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上述机构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七条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一)公司发起人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但其提名的监事候选人人选,不得超过两名;(二)新一届监事会候选人经上一届监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监事任职资格规定的,由上一届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条 提名股东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 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 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九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书面提交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提名人数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提名股东全部有效提案所提名的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或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作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其他合法有效的召集人。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其他合法有效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该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 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所有累积表决票均代表赞成票,不设反对票、弃权票。
(二)股东大会根据本办法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 投票方式(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其少于的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董事或监事当选(一)等额选举1、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时,即为当选。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时,视为新一届董事会组建成立,缺额部分在三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补选。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三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新一届董事会尚待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时方可成立。
3、在新一届董事会或监事会组建成立之前,期间由上一届董事会或监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二)差额选举1、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且该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时,视为新一届董事会组建成立,缺额部分在三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补选。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三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新一届董事会尚待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时方可成立。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应对所有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或当选人数不足以弥补董事会或监事会缺额人数时,则应在三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补选。
4、在新一届董事会或监事会组建成立之前,期间由上一届董事会或监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在进行选举投票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在进行选举投票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十九条 在正式公布选举结果前,股东大会表决过程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选票、投票箱由董事会制备。
投票箱在投票前由监票员当众开验。
第二十一条 选举人须在选票选举人栏填明选举人姓名、股东户名、股东代码、持股数,然后投入票箱内。
第二十二条 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在计算有效表决股份数时,相应扣除“弃权”部分:(一)不用本办法所规定的选票的。
(二)空白的选票投入票箱的。
(三)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未填选举人姓名、股东户名、股东代码及填写内容与股东名册不符的。
(五)所填选举人姓名及股东户名、股东代码外,夹写其它文字的。
(六)适用累积投票制时,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累积表决票数的。
(七)未按选票备注栏内的规定填写的。
第二十三条 投票完毕后当场开票,开票结果由股东大会召集人(或董事会秘书)当场宣布。
第二十四条 当选的董事及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