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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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土地房产转让、收购储备、收回、拆迁、占用、投资、租赁、抵押等(以下简称“盘活”)行为,加快企业搬迁调整步伐,促进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合理有序流转,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集团公司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改革发展情况科学统筹利用土地房产资源,并于每年11月底前制订下一年度土地房产盘活和利用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条各集团公司要全面掌握所属企业土地房产情况,及时了解所属企业在改革发展调整过程中土地房产的变动状况,建立所属企业土地房产数据库和企业土地房产台帐,并根据土地处置情况实时更新,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土地房产利用变化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见附一)。

第四条集团及所属企业盘活土地房产要按照内部程序进行决策,集团公司董事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盘活土地房产事宜。

所属企业盘活土地房产应由企业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或厂长办公会审议),形成决议后,上报集团公司。

盘活土地房产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转让土地房产须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并由集团公司报送以下文件资料:1、转让企业土地房产的请示;2、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厂长办公会决议);3、土地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4、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企业土地房产转让收益处置方案;6、转让土地房产企业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报送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决议等相关资料;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机构出具的备案表;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9、土地房产转让公告中的受让要求及重大事项披露的有关内容;10、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旨在制定标准化的流程进行企业资产收回和资质审查,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综合利用,落实企业清产核资责任。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基本原则、裁定清产核资程序、操作步骤及职责划分。

首先,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要求,落实清产核资职责。

根据企业现状清产核资,制定相应的清产核资方案,并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清产核资。

其次,要完善清产核资工作流程,根据企业类别、清产核资原因等情况,制定具体化的清产核资流程,并做出详细的规定,确保清产核资工作正常进行。

最后,要安排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清产核资工作,针对清产核资中存在的纠纷,及时向社会公开事实真相,保障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真实、公正、公平性。

通过以上规程,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可以更加有效、高效、合理地完成,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良好条件,在停业整顿时间短、营运欠佳的情况下复工复产,实现企业的综合发展和稳定发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清产核资的操 作流程和岗位职责,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和不必要的风险。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清产核资的审批程序、资产盘点、估 值方法、财务报告审核等环节,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规范 性和科学性。
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公示
国有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清产 核资的结果进行公示,增加清产核 资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该企 业完成了清产核资工作, 摸清了家底,发现了许多 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针 对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整改 措施,企业资产状况得到 了明显改善。
某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验分享
经验总结
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经验有 以下几点
领导重视
企业领导层对清产核资工作高度重视,亲自挂帅,全程 参与,为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VS
公示内容应包括清产核资的总体情 况、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方便 社会监督和反馈意见。
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国有企业应建立问题处理机制,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对于重大问题和潜在风险,应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预案, 防止问题扩大化和风险积聚。
04
清产核资的监督与考核
方案科学
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表,明确了任务目标 、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宣传到位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 了员工的思想认识和参与度。
协作配合
企业各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了工作合力。
监督有力
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保证了工 作质量。
某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反思与建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 程序及要求
xx年xx月xx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财务审计要求
财务报表审计
清产核资过程中,需要对国有企业财 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确保其真实、 完整、准确。
财务流程审计
对国有企业财务流程进行审计,包括 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方 面,确保其合规、有效。
资产评估要求
资产评估方法选择
根据国有企业资产特点,选择合适的 资产评估方法,如成本法、市场法、 收益法等。
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进行盘 点,核实资产的实际数量和价值。
核查合同
核查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确认合同履行情 况和应收账款情况。
审计报告
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对清产 核资结果进行独立评估和审核。
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02
强化内部审计监督
03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定期对国有 企业的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确保 资产安全完整。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 防范国有企业面临的风险,保障 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ຫໍສະໝຸດ 02清产核资的程序
组织准备
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负责制定清产核资计划和方案。
制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明确清产核资的目标、范围、时间安排、人员 分工等。
组织培训
对参与清产核资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资产清查
确定清查范围
01
明确需要清查的资产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
对企业的资金结构进行分析,评估其合理性和风险状 况。
提出资金管理建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津政办函〔2017〕167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6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9日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

为加快推动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底前,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存续发展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全部完成公司制改制工作,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规范操作(一)制定改制方案。

市属国有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二)严格审批程序。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情形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津国资产权〔2022〕3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2〕34号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监管机构:为规范本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并经市国资委2022年第53次党委扩大会、第4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30日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2〕39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为天津市国资委及天津市各区国资委。

第三条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公司(企业)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国有企业聚焦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一、引言此文档旨在明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以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清产核资的定义与目的1、清产核资是指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点和核实的过程。

2、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保证国有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为企业提供正确的资产情况,为企业的管理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清产核资的主要程序1、筹备阶段- 制定清产核资方案:明确清产核资的时间、范围、目标和责任人。

- 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组织人员,明确职责;确定相关负责人。

2、准备阶段- 制定相关清产核资表格:包括固定资产表、存货表、应收账款表等,便于核对。

- 备案:将清产核资方案和相关资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相关批准。

3、实施阶段- 资产清点:逐项清点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和其他资产。

- 核实与分析:分别核实和分析固定资产的准确性、存货的有无误差以及其他资产的真实性。

- 编制报告:编制清产核资报告,列明清产核资的目的、过程与结果,并提出建议。

4、审核阶段- 内部审核:由内部审计部门对清产核资报告进行内部审核,核实报告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 外部审计:外部审计机构对清产核资报告进行审计,确保报告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五、附件1、清产核资表格:包括固定资产表、存货表、应收账款表等。

2、清产核资方案备案文件。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有企业: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由国家出资或者控股的企业。

2、资产清点: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点和登记。

3、固定资产: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并且具有自主使用价值的物品。

4、存货:指企业持有的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作为购售目的的物品。

5、应收账款:指企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借款等的款项。

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企业清产核资是指对企业资产进行彻底的清查、盘点和评估的过程。

其目的是为了准确了解企业的实际资产状况,为企业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以下是一个企业清产核资的实施方案,共3000字。

一、方案背景和目标1.1 方案背景企业清产核资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清查和核算企业的资产状况,可以为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为企业的战略决策和经营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2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梳理和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二、清产核资的方法和步骤2.1 方法通过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清查和核对企业的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和负债等,同时结合财务会计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核对和调整。

2.2 步骤2.2.1 制定清产核资计划确定清产核资的目标和范围,明确清查的时间和地点,分工明确,制定清查各项工作的计划和时间节点。

2.2.2 组织人员确定清产核资的工作组,并指定负责人。

2.2.3 准备工作收集和整理企业的各类资产账簿、凭证和相关文件,获取财务会计系统的数据备份。

2.2.4 清查固定资产按照资产清单和账簿进行实地清查,核对实际情况和账面数据的一致性,记录固定资产的数量、品牌、规格、型号、状态和价值等信息,使用清单记录和核查的情况。

2.2.5 清查无形资产清查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核对无形资产的登记和产权状况,记录相关信息。

2.2.6 清查流动资产清查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库存、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核对账面数据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记录相关信息。

2.2.7 清查负债清查企业的负债状况,包括应付账款、负债凭证等,核对账面数据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记录相关信息。

2.2.8 形成清产核资报告整理和汇总清查的结果,形成清产核资报告,对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2.9 审核和确认组织相关部门对清产核资报告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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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摸清国有企业“家底”,真实反映国有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为科学评价和规范企业考核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结合天津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清产核资工作,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清产核资机构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此次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彻底清查企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摸清国有企业资产存量、结构及分布,对部分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和核销,促使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基本相符,核定国家资本金,完善基础管理制度,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保值增值创造条件;为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者业绩考核打好基础。

第四条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编制报表、资金核实、总结建制等。

第五条国有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和我市清产核资有关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全市清产核资工作的资产清查基准日定为2004年8月31日。

第二章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第七条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是:我市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其清产核资内容、方法另做安排)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具体范围包括:(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集团(控股)公司和所属的企业单位(含子企业,下同)及所属企业单位在境内或境外(含港澳地区)全额投资举办的企业单位。

(二)市国资委委托监管的有关委、办、局、集团(控股)公司和所属的企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单位在境内或境外(含港澳地区)全额投资举办的企业单位。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单位。

另外,由上述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参股企业,如果对参股企业有实际控制力,也可以进行清产核资。

上述企业单位中,凡近两年因改制或其他原因已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的、关闭、停业在一年以上的,以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不开展清产核资的股份制企业,经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产办)批准,可将清产核资基准日的账面数额作为清产核资结果。

第三章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第八条户数清理。

有关委、办、局、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要按照本细则第七条所确定的范围,对其所属企业单位户数和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统计,并在2004年9月30日前将清理后的企业单位名单上报市清产办(户数清理的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第九条资产清查。

各企业单位要对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查实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否存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的现有实际价值。

资产清查的具体范围包括:(一)对各种存款、现金、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清查核实。

(二)对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实。

(三)清查企业单位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四)对在建工程(含基建项目)或停缓建的基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含试车)、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长期挂账但实际已经停工报废的项目进行清查核实。

(五)对无形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定其真实价值及完整内容,检查实际摊销情况。

(六)对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应逐一清理,认真核查摊销余额。

(七)对企业单位各种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进行清理并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账目,达到双方账面余额相一致。

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单位应填报《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产清查摸底情况表》(表式另行下发),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在2004年11月20日前上报市清产办。

其中,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应在2004年10月31日前上报。

第十条价值重估。

有关企业单位要对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重新估价。

凡企业单位在用的主要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较大的成套设备或房屋、建筑物)如果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很大,且清查出经认定的各种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又无法自行消化的,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价值重估原则上应采用物价指数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1995年)(另行下发)中列出的价格指数,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单位经市清产办批准后也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第十一条损溢认定。

各主管部门、区、县、有关中介机构和市清产办,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清查出来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与资金挂账(以下简称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的认定规则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要求执行(另行下发)。

具体认定程序是:(一)企业单位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应组织力量逐项进行认真清理、核对和认定,经核实,凡单项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长期投资损失、无形及递延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数额超过100万元或资产损失总额超过600万元的还应在2005年2月8日前向市清产办提出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鉴证的申请,其中,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单位在2004年11月30日前。

市清产办根据企业单位申报情况,选择部分经专业培训取得清产核资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单位申报内容进行审核鉴证,并向企业单位出具鉴证意见报告书。

凡单项资产损失数额不足100万元或资产损失总额不足600万元的企业单位要自行组织认定,在取得说明损失事实合法证据的基础上,提出损失认定意见并填制由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的《申报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表》(表式另行下发),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其中,凡由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认定损失的企业单位还要报送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意见报告书。

(二)各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单位上报的资产损失认定意见和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所属企业单位填制的《申报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表》以及相关资料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清产办,其中: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前,市国资委委托监管及区、县政府管理的企业单位在2005年3月15日前上报。

(三)市清产办组织有关人员对经企业单位认定,社会中介机构鉴证,主管部门审核的各项资产损失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确认。

第十二条清产核资报表的编制。

是指在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基础上,企业单位依据各工作阶段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归类、汇总和分析,编制反映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基准日资产状况、清查结果和资金核实的报告文件。

整个报表分为《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即企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底表)和《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其主要内容包括: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表和清产核资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

各企业单位要明确分工,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内部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并按照第十一条所规定资产损失认定程序,在履行相关审核手续的基础上,认真填制《企业清产核资报表》,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认真审核无误的基础上,连同本部门填制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一并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分户《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相关证明材料、清产核资报表编制说明和数据介质按下列时间上报市清产办。

(一)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资料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

(二)市国资委委托监管及区、县政府管理企业单位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资料于2005年4月15日前上报。

为使《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填制规范化,我市采用由市清产办统一制定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格式(表式另行下发)。

第十三条资金核实。

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清产核资企业单位上报的经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和我市清产核资政策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予以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单位实际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的工作。

重新核定的国有资本金数额是今后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考核和国有资本金运营效益的考核的基础数据。

(一)企业单位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按照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程序合规的原则,由企业单位依据本细则第十一条所确定的申报程序在2005年5月31日前上报市清产办审批,其中: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单位在2005年2月25日前上报,并按照资金核实的批复结果调整账务。

(二)企业单位在资金核实工作中应向市清产办提交如下申报资料:1、资金核实情况报告。

包括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发现的问题、工作结果和基准日的资产财务状况及相关处理意见。

2、资金核实申报表。

(表式另行下发)3、社会中介机构认定损溢的相关报告。

4、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的专项说明及原始凭证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市清产办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对企业单位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四)资金核实有关财务处理问题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要求进行(另行转发)。

资金核实、财务处理主要内容为:1、对于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查出的资产盘盈与资产损失相抵后,盘盈资产大于资产损失部分,根据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财清〔1994〕15号,以下简称财清15号文件)的规定,经市清产办审核批准后,相应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

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和财清15号文件规定,企业清产核资中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数额较小,企业单位能够自行消化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经市清产办征得财税部门意见批准后分年计入损益处理;对查出的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数额较大、企业单位无能力自行消化弥补的,经市清产办审核批准后,可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

3、企业单位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经市清产办审核批准冲减所有者权益的,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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