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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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内部增值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内部增值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核算办法》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流字﹝1998﹞525号【发文日期】1998-12-20【实施时间】1998-12-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区局根据全区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会计核算所需的帐、表、凭证,凡有通用格式的,如总帐、银行存款帐、现金日记帐,记帐凭证等均由各地自行解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单”、“增值税专发验收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明细帐”、“库存专用发票台帐”、“增值税专用发票配售月报表”及“专用发票资产负债表”等6种只适用于专用发票核算的单证、帐薄、报表、由区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使用。

二、为了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核算手续,并解决票款结算不及时,层层拖欠影响资金周围等问题,从1999年1月1日起,全区各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在调拨配售专用发票时,均执行全区统一配售价(价格表附后),在配售价内统一加收管理费由区局统一定比例返还盟市局发票管理部门,专项用于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置必要的交通及通讯工具,专项用于专用标管理部门购置必要的交通及通讯工具,拉运专用发票所需零星费用及专用及发票管理人员的岗位补贴,专用发票仓储设施维修、改善等项目开支。

对区局下拨的发票管理费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对各地历年来拖欠的票款,区局将分期分批从经费中扣收,以后领取专用发票时,原则上实行交款提票制度,未交款的,从当月下拨经费中坐扣。

三、实行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核算制度,是加强和完善全我国税系统内部专用发票管理的项重大措施,因此,各级国税部门的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主管科所要全力以赴,选派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确保《核算办法》落实到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牛羊育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牛羊育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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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牛羊育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标 签】牛羊育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流字﹝2000﹞136号
【发文日期】2000-10-26
【实施时间】2000-10-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锡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牛羊育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锡国税综字﹝2000﹞294号)收悉。

经区局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以下简称《注释》)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据此,你盟的畜产品加工企业、农牧民个人及其他个人(即农业生产者),以外购的架子畜经育肥后直接销售或屠宰加工后销售,不能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对待,应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内税二字[1994]373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内税二字[1994]373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税二字[1994]37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作以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通知执行,各地自行放宽标准和扩大范围的应一律停止执行。

二、关于传统名特食品的具体品目待自治区税务局另行确定。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电力部门收取的增容费(贴费)是否征收增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电力部门收取的增容费(贴费)是否征收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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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电力部门收取的增容费(贴费)是否征
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是否征收增值税批复,电力部门收取增容费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流字﹝1995﹞359号
【发文日期】1995-07-24
【实施时间】1995-07-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呼市供电局收取的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呼国税流字[1995]48号)收悉。

关于对电力部门收取的增容费(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电力部门收取的增容费(贴费),暂不并入供电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21
【摘要】第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正确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总页数】2页(P19-20)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贵重首饰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J], 无
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
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J], 无
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发布部分产品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内蒙古自治区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 [J], 无
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J], 无
5.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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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解读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上述项目均平移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5〕118号相关政策,但增加 了“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的限制条件。 根据本附件第七条规定,“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增值税零 税率
增值税免 税政策
其他特殊 政策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内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 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四)(五)为新增项目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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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特殊政策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 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 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 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 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内地税字〔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字〔2016〕136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工作要求,从服从和服务于自治区大局出发,自治区地税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并提出了贯彻保障措施。

为方便基层操作执行,现将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如下:一、支持“去产能”的相关税费政策(一)土地增值税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部分内容更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部分内容更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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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部分内容更改
的通知
【标 签】部分内容更改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流字﹝1996﹞627号
【发文日期】1995-12-11
【实施时间】1995-12-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6年上半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56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1996年印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头部分,取消省、市、自治区字样。

即原票
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现票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将原票中间“税务总局监制”改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监制章的规格颜色、字体等均不变。

三、将电脑版专用发票要的票头底线缩短,将原左上角的10代码向下移到开票日期的上方。

四、将地市级地区代码更改为省级地区代码,即按“××00”表示,如内蒙古自治区的地区代码前两位不变,盟市级代码改为“00”即“1500”,后面代码不变。

五、明年不印制中英版电脑票,各地所报计划中的中英版电离票改为中文版电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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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申报核查管理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流字﹝1995﹞566号
【发文日期】1995-11-21
【实施时间】1995-11-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核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是规范税务部门内部各环节增值税征管工作程序的基本规定。

因此,各级国税部门的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有关税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全面 领会新申报办法的内函和精神,确保税务部门内部内从明年1月1日起能适应新管理办法的要求,高效有序地运转。

二、推广柳州经验,实际上是税收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必然会涉及到税务部门内部征管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以及各种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的调整等问题。

目前,工局不暂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国税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统筹考虑,慎重解决,以适应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各地在推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总结和保累经验逐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请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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