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10.18•【文号】国税发[1995]192号•【施行日期】1995.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的(二)、(四)、(五)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本篇法规的第一条第(一)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固定资产除外)”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18日国税发[199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六、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公告如下: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若干问题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标 签】管理若干问题通知,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征﹝2002﹞10号【发文日期】2002-04-28【实施时间】2002-04-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两费”管理,保证“两费”及时入库,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两费”收缴人库程序 对税务登记证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收缴入库程序,原则上按照《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费和普通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征[2001]30号)操作,但由于各地征管职能设置、窗口分工设置不同,收费入库程序上应本着以下原则可作适当调整:一是坚持“收支两条线”,二是方便纳税人,三是提高办事效率。
(一)具体调整方式上,既可以采取征收窗口收费,登记和发票窗口办证、领票的程序,也可以采取登记和发票窗口直接收费,按计会规定的时间集中缴入国库的方式。
(二)尽可能保证纳税人在同一地点(窗口)办理完交款、办证、领票手续。
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
(三)无论采取何种收费入库程序,都应按照国税发[2001]8号文件规定,以现金方式收取的“两费”收入,应按“限期限额”规定及时汇总缴入银行,“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0天。
(四)完税证作为收取“两费”的唯一收付款凭证。
发票销售收据和其它收据只能作为内部传递和核算凭据,不得退给纳税人。
由登记和发票窗口直接开具完税证的,还要注意做好票证的领用结报工作。
二、关于普通发票销售工本费的核算统计管理 (一)普通发票库存管理仍维持现行管理方式。
(二)普通发票管理部门对收取的工本费可不再进行财务收支核算,只需建立发票发售台帐,并与收取入库的工本费及库存发票对帐。
具体建帐方式可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专辑)》中发票管理规定,将发售发票的种类、版别、数量、起始号码等分别登记《普通发票分户明细帐》、《普通发票分类明细帐》和《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帐》,按日生成《普通发票发售日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9.10•【文号】国税发[1994]202号•【施行日期】1994.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年9月10日国税发〔1994〕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目前,随着增值税新税制的深入实施,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日超突出,不法分子利用专用发票骗取扣税、退税的活动日益严重,这对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对新税制的健康运行,对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形成很大威胁。
要解决这些问题,除对不法分子要依法严惩外,根本在于强化专用发票的印制、使用、检查和稽核各项工作,采取得力措施,搞好综合治理。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7号《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按“通知”中所明确的检查内容、方法和要求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从9月份起每月要按时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属于50个城市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地区,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试点工作。
从纳税人填制发票清单开始,到税务所审核、县级录入、中心交叉稽核、直到查证落实,信息传递等,要一级抓一级,哪一级出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
特别是对需要查证落实的专用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查实,不得推诿延误,并要按规定的期限将查实结果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三、要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专用发票的前期管理工作。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运输、发放、仓储保管、使用和检查等制度,严格管理,防患予未然,使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
四、根据国税发〔199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稽核工作应由流转税管理处统一负责。
发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税总函〔2016〕455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一些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向受票方额外索要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购买方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同时,个别税务机关还存在税收监管和服务不到位,影响了纳税人取得发票和正常使用发票等问题。
为了保障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重点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1.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否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是否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票难;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提供。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规范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纳税服务规范代开发票,是否额外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审核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内容超经营范围。
3.税务机关发票发放及缴销是否规范税务机关是否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合理发放发票,满足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合理需求。
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的期限,及时对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进行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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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发票管理若干问题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征字﹝1998﹞411号
【发文日期】1998-10-30
【实施时间】1998-10-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发票管理,堵塞漏洞,切实加强发票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缴销、检查及违章处罚等全过程的控管,针对当前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上述法规以下分别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普通发票印制的管理
(一)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凡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并核发《发票准印证》的发票承印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等。
各盟市局要加强对设在本地区的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产品质量和发票安全。
(二)各承印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必须严格按发票印制要求,(包括:发票式样、数量、规格、联次、字体、字轨号和监制章套印位置及发票专用纸墨)进行印制;各盟市局对批量印制的发票必须在套印监制章时或验收入库前进行监印、监收;各基层征收局及各用票单位应于领购时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
(三)各盟市局要严格控制发票的种类和发票的印量,要从严控制、审批印有企业名头的发票,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均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通用发票。
各类发票的印量按半年或最多不超过一年的用量掌握。
(四)凡需印制电脑发票、涂炭(或无炭)压感发票以及其他特殊发票的,均应报经自治区局审批,并由自治区局指定承印企业印制。
(五)凡由自治区局统一印制的各类发票,在交付各盟市局或用票单位时,自治区局同时
将各类发票的名称、数量、起止号码等情况通知各地。
各级国税部门要依此加强用票单位的日常监控和检查。
二、关于普通发票领购管理
(一)各基层征收局及各发票发售窗口在向上级领购发票时要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入库工作,并要及时结算、缴清发票款;向纳税人发售时要加强审核,建立健全审核记录。
(二)税务部门在确定用票人准购数量时可根据其经营规模和常用量核定。
原则上以一次准购一个月用量为限,对个体户每次可准购1至2本。
(三)税务机关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内国税征
字﹝1995﹞497号)第十八条收取发票保证金时,要做到程序合法、手续齐备、登记入帐、专户储存、即清即退。
原内国税征字﹝1995﹞49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三、关于普通发票开具的管理
(一)凡未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领购、开具“限额发票”(票样另附)。
对成交额超过发票限额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用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时,不论采取定期定额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或者临时经营的,均应按票面收入交纳税款。
对当期发票所载金额累计高于原定额的,应调整定额;对经查实当月确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造成的多缴部分可抵顶次月应交纳的税款(临时经营的除外)。
(二)凡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一律开具通用普通发票,不得使用其他收购发票。
(三)商业企业(商场或超市)将停止使用自印销售单,而改用盖有发票监制章的零售发票或卷筒式发票。
为了防止因商场(或柜组)开票点多、分散及因购货人开票后而未交款造成管理漏洞的现象,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具体试行范围、时间、票样及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四、关于普通发票的保管
(一)因普通发票均已采用一定的防伪措施,为保证安全,各级国税部门对普通发票的保管均应做到“四专六防”,即专人、专库、专柜、专帐并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鼠、防虫。
(二)要建立健全出入库和查库的登记手续,并存日常管理中认真履行。
库房中各类发票和防伪用品要分类、分户、分柜存放。
对防伪油墨、发票监制章及散本票必须存放在保险柜或有加密措施的铁柜中,确保其安全。
(三)在发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承印企业发生的发票废页、废册不合格品(承印企业应对印制发票的全部生产过程进行完整的记录。
);对发售、领购、使用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和收回的待核销的空白发票和存根;以及对因换版、改版造成的废票等不得随意堆弃、存放和销毁,应由各责任人清点数量,集中存放,造册登记,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集中监销。
(四)对收回的空白发票及发票存根也要分年限、分类型、分行业存放、保管,按权限、时限、程序、手续核销。
五、关于发票违章处罚问题
(一)在发票发售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除情节较轻且能判定不涉及其他违章违纪行为的以外,均应转稽查部门查处。
各级国税部门在查处发票违章违纪行为时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中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但鉴于原《补充规定》中上述条款规定的罚款幅度中下限偏高,可区别实际情况改按不低于原规定下限额度的10%执行。
(二)对属于《实施细则》第六章“罚则”中第四十八条(七)款行为的,按《补充规定》(内国税征字﹝1995﹞497号)第三十八条八款处理。
六、关于普通发票票样的调整
(一)本次调整、统一样式的普通发票种类为:商业零售(批发)发票、工业企业发票、修理修配发票、限额发票(票样及说明附后)。
此外,对电力、煤炭、石油、医药等主要行业的发票票样也将陆续统一。
(二)凡需印制上述已统一的发票的地区,一律按规定的发票式样、规格、内容、联次、字体及有关要求印制。
但为了减少损失,避免浪费,对库存的发票可使用完毕后再启用新发票。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级国税部门对普通发票印制、领购、发售、核销、结存的数量和金额以及票证工本费的结算均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局的《补充规定》、《普通发票内部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切实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二)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均应纳入发票管理。
对供电、供水、供热、煤气等应纳入但尚未纳入发票范畴的票据、凭证,要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三)此文件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各级国税部门应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在机构、人员、制度、条件等方面给予重视和保障,以改变目前普通发票管理相对薄弱的状况,切实堵塞管理漏洞。
附件1: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票样的说明
一、发票种类。
各盟市仍可按行业划分,但全区已统一种类的发票,应按规定的种类印制,不得改变。
二、发票式样。
全区统一种类和式样的发票,按规定要求印制,发票种类、式样未做统一的,其框格外格式、内容仍按自治区局统一要求印制,框格内格式由各盟市自行设计(但字体及字体的大小除外)。
三、发票规格。
由原来的186×;95毫米横式改为190×;105毫米横式。
四、印制发票使用的字体及字体大小。
全区统一与非统一种类、式样的发票均按以下要求使用字体及字号:
(一)票头下面的“发票联”使用3号黑体字,金额左侧的“满千元无效”使用4号黑体字。
(二)发票票头使用4号楷体,左侧“承印企业名称”使用小5号楷体,其它均使用5号楷
体。
五、发票票头及监制章。
“发票名称”下的横线与其下面的“发票联”的上沿间距
为0.4厘米,“发票联”的字与字间距为1厘米。
套印发票监制章时,使“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监制章”三者的纵向中心轴线重合,使“发票名称”下面的横线压在“发票监制章”的“全”与“章”字的上沿。
六、发票号码的编排。
按发票种类承接上一年度(上一次)最后一位号码连续编码。
七、发票框格的印制位置。
距上边沿3厘米,距下边沿2厘米,距左边沿2.5厘米,距右边沿2厘米。
八、发票面额。
面额共分十万、万、千、百元四种,各地根据需要选择使用,但应控制使用大面额发票。
九、将“印制年度、批次、数量、联次”改印在发票字轨号码下面,横排行次如票样,每行右端与发票号码右端对齐。
其中,“年”指印制年度,“批”指本年度印票批数,“次”指本年度印制同种类发票的次数,“本”指本批次印制数量,“联” 指发票联数,年度、批次、数量、联次均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删去“付款单位”后面的横线、“支票号”及其后面的横线。
将“第二联:付款方收执”改为“第二联:发票联”。
十、发票票样的其它规定仍按内蒙古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内国税征字﹝1996﹞121号)执行。
其它未明确的字、线印制位置参照票样印制。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