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凡符合我校招生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录取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五条学生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 录取通知书;2. 身份证或户口簿;3. 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 其他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学校在收到学生注册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注册,并发给学籍卡。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办理学籍变动手续:1. 转专业;2. 调换班级;3. 休学;4. 退学;5. 其他学籍变动情况。
第八条学生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应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1. 学籍变动申请;2. 相关证明材料;3. 学校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变动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学籍保留与恢复第十条学生因故休学,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恢复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各项待遇。
第五章学籍注销第十三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应予以注销学籍:1. 自动放弃学籍;2. 休学期满未复学;3. 被开除学籍;4. 其他应予以注销学籍的情况。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销后,学校收回学籍卡,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的注册、变动、保留、恢复和注销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十七条教师应积极配合学籍管理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向学生宣传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籍管理制度,如实提供学籍变动所需材料。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一、学籍管理的重要性学籍管理是职业学校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它关系到学生个人的学习成果和学校的整体管理效果。
良好的学籍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学校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问题,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学籍管理的目标良好的学籍管理制度应该具备以下目标:1.健全记录学生信息的机制,包括个人信息、学业信息、处分记录等;2.统计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考试信息,及时发现学生的学习状态和问题;3.有效分析学生的学习行为和特点,针对性地制定个性化教育计划;4.快速响应学生的问题和需求,提供及时的教育和辅导服务;5.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在信息管理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学籍管理的内容学籍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学生信息管理、学习成绩管理、奖惩管理、辅导服务等。
3.1 学生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管理是学籍管理的基础,包括个人信息、家庭情况、就读记录等重要信息的记录和管理。
在信息管理过程中,需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3.2 学习成绩管理学习成绩管理是学籍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学生的考试成绩、平时成绩、评价等。
通过对学生学习成绩的管理,可以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和问题,为教师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和辅导。
3.3 奖惩管理奖惩管理是学籍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对学生的表现和行为进行奖惩,既能够鼓励学生取得优异的学习成绩和出色的行为表现,同时也可以惩罚那些违纪违规的学生,维护学校的纪律和秩序。
3.4 辅导服务辅导服务是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和问题进行分析,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的辅导和指导,帮助学生克服学习困难,提高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四、学籍管理的方法与手段学籍管理应该结合现代技术手段和学校实际情况,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4.1 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是学籍管理的重要工具,通过建立一个完善的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学籍数据的统一管理和快速查询,提高信息处理的准确度和效率。
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职业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职业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普通班、特长班、订单班等不同类型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办理注册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
第五条学校应在学生注册后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注册后,学校应将学生的学籍信息录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动的类型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学生转学,应按照转入学校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批准后,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开除学籍,应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学籍变动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休学复学证明等。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五章学籍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学校校长对本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学校学籍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某某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学籍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要求,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下同),请假延期入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延期入学时间超过四周的,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新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须附医院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按取得学籍当年国家规定的培养费标准交纳学费等相关费用,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缴费。
并持学生证及缴费凭据(或相关证明)办理注册手续。
凡申请学费缓交、减免、贷款的学生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到所在系注册。
如减免、贷款的数额少于应交费用时,在学生补齐差额后予以注册。
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办任何手续不报到注册者,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两周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所修课程及实践性环节(如实验、实习、设计等)考核,课程总评成绩为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才能取得该课程(或环节)的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正式版

Different position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doing things, in order to make the work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 according t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正式版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有实际动手能力的操作型、应用型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和健全学生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制第一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制为二至三年。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学制,但在校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两年,总学习年限原则上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五年 (二年制的专业不超过四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由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医务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
2024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2024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____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学分的定义: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工作量和学业成绩的计量单位,一般以学时为基础,按学科门类划分。
2. 课程学分的计算: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各学科门类的课程学分计算标准不同,具体以《学分认定办法》为准。
3. 学分的取得:学生在修读课程并通过考试或评定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4. 学分的使用:学生获得的学分可以用于计算学业成绩、补修学分、申请学位或毕业证书等。
5. 学分的转换:根据不同学科门类的要求,不同学校或学院可以对学生在其他院校或单位获得的学分进行转换认定。
6. 学分的修读限制:根据学校或学院的教学计划,学生在一定时间内需要修读一定的学分才能毕业。
7. 学分的认定和记录:学校或学院应建立完善的学分认定和记录机制,保证学生学分的准确计算和记录。
8. 学分的管理责任:学校或学院应指定专门负责学分管理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学分的计算、认定、转换和记录工作。
以上内容仅为一般学分制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以学校或学院制定的规定为准。
第 1 页共 1 页。
高职院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高职院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学生行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专科生以及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对学生个人的基本管理,包括招生、注册、学习、评价、奖惩等各方面工作。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纪守法,提高学习科研水平,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五条学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搭建广泛、多元的学习平台,帮助学生全面成长。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招生、注册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学生在报到注册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学生在注册后,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表,不得隐瞒任何信息。
第十条学校有权对学生报到注册时所提供的证件和信息进行核实,如发现不实者,学校有权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时,应按规定缴纳,并保留缴费凭证。
第十二条学生要遵守报到注册相关规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学校请假并经批准。
第三章学习第十三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教学活动,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不得违规旷课、旷考。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要求,认真听讲、课外学习,不得抄袭、作弊。
第十五条学生应服从各种考试、考核制度,严禁代考、替考等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学生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班主任或教学辅导员请假,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在学习期间需参加各种实践、实习活动,如实讲评实践报告,并经指导老师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应注意身心健康,保证学习质量,如有身体不适需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
第四章评价第十九条学校将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定期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和评价。
第二十条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要求,积极参加各类考试、测试,配合学校进行学业测评。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皖教学[2010]7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皖教学〔2010〕7号)各普通高校,各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为了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依法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特制定《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各高校要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感,树立“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要有利于学生发展,有利于学校规范管理,有利于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学校的科学发展。
二、建立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
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院(系)和辅导员(班主任)具体落实,全校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明确学校、职能部门、院(系)和辅导员(班主任)各级工作职责和工作责任,统筹管理和分级分层组织实施全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制定校内学籍学历管理责任制的具体办法,并在校内公布,接受师生监督。
三、重视加强学籍学历管理队伍的建设。
万人以上的学校应配备2名以上专门的工作人员,保障办公经费,改善管理条件,配置学生学籍学历管理专用设备,满足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建设需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证件,按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新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应向学院相应系部请假,并报学生处备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学籍。
不符合招生条件或确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由系(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返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新生体检复查时,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医务室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必须回家治疗。
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有学籍,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期间报考其他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本人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部)按规定程序报到与注册,方能取得该学期学籍。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与注册者,须写报告并附相关证明(病假需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与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报学生处除名。
未按规定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未经注册者,不能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院对己注册的学生应在其学生证中"注册记录"页上作相应记载。
注册及未注册的学生,由各系(部)汇总名单于开学后第二周末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一条我院各专业的学制为三年,学生在校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时间)为六年。
第二条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达不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亦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学生在籍时间不能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应征入伍者,服役期间及退役后一年不计算在内)。
第四章课程设置与学分规定第一条学分制的人才培养方案中,按学生的选择权限,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二类。
(l)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教学环节。
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公共必修课指教育部要求或学校规定全校学生均需修读的课程。
专业必修课由各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确定。
(2)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反映专业培养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选修的课程。
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限选课指具有明确专业方向及特色的知识和技能与专业关系密切的新兴和边缘学科相关知识的课程。
限选课按专业模块进行,原则上学生必须在专业限选课模块提供的课程中选学相关课程;任选课是指拓宽知识面,增强对社会的适应性,发挥个人的特长、爱好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
第二条学分规定(l)学分的计算: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也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
学习量包括课堂教学、实践、辅导和学生自主学习等时间。
每16或18课时计1学分(课程课时数以16或18课时的整数倍或0.5倍数确定),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以每周1个学分计算。
各专业修业期满所需的毕业学分数为120-150学分,具体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2)总学分与学分比例:一般而言,必修课学分占80%,选修课学分占20%。
但各专业总学分以及各课程模块学分有所不同,执行时应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
(3)学生每学期的修读学分应控制在22-28学分。
(4)奖励学分:对学生参与技能竞赛、学术研究、创新创业活动、文化艺术与体育活动、社会实践与社团活动等并获奖或公开发表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
奖励学分可替代相关课程学分,但累计奖励学分最高不超过总学分的10%。
具体按《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奖励学分认定和学分替换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考勤与纪律第一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课程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
第二条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实训、课堂讨论、习题课、军训、劳动课等及其他教学活动,都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第三条对多次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应该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在一学期内迟到、早退或累计旷课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安排学时计;实习、实训、调查、劳动、军训按每天3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计1学时)以上者应责令其检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之一。
任课教师应按正式下达的教学班级学生名单或选课后的组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所授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第五条学生请假手续办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一条学院设置的各类课程(含独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下同)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学生必须参加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的课程及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按学分制、百分制及相应学分绩点同时载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
一门课程分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原则上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二条课程的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后或考试周内进行。
考核方式应采用多元化,可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出勤、平时提问、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课程设计、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评定。
学院鼓励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职业教育要求进行考核方式改革,但要制定具体考核方案,由系部在开课前审核确定,报教务处备案,并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
第三条成绩评定可根据课程考核方式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生产劳动、军训采取个人小结、组织鉴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
用学生某一阶段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数(应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
每学期学生所修读的必修课、选修课的考核成绩均须纳入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之中。
平均绩点=∑(课程(模块)学分×课程(模块)绩点)÷∑课程(模块)学分第五条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学分绩点;按入学后到毕业计算为毕业学分绩点。
第六条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是学院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确定能否超前选课、申请免修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必修课和限选课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应在下学期开学初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一次补考(旷考和作弊除外),课程补考成绩的评定不再考虑平时成绩。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的,不得补考,只能重新选课。
第八条学生重修、重选某门课程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重修、重选手续。
第九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安排重修;有实验、实习、习题、作业等环节的课程,学生如不按期交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等,平时成绩作不及格记,但必须在考试前补齐作业、实验和实习报告等,方可考试。
第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前向所在系(部)申请缓考,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可缓考。
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事假证明无效。
缓考后的成绩以实际成绩和平时成绩登记,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或重选。
第十一条缓考申请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皆以旷考论。
考试作弊或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计为无效,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七章课程的重修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凡旷考、作弊或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直至取得相应的学分。
任选课不及格,可根据已选修的总学分多少重修或改选,直到修满规定的最低学分。
限选课补考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选修课程,如己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选修。
第二条重修课程应在每学期开学初,由学生本人提出课程重修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课程、学时、学分、成绩等各项内容后,办理重修手续,缴纳的重修费用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重修人数30人以上(含30人)的课程,原则上由系部统一安排重修上课,其学时不低于原课时的三分之一;凡重修人数较少的课程,一律采取指定教师课外集中辅导或网络教学的方式进行重修,集中辅导次数一般不少于5次。
课程辅导结束后由系部统一安排重修考试。
第四条重修上课及辅导教师一般不安排原任课教师。
重修考试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命题,不得随意降低难度。
第五条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按时上课或参加辅导,凡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
学生必须凭学生证和重修证参加重修考试,缺一不可。
考试后重修证随同试卷一同上交。
既不向系部请假又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六条重修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在校学习期间每门课程可多次重修,按最高成绩记录,重修考试及格及其以上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但学院可以根据学生重修成绩和教学资源情况决定学生是否可以再次重修。
第八章课程免听和免修第一条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
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课程所属系(部)和学生所属系(部)审核同意,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下同)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条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且该课程的先行课程已获得学分(核心课程绩点3.5以上,非核心课程绩点3.0以上)者,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免修申请,同时提交自学该课程的材料,通过系部审核或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绩点在2.0以上者,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免修该课程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三条学生通过同层次以上社会自考课程,或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承认的技能等级证书,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学生须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或证书,由教务处审核认可,可以免修该课程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按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条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专业规定总学分的20%。
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第五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入学教育、国防教育和毕业教育等不得免听与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