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暂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政策的问答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政策的问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1.31•【分类】问答正文《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政策问答2024年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4个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
一、为什么要出台《指导意见》?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23年底,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1.24亿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67.4%,支撑了近3亿人就业。
但是,当前个体工商户仍然存在发展信心不足、总体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需要针对其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采取差异化措施,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各类帮扶资源的有效性,改“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在广泛深入调研、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指导推动各地扎实开展此项工作。
二、什么是个体工商户分型?个体工商户分型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生存型”“发展型”“成长型”三种类型,并会同相关部门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实施针对性帮扶举措。
分型标准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4.05.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相关配套规章的制定,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邮编:100820)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
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5月12日关于《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为了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相关配套规章的制定,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经营异常名录的管辖总体上按照“谁登记、谁管辖”的原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
其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全国工商系统的领导机关,负责指导全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同时,考虑到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3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48c602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fa.pn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第233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法字〔1999〕241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
各类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均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和经营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现行有关规定,该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结束——。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 修复理由申请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修复理由申请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修复理由申请》
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
我是某某某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某某地方。
最近发现我的经营状态出现异常,经查询发现是由于以下原因所致。
在此,我向相关部门提交了修复理由申请,并希望能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
首先,我想解释一下导致异常状态的原因。
由于最近一段时间经济形势不佳,市场销售情况出现了波动,导致了我的经营状态出现了一些问题。
在此期间,我没有及时进行相关的报备和申报工作,导致了异常状态的出现。
针对这一情况,我深感抱歉,并承诺会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为此,我已经着手整理相关资料,完善经营记录,尽快对经营状态进行修复。
同时,我也在努力寻找市场机会,加大宣传和推广工作,希望能够尽快改善经营状况。
我深深意识到这次经营异常状态给相关部门和社会带来了不便,因此我决心全力解决问题,恢复正常经营状态。
我真诚希望能得到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希望部门能够审核通过我的修复理由申请,让我有机会重新展示我的经营能力,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再次感谢您对我的理解和支持,我将会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规范的经营行为,恢复良好的经营状态。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审慎考虑我的申请,让我有机会重新在经济领域发光发热。
谢谢!
此致
敬礼
某某某敬上。
如何解除经营异常需要带什么材料

如何解除经营异常需要准备的材料引言对于一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来说,经营异常状态是一个可能面临的问题。
经营异常状态可能包括各种情况,例如未按时进行年度报告、未进行及时的变更登记或出现其他违法行为。
解除经营异常需要一定的准备工作和相关材料。
本文将介绍解除经营异常的主要步骤,并列出解除经营异常所需的一些常见材料。
解除经营异常的主要步骤1. 了解异常状态首先,需要明确你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异常状态。
你可以通过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官网,以了解自己的异常状态。
常见的异常状态包括未按时进行年度报告、未进行及时的变更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投资者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等。
对于每种不同的异常状态,解除的方法和所需材料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2. 查阅相关法规和规定解除经营异常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你可以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以了解相关法规和规定。
根据不同的异常状态,可能还需要了解具体的法规和规定,以确定解除异常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3. 准备解除经营异常所需的材料根据不同的异常状态,解除经营异常所需的材料也会有所不同。
但是,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材料,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异常状态进行准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正本和副本,用于证明企业的合法身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发生了变化,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申请表:如果需要变更登记,需要填写相关的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年度报告:如果是因为未按时进行年度报告而出现异常状态,需要及时补交年度报告。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具体的异常状态,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材料,如股东变更证明、企业章程修改证明等。
4. 提交材料并办理解除手续准备完成所需的材料后,你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将材料提交给相关的政府部门。
通常,你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将所有的材料连同申请表一起递交。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79c39f5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d1cef74.png)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09•【字号】工商企字〔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工商企字〔2015〕64号各市工商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强化企业信用监管,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省局制定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9月9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违反《条例》行为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第四条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负责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与移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管辖区域内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应将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条例》第十条规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小编希望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8月19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
个体工商户异常解除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XX工商行政管理局:您好!我是XXX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
在此,我向您提交关于解除我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的申请书。
原因如下:一、工商异常解除申请1.经营地址异常:由于我个体工商户在进行搬迁过程中,未能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经营地址变更,导致工商部门无法联系到我。
为此,我已向工商部门提交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申请,并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
请您核实后,协助解除经营异常状态。
2.年报异常:在过去的经营过程中,我未能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年度报告,导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为此,我已经补报了未报年度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公示。
请您核实后,协助解除经营异常状态。
二、税务异常解除申请1.未按时记账报税:在经营过程中,我未能按时进行记账报税,导致被税务部门列入税务异常名录。
为此,我已经及时补账补税,并提交了相关资料。
请您核实后,协助解除税务异常状态。
2.偷漏税行为:在过去的经营过程中,我曾存在偷漏税行为。
为此,我已经主动向税务部门交代问题,并补缴了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请您核实后,协助解除税务异常状态。
三、其他异常解除申请1.联系方式异常:由于我个体工商户之前的联系电话失效,导致相关部门无法联系到我。
为此,我已经更新了联系电话,并提交了相关资料。
请您核实后,协助解除联系方式异常状态。
2.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在之前的经营过程中,我个体工商户曾存在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况。
为此,我已经更正了公示信息,并提交了相关资料。
请您核实后,协助解除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异常状态。
综上所述,请您对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异常状态进行核实,并协助解除相关异常状态。
我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为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此致敬礼!XXX个体工商户经营者XXXX年XX月XX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
状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个字[2015]7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0.12
【实施日期】2015.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5〕73号)
各市工商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0月12日
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暂行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9日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质监)局负责指导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工商(市场监管)所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一)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市场监管部门在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