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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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等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等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登记和核发制度,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行署)、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实行垂直管理的执法机关的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审计、监察和政府法制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监督工作。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违法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未实行罚没和扣押财物收缴与保管相分离或者未建立财务统一核算等管理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罚没物品上缴清单的;(三)未按照规定将扣押清单备案的;(四)未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或者填写票据的。
第三十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责令调整有关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罚没财物,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这些处理制度已由国家明确予以规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制定的相关办法中可以细化实施措施,增加依法贯彻实施的可操作性。
二、罚没物品的处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第十条需要暂时保管的罚没物品,由财政部门建立罚没仓库集中管理;未建立罚没仓库的,由执法机关代管。
第十一条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罚没财物,应当上缴财政的,在结案后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罚没物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罚没物资的管理,保障其合法运用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罚没物资管理制度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税务机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其他依法接收、管理罚没物资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罚没物资指的是因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被没收或没收处理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财物、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各类物资。

第四条罚没物资管理应坚持合法、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处理,确保罚没物资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罚没物资管理的程序第五条受理罚没物资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应当在接收罚没物资后,制作清单并进行登记备案,确保罚没物资的数量、品种和价值得到准确记录。

第七条对于罚没物资的鉴定和评估,应当及时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罚没物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起罚没案件的相关资料进行详细记录和整理,以备查阅和管理。

第九条对于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处置的公正合法。

第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定期对罚没物资进行清点和盘点,确保罚没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罚没物资的利用和效益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罚没物资的实际情况和影响程度,制定合理的利用计划和方案,以实现罚没物资的最大价值。

第十二条对于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优先考虑用于公益事业、社会福利和教育事业等有益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用途。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可以将罚没物资进行转让、出租、拍卖等形式的处置,但应当依法进行,并确保处置的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对于暂时无法处理或无法利用的罚没物资,应当妥善保管并制定合理的管理方案,以防止损坏或遗失。

第十五条对于罚没物资的处置所得收入,应当专项用于相关领域的发展和改善,并如实在行政机关的决算报告中予以披露。

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制度1. 前言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是指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所得的物品,经过查封、扣押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工商所进行暂扣、罚没等行政处罚。

为规范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确保重要物资的妥善保管和管理,工商所制定了本管理制度,以便管理人员能更好地执行工作。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商所对从事违法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暂扣或罚没的物资的收购、保管、使用、消耗、管理等工作,适用于全部工商所。

3. 主要内容3.1 收购管理1.收购原则工商所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厂家采购、以旧换新等方式,采购质量好、价格适中,符合国家质量检验合格标准的物资。

确保收购的物资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保证物质的品质和使用效果。

2.收购管理工商所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收购计划,审定收购预算。

收到拨款或其它经费时,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准确及时进行采购。

采购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必须有相应的采购单据、购销合同和票据。

3.入库管理收购物资送达工商所后,须由保管负责人进行验收,对验收的物资,应与进货单、销货单、质量检测报告等单据核对一致,验收合格后,应上帐册,将物资存放在指定地点,保管负责人应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包装、贴标志、存储、防护等工作。

3.2 保管管理1.保管原则工商所应当严格遵守物资保管制度,做到管理精细化,确保物资的安全、完好、环境适宜,并要按标准对工商所暂扣罚没物品进行分类、标识,防止混存、混用。

2.物资登记工商所应制定完善的物资登记制度,要求保管人员从收购之日起对进货、发放、退库及剩余物资进行登记,建立物资明细卡片。

资料登记的详细程度,应根据物品规格、特性确定。

3.保管要求工商所应按照要求坚持定点保管,加强监督管理,在制定保管规程的同时,也要注意保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管理和制度执行力度。

要建立完善的物资管理制度,做到物资领用、借用、退还等各方面的工作在制度规定下进行。

3.3 使用管理1.使用要求工商所应根据暂扣罚没物资的不同性质和用途,合理控制物资使用数量,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使用效果,并加强物资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确保处置物资时具有保值、增值功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01•【文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1999年1月1日)目前,走私贩毒斗争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毒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办法,保障缉私缉毒办案业务需要,严格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现作如下规定:一、根据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的原则,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要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走私犯罪活动。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获的走私货物、物品,一律移交海关,由海关处理。

具体移交办法由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各级海关应按30%的综合税率,从没收的各类走私货物、物品的变价款和追缴的私货价款中,补征进口关税和进口货物增值税,其中,13%以关税科目入库,17%以进口货物增值税科目入库。

三、补缴税款后的走私货物、物品的变价收入,追缴的私货价款,以及海关、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处理走私案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款项等,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四、海关、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的缉私罚款,按国家规定,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一律由被处罚人缴至执法单位委托的罚款代收机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及时上缴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不得私存私放;单位财务部门应在收款后2日内(节假日顺延)上缴罚款代收机构。

五、缉私中没收的各种违法所得和非法款项,应当比照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被处罚人缴至罚款代收机构。

被处罚人到代收机构缴款有困难的,可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直接收缴,直接收缴的款项,执法部门应于收到款项后2日内(节假日顺延),上缴委托的罚款代收机构。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17•【文号】财税〔2020〕5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践情况,我部制定了《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12月17日附件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条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中央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罚没物资库房管理制度范文

罚没物资库房管理制度范文

罚没物资库房管理制度范文罚没物资库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罚没物资库房管理工作,依法维护罚没物资的安全和完整,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依法充公、没收、追缴的财物库房管理。

第二章库房管理第一节罚没物资库房的设置第二条各级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划区域内设立合理的罚没物资库房。

第三条罚没物资库房应当保证安全使用、便于查验、物资分类存放等原则,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节罚没物资库房的管理人员第四条罚没物资库房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知识,并接受相应的岗前培训。

第五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保证罚没物资的安全、保密和完整。

第六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物资分类、存储、管理和调拨等相关要求,定期检查库房内物资的存贮情况,并及时上报库存情况。

第三节罚没物资库房的进出管理第七条罚没物资库房的进出应当遵循严格管理、严格登记、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八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库房门窗、门锁、防盗设备等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并定期清点库房内物资的数量和品种。

第九条进出库房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进出库登记表,由库房管理人员审核确认后才能进出库房。

第四节罚没物资库房的物资管理第十条罚没物资库房应当根据物资的特性和用途,进行分类存放,并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清点、检查物资数量和品种,确保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物资的调拨、借用、报废等手续,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节罚没物资库房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罚没物资库房应当配备专人值班,确保库房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库房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应当加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库房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做到监控全程、录像全过程,并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节罚没物资库房的清点和鉴定第十六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库房内的物资进行清点,确保库存情况的真实可靠。

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

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

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2.01【实施日期】1992.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罚没收入及时上缴国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罚没财物”是指依法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者处以的罚款和没收的款项和物资。

“追回赃款赃物”是指依法查处和追缴的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款项和物资。

第三条成都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没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违法款物,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业务章程、合同协议的罚款处理,按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财政局主管全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执法机关负责本部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工作。

各级审计、监察和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罚没项目的设定和执行的管理第五条罚没项目的设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擅自设置罚没项目的一律无效。

第六条对依法设定的罚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目录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编制,经市政府法制局和市财政局核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编制的目录必须明确执法主体、设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处罚标准。

凡列入目录管理的罚没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局和市财政局会同原编制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清理,确定其继续有效,或需要修改废止。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川委办[2000]88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川委办[2000]88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川委办〔2000〕88号)为切实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物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川委办〔1998〕59号),各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没物资归口财政部门管理。

按照省财政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的批复》(川编发〔1999〕16号)精神,省财政厅已于1999年5月正式组建罚没物资中心,负责省级公、检、法、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执法部门收缴的赃物和其他罚没物资的接收、入库、保管、出库和委托拍卖工作。

二、罚没物资实行统一管理的程序(一)罚没物资及赃物的界定。

纳入财政统管的罚没物资为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收缴、没收的各类物资;纳入财政管理范围的赃物为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收缴的除退还受害人以外的无主财物。

(二)罚没物资及赃物的收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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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
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2012年12月12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各地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报省局法规处。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行政处罚罚没物资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工商行政执法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所没收的物资、物品、材料、工具和票证等。

第三条罚没物资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占、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

不得擅自变价处理罚没物资,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资。

第四条罚没物资管理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罚没物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罚管分离、管理透明、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罚没物资管理,法制、监察机构负责对该项工作的监督,办案机构按照制度规定积极配合。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罚没物资仓储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资专管员,对罚没物资实行统一管理。

罚没物资数量较大,现有仓库无法容纳,或经转移可能影响物资性能,导致物资毁损、灭失、对其他仓储物资造成污染影响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保管,委托保管按本办法执行。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专门仓库进行保管的特殊物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依法罚没的物资,办案机构应当在罚没当日凭《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物清单》、《罚没票据》到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办理入库手续。

财务机构应当指定罚没物资专管员及时清点入库财物,检查入库财物与《行政处罚决定
书》、《财物清单》、《罚没票据》记载的是否一致,经核对无误后填写《罚没物资入库清单》,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字,将财物验收入库后送交财务机构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罚没物资专管员对接管的罚没物资应当及时登记造册,每月月末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和检查,并将清点结果报送机关负责人,防止入库财物被盗、毁损、遗失或变质。

第十条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办案机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罚没物资处理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处理。

第十一条经审批同意处理的罚没物资,办案机构凭《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财物清单》,到财务机构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办案人员清点出库财物与《财物清单》、《罚没票据》记载是否一致,经核对无误后填写《罚没财物出库单》,与罚没物资专管员共同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程序和规定及时处理:
(一)易腐烂、变质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三条罚没物资的处理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罚没物资的不同特征,采取拍卖、捐赠、销毁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具体处理意见由办案机构提出,报机关负责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每季度将全市、州罚没物资处理过程及结果书面报省局,省局汇总后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罚没物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三)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可以消除或分离伪造商标、产地、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拍卖处理的。

第十五条对拍卖的物资,财务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十六条财务机构负责办理与罚没物资管理处置有关的资金往来,包括支付仓储保管费、委托评估机构价格评估费用、罚没物资运输费、委托拍卖费、退还罚没物资拍卖、处理款,收取罚没物资变价款等。

罚没物资变价款由财务机构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十七条无使用价值且不宜进行拍卖处置,但经过回收处理可以进行再利用的罚没物资,可以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或有处理能力的企业收购。

收购企业由办案机构按照比较择优的原则选定,并签订收购协议,约定该罚没物资由收购企业进行回收处理,未经处理的不得进行销售,防止罚没物资重新流入市场。

罚没物资数额较大,评估价值省级5万元
以上、市级3万元以上、县级1万元以上的,由办案机构书面报局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对有使用价值但不能拍卖且不宜销毁的罚没物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依法捐赠,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支援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等。

第十九条实施捐赠的罚没物资,办案机构应该将捐赠物品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捐赠方式、受赠对象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受赠对象应该为依法成立的基金会、慈善组织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医疗、体育、社会福利等机构。

为救助自然灾害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捐赠。

办案机构应该以所在机关的名义与受赠对象签订捐赠协议,并可以根据捐赠物品的不同种类、特征在捐赠协议中明确捐赠物品的用途。

受赠方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该凭证应由财物机构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罚没物资符合下列特征的,应该销毁:
(一)失效变质不能使用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三)不能作技术处理或技术处理后仍不能再回收利
用的。

(四)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资。

第二十二条销毁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
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机构和财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集中组织实施销毁,现场可以拍照、摄像,制作销毁记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的罚没物资名称、种类、数量及执行人,并将记录、照片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废弃物,应交由公安、环境保护部门等认定的专业处理部门进行销毁:
(一)有毒、有害或国家禁止流通的危险品。

(二)不作专业销毁可能造成新的侵害或环境污染的。

(三)其他应当交由专业部门处理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专业处理部门由办案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便于移交、节约成本的原则选定。

第二十五条罚没物资的销毁应当按照物品的不同特性,选择采用粉碎、焚烧、有机溶解等适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销毁罚没物资应当与当地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联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境、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罚没物资应予返还的,区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罚没物资仍然存放在仓库尚未处理保存完好的,由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凭《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财物清单》到财
务机构办理出库手续。

(二)罚没物资毁或损灭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罚没物资已经拍卖或处理的,应当将拍卖、处理款退还当事人,拍卖、处理款已经上缴财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罚没物资的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监察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罚没物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财务机构、办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要及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罚没物资毁损、变质、或灭失的。

(二)侵占、挪用、调换、私存、私分罚没物资的。

(三)不按照规定要求处理罚没物资,导致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擅自处理罚没物资的。

第三十条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扣留、封存财物强制措施的,对扣留财物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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