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物资管理
《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罚没物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罚没物资的管理,保障其合法运用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罚没物资管理制度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税务机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其他依法接收、管理罚没物资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罚没物资指的是因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被没收或没收处理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财物、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各类物资。
第四条罚没物资管理应坚持合法、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处理,确保罚没物资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罚没物资管理的程序第五条受理罚没物资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应当在接收罚没物资后,制作清单并进行登记备案,确保罚没物资的数量、品种和价值得到准确记录。
第七条对于罚没物资的鉴定和评估,应当及时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罚没物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起罚没案件的相关资料进行详细记录和整理,以备查阅和管理。
第九条对于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处置的公正合法。
第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定期对罚没物资进行清点和盘点,确保罚没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罚没物资的利用和效益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罚没物资的实际情况和影响程度,制定合理的利用计划和方案,以实现罚没物资的最大价值。
第十二条对于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优先考虑用于公益事业、社会福利和教育事业等有益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用途。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可以将罚没物资进行转让、出租、拍卖等形式的处置,但应当依法进行,并确保处置的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对于暂时无法处理或无法利用的罚没物资,应当妥善保管并制定合理的管理方案,以防止损坏或遗失。
第十五条对于罚没物资的处置所得收入,应当专项用于相关领域的发展和改善,并如实在行政机关的决算报告中予以披露。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溆浦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含无主财物,以下统称罚没物资)的处置行为,严格处置操作程序,根据《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专人负责管理罚没物资,设立罚没物资进出仓登记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对贵重和量多的物品还应拍照或录像存档第三条建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专用场所,并有必要的安全、通风和防潮设施。
第四条罚没物资处罚决定的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满,当事人无异议,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应在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管理软件中按要求、分批次录入相关信息。
第五条罚没物资处罚决定的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满,当事人无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提出本单位处置建议,并附该批物资的没收和追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文书、材料,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申请处置。
第六条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实行书面申报。
第七条根据罚没物资的不同性质,罚没物资可分别采取移交、销毁、拍卖、定向收购、调拨和议价变卖等方法处置。
第八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三)失去使用价值和回收再利用价值的。
(四)假冒伪劣的物品、医疗器械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销毁的。
销毁时应做好现场监督和执行记录,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并拍照或录像。
《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经有关机关和人员盖章签名后,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和行政执法机关各留一份存档。
第九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拍卖。
(一)金银首饰、工艺品等贵重物品。
(二)不动产。
(三)经专业机构鉴定,可拆件使用或由特定机关回收再利用的。
(四)其他有相当价值可以拍卖的物品。
第十条罚没物资其他形式的变现收入,由我局与买受人结算。
对买受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变现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制度1. 前言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是指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所得的物品,经过查封、扣押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工商所进行暂扣、罚没等行政处罚。
为规范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确保重要物资的妥善保管和管理,工商所制定了本管理制度,以便管理人员能更好地执行工作。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商所对从事违法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暂扣或罚没的物资的收购、保管、使用、消耗、管理等工作,适用于全部工商所。
3. 主要内容3.1 收购管理1.收购原则工商所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厂家采购、以旧换新等方式,采购质量好、价格适中,符合国家质量检验合格标准的物资。
确保收购的物资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保证物质的品质和使用效果。
2.收购管理工商所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收购计划,审定收购预算。
收到拨款或其它经费时,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准确及时进行采购。
采购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必须有相应的采购单据、购销合同和票据。
3.入库管理收购物资送达工商所后,须由保管负责人进行验收,对验收的物资,应与进货单、销货单、质量检测报告等单据核对一致,验收合格后,应上帐册,将物资存放在指定地点,保管负责人应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包装、贴标志、存储、防护等工作。
3.2 保管管理1.保管原则工商所应当严格遵守物资保管制度,做到管理精细化,确保物资的安全、完好、环境适宜,并要按标准对工商所暂扣罚没物品进行分类、标识,防止混存、混用。
2.物资登记工商所应制定完善的物资登记制度,要求保管人员从收购之日起对进货、发放、退库及剩余物资进行登记,建立物资明细卡片。
资料登记的详细程度,应根据物品规格、特性确定。
3.保管要求工商所应按照要求坚持定点保管,加强监督管理,在制定保管规程的同时,也要注意保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管理和制度执行力度。
要建立完善的物资管理制度,做到物资领用、借用、退还等各方面的工作在制度规定下进行。
3.3 使用管理1.使用要求工商所应根据暂扣罚没物资的不同性质和用途,合理控制物资使用数量,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使用效果,并加强物资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确保处置物资时具有保值、增值功能。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规范罚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物品的管理。
三、职责分工1、执法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的收缴、登记和移交工作。
2、保管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的保管、出入库管理和处置工作。
3、财务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的财务核算和监督工作。
4、法制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罚没物品的收缴1、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收缴,并开具《罚没物品清单》。
2、《罚没物品清单》应当详细记录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3、执法人员应当在收缴罚没物品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五、罚没物品的登记1、执法部门应当在收缴罚没物品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品清单》及相关执法文书移交保管部门。
2、保管部门应当对移交的罚没物品进行核对和登记,建立罚没物品台账,详细记录罚没物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信息。
六、罚没物品的保管1、保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罚没物品保管仓库,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和设备,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2、罚没物品应当分类存放,按照不同的性质、规格、保质期等进行分区管理。
3、保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罚没物品进行盘点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罚没物品的处置1、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2、对依法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由保管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经法制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保管部门组织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3、对依法可以拍卖、变卖的罚没物品,由保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法制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或者变卖机构进行处置。
4、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八、罚没物品的财务核算1、财务部门应当对罚没物品的收缴、保管和处置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账目。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是指对被判处罚没的财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罚没物品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的收集、保管、管理和处置工作。
2. 收集和保管:罚没物品应及时收集,并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性。
根据物品的性质,可以采取封存、保管或其他方式进行保管。
3. 鉴定和评估:对罚没物品进行鉴定和评估,确定物品的真实价值,以便后续的处置工作。
4. 处置方式:罚没物品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捐赠或自用等方式进行处置。
根据物品的性质、市场情况和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处置方式,并确保处置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5. 纪律监督:建立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的纪律监督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合法性。
对于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管理人员,应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 财务监管:建立罚没物品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罚没物品的资金使用合规、透明和受到有效监督。
对罚没物品的财务收支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报告,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保障罚没物品的安全、合法和有效利用,提高执法效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需要严密监管,防止管理不善或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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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物资库房管理制度范文

罚没物资库房管理制度范文罚没物资库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罚没物资库房管理工作,依法维护罚没物资的安全和完整,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依法充公、没收、追缴的财物库房管理。
第二章库房管理第一节罚没物资库房的设置第二条各级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划区域内设立合理的罚没物资库房。
第三条罚没物资库房应当保证安全使用、便于查验、物资分类存放等原则,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节罚没物资库房的管理人员第四条罚没物资库房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知识,并接受相应的岗前培训。
第五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保证罚没物资的安全、保密和完整。
第六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物资分类、存储、管理和调拨等相关要求,定期检查库房内物资的存贮情况,并及时上报库存情况。
第三节罚没物资库房的进出管理第七条罚没物资库房的进出应当遵循严格管理、严格登记、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八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库房门窗、门锁、防盗设备等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并定期清点库房内物资的数量和品种。
第九条进出库房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进出库登记表,由库房管理人员审核确认后才能进出库房。
第四节罚没物资库房的物资管理第十条罚没物资库房应当根据物资的特性和用途,进行分类存放,并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清点、检查物资数量和品种,确保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物资的调拨、借用、报废等手续,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节罚没物资库房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罚没物资库房应当配备专人值班,确保库房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库房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应当加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库房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做到监控全程、录像全过程,并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节罚没物资库房的清点和鉴定第十六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库房内的物资进行清点,确保库存情况的真实可靠。
罚没物资怎么管理制度

罚没物资怎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罚没物资管理工作,保障罚没物资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1. 罚没物资管理委员会市级人民法院设立罚没物资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指导和监督全市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2. 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市级人民法院设立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包括罚没物资的收集、统计、保管、处置等工作。
3. 各级法院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组,负责本院内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四、罚没物资的收集和统计1. 罚没物资的来源范围包括: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等。
2. 收集罚没物资的程序:(1)依法制定罚没决定书(2)对涉案罚没物资依法进行查封、扣押、保全等措施(3)及时将罚没物资收集到专门仓库进行统一管理3. 罚没物资的统计:(1)对罚没物资进行清点、登记、编档(2)建立罚没物资台账,确保罚没物资的详细信息被记录五、罚没物资的保管1. 保管条件:(1)罚没物资必须存放在安全、密闭、防火、防盗的专用仓库内(2)仓库内必须具备防潮、防腐、防鼠等设施2. 保管措施:(1)采用科学的保管管理手段,确保罚没物资不受损坏(2)定期进行保管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3. 保管记录:(1)建立罚没物资保管日志(2)对罚没物资的进出、移动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六、罚没物资的处置1. 处置程序:(1)依法制定罚没物资处置方案(2)经过合法程序,对罚没物资进行拍卖、回购、捐赠等处置2. 处置监督:(1)罚没物资处置必须要经过专门的审批程序(2)对罚没物资处置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公正、透明3. 处置利用:(1)对处置所得的款项必须严格进行登记、记录(2)处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公益事业七、监督检查1. 罚没物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2.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组负责对本院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3. 监督机构可对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八、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规范我卫生监督小组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确定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三、执法人员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
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四、罚没物品清单应当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及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分别签字或者盖章。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五、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罚没物品没收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稽查科,稽查科对合法性____无误后,案件承办人员交给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应当在罚没物品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罚没物品和罚没物品清单记录不一致的,保管人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才能接收。
六、保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
七、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经卫生局审核同意后统一进行处理。
八、经卫生局审核同意处理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罚没物品清单归档备查。
九、罚没物品的处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做必要的技术处理。
十、对不宜做技术处理和拍卖的罚没物品应当按规定监督销毁。
十一、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要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执行人等。
需拍照、摄像的,还应拍照、摄像存档。
十二、经检验或者鉴定,符合拍卖要求的罚没物品,按照《____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十三、罚没物品的拍卖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十四、采取做必要的技术处理等其它方式处理罚没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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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物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罚没物资的管理与处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罚没物资的管理与处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罚没物资的管理与处置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物资验收、保管、交接、对账和报告制度。
第四条各分局、执法大队和机关大院应当设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物资专管人员,建立《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物品管理台帐》,对接管的物资实行统一保管。
台帐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放。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损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擅自变价处理、自行拍卖罚没物资。
第六条对依法罚没的物资,办案部门应当在罚没决定执行当日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场所、设施、财务股)清单》办理物资入库手续。
经核对无误后登记《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物品管理台帐》,物资专管人员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字,并将物资验收入库。
第七条在处罚决定执行三个月之后,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罚没物资,办案部门应及时会同财务股、法制机构提出罚没物资处置意见,报分管案件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处理。
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罚没物资,应按照终局裁定或判决执行。
第八条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资,办案部门凭《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涉案(场所、设施、财务股)清单》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在财务股或办案机关负责人的监督下,经核对无误后登记《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物品管理台帐》,办案人员与物资专管人员共同签字后归档备查。
第九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案件负责人批准,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一)易腐烂、变质的或临近保质期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条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罚没物资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拍卖、捐赠、销毁或者做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经检验或者鉴定,罚没物资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
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三)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经计量检定合格或经测试,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二条对依法予以没收的有使用价值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资,应将侵权商标标识与物资分离后方可委托拍卖。
第十三条拍卖物资应由财务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组织实施。
拍卖企业的确定由财务股、办公室共同提出建议后,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
第十四条对拟拍卖的物资,财务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十五条财务股统一办理与罚没物资处理有关的所有资金往来。
罚没物资的变价款,由财务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十六条无使用价值且不宜进行其他处置,但经回收处理可进行再利用的罚没物资,可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由办公室按照比较择优的原则自行选定。
交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处理的完整物品,应有防止重新流向市场的措施。
第十七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五)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六)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
标志和包装物的;
(七)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
(八)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的;
(九)属于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十)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
第十八条销毁罚没物资的,经分管案件负责人批准,由办案单位和财务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集中组织实施,制作销毁记录,并拍照、摄像存档。
销毁物资时,应提倡或采用环保清洁方式。
办公室派员现场监督,并在有关销毁记录上签字见证。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处理部门进行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罚没的有毒、有害、危险品;
(三)用其他方式处置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或环境污染的;
(四)其他应交由专业部门处理的物品。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罚没物资应予返还的,按照出库的相关规定办理;毁损或灭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原物已经拍卖或处理的,应退还拍卖、处理款;拍卖、处理价款已经上缴财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罚没物资处理完毕,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将罚没物资处理的相关单据、合同、凭证、记录等立卷,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二十二条办案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罚没物资损毁、变质或灭失的;
(二)侵占、挪用、调换、私存、私分罚没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资的;
(三)擅自处理罚没物资的。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