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模版(4篇)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模版(4篇)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保证罚没物品的安全、合理利用和公正分配。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全国范围内对违法犯罪所得的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基本原则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罚没物品的浪费和滥用。

第二章罚没物品管理机构第四条法院和行政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是罚没物品的管理主体,负责罚没物品的接收、分类、登记、存储、鉴定、评估和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随案移交机构审查起诉机关应在移送法院时,将罚没物品随案一同移交,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罚没物品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罚没物品管理部门法院和行政机关应设立罚没物品管理部门,负责罚没物品日常管理工作。

该部门人员要经过岗前培训,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三章罚没物品的接收和登记第七条接收程序法院和行政机关应根据移送的罚没物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接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第八条接收内容接收罚没物品时,应对物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状况、来源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好相应的鉴定工作。

第九条登记手续接收时,应填写罚没物品接收登记表,由接收人员和移交人员签字确认后,保存备案。

第四章罚没物品的分类和存储第十条分类原则根据罚没物品的性质、用途等特点,将其分为金银珠宝、艺术品、土地房产、机动车辆、电子设备、农产品、其他物品等类别。

第十一条存储条件罚没物品应妥善保管,确保物品的安全和完整性。

根据物品的不同特点,提供相应的存储条件,避免出现破损、丢失等问题。

第十二条存储设施法院和行政机关应配备相应的存储设施,如保险柜、仓库等,以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存储。

第五章罚没物品的鉴定和评估第十三条鉴定程序对罚没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财物罚没管理制度相关制度

财物罚没管理制度相关制度

财物罚没管理制度相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物罚没管理工作,加强对财物罚没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法定职责、公共管理职责中进行执法检查、处置、审批、监督和管理等涉及财物罚没的活动。

第三条财物罚没是指违法犯罪人员的违法犯罪所得、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及其产生的收益等,依法予以没收、罚没或变卖。

第四条财物罚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公平公正、适用便利、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财物罚没管理应当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做到合法合规、科学有效、规范有序。

第六条财物罚没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财物罚没使用、处置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障财物罚没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财物罚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依法保障违法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规范执法、公开公正、文明从容。

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财物罚没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宣传,增强依法办事、勤勉履职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二章罚没决定程序第九条财物罚没的决定程序包括违法犯罪的查处、财物罚没的鉴定和数额的确定,涉及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参与。

第十条财物罚没的查处程序应当经过认真调查和审议,查清违法犯罪事实,明确财物罚没的违法性和性质,确保罚没处分依据确凿。

第十一条财物罚没的鉴定程序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财产鉴定,对财物罚没的真实性、数量、价值等进行鉴定,依法提供相关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财物罚没的数额确定程序应当由依法行使职权的机关或人员确定罚没数额,依法制发罚没决定书。

第十三条依法对违法犯罪的查处、财物罚没的鉴定和数额的确定,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确保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第三章罚没财物的保存和管理第十四条罚没财物的保存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和规章,对罚没财物进行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规范罚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物品的管理。

三、职责分工1、执法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的收缴、登记和移交工作。

2、保管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的保管、出入库管理和处置工作。

3、财务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的财务核算和监督工作。

4、法制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罚没物品的收缴1、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收缴,并开具《罚没物品清单》。

2、《罚没物品清单》应当详细记录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3、执法人员应当在收缴罚没物品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五、罚没物品的登记1、执法部门应当在收缴罚没物品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品清单》及相关执法文书移交保管部门。

2、保管部门应当对移交的罚没物品进行核对和登记,建立罚没物品台账,详细记录罚没物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信息。

六、罚没物品的保管1、保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罚没物品保管仓库,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和设备,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2、罚没物品应当分类存放,按照不同的性质、规格、保质期等进行分区管理。

3、保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罚没物品进行盘点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罚没物品的处置1、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2、对依法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由保管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经法制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保管部门组织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3、对依法可以拍卖、变卖的罚没物品,由保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法制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或者变卖机构进行处置。

4、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八、罚没物品的财务核算1、财务部门应当对罚没物品的收缴、保管和处置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账目。

罚没物资怎么管理制度

罚没物资怎么管理制度

罚没物资怎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罚没物资管理工作,保障罚没物资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1. 罚没物资管理委员会市级人民法院设立罚没物资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指导和监督全市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2. 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市级人民法院设立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包括罚没物资的收集、统计、保管、处置等工作。

3. 各级法院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组,负责本院内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四、罚没物资的收集和统计1. 罚没物资的来源范围包括: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等。

2. 收集罚没物资的程序:(1)依法制定罚没决定书(2)对涉案罚没物资依法进行查封、扣押、保全等措施(3)及时将罚没物资收集到专门仓库进行统一管理3. 罚没物资的统计:(1)对罚没物资进行清点、登记、编档(2)建立罚没物资台账,确保罚没物资的详细信息被记录五、罚没物资的保管1. 保管条件:(1)罚没物资必须存放在安全、密闭、防火、防盗的专用仓库内(2)仓库内必须具备防潮、防腐、防鼠等设施2. 保管措施:(1)采用科学的保管管理手段,确保罚没物资不受损坏(2)定期进行保管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3. 保管记录:(1)建立罚没物资保管日志(2)对罚没物资的进出、移动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六、罚没物资的处置1. 处置程序:(1)依法制定罚没物资处置方案(2)经过合法程序,对罚没物资进行拍卖、回购、捐赠等处置2. 处置监督:(1)罚没物资处置必须要经过专门的审批程序(2)对罚没物资处置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公正、透明3. 处置利用:(1)对处置所得的款项必须严格进行登记、记录(2)处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公益事业七、监督检查1. 罚没物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2.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组负责对本院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3. 监督机构可对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八、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暂扣物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罚没、暂扣物品,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卫生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收、收缴和暂扣的非法物品。

第三条罚没物品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和擅自处理。

第四条在执行罚没、暂扣物品处罚时,执行科室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暂扣物资专用凭证。

第五条对确有价值且可变现的罚没物资要统一上交市财政拍卖,对不宜拍卖的专项物资,由分管该执行科室的所领导与该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所长与综合科人员共同提出估价意见,报所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变现,变现时必须开具“罚没物资变价专用凭证”。

变现款项由所财务统一上缴国库。

第六条对没有价值的、假冒伪劣的罚没物品,作销毁处理,销毁时要附有销毁人员二人以上签名及销毁物资清单确认,由执行科室报所领导认可,并报稽查科备案。

第七条在执行暂扣物品时,要出具卫生部统一使用的执法文书“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证据登记处理决定书”。

第八条各科室对本规定中提及的罚没、暂扣票据使用要切实负起责任,领用手续齐全,票据不得遗失。

对因工作责任性原因造成票据遗失的要追究科室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依法收缴的非法物品综合科要进行详细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法制稽查科对罚没物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罚没物品入库由案件承办人员及保管人按照《罚没物品清单》核对物品名称、型号、数量,并同时在交接单上签字,由保管人登记、入帐。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对违法犯罪行为所得到的罚没财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一套规范和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罚没财物的安全、效益和合法性。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罚没财物的接收和登记:对被罚没的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和保存,确保财物的完整和真实性。

2. 罚没财物的保管和管理:建立专门的罚没财物管理机构或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规定,负责罚没财物的保管和管理。

3. 罚没财物的处置:根据法律程序对罚没财物进行评估和鉴定,确定其价值和用途,然后进行合法的处置,如拍卖、变卖、捐赠等。

4. 罚没财物的使用:对特定类型的罚没财物,如毒品、赃款等,可以由政府机关依法进行使用、监管或销毁。

5. 罚没财物的监督和审计:建立对罚没物品进行监督和审计的制度,防止财物流失、挪用和滥用。

6. 罚没财物的追缴和返还:对于被判决违法的人,可以通过追缴罚没财物的方式进行惩罚,并将返还给受害人或依法处理。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利益的重要举措。

它对于加强政府的管理和监督能力,提高罚款追缴和罚没财物处置的效率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 1 页共 1 页。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3篇)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3篇)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

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化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____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

走私案件,由海关(未设海关的地方为税务机关,下同)处理。

其罚没收入,百分之五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上缴地方财政。

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其它案件的罚没收入,按照查获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仍按照____、____中发(1981)____件的规定办理。

即:“未设海关地区查获的走私案件和走私物品,可由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按照海关法规处理。

这是一项临时性措施,不改变各有关部门的原有分工。

”第四条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

海关的办案费用,由中央财政核拨;其它机关的办案费用,按照上缴罚没收入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核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经管的罚没收入中坐支截留。

第二章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第五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其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分别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上缴财政。

构成刑事犯罪的,其扣留的财物,应于封存,并开列清单随案移送政法机关审理。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模版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模版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罚没物品的管理,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有效利用和合法处置,建立健全罚没物品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罚没物品的范围和分类第二条罚没物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司法机关的决定,由相关机关依法对违法犯罪人员所剥夺、没收或收缴的财物。

第三条罚没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违法犯罪所获得的财物;(二)违法犯罪使用的工具、设备、器材等;(三)违法犯罪所生产、贩卖、运输、储存的违禁物品;(四)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财物。

第三章罚没物品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根据法律规定,由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成立或委托管理罚没物品的机构,负责罚没物品的接收、保存、利用和处置事宜。

第五条罚没物品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依法接收和登记罚没物品;(二)建立罚没物品的档案和信息系统,确保罚没物品的处置程序的可追溯性和透明性;(三)制定罚没物品的分类、鉴定和清点标准,确保罚没物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四)制定罚没物品的安全保管制度,确保罚没物品不受损失或滥用;(五)制定罚没物品的处置办法,确保罚没物品的有效利用和合法处置;(六)定期开展罚没物品的盘点、清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罚没物品的完好性和准确性;(七)根据需要组织罚没物品的展览和拍卖等宣传和变现活动;(八)依法办理罚没物品的交接、移交和调配事项;(九)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处理和反馈相关问题。

第四章罚没物品的接收和登记第六条对于接收的罚没物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登记:(一)对物品进行清点、质量鉴定和描述,制作物品清单;(二)对物品进行照相和标记,确保物品的可辨识和真实性;(三)制作相应文件,包括接收通知书、接收凭证等;(四)对接收的物品进行登记,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来源等信息。

第七条对于被接收的罚没物品,应当及时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罚没物品的安全保管第八条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品的安全保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立罚没物品的安全保管区域,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监控系统;(二)明确罚没物品的保管责任人,落实日常值班和巡检制度;(三)制定罚没物品的进出登记制度,规范罚没物品的调配和使用;(四)对敏感、易损、易失、易变的罚没物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确保其安全和稳定;(五)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工作,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和无损;(六)对罚没物品进行定期整理、检查和保养,确保其完好和有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1、为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依法作出的罚款、依法收缴的物资。

3、罚没财物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二、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
4、对依法罚没物资实行收缴与保管分离制度。

罚没物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前,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短缺或者变质。

5、对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逐一注明品名、数量、规格等,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贵重物品还应当作特征说明并附照片。

6、对鲜活商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执法人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7、对罚没物资的变价处理,按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8、因作出罚没物资的处罚决定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无法返还的,按价赔偿。

9、严禁侵占、调换、私分罚没物资。

三、罚没收入的管理
10、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会计室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好定期对帐、催缴和清算工作,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11、除依法可以当场收取的罚款外,罚没收入按照罚款决定与缴款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代缴。

12、罚没财物变价款、兑付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

13、随案移交作为证据的赃款赃物的变价款,由最后审结的执法机关按规定上缴国库。

四、责任监督
14、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的日常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及时受理检举或者投诉事项。

15、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造成罚没物资严重毁损、短缺、变质或者罚没收入严重流失的;(2)不按规定处理罚没物资的;
(3)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罚没收入的;
(4)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时不按规定使用罚没票据的;
(5)侵占或者擅自低价购买、私分罚没物资的;
(6)其他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附则
16、无主财物和充抵罚款的物资的管理,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7、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18、本制度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