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的建议
罚没品仓库管理制度

罚没品仓库管理制度一、背景为加强对私运犯罪和经济犯罪所得的罚没品进行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订立本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罚没品仓库管理,确保罚没品的安全及合法使用,防止挥霍和损失,提高国家和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所属罚没品仓库的管理工作。
四、管理职责4.1 罚没品仓库管理员罚没品仓库管理员是罚没品仓库的重要管理者,应当负责以下职责:1.负惩罚没品仓库管理的日常工作,订立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2.负惩罚没品的入库、出库、移库、清点、盘点、处置等工作,并进行记录和报告;3.负惩罚没品的保管和维护,保证罚没品不被损坏、丢失或盗窃;4.负惩罚没品的合法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及报告。
4.2 罚没品仓库保管员罚没品仓库保管员重要负责仓库进出口物品的安全保管和维护工作。
他们的重要职责包括:1.负责保管每件罚没品,确保罚没品的安全和防止损坏;2.负责每件罚没品的保管记录,确保每件物品能够精准查找;3.对罚没品仓库进行保安巡察,确保仓库的安全;4.负责处理仓库内的一些辅佑襄助性工作。
4.3 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包括上级政府部门、审计、司法和其他有关部门。
其职责重要是对罚没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引导和支持罚没品仓库进行管理工作。
五、罚没品管理流程5.1 入库管理入库是指将罚没品从运输工具(如车辆、船舶、火车等)中卸到各个罚没品仓库的管理工作,入库管理的流程如下:1.接收罚没品罚没品到达罚没品仓库或指定点后,由接收人员进行接收并查验。
接收人员须依照有关规定,对罚没品的数量、质量及附带物品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后签收。
2.质量检验罚没品接收后,需要进行质量检验,重要包括外观质量、数量、规格、包装、标志和附带物品等方面的检验。
3.录入仓库信息罚没品接收后,需要职工在入库管理系统中对仓库信息进行录入。
5.2 出库管理出库是指将罚没品从罚没品仓库中出库的工作,出库管理的流程如下:1.申请出库使用罚没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出库单》或《申请单》,并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5•【字号】川委办[2000]88号•【施行日期】200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川委办〔2000〕88号)为切实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物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川委办〔1998〕59号),各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没物资归口财政部门管理。
按照省财政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的批复》(川编发〔1999〕16号)精神,省财政厅已于1999年5月正式组建罚没物资中心,负责省级公、检、法、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执法部门收缴的赃物和其他罚没物资的接收、入库、保管、出库和委托拍卖工作。
二、罚没物资实行统一管理的程序(一)罚没物资及赃物的界定。
纳入财政统管的罚没物资为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收缴、没收的各类物资;纳入财政管理范围的赃物为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收缴的除退还受害人以外的无主财物。
(二)罚没物资及赃物的收缴范围。
自发文之日起,除海关缉私罚没物资、法院查封扣押债物资、税务部门收缴的抵税物资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各执法部门依法收缴当事人的物资及赃物,均应纳入同级财政(省级为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下同)实行统一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地税局等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由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直接管理。
罚没仓库管理制度

罚没仓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罚没仓库的管理,保障罚没物品的安全和完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罚没仓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财物依法进行罚没的仓库。
第三条罚没仓库的管理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保证罚没物品的安全。
确保罚没物品能够依法妥善处置,充分保护罚没物品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罚没仓库的管理要求:不得私自调动、挪用、转让、截留罚没物品;不得私自改变、损毁、挪用罚没物品,确保罚没仓库内的物品不受损失。
第五条罚没仓库对外开放的要求:对外接待必须有司法机关的人员配合,接待记录必须立案存档;对外接待过程中不得私自开放、提供罚没物品;对外接待过程中不得私自接受、变相收受他人礼物财物。
第二章罚没仓库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罚没仓库应设立在安全、便捷、保密的地点,设施完备,符合消防和安全规定。
第七条罚没仓库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档案资料,记录罚没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领取、存放、处置等情况。
第八条罚没仓库应当有完备的存储设施和严格的存储管理,保障罚没物品的安全,按照物品种类、大小、用途进行分类存放。
第九条罚没仓库应当制定疏散、防火、防盗等紧急预案,建立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罚没物品不受损失。
第十条罚没仓库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维护,及时排除隐患,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
第三章罚没物品管理第十一条罚没仓库应当建立罚没物品的台账,详细记录每一批罚没物品的情况,包括来源、数量、名称、规格、存放位置等。
第十二条罚没物品接收时,应当对其进行验收,确保罚没物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好记录工作。
第十三条罚没物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数量、价值等进行合理的分类存放,并对其进行定期清点。
第十四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依法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做好相应的说明记录。
第十五条罚没物品在领取、移动、处置等过程中,应当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罚没物品的赠送、转让等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规范我卫生监督小组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确定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三、执法人员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
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四、罚没物品清单应当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及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分别签字或者盖章。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五、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罚没物品没收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稽查科,稽查科对合法性____无误后,案件承办人员交给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应当在罚没物品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罚没物品和罚没物品清单记录不一致的,保管人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才能接收。
六、保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
七、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经卫生局审核同意后统一进行处理。
八、经卫生局审核同意处理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罚没物品清单归档备查。
九、罚没物品的处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做必要的技术处理。
十、对不宜做技术处理和拍卖的罚没物品应当按规定监督销毁。
十一、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要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执行人等。
需拍照、摄像的,还应拍照、摄像存档。
十二、经检验或者鉴定,符合拍卖要求的罚没物品,按照《____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十三、罚没物品的拍卖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十四、采取做必要的技术处理等其它方式处理罚没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
罚没公物仓管理制度

罚没公物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公物的管理,充分发挥罚没公物的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罚没公物是指依法没收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沦为国家所有的物品,包括因违法所得的财产、犯罪所得的财产、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赃物和其他违法所得的物品。
第三条罚没公物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合理高效、严格规范。
第四条罚没公物管理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管理、综合利用。
第五条罚没公物仓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内各级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罚没公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罚没公物的管理机构第六条罚没公物的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负责罚没公物收缴、登记、保存、处置、综合利用、清偿和监督检查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罚没公物管理机构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组成,并依托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罚没公物的收缴与登记第八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罚没财物,应当及时收缴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九条罚没公物的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罚没公物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特征、价值、来源、保存地点、保存期限等。
第十条罚没公物的登记记录应当完备、真实、准确,不得有遗漏和虚假。
第四章罚没公物的保存和处置第十一条罚没公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存和保护。
第十二条罚没公物的保存应当尽可能保持其原貌和完好,不得擅自转移、处置或者挪用。
第十三条罚没公物的处置应当依法程序进行,采取公开、透明、竞争性的方式,确保罚没公物得到合理利用和最大化的社会效益。
第五章罚没公物的综合利用与清偿第十四条鉴于罚没公物的种类繁多,适宜的使用和处置方法也各不相同,罚没公物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综合利用的方式,把罚没公物转化成有益社会的资源。
第十五条罚没公物的综合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公益事业、社会事业、扶贫济困、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领域。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2篇)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基本原则:1.为有效地管理、妥善处置罚没物品,保障罚没物品的安全、完整和合法性。
2.依法严格执行罚没物品的登记、评估、使用、处置,保障罚没物品的公平、公正性。
3.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科学、规范化。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对经法院、执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进行的罚没物品进行管理、评估、使用、处置的情况。
三、管理机构:由国家相关部门设立统一的罚没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罚没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该机构包括:罚没物品管理部门、评估专家组、处置委员会等。
四、具体管理要求:1.登记:(1)对每一项罚没物品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名称、数量、规格、产地、来源、出处、保存地点等信息的记录。
(2)登记时要有现场登记人员和见证人员,并进行拍照、录像等形式的备案。
(3)对罚没物品进行分类登记和编号,便于管理和查找。
2.评估:(1)罚没物品的评估由专业的评估专家组组成,依据市场价格、使用年限、功能等因素进行评估。
(2)评估结果应该真实、客观、准确,并根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
3.使用:(1)一些适合使用的罚没物品,可以被有关机构或部门用于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等领域。
(2)使用罚没物品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4.处置:(1)对不适合使用的罚没物品,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合理的处置,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捐赠等方式进行。
(2)处置罚没物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处置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监督与整改:设立相关监督机构,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存在管理缺失的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六、其他:1.制定罚没物品使用和处置的具体细则,明确各种情况下的操作步骤和管理要求。
2.加强罚没物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的保护。
3.加强对罚没物品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于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的了解和认可。
浅谈当前罚没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罚没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罚没物资是国家司法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取得的罚没财物,以及依法追缴的赃物和依法认定的无主物资的总称。
随着行政执法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罚没物资逐渐增多,小到城管罚没的摊贩瓜果、大到交通部门罚没的车辆等。
依法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有利于堵塞漏洞,促进执法单位依法行政;有利于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部门预算;有利于抑制单位“小金库”问题的发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对罚没物资的管理也面临新的变化,如何进一步提升罚没物资管理水平,提高罚没物资处置收益,是当前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一、罚没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罚没物资监管机制不健全,管理权限混乱、没收与处置权不分。
一是多头管理,目前罚没物资管理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基本上是各执法单位各自为政,处于“谁执法、谁处理”的管理模式。
二是条块分割,部分执法部门为垂直单位,在罚没物资管理中,实行条块管理模式,自行管理和处置本部门的罚没物资。
(二)罚没物资处置不规范。
对于依法扣留的罚没物资,哪些应销毁,哪些该变价收购、拍卖,标准不明、界限不清,操作起来随意性大,有的甚至一毁了之;有的执法部门对依法查扣的赃物,本部门能够使用的就不作任何上报,以工作需要为名,擅自长期占用,直到临近报废才上报处理;有的将罚没物资直接交由交易市场变卖,不签订委托协议,不进行价格鉴定,不发布拍卖公告,随意作价处理,变价收入甚至不缴入财政;处置渠道单一,特别是侵权衣物、三无食品,大部分只能进行焚毁、拆解,物资浪费比较严重。
(三)罚没物资移交保管不完善。
一是移交手续不全。
由于没有完善健全的罚没物资移交制度,没有统一规范的移交工作流程,一件案件结束后,那些物资应该移交,什么时候移交,没有明确规定规定,相关部门之间难于协调配合,造成罚没单位想交就交,想留就留,缺乏完善制度的约束性。
罚没地上物方案

罚没地上物方案1. 引言罚没地上物是指在司法活动或执法过程中,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中涉及到的财产进行没收或罚没后,所得的财物。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罚没地上物,建立一套完善的罚没地上物管理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罚没地上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方法,包括管理机构设置、流程规范、资金使用、公开透明等重要方面。
2. 罚没地上物管理机构为了保证罚没地上物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该机构应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具有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以下是管理机构的设置建议:2.1 主要职责•罚没地上物的登记和清查;•罚没地上物的评估和鉴定;•罚没地上物的保管和销毁;•罚没地上物的处置和使用;•监督和检查罚没地上物管理工作。
2.2 组织架构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应该清晰明确,包括以下岗位:•机构负责人:负责整个管理机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登记清查人员:负责罚没地上物的登记和清查工作;•评估鉴定人员:负责对罚没地上物进行评估和鉴定,确保公正和准确;•保管销毁人员:负责罚没地上物的保管和销毁工作;•处置使用人员:负责罚没地上物的处置和使用,包括拍卖和捐赠等方式;•监督检查人员:负责对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罚没地上物管理流程为了规范罚没地上物的管理工作,制定明确的管理流程非常重要。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罚没地上物管理流程示意图:graph TDA[登记清查] --> B[评估鉴定]B --> C[保管销毁]C --> D[处置使用]3.1 登记清查在罚没地上物进入管理机构之前,应进行登记和清查。
登记清查工作的目的是确保所有罚没地上物的数量和质量都得到准确记录。
3.2 评估鉴定登记清查完成后,应对罚没地上物进行评估和鉴定。
评估鉴定工作的目的是确定罚没地上物的价值和用途,为后续的保管销毁和处置使用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3.3 保管销毁评估鉴定完成后,对罚没地上物进行保管和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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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的建议我们几乎每天都可以看到这样的新闻,工商管理、公安、卫生、质监等部门将收缴的非法物品,浇上汽油在公共场合付之一炬,看着这些非法物品化为滚滚浓烟,人民群众拍手称快,领导干部的脸上也露出了胜利的微笑。
不可否认,对于这种曾经给违法经营者带来超额利润,给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危害的非法物品进行公开销毁的政治导向和象征意义。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承认在环保理念逐渐成为全人类的时尚的今天,这一把火所带来的负面暗示意义,更不能不承认在还有上千万的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农民的过度里,这一把火给他们所带来的精神摧残。
事实上,对罚没物品处置的政治化的任性和无法可依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乃至于危害远不止这些。
因此,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不管食对于国家今后的立法,还是环保意识的张扬,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罚没物品管理的现状和问题(一)罚没物品管理立法滞后尽管早在1986年财政局还制定了《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管理办法》,对公安机关、税务机关、人民法院、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没收的物品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该办法的立法层次较低,内容过于简单,缺乏统一管理机构,制度设计不科学,立法理念落后,致使该办法不能完全落实和实施,且至今20余年,已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执法实践的需要。
1996年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对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应当遵循的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因而没收决定的实施往往比较严谨。
但关于罚没物品的处置仅有该法第五十三条有所规定,给出了销毁、拍卖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三种方法,由于过于简单、原则化而不具有操作性。
(二)没收与处置权不分执法实践中遵循着“谁没收,谁处理”的原则,即由作出没收物品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或者部门来处理所没收的物品。
这种没收和处理部分的现状又产生了一系列的弊端和问题:第一,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许多部门对没收的物品随意处理,丢弃甚至损毁,造成本应上交国库成为国有财产的没收物品实质上被损坏和流失。
如2000年8月,某海关查扣纸制纸盒1600箱,纸杯40箱,白卡纸2吨,存放至2003年3月仍未处置,存放时间长达近3年。
由于仓储条件简陋,通风、防潮条件差,产品过期、过时、货物已基本没有使用价值。
第二,一些部门对没收物品保管不善,没有严格的没收物品登记制度、移交制度,使大量的没收物品被人私拿乱用,甚至通过非法途径返回违法经营者手中。
第三,为了减少没收物品处理潜在的人力、物力、财力麻烦,对该没收的物品不没收,形成重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轻没收非法物品的局面,给违法行为留下死灰复燃的物质条件。
第四,为了强化对没收物品的处置权甚至增加部门利益,变相没收或对不该没收的物品予以没收,损害相对人利益。
第五,没收物品处理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分散保管、储存、检测、处理导致整体成本加大,效率低下。
(三)罚没物品处置方法的缺陷多数行政机关对没收物品采取最多的处理方法是销毁,销毁是指行政机关对禁止生产经营的物品采取火烧、掩埋、蹍压及其他方式改变该物品的外观、形状、性状和原有用途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大宗非法物品集中销毁可杜绝其再流入社会、树立行政机关形象、震慑违法分子。
但销毁的缺陷也显而易见:第一,销毁是不可逆过程,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没收物品应予销毁处理的,对这些物品进行销毁具有无法可依的风险;第二,部分罚没物品只是被违法经营者不恰当的使用,物品本身的质量属于合格,被没收后仍存在使用价值,不加区分予以销毁是对有限资源的浪费;第三,大量简单的销毁方式产生的废水、废气、废物处理不当将对环境保护造成一定的损害;第四,销毁处理过程也要消耗一定的物质资源和代价。
此外,对质量合格的罚没物品拍卖或者捐赠还没有广泛采用,即使已进行的拍卖或捐赠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要确认没收物品质量的调查和检测费用不菲,这笔费用如何支出,没有明文规定,得不到相应的保障;第二,对一些特殊的罚没物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如何拍卖或捐赠缺少操作细则;第三,罚没物品自没收至拍卖或者捐赠程序结束有一段较长的时间,确保罚没物品再这段时间累的质量有难度;第四,没收物品被拍卖或者捐赠后出现的问题应追究何人责任未予明确,使行政机关成为责任主体,从而阻碍了行政机关采取该处理方法。
如上海某药厂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某胶囊的药品批准文号。
为降低生产成本,该厂于2003年从“无证”企业购入制作胶囊的微丸原料,从半成品开始生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该药品属于假药。
但按现行的药典标准对该药品检验,各项指标均符合规定标准。
但由于药品生产流通环节偶然因素的多样性及药物品种和数量的海量性,使我们很难百分百地确信代表性抽样检验合格的药品就一定是合格的。
而且,要弄清它是否还有使用价值是要付出较大代价的。
二、罚没物品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据粗略统计,我国工商、卫生、检疫、公安、检察、法院、防疫、城管、技术监督等部门每年依法没收的物品的价值在数亿元以上,由于没收之后如何处理却处于一种不明状态,造成了如下的不良后果:(一)容易引发贪污腐败行为。
罚没物品,分散存放在各个单位,由于各个单位办公、存放条件等情况千才差万别,对罚没物品在保管上制度不全,思想上疏忽,很容易出现罚没物品的丢失、挪用、占用、私分等现象,这就为少数利欲熏心者创造了一个贪腐的机会。
如2004年9月,某海关将拍卖所得9.5万元,以会计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所存折,不入财务大帐,不上交国库。
(二)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同样,罚没物品存放在各个单位,由于处理的不及时或其他原因,造成罚没物品被损坏、丢失、过期或价值贬低等,容易出现经济纠纷,而行政执法单位不能及时足额向当事人做出赔偿,很容易引发违法、违纪当事人对政府的不满情绪,进而诱导了深层次社会矛盾。
近年来,极个别单位对行政罚没物品在管理不重视,有擅自动用或处理被扣行政罚没物品的现象;另外被扣行政罚没物品长期无人问津,物品失效、变质、毁坏等自然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与浪费应该由谁来负责,谁来弥补。
(三)容易减少财政收入。
罚没物品,属于政府行政行为的产物,其形成的变价收入也属于国家所有,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应当全数上缴财政。
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对违法、违纪当事人物品的扣压、封存,是立即终止违法、违纪行为的继续发生,在案件终结后,罚没物品应当上缴国库。
不能由行政执法部门擅自处置,这样做:一是可能把罚没物品超低价内部处理或集体私分,甚至居为个人所有。
二是可能把罚没物品不论好坏一律终末处置,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
三是罚没物品的存储、保管、处理,要耗费行政执法部门大量人力、精力和时间。
如2003年7月,某海关委托拍卖行拍卖查扣的某公司走私货物一件,所得价款41万元,列入海关“代保管款——扣留物品变价款”科目,不上交国库,而后支付给某法院,用于清偿该公司的债务。
三、罚没物品管理的对策(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规范&加强罚没物品管理的认识。
依法行政的成效,很大程度取决于依法行政的思想观念。
各执法部门担负着政府赋予的行政执法任务,既是监督者,更是管理者。
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罚没物品是国家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体现。
对于维护国家威严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从目前我国罚没物品的管理现状来看,仍然存在违规作价处理、违规拍卖、违规捐赠等问题。
因此,各执法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罚没物品管理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二)及时制定《没收物品处理法》。
目前,各部门在如何处理罚没物品时,都遇到了不同程度的难题,这不仅有管理上的问题,还存在技术处理和废物利用上的问题,是一个涉及到多个领域的边缘问题,尤其是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罚没物品的管理,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没收物品处理法》。
从法律角度,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和单位罚没物品如何管理进行规范,使执法者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建立健全罚没物品统一处理体制。
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温州实际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明确牵头部门,尽快建立形式统一的“罚没物品仓库”(名称可再定)。
实行查扣与处理相分离的原则,全部罚没物品交“仓库”统一管理、统一拍卖、统一调拨、统一销毁、统一做帐,其收入或可利用部分全额上缴财政和国库。
这样,一是可以完全禁止行政执法单位随意处置罚没物品的行为。
二是避免了行政执法单位内部直接或间接因处置罚没物品引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三是有效解决了行政执法单位自行收缴、自行保管、自行处理的不严肃做法。
四是既有效堵塞了财政漏洞,又发挥了罚没物品应有的作用,更体现政府行政执法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清理检查是手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是保证。
各级执法部门和罚没物品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监管,认真搞好清查工作。
要将工作终点前移,从侧重事后检查逐步转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福哦称监管上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来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防范风险,保证罚没物品的规范管理。
(五)加强执法队伍素质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古人云:“打铁还须自身强”,“徒法不能以自行”。
素质建设是执法队伍建设的核心问题。
没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执法工作。
因此,各级部门要加大对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专业常识以及执法行为规范化的培训和教育,把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作为工作中的常修课和必修课,常抓不懈。
通过学习教育,切实转变执法作风,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质量,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补偿机制。
罚没物品仓库的建立,使罚没物品可以通过规范渠道进行充分的再利用,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物资效益,这种效益,既能给系统管理提供财力支撑,更能为造成损失的执法相对人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或物质补偿,以最大程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为打造诚信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