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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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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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元以
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财物收据。

第六条??各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没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
(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局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上缴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18•【字号】鲁市监法规字〔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执法稽查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4月9日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1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涉及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扣押、没收物品,是指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扣押、没收的物品。

仅作为证据载体的物品除外。

第四条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第五条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扣押、没收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调换、损毁、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变价处理、不得自行拍卖扣押、没收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

没收物品的拍卖、变价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不得坐收坐支。

加强罚没收入规范管理研究

加强罚没收入规范管理研究

加强罚没收入规范管理研究罚没收入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种处罚措施,通过没收违法所得来消除犯罪分子非法获利的目的。

由于罚没收入的特殊性质,必须采取一系列规范管理措施来确保罚没收入的合法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明确罚没收入的管理范围、来源、分配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细化罚没收入处理的各项程序和要求。

还需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制度的解读和宣传,提高各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执行能力。

二、健全罚没收入监管机制。

应当建立完善的罚没收入监管和审计机制,确保罚没收入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监管,定期公开罚没收入的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还应当加强对罚没收入使用效果的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罚没收入的有效利用。

三、建立罚没收入专项账户。

应当建立罚没收入专项账户,将罚没收入专款专用,避免罚没收入被挪用或滥用。

该账户应当与国家财政统一账户相分离,单独设立,由相关机关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还应当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明确罚没收入的收支情况,确保罚没收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加强罚没收入的分配机制。

罚没收入的分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划分,确保符合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应当制定具体的分配办法,确保罚没收入合理分配给相关受害方、社会公益事业和法律基金等目标对象。

还应当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罚没收入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加强罚没收入的规范管理是确保罚没收入的合法性、透明度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加强监督,加强宣传,加强评估,不断完善罚没收入管理的制度和机制,推动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

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罚没收入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南宁市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南宁市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南宁市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办法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南宁市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4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2014年5月17日南宁市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的监督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部门)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施查封、扣押后,违法行为人未依法接受处理的案件涉及的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钱款、物品。

本办法所称的追回赃款赃物,是指执法部门依法追缴的违法、违纪案件的钱款和物品。

第四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所属的罚没财物管理机构负责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依法作出罚款或者罚金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罚金的机构分离。

依法实施当场收缴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规范罚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物品的管理。

三、职责分工1、执法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的收缴、登记和移交工作。

2、保管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的保管、出入库管理和处置工作。

3、财务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的财务核算和监督工作。

4、法制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罚没物品的收缴1、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收缴,并开具《罚没物品清单》。

2、《罚没物品清单》应当详细记录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3、执法人员应当在收缴罚没物品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五、罚没物品的登记1、执法部门应当在收缴罚没物品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品清单》及相关执法文书移交保管部门。

2、保管部门应当对移交的罚没物品进行核对和登记,建立罚没物品台账,详细记录罚没物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信息。

六、罚没物品的保管1、保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罚没物品保管仓库,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和设备,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2、罚没物品应当分类存放,按照不同的性质、规格、保质期等进行分区管理。

3、保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罚没物品进行盘点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罚没物品的处置1、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2、对依法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由保管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经法制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保管部门组织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3、对依法可以拍卖、变卖的罚没物品,由保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法制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或者变卖机构进行处置。

4、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八、罚没物品的财务核算1、财务部门应当对罚没物品的收缴、保管和处置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账目。

罚没收入管理制度范文

罚没收入管理制度范文

罚没收入管理制度范文罚没收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确保罚没收入的合规使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在使用和管理罚没收入过程中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罚没收入是指依法进入执法机关财务监管部门管理的通过对违法行为者处以罚金或罚金违约金、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形式进入的国家财政收入。

第四条收入来源与使用相对应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相关规定,设立罚没收入专户或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并且将罚没收入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五条本地泊到罚没收入相关事项的执法机关应将收入纳入全国人民政府预算,纳入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时,报请财政部门予以登记,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付款至执法部门的罚没收入专户。

第六条罚没收入专户应设立专人负责,由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岗位人员担任,负责罚没收入的收付和相关账务的管理。

第七条罚没收入专户的开户行应当为国有银行,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核对,监督账户的收支情况。

第八条罚没收入专户的存款利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收入发生额大于履行支出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应及时将多余收入上缴至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罚没收入专户的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保罚没收入的合规使用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收入使用第十一条收入使用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收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年度预算,以及相关规定的执行要求,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收入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收入使用单位应当将罚没收入专用账户设立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账户管理人,并对账户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收入使用单位应制定明确的收入使用计划,确保罚没收入的合理使用和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收入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收支管理责任,并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收入使用情况。

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What I thought I would never forget before will become totally unrecognizable one da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有哪些我国关于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权力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对罚没款的管理,处理,对举报人的奖励,办案过程当中必要的费用支出等内容。

我国基本上只有行政单位和司法部门才有权力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有一部分的罚没款就属于国家财政。

一、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

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

走私案件,由海关(未设海关的地方为税务机关,下同)处理。

其罚没收入,50%上缴中央财政,50%上缴地方财政。

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其它案件的罚没收入,按照查获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1〕2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即:“未设海关地区查获的走私案件和走私物品,可由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按照海关法规处理。

这是一项临时性措施,不改变各有关部门的原有分工。

”第四条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20%至30%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范文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范文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罚没财物是指由于违法犯罪行为所形成的财物,依法由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为了保障罚没财物的安全、规范管理罚没程序以及最大限度地实现罚没财物的效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罚没财物的分类1.货币资金类: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现金、汇款、汇票等。

2.物品类: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房屋、车辆、珠宝、贵金属等有价物品。

3.金融类: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

4.土地类: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5.知识产权类: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6.其他类:除上述类别外,还包括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其他财物。

三、罚没财物的存储与保管1.罚没财物应当按照分类进行存储,确保不同类别的财物不混淆。

2.罚没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私自使用、转让、挪用罚没财物。

3.罚没财物应当定期检查、清理,及时发现并整理损坏、失效或无效的财物。

4.罚没财物应当建立详细的登记记录,包括财物来源、数量、规格、品质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罚没财物的处置与利用1.货币资金类罚没财物应当直接上缴国库,归入国家财政收入。

2.物品类罚没财物应当尽快清理、公开拍卖或者定点销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3.金融类罚没财物应当依法处置,并将处置所得上缴国库。

4.土地类罚没财物应当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出让,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5.知识产权类罚没财物应当依法转让或者拍卖,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6.其他类罚没财物应当根据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归入国家财政收入。

五、罚没财物的监督与管理1.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罚没财物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罚没财物。

2.罚没财物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并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对于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对罚没财物管理中的问题进行监督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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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所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的罚款、没收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

第三条财务部门负责罚没收入的核算和管理,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罚没和暂扣财物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罚没收入的管理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收缴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依法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财物收据。

第六条各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没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
(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局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上缴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二)没收的款项,应当自没收之日起二日内上缴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三)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二日内上缴财政部门;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没收物品的,应当在拍卖合同中约定由拍卖部门自收到款项之日起二日内上缴财政部门。

(四)当事人直接到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的罚款,由办案部门监督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办案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收缴。

第七条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本单位的行政处罚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办案部门、财务部门要按月对罚没款的收缴情况进行核对,按规定对尚未处理的罚没收入及时进行清理。

第九条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行政监察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不履行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四)不按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借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私存私放罚没收入,以及其他违
反罚没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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