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模板】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XX州委办公室、XX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X 州办字[2015] 号),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整合,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主要负责本县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商和质监等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划入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二)承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职能和日常监管工作。
(三)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安全和产(商)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四)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五)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探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六)整合举报投诉中心,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投诉体系,完善举报投诉网络,畅通制售假冒伪劣等市场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渠道和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七)规范食品药品等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等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八)取消已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管、质监事业发展规划建设;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组织推进质量发展振兴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三)依法组织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工商、质监、食药监职责范围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岗位)及职责

县市场监管管理局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岗位)及职责(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人事、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离退休人员工作。
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负责统筹督查、绩效考评工作,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
承担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
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
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规划、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指导和协调本系统信息化日常工作。
负责本系统信息化设备的维护。
(二)法制执法股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承担依法依规设计统一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组织依法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
指导协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协调落实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
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承担打击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有关工作。
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负责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
承担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工作。
负责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核准,全县食品药品等相关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及结果送达工作。
(四)综合应急管理股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组织相关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
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考核工作。
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模板】

8.《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
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2、5、12、18、27、32、35、39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4、15、20条
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4、7、13、18、22、26条
10.《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8、15、16、19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企业营业执照;建立信息档案。
5.信息公示阶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登记信息;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0条、11条、12条、15条、16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
企业开办服务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模板】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XX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的《XX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市场监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挂XX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相关规划、计划,以及有关政策和制度。
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
(三)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建设。
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推动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按照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负责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五)负责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电子商务交易行为。
承担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秩序,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
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
负责消费维权和消费环境建设。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
协调推进区域品牌建设,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
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权责清单类别

权责清单类别1. 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权
- 行政处罚权
- 行政监管权
- 行政征收权
- 行政裁决权
2. 公共服务
- 教育服务
- 医疗卫生服务
- 社会保障服务
- 文化体育服务
- 环境保护服务
3. 经济管理
- 市场监管
- 产业规划
- 财税政策
- 投资审批
- 价格调控
4. 城乡建设
- 土地管理
- 规划许可
- 房地产监管
- 基础设施建设
- 农村发展
5. 社会管理
- 公共秩序管理
- 社区事务管理
- 人口管理
- 应急管理
- 信访维稳
6. 其他职权
- 机构编制管理
- 信息公开
- 行政复议
- 行政执法
- 监督检查
以上是一个简单的权责清单类别示例,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细化。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细化分解表

序号内设机构序号对应部门主要职责序号内设机构细化分解职责1日常运转工作1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统计、史记、信访、值班、安全、信息化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2政务服务2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机关综合性文稿等有关工作3负责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监督管理和部门预决算工作4承担本系统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4规范化建设5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和基层规范化建设1负责本系统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
2负责干部队伍建设3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4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局财务工作人事管理31办公室(财务装备科)组织人事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细化分解表122劳资管理5职称评审、聘任及相关职业资格管理的工作3党务管理4负责本系统或领域内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5配合党委组织部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推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7离退休干部管理7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1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1组织有关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2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2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3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3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具体工作,承担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工作4负责重大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4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5加强县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等工作5负责本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工作6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6负责本行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称“三项制度”)工作,履行执法案件核审职责,以局的名义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负责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6组织人事科法规科231负责全县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1负责拟订全县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2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2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等工作3组织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4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信息公示工作,依职权组织、协调和加强对全县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5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6落实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7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清单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一、主体责任清单**1. 领导和管理责任: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决策和执行责任:参与制定单位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推动落实。
3. 团队建设和管理责任:负责领导和管理团队,培养和发展员工,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4. 合规和风险管理责任:确保单位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积极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5. 绩效管理责任:制定并实施绩效管理制度,对单位和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
6. 资源配置和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和管理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7. 沟通协调责任:与上级单位、同级单位、下属单位以及外部利益相关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
8. 学习和发展责任: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推动单位的学习和创新,适应外部环境变化。
**二、监督责任清单**1. 监督职责:对单位内部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2. 检查和审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单位的财务、业务等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3. 纪律检查责任:对单位员工的纪律遵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违规行为。
4. 投诉处理责任:受理员工和外部人员的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
5. 风险预警责任:对单位运营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及时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建议。
6. 报告和反馈责任:向上级单位或相关部门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反馈问题和建议。
7. 督促整改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8. 学习和提升责任:不断提高自身的监督能力和水平,适应监督工作的新要求。
以上清单内容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模板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模板一、行政权力清单1.权力事项:列出本部门所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
2.权力依据:明确各项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3.权力流程:详细描述各项行政权力的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4.权力期限:规定各项行政权力的办理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等。
5.权力监督:明确各项行政权力的监督方式,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等。
二、责任清单1.责任事项:列出本部门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行政、服务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等。
2.责任依据:明确各项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3.责任目标:设定各项行政责任的具体目标,包括完成时限、质量标准等。
4.责任主体:明确各项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具体负责人、相关部门等。
5.责任考核:建立各项行政责任的考核机制,包括考核标准、考核方式等。
三、监管措施1.监管事项:列出本部门所承担的监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
2.监管依据:明确各项监管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3.监管方式:规定各项监管的具体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专项整治等。
4.监管责任:明确各项监管的责任主体,包括具体负责人、相关部门等。
5.监管效果:建立各项监管的效果评估机制,包括评估标准、评估方式等。
四、追责机制1.追责事项:列出本部门所承担的追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等。
2.追责依据:明确各项追责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3.追责程序:规定各项追责的具体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等环节。
4.追责结果:明确各项追责的结果处理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或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5.追责监督:建立各项追责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等。
五、公开透明1.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措施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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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14、1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9、12、13、9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14、15、32条
2、分管领导;
3、分局长、股长;
4、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审批服务股及各分局
1、单位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6、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48号令修改)第2、4、5、17、18、19、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648号修改)第2、4、7、26、38、42、47、48、49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审批服务股、各分局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分局长、股长;
4、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审批服务股、各分局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分局长、股长;
4、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第2、8、15、16、19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和本办法办理。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48号令第二次修改)第2、4、18、22、25、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第14、15、20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2、4、7、13、18、22、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