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违反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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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提醒告诫书2024

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提醒告诫书2024

引言概述: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提醒告诫书(二)是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特定经营者或企业的违规行为发出的一种行政警告和告诫。

这种行政提醒告诫书旨在提醒相关经营者或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正文内容:一、违规行为的背景与事实:1.经营者或企业背景:详细介绍被行政提醒告诫的经营者或企业的背景信息,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

2.违规行为的具体事实:具体列举被行政提醒告诫的经营者或企业的违规行为,例如销售过期食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

3.违规行为的影响和危害:详细分析这些违规行为对消费者、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包括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行业信誉等。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阐述:1.相关法律法规的介绍:介绍涉及该经营者或企业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详细阐述这些法律法规的目的和要求。

2.行业规范的介绍:介绍该经营者或企业所属行业的行业规范,包括《食品行业质量管理规范》、《医药行业诚信经营自律公约》等,详细阐述这些行业规范的内容和意义。

三、行政提醒告诫的目的和要求:1.目的的阐述:详细介绍行政提醒告诫的目的,即提醒被行政提醒告诫的经营者或企业重视违规行为的危害性,改正错误,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要求的阐述:列举行政提醒告诫书中的具体要求,例如停止违规行为、整改违规商品或服务、向消费者作出公开道歉等,详细解释这些要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四、行政提醒告诫的执行和跟踪:1.执行的程序和方式:介绍行政提醒告诫的具体执行程序,包括发出告诫书、约谈相关经营者或企业、监督整改等,详细阐述这些程序和方式的操作步骤和流程。

2.跟踪的机制和措施:介绍行政提醒告诫的跟踪机制和措施,包括定期检查、实地核查、投诉举报监测等,详细阐述这些机制和措施的运作方式和效果。

五、效果评估和展望:1.效果评估的标准和方法:介绍评估行政提醒告诫的效果的标准和方法,例如整改情况、消费者反馈、市场秩序恢复等,详细阐述如何对这些效果进行评估和验证。

关于发布广告的情况说明

关于发布广告的情况说明

关于*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为*口腔发布广告一事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于2018年4月经朋友介绍负责人*到*口腔多次协商后签订了为其做网络广告推广,其中包含贴片广告和图文广告。

由于本人对《广告法》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到位的了解和认知,在5月16日发布的图文广告中,对发布的内容审核及审查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样件不到位,导致出现以下问题:
(1)内容涉嫌虚假;
(2)使用卫生人员及患者名义;
(3)使用不恰当广告用语;
(4)宣传诊疗方法及诊疗技术;
6月8日我公司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调查,发现问题后,我公司及时采取了删除、下架所有发布广告等补救措施,并在公司内部开会通知公司所有员工说明相关问题,也深刻的意识到了在此次事件之中由于本人缺乏相关知识,公司没有完善的审核流程管理,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本人谨代表公司进行深刻的反省,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依法依规发布广告,对所发布的广告严格审查。

为此,特向贵单位作出书面说明,请求贵单位念及我公司认错态度诚恳、及时反省并属于初次违规,请求给予我公司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从轻处罚。

此致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情况说明单位:*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年月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19〕1号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19〕1号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19〕1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市监法〔2019〕199号文中涉及免罚规定的内容以本文为准。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30日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发〔2019〕3号)精神,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下列违反企业登记、备案等管理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二)违反《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三)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四)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五)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六)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清算组未按规定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七)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公司未按规定将其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八)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九)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依法行政的案例(3篇)

依法行政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行业逐渐壮大,广告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在广告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违法广告现象也日益突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加强广告市场监管,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打击违法广告行动。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区某食品店在其店内张贴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

接到举报后,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食品店进行调查。

经调查,该食品店在其店内张贴的广告中,宣称其销售的食品具有“降血压、降血糖、抗衰老”等功能。

然而,经执法人员核实,该食品店销售的食品并无任何相关批准文件,且其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含有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

本案中,该食品店在其广告中宣传食品具有“降血压、降血糖、抗衰老”等功能,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件处理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对该食品店进行了处罚。

具体如下:1. 责令该食品店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 对该食品店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3. 责令该食品店在公开媒体上发布整改公告,向社会公众道歉。

4. 对该食品店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深刻反省,加强广告法律法规的学习。

四、案件反思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广告案例,反映出部分商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法律法规,进行虚假宣传。

对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思:1. 加强广告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向广大商家普及广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商家依法广告的意识。

2.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广告行为。

对违法广告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3. 完善广告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广告监管制度,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管,确保广告市场秩序规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部分广告审查要求的审查提示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部分广告审查要求的审查提示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部分⼴告审查要求的审查提⽰根据《⼯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商办字〔2016〕98号),部分⼴告⼯作规范性⽂件被废⽌,为规范相关⼴告发布,特作出如下⼴告审查提⽰:⼀、关于⼴告中“顶级”、“极品”、“第⼀品牌”等⽤语审查要求(⼀)《⼴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告内容中禁⽌使⽤ “国家级”、“最⾼级”、“最佳”等⽤语。

根据国家⼯商总局⼴告司《⼴告法释义》的解释,提出“要注意依据⼴告内容、具体语境综合判定是否属于禁⽌使⽤的绝对化⽤语”。

针对具体⼴告内容的审查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具有词义的相同性。

该条款禁⽌的绝对化⽤语不仅限于法律中列举的“最⾼级”、“最佳”的⽤语,还包括与其具有相同词义的⽤语,即表⽰程度的最⾼级形容词。

《⼴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所含的“国家级”⽤语,不视作绝对化⽤语,⽽作为禁⽌在⼴告中使⽤的⼴告⽤语。

如果“国家级”称号系通过法律或⾏政法规授权获得的,应当允许使⽤。

⼴告中引⽤该商品或服务获得的评奖内容,视作⼴告内容的组成部分;⼴告中以“最……之⼀”的形式表述的,视作为表⽰程度的最⾼级形容词。

2.具有语义的关联性。

符合上述条件的形容词,形容标的应当是⼴告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

此处的关联性不仅指商品或服务本⾝,还应包括与⼴告商品或服务相关,对购买⾏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其他信息。

3.具有语境的排他性。

结合⼴告个案的综合语境,绝对化⽤语的意思表⽰具有损害同⾏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即其对商品或服务的绝对化表⽰贬低了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

(⼆)在结合⼴告内容和综合语境的前提下,不应属于禁⽌使⽤的绝对化⽤语的情形,归纳列举(但不限于此)如下:1.表⽰时空顺序的⽤语,或者可被证实的历史事实,不会发展变化的,例如“⾸款、⾸秀、⾸发、最早、独家、唯⼀”以及“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等。

⼴告审查中应当查验⼴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证明,并标明时间和适⽤范围,通过公开数据获得的结论还应当标明数据来源。

广告法投诉工商局申辩情况说明书

广告法投诉工商局申辩情况说明书

情况说明书
定州市工商局各位领导:
您们好!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抽出时间阅览我们的说明,现将这次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素材堆设计网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素材堆
注册时间:2004年09月09日
二、纠纷说明
2017年7月8号消费者马驰骋以当天新注册的淘宝小号“爱怎么了0318”恶意的大量拍下我公司一款产品,收到货后以我公司产品没有合格证、非正品、违法广告法为由要求我们公司赔偿其恶意拍下宝贝货值的三倍,我公司没办法同意这种恶意的赔偿请求,因此被投诉到贵局。

现将马驰骋投诉理由说明如下:
一、产品合格证问题:我们公司所有产品均配有合格证,均会随产品包装一起发出,具体合格证请参考附件,不存在我们公司产品没有合格证的情况。

二、非正品:力诺品牌产品均有力诺公司自主生产销售,我公司具有完整的商标资质,具体商标证请参考附件。

三、违反广告法:我们网页里面详细介绍了产品的材质、工艺等信息,并不存在隐瞒、虚构关键情况的情形。

我们的产品销售价格和市场价格相当,并没有虚高价格,恶意营销获利。

四、消费者马驰骋使用小号大量恶意拍下同款健身器材有悖生活常理,请工商局工作人员查明处理!
五、客户见我们没有同意赔偿,即在淘宝上面申请退款不退货,企图吞没我们价值八百多元的货物。

为此我们特意咨询了天猫法务小二,这样的情况是违反平台规则的,已经有天猫官方强制修改成了退货并退款,详情请参考附件。

此致
敬礼!
素材堆设计网
2016年07月25日
1----1。

市场流通领域乱象挂牌整治报告+市场监管局上半年工作情况报告

市场流通领域乱象挂牌整治报告+市场监管局上半年工作情况报告

市场流通领域乱象挂牌整治报告按照《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第三批乱点乱象挂牌整治的通知》的要求和县扫黑办的部署,为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市场流通领域乱象为重点进行挂牌整治,进一步加大市场流通领域涉黑涉恶线索的排查和违规违法行为的整治、查处力度,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县域经济秩序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深入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排查11月27日始,结合食品安全示范县回访评估、市场监管领域新冠疫情防控等工作,通过行政执法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舆情监测处置等方式,对城乡集贸市场、桥景区及周边“菜霸、肉霸”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行为进行摸排。

至12月15日,共检查摸排市场主体437户。

二、强化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聚焦经营者、消费者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一是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二是依法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违禁添加剂或食品添加剂超标、销售含瘦肉精、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销售病死禽畜及制品等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三是依法打击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或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经营药品等行为;四是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短斤少两等侵害市场主体、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三、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流通领域乱象挂牌整治工作期间,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畅通消费咨询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全国“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高效、公正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不断增强消费者满意度和获得感。

至12月15日,办理消费者投诉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0元整;受理群众举报3件,不予立案2件,立案查处1件。

四、探索建立源头治理防范整治机制按照《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谋划“六建”工作的通知》的部署要求,为持续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牵头形成《县扫黑除恶源头治理防范整治机制》(拟稿)。

官方通报15个违反广告法广告案例,比例最多的竟然是......

官方通报15个违反广告法广告案例,比例最多的竟然是......

官⽅通报15个违反⼴告法⼴告案例,⽐例最多的竟然是......近⽇,⼯商总局官⽹通报了15个虚假⼴告案例,这已经是违反⼴告法的第⼆批案例了。

从这⾥⾯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告法的权威性。

同时在本次公布的虚假⼴告中,占⽐最⾼的依然是保健品⼴告,⾼达12个。

具体名单见下。

2017年以来,全国⼯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告监管执法⼒度,严肃查处了⼀批虚假违法⼴告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河北省抚宁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保健⾷品、药品⼴告法案当事⼈违法发布“唐通5.0”“好⾝板暖甲”“康⾕丹舒筋活络丸”“古霸王⼤风丸”“追⾻宁舒筋活络丸”等⼴告。

⼴告利⽤专家、患者名义对产品的疗效、治愈率、有效性、安全性作出保证,违反了《⼴告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

2017年7⽉,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政处罚,罚款20.5万元。

⼆、⼭西新晋商电⼦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反⼴告案当事⼈通过互联⽹媒介发布“晋商贷”⾦融⼴告。

⼴告中含有“晋商贷15%⾼收益理财,只选⼤机构10元免费注册,⾼收益新告别死⼯资,15%⾼收益”等对未来收益的保证性承诺,违反了《⼴告法》第⼆⼗五条等规定。

2017年4⽉,⼭西省⼯商局作出⾏政处罚,责令停⽌发布违法⼴告,罚款40万元。

收藏品⼴告法案违反收藏品⼴告法案三、⼭西⼴播电视台发布三、⼭西⼴播电视台发布违反当事⼈在所属频道违法发布“长征黄⾦⼤全套”收藏品⼴告,⼴告中含有对收藏品未来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或者暗⽰保本、⽆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违反了《⼴告法》第⼆⼗五条的规定。

2017年2⽉,太原市⼯商局作出⾏政处罚,责令当事⼈停⽌发布违法⼴告,罚没款6.6万元。

四、辽宁沈阳⼴播电视台变相发布违法药品⼴告案当事⼈在所属频道利⽤“良⼼说医事”健康养⽣访谈类节⽬违法发布“⼩药丸多肽”药品⼴告。

该节⽬假借健康养⽣的名义向消费者推销药品,违反了《⼴告法》第⼗九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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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者:**公司
关于:向贵局说明关于投诉相关事宜
日期: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我司在阿里巴巴销售的“**”产品被投诉存在违反《广告法》规定之相关事宜,进行如下答复:
投诉者指出,在产品标题中含有“防暑”字样的描述,因此违反了《广告法》规定。

但是我司认为投诉内容有待商榷,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我所售卖的降温贴产品的功能就是用于贴在物品表面后可以形成物理降温,主要用于手机表面,该“防暑”的含义是从物理降温的角度进行的描述,而并非从医药角度描述的功能,这是普通消费者自然能够理解,不存在歧义,也并无不当。

作为一个购买降温贴的消费者,不可能把物理降温贴当做药物来使用,这在我们产品的功能详情页也有明确说明。

所以该描述符合广告法第八条的要求。

第二,经与公司互联网销售部门核实,该产品投放在阿里巴巴的宣传页面是外聘的第三方美工所做。

所以,退一步讲,即使存在相关疏漏,也并非出于我公司的主观意志。

其实,我们收到贵局告知我们产品可能存在不当宣传这一事实后的的第一反映就是这其中是否存在误会,因为我司一直以来都非常很注重法律风险,在投放宣传内容之前我还特意请律师核查了宣传内容,对于这一《广告法》上的敏感问题不应该是律师会疏漏的问题,我作为经营者也自主进行过《广告法》的相关学习。

由于公司各项事务繁杂,自己单位工作人员业务忙不过来,部分网页宣传、推广聘请第三方美工设计人员进行,这次被投诉的宣传用语是第三方美工设计所处理的,被投诉的文案目前还是一个阶段性状态,尚未交付我司法律顾问审查、验收。

第三方美工设计的时候,我们的员工实事求是地阐述了一下我们产品的功能。

目前,我司已经进行了彻底的排查,现在已经纠正了可能的不当用
词相关问题,排除歧义。

但是出于更稳妥的考虑,我们也调整了相关措辞,删去了“防暑”字样。

第三,投诉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且具有恶意职业投诉人的嫌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此外,据了解,与我所遭遇的投诉相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本案投诉人除了我以外还以类似手段投诉了其他经营者,形成了专职投诉的现象。

实事求是地说,其目的很显然就是为了以投诉举报为要挟获取非法暴利。

我们并没有给消费者造成任何的损失,每个客户我们都真诚相待,全面、客观说明产品的用途、性能,不会另起产出理解上的歧义和偏差。

恳请贵局对投诉人此种企图通过下作手段,不劳而获之诡计予以拆穿并抵制,支持我们善良经营者,为我们的合法经营保驾护航。

综上,我在此深切期盼贵局能以宽容的态度,认真考虑我的实际情况,对于该次事件酌情裁定。

说明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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