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
最新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罚没卷烟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ⅩⅩ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罚没卷烟管理暂行办法各县烟草专卖局、各中心、机关各科室:为规范我市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暂扣卷烟和罚没卷烟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执行《ⅩⅩⅩⅩ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罚没卷烟管理暂行办法》,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各单位专卖管理所、稽查大队在查处案件后,要在24小时内将暂扣物品移交区域物流配送部,并填写暂扣物品移交清单(一式两份)。
二、物流配送部作好入库登记,并在移交清单签字,交回专卖管理所、稽查大队存案卷备查(留存案卷)。
三、各专卖管理所、稽查大队将案卷移交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处理,如作出罚没决定的,由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将罚没卷烟入库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物流配送部)和罚没物质收据(其中一联)交物流配送部;如作出退回暂扣物品决定的,则填写暂扣物品发还清单(一式两份),经主管专卖副局长签字后,交当事人一份、另一份存档。
四、物流配送部根据专卖管理部门作出的不同决定,属罚没的则依据罚没物质收据和通知书,将其列入罚没物品报表,并填写专卖物品移交清单在当月内将物品移交至市公司物流中心;属退还的则根据当事人执发还物品清单办理退还手续,并将其列入退还物品报表五、物流中心收到各区域配送部移交的物品后在每一移交单签字(盖章)并于每月按单位分别列入罚没物品报表(分真、假、霉变、劣质项目),并在下月3日前将报表抄送专卖、营销、财务三部门。
六、属假冒、霉变、劣质烟草制品的,物流中心则于每季度制作报表后三日内将其移交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销毁,由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填写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并在三日内抄送物流中心。
七、属真品卷烟或有价值的烟叶的,则由物流中心填写罚没烟草专卖品收购凭据,交由专卖、营销、财务三部门审核,经公司领导签字后由公司按当地批发价70%进行收购,在营销中心将其汇总后将品种、数量、及处理价格报区局(公司)审批后,进入分销系统定点销售。
《卷烟仓储管理规则(试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仓储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1999-3-12【大中小】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文号:国烟运[1999]133号发布日期:1999-3-12执行日期:1999-5-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仓库建设第三章仓库管理第四章卷烟入库第六章卷烟出库第七章安全第八章奖惩第九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现将《卷烟仓储管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局(公司)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对本规则试行期间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卷烟仓储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卷烟仓储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管理,适应全国卷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为卷烟生产经营和销售网络建设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全面完成卷烟仓储任务,保障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卷烟仓库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通过新建、改建,使全国县以上烟草公司的仓库都能达到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的要求。
第三条新建和改建卷烟仓库的原则是充分利用地理优势和现有库房条件,按安全、规范、超前、科学的要求,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保证仓库的建筑质量,以满足卷烟仓储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卷烟仓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储存多、保管好、费用省,为市场服务,为流通服务。
第五条仓库建设和仓储管理工作是基础建设和卷烟流通的重要环节。
各级烟草公司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领导并专人负责,定期到所辖仓库了解情况。
从事仓库建设和仓储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积极学习业务技术,掌握国家有关政策和工作技能,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本职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问题探讨》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问题探讨》看证据,因此,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
下面,笔者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就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含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而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
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查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查处的违法案件真实情况,它是查处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的基础。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主体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或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
在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收集证据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取得行政执法权的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或者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二是该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进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职务活动中才能收集证据。
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收集证据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
收集证据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确保所得到的证据从内容到形式不仅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局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客观收集。
收集证据必须客观,是对证据收集的最基本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尊重客观事实,从案件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
客观收集原则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案件了解案情,分析已知的证据,明确未知的证据,查找证据线索,发现、提取证据。
客观收集原则还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不同的证据用不同的方式去收集,收集到的证据要妥善保管,而不能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
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

(三)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制裁。
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与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责任是为了保证法律义务的实现而依法设定的,实现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的要求,可以说是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的本质。
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是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强制性保障措施。
1.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1)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法律责任: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2)为无证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法律责任: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3)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4)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行政法律责任: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5)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政法律责任: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法律责任: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7)擅自收购烟叶的行政法律责任: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题库(国家局罚没烟管理办法)

国家局罚没烟管理办法一、单选题1.对涉案卷烟,各单位应设立专门仓库,指定(D)负责保管,建立涉案卷烟台帐,严格出入库管理。
A.行政许可员 B.案件处理员 C.法制监督员 D.专人2.对涉案卷烟在(A)应实行分案管理和单独封存。
A.结案前 B.结案后 C.立案前 D.立案后3.依法收购的罚没卷烟,各区县分公司购进价格按照统一(B)价格的70%计算。
A.零售 B.批发 C.调拨 D.成本4.依法收购的罚没卷烟,全市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的品牌,按目录中同类卷烟的(B)价格的70%计算。
A.批发价格 B.平均批发价格 C.零售价格 D.平均零售价格5.依法收购的罚没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超过两年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购进价格,但不得低于统一批发价的(C)。
A.70% B.60% C.50% D.40%6.依法没收的罚没卷烟和其他执法部门移交的罚没卷烟,各区县分公司的购进价格不得低于统一批发价格的(B)。
A.70% B.60% C.50% D.40%7.罚没卷烟的销售价格,可以在统一批发价格的基础上(A)。
A.降低5%—10% B.降低10%—15% C.提高5%—10% D.提高10%—15% 8.罚没卷烟的销售价格,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超过两年的罚没卷烟,可以酌情放宽降价幅度,但不得低于统一批发价格的(D)。
A.70% B.50% C.30% D.20%9.对全市依法收购或没收的罚没卷烟(正品)应当由当地烟草专卖部门交由营销部门统一收购,入网销售,每次销售给各罚没卷烟零售点的数量不得超过(C)。
A.1件 B.2件 C.3件 D.5件10.各级专卖局应及时处理罚没卷烟,原则上(D)处理一次,避免因长时间存放导致罚没卷烟霉变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A.每周 B.每季度 C.每半年 D.每月11.每个区县设置罚没卷烟零售点一般不超过零售客户总数的(A)。
A.1% B.2% C.3% D.5%12.依法收购的罚没卷烟,各区县分公司购进价格按照统一批发价格的(D)计算。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扣留、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扣留、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5.03.10•【文号】国烟专[1995]第7号•【施行日期】1995.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扣留、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处理问题的通知(1995年3月10日国烟专[1995]第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直属海关:为了贯彻实施《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通告》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现对扣留、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处理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执法部门扣留的非法进口卷烟,应就近封存,从查获地运往封存地时,可凭执法部门开具的《扣留凭单》运输。
二、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应委托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或授权的烟草拍卖行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可的拍卖行公开拍卖。
首批拍卖行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对外公布。
三、各执法部门应及时向拍卖行提供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数量、品种、规格、质量,以便组织拍卖。
拍卖行应在拍卖的15日前发布公告或通知。
公告或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拍卖日期、地点;2.拍卖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3.竞买人条件;4.拍卖方式。
拍卖底价由拍卖委托人提供。
四、竞买人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不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限制。
五、拍卖行在扣除拍卖手续费后,应将拍卖款全部返还原没收单位。
拍卖手续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核定,一般不得高于成交额的3%。
六、在尚未设立本《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拍卖行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各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可交由当地“定点企业(批发)”收购处理,其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价的70%。
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

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烟草专卖局:现将《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印发涉烟计算标准通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抄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直有关部门附件: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鲁价认[2008]227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2006]95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计算标准》)。
一、涉案卷烟价格鉴定(一)运输、藏匿、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真品卷烟(含雪茄烟)的价格鉴定。
1、办案机关在烟草运输、藏匿环节查获的真品卷烟,按照该产品在查获地执行的统一批发价格目录对应的批发价格计算。
查获地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产品的,按照该产品在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目录对应的批发价格计算。
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产品的,按照目录中同类产品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涉案卷烟适用本条规定。
2、办案机关在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真品卷烟,按照查获地该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
同类产品指包装和卷制技术、感官质量、主流烟气成份等近似的卷烟(下同),同类产品的选取不得少于3种。
(二)生产、运输、藏匿、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假冒、伪劣卷烟,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计算。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鲁价认发[2008]227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鲁价认发〔2008〕227号)各市物价局、烟草专卖局:为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涉烟违法犯罪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有效打击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 41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 6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2006]95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司法机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对价值不明或价值难以确定按规定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以下简称涉烟案件物品),应按照《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规定,统一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价格认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
本通知所称涉烟案件物品,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的卷烟、雪茄烟、烟叶(含复烤烟叶、烟丝、烟梗、烟棒、烟末,以下统称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生产机械及其他原辅材料等涉案的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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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国烟专〔2007〕4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卷烟的管理,规范罚没卷烟的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卷烟,是指烟草专卖局依法收购或没收的,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烟草专卖局处理的真品卷烟(含雪茄烟,下同).
本办法所称涉案卷烟,是指执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卷烟,包括依法收购或没收的真品卷烟,以及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卷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局和参与罚没卷烟处理的烟草企业.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烟草专卖局处理罚没卷烟,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涉案卷烟保管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负责涉案卷烟的保管,设立专门仓库,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涉案卷烟台账等保管制度.涉案卷烟在结案前应当分案管理和单独封存.
第五条涉案卷烟的保管入库,由案件经办者向仓库保管者进行实物交接,确认无误后办理涉案卷烟入库手续.
第六条涉案卷烟的保管出库包括鉴别检验出库,发还出库,指定收购(拍卖)出库,销毁出库等. 第七条涉案卷烟的鉴别检验出库必须凭涉案卷烟委托鉴别检验书办理手续.发还出库必须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办理手续.指定收购(拍卖)出库必须凭罚没卷烟指定收购书办理手续.销毁出库必须凭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办理手续.
第八条仓库保管人员每月对涉案卷烟的出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和账务处理.专卖管理部门定期对涉案卷烟的库存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
第三章涉案卷烟鉴别检验
第九条涉案卷烟必须进行真假烟鉴别和卷烟质量检验.
第十条省级以上烟草质量检测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依据《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国烟科[2006]894号)及有关规定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别检验.
第十一条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别检验后,质量检测部门必须出具专门的鉴别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经鉴别为真品的涉案卷烟,依法需对其收购或没收的,结案后进入罚没卷烟处理程序.经鉴别检验为假冒商标卷烟或无法准确辨别真伪以及已丧失吸食价值的卷烟,由烟草专卖局集中销毁处理.
第四章罚没卷烟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罚没卷烟应当采用变价处理或拍卖方式纳入流通渠道.
第十四条罚没卷烟的变价处理实行属地原则,由查处案件或接受其他执法机关委托的烟草专卖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公司购进后纳入流通渠道.
第十五条依法购进罚没卷烟是卷烟商业企业的责任.卷烟商业企业根据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指定收购书必须购进罚没卷烟.
第十六条卷烟商业企业购进的罚没卷烟确实在当地不能销售的,经中国卷烟销售公司或省级烟草公司批准可以进行商商交易.地市级公司之间通过卷烟交易平台签订罚没卷烟购销合同,进行罚没卷烟的商商交易.罚没卷烟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专卖部门依据购销合同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七条罚没卷烟的拍卖应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设立的烟草拍卖行进行,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地市级烟草公司可以参加竞拍.
第十八条委托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卷烟的,由办理案件的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向烟
草拍卖行提交罚没卷烟委托拍卖函,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鉴别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 拍卖成交后,烟草拍卖行与买受企业签订烟草专卖品拍卖成交确认书.罚没卷烟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专卖部门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局对罚没卷烟的查处应当建立相应的案件卷宗,未建立案卷的罚没卷烟不得委托卷烟商业企业购进或烟草拍卖行拍卖.
其他执法部门向烟草专卖局移交罚没卷烟的,应提交罚没卷烟委托处理函,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鉴别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
第二十条卷烟商业企业购进罚没卷烟后,应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进行商业入库处理.罚没卷烟入库不进行扫码,在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中设置单独业务模块进行专门管理.
第二十一条商业入库的罚没卷烟使用行业卷烟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系统的统一产品代码,国内没有相同牌号的罚没卷烟,新增的产品代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通过行业卷烟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系统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进行即时系统维护.
第二十二条卷烟商业企业购进或竞买的罚没卷烟,必须通过销售系统入网销售.
第五章罚没卷烟处理价格
第二十三条依法收购的罚没卷烟,商业购进价格按照统一批发价格的70%计算.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牌号卷烟的,按目录中同类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70%计算.
依法收购的罚没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超过两年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购进价格,但不得低于统一批发价的50%.
第二十四条依法没收的罚没卷烟和其他执法部门移交的罚没卷烟,商业企业的购进价格不得低于统一批发价格的60%.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牌号卷烟的,按目录中同类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60%计算.
依法没收的罚没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超过两年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购进价格,但不得低于统一批发价的50%.
第二十五条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卷烟的拍卖底价,参照没收的罚没卷烟的商业购进价格,由烟草拍卖行和执法机关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卷烟商业企业销售罚没卷烟,可以在统一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降低5%—10%的幅度.
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超过两年等情况的罚没卷烟,可以酌情放宽降价幅度,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统一批发价格的20%.
第六章罚没卷烟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局对违法当事人依法收购卷烟的变价款,返还当事人.
烟草专卖局对违法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罚款及没收卷烟的变价款或拍卖款,构成罚没收入. 第二十八条罚没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
其他执法机关委托烟草专卖局处理的罚没卷烟,变价款或拍卖款交由该委托机关上缴财政. 第二十九条购进罚没卷烟的商业企业应当依法对罚没卷烟进行相关税项缴纳并建立购进罚没卷烟的相应台账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烟草专卖局在处理涉案卷烟中产生的仓储保管,卷烟运输,鉴别检验等费用在办案经费中进行列支,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罚没卷烟管理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下级烟草专卖局定期向上级烟草专卖局报告罚没卷烟的案件查处,仓储保管,销毁处理,变价处理与拍卖情况.省级烟草专卖局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的MIS系统报告罚没卷烟管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建立罚没卷烟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查处卷烟违法案件的烟草专卖局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罚没卷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地市级烟草专卖局要每季度对辖区内罚没卷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省级烟草专卖局每年对罚没卷烟的管理进行专项抽查.
第三十三条对违规处理罚没卷烟,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烟监[1999]33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