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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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涉案物品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背景涉案物品是指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查封、扣押、冻结等处理的物品。

涉案物品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涉案物品的安全保管,减少物品的丢失和损坏,保证案件的办理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执法机关涉案物品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安全保管原则:涉案物品必须进行妥善保管,确保不被盗失、损毁、侵占或滥用。

2.案件侦查原则:涉案物品必须按照案件侦查的需要进行涉案物品管理,确保调查取证的需要。

3.公正原则:涉案物品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安全保管,严格查验物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做到公正、公平和合法。

四、涉案物品的登记1. 涉案物品必须在接到案件时进行登记,包括物品的名称、数量、尺寸、颜色、特征、origin、保存地点等基本信息。

2.涉案物品必须进行编号,编号必须与案件的编号相一致,方便进行查询和管理。

3.涉案物品必须进行拍照、封存,以确保物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涉案物品的保管1.涉案物品必须存放在专门的物品保管室或保险柜中,不得存放在非授权人员可以接触到的地方。

2.涉案物品必须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保管,确保物品的安全和防止滥用。

3.物品保管室或保险柜必须有监控设备,确保监控涉案物品的情况。

同时,保管室或保险柜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和湿度控制,以防止物品受潮和腐蚀。

4.涉案物品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点,确保物品的数量和状态与登记一致。

六、涉案物品的处置1.涉案物品必须在案件办结后及时进行处置,严禁滞留或私自处理物品。

2.涉案物品的处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包括审批和程序的完整性。

3.涉案物品销毁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需记录销毁的物品名称、数量,销毁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七、责任和监督1.负责涉案物品管理的部门必须明确责任,并设立相应的岗位。

2.涉案物品的保管人必须严格履行责任,确保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3.相关部门必须对涉案物品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办案涉案财物管理规定(3篇)

办案涉案财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案财物管理,确保涉案财物安全、合法、高效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涉案财物。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涉案财物管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法律规定的各项程序得到遵守。

(二)安全保管原则:对涉案财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变质。

(三)及时处理原则:涉案财物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不得长期滞留。

(四)公开透明原则:涉案财物管理的各个环节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涉案财物范围第四条涉案财物是指:(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的财物;(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财物;(三)案件涉及的物品、文件、资料等;(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章涉案财物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涉案财物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涉案财物管理职责包括:(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登记、保管、移送、返还等工作;(二)检察机关: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审查、鉴定、扣押、保管、移送等工作;(三)审判机关: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审理、判决、执行等工作;(四)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

第四章涉案财物登记与保管第七条涉案财物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一)财物名称、规格、数量、特征、来源等;(二)扣押、冻结、移送的时间、地点、原因等;(三)保管人、保管单位等信息。

第八条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采取以下措施:(一)设立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二)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实行双人保管制度;(三)定期检查、清点涉案财物,确保财物安全;(四)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殊物品,应当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制度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制度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涉案财物的管理,防止涉案财物的流失及挪用,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涉案财物的定义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有关犯罪案件所涉及的钱物财产,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三、涉案财物的收缴1. 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应及时依法予以收缴,并填写涉案财物清单,确保涉案财物的真实情况。

2. 涉案财物应由专人负责接收、保管,并交接给专门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 对于不适宜保存的财物,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处置。

四、涉案财物的保管1. 涉案财物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确保涉案财物不受损坏、遗失或被盗。

2. 涉案财物应当按照价值大小分类存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财物安全。

3. 对于涉案财物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清点核实,并形成书面记录,确保涉案财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涉案财物的使用1. 涉案财物在法定程序下可以用于案件办理和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范围,并须做到合理使用。

2. 对于使用涉案财物的部门或个人,应当建立使用记录,定期报告涉案财物的使用情况。

3. 对于借调涉案财物的情况,应当确保财物安全及返还,否则将追究相应责任。

六、涉案财物的处置1. 依法审结的案件,应当及时对所涉财物进行处理,如没收、追缴、退还等,确保案件结案后财物处置合法合理。

2. 对于不能追缴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涉案财物不被挪用。

3. 对于依法没收的财物,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确保没收财物的安全及利用价值。

七、责任追究1. 对于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涉嫌挪用、盗窃等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对于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或失职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类似情况不再发生。

八、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对于本制度涉及的具体事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涉案财物管理水平,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涉案财物的界定刑侦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侦案件中涉及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物品。

涉案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财物证据: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物品,如赃物、赃款等;2.犯罪工具: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物品,如毒品、假钞等;3.被害人财物:被犯罪嫌疑人盗窃、抢夺的财物等。

三、涉案财物管理程序1.涉案财物的收缴和保存在刑侦工作中,一旦发现涉案财物,应立即收缴,并由接案民警制作收缴清单,详细记录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等信息,并在当事人、见证人的见证下签字确认。

收缴的物品应交由公安机关执法记录管理部门进行保管,确保其安全。

2.涉案财物的鉴定涉案财物应及时送交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将作为案件证据。

鉴定的费用应由执法机关承担。

3.涉案财物的审批和处理对于已经鉴定的涉案财物,需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处理。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处理或处置涉案财物。

处理方式包括返还给当事人、没收、销毁等。

四、涉案财物管理的原则1.依法处理: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依法处理,不能违法、失实;2.保密原则: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严守国家秘密,不能泄露案件信息;3.公开透明: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公开透明,确保社会监督;4.全程监督: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全程监督,保障案件公正、公平。

五、涉案财物管理的责任1.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确保其安全;2.司法鉴定机构:对刑事案件所涉财物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3.执法机关:对刑事案件所涉财物进行审批和处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涉案财物管理的改进1.加强培训:对负责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2.强化监督:建立涉案财物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3.完善制度:对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保障其科学和合理。

单位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单位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涉案财物管理,保障涉案财物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涉案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赃款、赃物、扣押物品、涉案证据等。

第三条本单位涉案财物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高效、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接收、登记、保管涉案财物;(三)对涉案财物进行鉴定、估价;(四)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包括返还、拍卖、销毁等;(五)对涉案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其他与涉案财物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接收与登记第六条涉案财物应当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接收,并填写《涉案财物接收登记表》。

第七条接收涉案财物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来源、状态等进行详细登记,并附照片或视频资料。

第八条涉案财物接收后,应当立即将《涉案财物接收登记表》报送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保管与处置第九条涉案财物应当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场所,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条保管涉案财物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涉案财物出入库记录完整、准确;(二)对涉案财物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三)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四)确保涉案财物不受损坏、变质、灭失。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处置,确保涉案财物合法、合理处置;(二)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监督;(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十二条涉案财物处置方式包括:(一)返还:根据法律规定,将涉案财物返还给当事人;(二)拍卖:对不宜返还的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拍卖;(三)销毁:对无使用价值或不宜保存的涉案财物,依法进行销毁。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对涉案财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涉案案件管理制度范本

涉案案件管理制度范本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案财物的定义本制度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原则涉案财物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透明的原则,确保涉案财物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涉案财物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机构,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涉案财物接收保管人员接收涉案财物时,应当场与办案系统有关数据进行查验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涉案财物保管保管人员对涉案财物应当分类别建立统一台帐,填写书面《涉案财物登记簿》;对涉案财物应当逐案逐物进行编码、登记。

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保管的物品进行检查,保持室内整洁、通风,认真落实防火、防水、防毒、防虫、防盗等措施。

第七条涉案财物调取办案人员因辨认、估价、鉴定、质证等工作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财物,但应当严格履行调取、归还手续,并由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在登记册上签名。

第八条涉案财物处理涉案财物处理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截留、私分、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九条涉案财物上缴办案单位每月末必须将涉案款项上缴并到装财科开具收据。

第十条涉案财物账目管理装财科登记全局各单位涉案资金流水账,各办案单位登记明细账,每月核对账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支取有关单位需领取涉案资金的,需要在收据上签字,流程依次为,经办人、大队领导、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签字,主要领导批准后,到装财科开支取单,带案卷及收据前往财政部门支取。

工作完成后,要将支取单交还装财科。

治安大队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治安大队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治安大队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治安大队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本制度。

第二条治安大队涉案财物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保证财物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治安大队涉案财物的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对财物的管理。

第四条治安大队涉案财物包括缴获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财物等。

第五条治安大队应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提高财物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收集和保管第六条对于治安大队缴获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登记、评估和封存,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治安大队应专门设立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的收集、保管和管理。

第八条对缴获的非法财物、涉嫌犯罪的财物和违法所得等,应当及时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涉案财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存放位置等信息。

第九条对于大宗财物,治安大队应当建立专门的存储仓库,严格保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十条财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涉案财物台账,对财物的存放、使用、流转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评估和处理第十一条对于涉案财物的价值,应当及时进行评估,确保财物价值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财物评估的结果应当公正、客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于评估结果较为复杂或有争议的财物,治安大队可以选择借助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对于价值较大的涉案财物,治安大队应当及时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处理方式,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治安大队应当建立严格的财物处置程序,确保财物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对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财物使用和处置第十七条治安大队对涉案财物的使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不得私自挪用、非法处置。

第十八条对于因特殊需要而使用涉案财物的情况,治安大队应当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九条对于处置涉案财物的情况,治安大队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处置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涉案物品仓库管理制度

涉案物品仓库管理制度

涉案物品仓库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涉案物品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正常司法秩序的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物品仓库的管理工作,提高涉案物品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涉案物品仓库是指专门存放涉案物品的场所。

第三条涉案物品指刑事案件中所收缴并需在侦查和审判期间管理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物品。

第四条涉案物品仓库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保管、保密安全、认真负责、严格执行”的原则。

第五条涉案物品仓库管理工作由司法机关具体负责,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措施,确保涉案物品的安全性。

第六条涉案物品仓库的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上级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涉案物品仓库应当建立档案资料,对每一笔涉案物品的收存、保管、处置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确保审计监督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涉案物品仓库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防火、防盗、防潮等设施设备,确保涉案物品的安全性。

第二章涉案物品的分类和收存第九条涉案物品应当根据种类、价值等因素进行分类,便于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涉案物品应当在收缴后立即清点,并填写清单,交由专人负责收存。

第十一条涉案物品的保管应当定期检查,确保涉案物品的数量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对于涉案物品的转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确保转交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涉案物品在收存期间应当保证其安全,防止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

第三章涉案物品的处置第十四条涉案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处理。

第十五条涉案物品经过侦查、审判等程序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涉案物品的处置应当及时、公开、透明,确保处置的公正合法。

第十七条涉案物品的收入应当上缴国库,不能私自挪用或贪污。

第四章应急措施第十八条对于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涉案物品的丢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第十九条在发生意外情况后,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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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科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涉案物品的管理,规范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涉案物品,是指稽查科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中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生产药品所需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等物品。

第三条:涉案物品管理设2名兼职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当与办案人员相分离。

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严格管理,根据不同物品建立涉案物品台帐,并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及《(x x物品清单)》原件,经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与管理人员在《(xx)物品清单》复印件签名,管理人员留存并登记入帐,及时移交涉案物品。

第五条:涉案物品或物品清单与实物不符的,管理人员有权拒收,不得入库,并立即向办案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管理人员接管后必须登记、造册、按要求妥善保管。

第七条:依法应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物品,案件承办人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查封
扣押通知书》及《xx物品清单》,由管理人员销帐出库。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所有凭证复印件留存管理人员备查。

第八条:凡涉及没收物品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凭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复印件,向管理人员办理由“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转入没收物品管理帐工作。

第九条: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当在超过诉讼期由办案人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条:没收物品的处理应当符合财政、物价、药品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需销毁等处理的没收物品,部门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持主管领导批准的《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没收物品处理清单》,由管理人员消帐出库并保存上述处理清单凭证的复印件备查。

第十二条:销毁没收物品,必须由2名或2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凭《没收物品处理清单》,由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如实记录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以及经办人等。

执法机构负责人,承办人及特邀参加人均应在《没收物品处理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销毁没收物品必须拍照存档。

第十三条:没收的物品,不得擅自挪用、调换、私分、损坏、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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