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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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是民政工作的重要职责,也是建设法制民政的必然要求。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3〕14号),结合我省当前民政工作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是行政机关大量日常性的行政活动,既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是党和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全省民政系统要积极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大贯彻实施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的力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为、程序,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和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严格规范工作文明执法。

(一)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一步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定范围内实施。

(二)落实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登记上岗,没有执法资格的严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做好行政执法证年审和新式执法证启用工作。

将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在部门网站适时公开。

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思想道德和作风建设。

(三)建立完善制度,树立规范、程序、证据意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对妥善解决《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工伤保险工作,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参保。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或撤销,但未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三、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从受到事故伤害或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期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四、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需要以其他部门有关结论为依据的,中止工伤认定时限,并书面告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认定程序。

五、职工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以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若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时,应告知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川工商办[2011]165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工商办〔2011〕165号)各市、州工商局:为深入推进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开展,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省局制定了《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已于2011年8月11日经省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为深入推进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府发〔2008〕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个字〔2009〕241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以下简称“查无”)工作的职责分工等,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深刻认识“查无”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查无”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查无”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查无”工作的执法力度,着力形成“查无”工作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的长效监管体系,有效预防监管风险,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到位。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原则。

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

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
全程 网办 (√)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依申
法人、其 省、
请办

他组织 市、县



即时办结
责任单位
备注
省社保局
—5—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社 会保 险登

1.5 职 工参保 登记
1.4.2 机关 事业 单位 注销 社会 保险 登记
1.5.1 企业 职工 参保 登记
依申 请办

依申 请办

自然人 自然人
行使 层级
办理形式
窗口 办理 (√)
网上办理(√)
全程 网办 (√)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即时办结




即时办结
—8—
责任单位 省社保局 省社保局
备注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8 缴 费人员 减少
1.社 会保 险登
1.3.3 工程 建设 项目 人员 增减 申报
号)。 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 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川 人社办发〔2015〕49 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 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 (铁路)水利等工程建 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 实施意见》(川人社发 〔2017〕66 号)。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 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 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 见》(人社部发 〔2014〕10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铁路、公路、水 运、水利、能源、机场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乱办班乱收费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乱办班乱收费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乱办班乱收费的通知正文:----------------------------------------------------------------------------------------------------------------------------------------------------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乱办班乱收费的通知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级各部门干部(人事)处:据反映,最近少数地方出现了以赢利为目的,借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之名乱办班、乱收费的现象,干扰了正常的干部教育培训秩序,加重了基层负担,损害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的现象,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办班的审批和管理。

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对本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职能,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负弄好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要依照《全省干部专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川组通[2005]26号)的规定和有关要求,严格培训班次(项目)的申报、审批。

凡未经当地组织部门审批的抽调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参加的培训班次(项目),一律不得举办。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当年举办的系统内干部培训班次计划,要从严控制,在上年底或当年初报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其中党群部门的办班计划由组织部门审核,政府部门的办班计划由人事部门审核。

二、严格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凡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干部培训班次(项目),必须按照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

对确需安排到外地开展社会实践或考察学习的,也要根据培训需要,精心挑选实习、考察地方,立足实际,量力而行,并报主管部门审批,严禁随意延长考察时间,增加经费开支。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川工商发[2014]126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川工商发[2014]126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川工商发〔2014〕126号)各市(州)工商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全省县域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领会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和水平,支撑多点多极发展战略,夯实“两个跨越”的底部基础,现就加快县域经济科学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发展民营经济,助推县域经济发展1.突出县域民营经济主体地位。

目前民营经济在县域经济中保持了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在县域经济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因此,在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中必须突出民营经济的主体地位,要把发展县域民营经济作为发展经济的切入点和富民强县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县域民营经济。

2.优化县域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在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中,突出民营经济的主体地位,始终坚持高举服务经济建设的旗帜,始终坚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始终坚持培育与发展、管理与服务并重,不断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

二、大力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支持县域经济发展3.下放企业登记管理权限。

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对住所设在市、县(市、区),应当由省工商局登记管辖的企业,依企业申请,可以在市、县(市、区)工商局登记。

各市工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政策措施。

给予市、县(市、区)工商局行使冠四川行政区划名称变更的受理权,相关名称的变更由其受理后直接网上报省工商局审批。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办[2013]146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办[2013]146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办〔2013〕146号)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直属分局:为有效利用企业登记档案,切实做好查询服务工作,根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全省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受理机关及职责各级保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申请受理、审批和查询服务提供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下同)负责提供查询服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在提供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的同时,必须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与安全,防止不法人员借查询档案之机破坏档案资料和利用获得的资料进行不法活动。

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的类别及内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一)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1、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2、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公务活动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公务活动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公务活动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川工商办[2008]235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公务活动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通知(川工商办〔2008〕235号)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分局、总队、直属事业单位:今年以来,中纪委、监察部和省纪委相继作出制止公款旅游的专项工作部署,9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又下发了《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通知》(工商办字〔2008〕202号),要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一步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禁止党政干部公款旅游的各项规定,坚决制止公款旅游。

为了切实执行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活动,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现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申制止公款旅游的禁止性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工商总局对制止党政干部公款旅游问题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十二”个严禁:(一)严禁以公务活动名义用公款组织旅游,或借公务活动之机绕道风景名胜区旅游;(二)严禁假借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的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三)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或把到旅游风景点游览作为会议内容进行安排;(四)严禁把安排公款旅游作为对干部的工作奖励和福利待遇;(五)严禁用公款组织集体旅游和利用公休日、节假日用公款安排或使用公车的旅游、度假活动;(六)严禁借休假和探亲之机公款旅游;(七)严禁借外出执行公务的机会携带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旅游或度假;(八)严禁以培训为名组织公款出国(境)旅游;(九)严禁以公务为名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十)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而通过旅游渠道办理手续公款出国(境);(十一)严禁在因公出国(境)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出访路线或增加出访天数;(十二)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和职权上的影响要求或接受有关部门、企业及监管服务对象以变相形式资助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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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
报批纪律的通知
【法规类别】纪检
【发文字号】川工商办[2011]17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9.19
【实施日期】2011.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的通知
(川工商办〔2011〕179号)
各市、州工商局:
工资涉及到每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加强工资管理,做到工资管理“零差错、零失误”是各局人事部门的基本职责。

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开通运行,全省系统将通过网络进行工资审批,各局要进一步增强工资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工资政策,严格工资审核程序,严格工资软件的操作步骤,确保工资网络系统的安全、顺利运行。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通知如下:
一、严格“四个坚持”,加强系统工资管理
(一)坚持领导负责制度
各局有人员调动、退转军人安置、公招公务员以及因职务变动而变动工资时,必须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实行工资变动网络审批后,按照工资软件操作步骤,必须由单位领导审核的应由领导审核并签字,让领导了解变动政策,知晓变动原因,掌握变动状况,坚决不允许为图简便擅自简化程序或由工作人员“一手包办”。

(二)坚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制度
所有人员工资变动,都必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批,报批时必须附人员工资变动证明文件,有职务晋升的须报省局或市局进行职位确认,不得先晋升工资再补报职位确认。

实行工资网络报批后,凡有工资变动,县区局按程序按要求报请市州局审核,证明文件放入系统“附件”栏同时报送。

市州局按程序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省局审核批准后返回各报送单位,由报送单位打印归档。

(三)坚持经办人员对数据、文件负责制度
工资经办人员要树立责任心,熟悉工资政策,加强网络工资数据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资系统的操作步骤,装有工资系统的电脑不得与互联网联网,不得将系统密码告知他人,不得允许他人登录工资系统。

要定期维护电脑,定期备份数据,确保工资数据的绝对安全。

办理工资时,必须要凭正式文件,并查阅档案确认其人员基本信息,才可确定工资。

作为附件的证明文件要加盖单位鲜章。

(四)坚持上级主管部门对数据、文件确认制度
上一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相关文件和数据,主管部门相关领导要签字确认后,经办人员再接收和下发数据。

未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工资数据或表册无效,不能打印归档。

二、严肃组织纪律,加强督查检查
(一)严格执行工资政策
各局要建立完善工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工资管理责任追究制,要组织干部职工
加强对工资政策的学习宣传,特别要加强对工资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工资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坚决不准政策外变动工资,不准漏报、瞒报、谎报工资,不准为变动工资篡改人员信息或工资历史信息,不准未经审核单位审核擅自变动工资,确保工资信息的真实准确。

(二)严格工资报批程序
1、工资变动“先报批再执行”。

各局有人员调动、接收、安置、晋升职务、正常晋升级别(档次、薪级)时,要及时先向上级主管单位报批工资后,再执行变动后工资。

2、报批材料“齐全完善”。

办理工资变动时,经办人员要认真审核报批的证明材料,要确保材料的真实齐全,报批表册必须要经办人员和领导签字,注明变动原因,标注变动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报批所附材料主要有:
(1)调动:调动通知、调动批复、工资介绍信、任职通知、省局或市局已备案的职位确认书。

(2)安置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通知、工资介绍信。

(3)公开招录人员:省人事厅批准录用通知、单位定编定岗通知。

(4)接收大中专毕业生:进人计划、派遣证。

(5)晋升职务:任职通知、职位确认结果。

(6)正常晋升级别、档次、薪级:年度考核结果。

(7)转正定级:同意转正定级通知、确定职务通知。

(8)退休:退休通知,如果是提前退休,还要提供本人申请、相关单位审核或批准文件。

省人事厅有人员进出新的相关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三)严格工资档案管理
人员工资变动后,任职文件与《个人工资变动审批表》要按规定及时存档,特别是2006年个人工资套改表要全部存入个人档案。

各局要加紧清理,及时补充完善。

(四)严格规范津补贴
各局要严格执行津补贴政策,督促公务员规范性津补贴执行到位,坚决不准政策外保留或私自设立津补贴项目。

各局要定期对本系统工资管理情况进行清理检查,近期,省局将对各局工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常用工资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常用工资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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