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办法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一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 38 号文件”,特制定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指以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为目的,对医院抗菌药物的采购供应、处方开具、药品调剂、临床应用和监测等全过程所开展的各种监督管理、教育培训、技术支持与持续改进工作。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3.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对临床应用的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临床医师应用抗菌药物时需按《上饶市立医院抗菌药物分线及分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处方权限应用抗菌药物。
4. 抓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的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5.建立并完善抗菌药物管理组织。
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日常工作由医务科负责。
6. 临床医师应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3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合理应用抗菌药物。
7. 按照卫生部及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有关要求,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院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
对本院抗菌药物使用的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现象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8. 按照卫生部及省级细菌耐药监测网有关要求,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公布细菌耐药信息,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9. 按照《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对抗菌药物用量进行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长期不合理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跟踪检查评价,发现异常并采取干预措施。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细则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细则一、绪论随着抗菌药物的广泛应用,抗菌耐药性日益严重,给临床治疗带来了挑战。
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减少耐药菌株的形成,提高治疗效果,制定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细则显得尤为重要。
二、抗菌药物使用原则1.根据患者病情和细菌培养结果选择敏感的抗生素,应避免盲目使用广谱抗生素。
2.严格按照医嘱用药,不得私自更改药物种类、剂量或疗程。
3.避免长期不合理使用抗生素,减少耐药菌株的产生。
4.加强药物监测,定期检测患者的血药浓度,确保药物浓度在疗效范围内。
5.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使用的目的和疗程。
三、临床应用管理流程1.临床医生开立抗菌药物处方时,需填写病患姓名、病历号、病情诊断和用药目的等内容。
2.药师应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品种类、用药途径、剂量与频次等符合标准要求。
3.护士按照药师审核的处方合理配药、用药,并严格按照用药时间给予患者服药。
4.医生应定期对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的效果进行评估,调整用药方案。
四、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管理1.抗菌药物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过敏反应、消化道不适等不良反应,应及时停药,并报告相关医护人员。
2.对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患者,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必要时转至重症监护室治疗。
3.医护人员应定期对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进行不良反应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干预处理。
五、抗菌药物使用评估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抗菌药物使用评估系统,定期对各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2.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培训计划,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意识。
结语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细则的建立和执行,有助于规范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使用行为,减少耐药菌株的产生,提高患者治疗效果。
希望医院全体医护人员能共同遵守管理细则,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为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最新整理)

监测数据并公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建立细菌耐药预警 机制,配合医务科监督实施。
3.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相应应对 措施。
(1)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 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 预警信息通报相应医务人员。
(2)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 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 验用药。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结合我院 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 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集中 治理、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 整治活动作为“医疗质量万里行”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重要内容, 坚持标本兼治,以强意识、建机制、制度化、严考核为重点抓手,采 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围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 进行集中治理,务求实效。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实 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的医改目标。 二、活动目标 (一)通过广泛深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 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有效遏 制细菌耐药。 (二)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促 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改进,使全市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管理水平有较大提升,广大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意 识和自觉性明显增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 采购、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三、组织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为提高细菌性感染的抗菌治疗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并减少细菌耐药性,我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要求,制定了《XXX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提高我院感染性疾病的抗菌治疗水平,减缓细菌耐药性的发展并降低医院费用。
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方案对于临床应用抗菌药物是否正确、合理,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是否有应用抗菌药物的指征,二是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正确、合理。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1.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应用抗菌药物的指征。
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可应用抗菌药物。
2.住院病人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先采集血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门诊病人可以根据病情需要开展药敏工作。
未获结果或病情不允许耽误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针对最可能的病原菌进行经验治疗。
一旦获得病原学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应调整给药方案,进行目标治疗。
3.对于感染性疾病的经验治疗,应认真对待。
治疗前应判断感染性质,对于轻型的社区获得性感染,可使用一般口服抗菌药物;重症感染、全身感染患者初始治疗应予静脉给药,以确保疗效,病情好转后应及时转为口服。
4.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只限于少数情况,如全身给药后在感染部位难以达到治疗浓度时,可加用局部给药作辅助治疗。
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包裹性厚壁脓肿以及眼科感染的局部用药等。
局部用药应采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导致耐药性和不易导致过敏反应的杀菌剂。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易产生过敏反应的药物不可局部应用,氨基糖苷类等耳毒性药不可滴耳。
5.临床医生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根据所感染的病原菌种类、部位、程度和患者的综合病情制订抗菌药物治疗方案。
制订治疗方案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根据本地区、本院、本病区细菌耐药情况选用抗菌药物;二是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等特点决定给药途径,轻症感染尽量选用生物利用度高的口服制剂。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的采购、储存、处方、调剂、使用、监测、评价、培训、教育和宣传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医院成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抗菌药物采购与储存管理第四条医院采购抗菌药物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和供应商,确保抗菌药物质量安全。
第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抗菌药物采购管理制度,对采购的抗菌药物进行登记备案,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
第六条医院应根据临床需求和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合理采购抗菌药物,避免过度储备和浪费。
第七条医院应建立抗菌药物储存管理制度,确保抗菌药物储存条件符合国家规定,防止药品变质、失效。
第三章抗菌药物处方与调剂管理第八条医院应制定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制度,根据医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和临床经验,合理授权处方权限。
第九条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病情和病原菌检测结果,选择适宜的抗菌药物;(二)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剂量、用法、疗程等使用抗菌药物;(三)避免无指征使用抗菌药物,禁止超适应症、超剂量、超疗程使用抗菌药物;(四)加强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管理,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药房调剂人员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抗菌药物处方有权拒绝调配。
第四章抗菌药物使用与监测管理第十一条医院应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监测,建立抗菌药物使用数据库,对患者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和分析。
第十二条医院应定期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使用率较高、不良反应较多、细菌耐药率上升的抗菌药物进行重点监测和干预。
1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新蔡同安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办发200938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加强我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管理,为提高细菌性感染的抗菌治疗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及减少细菌耐药性,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现象,特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第一条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学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第二条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据。
未获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
一旦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对疗效不佳的患者应及时调整给药方案。
第三条对轻症社区获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用常用抗菌药物。
对医院获得性感染、重症感染、难治性感染患者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的病原菌及结合当地细菌耐药状况,选用抗菌活性及针对性强、安全性好的抗菌药,必要时可以联合用药。
第四条临床医师选择使用抗菌药物,制订药物治疗方案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患者的疾病状况:感染部位、严重程度、年龄、机体生理、病理、免疫功能状态、基础疾病等。
(二)抗菌药物的特性:包括抗菌药物的药效学特点(抗菌谱、抗菌活性和后效应等)、药代动力学特点(吸收、分布、代谢、排泄、半衰期、血药浓度和细胞内浓度等)以及不良反应等。
(三)给药剂量:按各种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范围给药,治疗重症感染(如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和抗菌药物不易达到的部位感染(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抗菌药物剂量宜较大(治疗剂量范围高限);而治疗单纯性下尿路感染时,由于多数药物尿药浓度远高于血药浓度,则可应用较小剂量(治疗剂量范围低限)。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我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提高应用水平,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实施细则中,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临床应用原则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抗菌药物管理机构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在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工作组,由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感染科、信息科、感染疾病科、检验科及临床科主任组成,设立管理工作组办公室,由医务科、药剂科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管理职责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规范,制定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审议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对抗菌药物的购用及需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采购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督结果,分析、改进抗菌药物购用工作。
3.根据相关指南,制定抗菌药物处方集、感染性疾病诊治与抗菌药物应用指南等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4.制定临床科室门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感染患者微生物标本送检率等管理指标,并组织考核。
5.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每月和每半年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第六条:为加强我院的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和临床药学等学科建设,我们将建立一个综合体系,覆盖感染性疾病诊疗、疑难疾病会诊、医院感染控制、抗菌药物应用管理等相关内容,并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完整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医疗质量万里行” 和“三好一满意” 活动的重要内容,坚持标本兼治,以强意识、建机制、制度化、严考核为重点抓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围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集中治理,务求实效。
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的医改目标。
二、活动目标(一)通过广泛深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有效遏制细菌耐药。
(二)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改进,使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水平有较大提升,广大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意识和自觉性明显增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采购、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三、组织管理院长负总责,业务副院长具体抓落实,成立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组长:院长副组长:书记及各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医务科主任副主任:药械科主任成员:各临床科室主任及护士长各临床科室成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科主任任组长,成员由护士长及医护质控员组成。
四、工作职责(一)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制。
1. 院长是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业务副院长具体负责落实,全院将以此次活动为抓手,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作为我院医疗质量安全和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
2. 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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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办法实施细则————————————————————————————————作者:————————————————————————————————日期: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第一条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学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第二条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据。
未获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
一旦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对疗效不佳的患者应及时调整给药方案。
第三条对轻症社区获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用常用抗菌药物。
对医院获得性感染、重症感染、难治性感染患者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的病原菌及结合当地细菌耐药状况,选用抗菌活性及针对性强、安全性好的抗菌药,必要时可以联合用药。
第四条临床医师选择使用抗菌药物,制订药物治疗方案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患者的疾病状况:感染部位、严重程度、年龄、机体生理、病理、免疫功能状态、基础疾病等。
(二)抗菌药物的特性:包括抗菌药物的药效学特点(抗菌谱、抗菌活性和后效应等)、药代动力学特点(吸收、分布、代谢、排泄、半衰期、血药浓度和细胞内浓度等)以及不良反应等。
(三)给药剂量:按各种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范围给药,治疗重症感染(如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和抗菌药物不易达到的部位感染(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抗菌药物剂量宜较大(治疗剂量范围高限);而治疗单纯性下尿路感染时,由于多数药物尿药浓度远高于血药浓度,则可应用较小剂量(治疗剂量范围低限)。
(四)给药途径:轻症感染可接受口服给药者,尽量选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菌药物;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或因病情需要者可采用静脉给药,以确保疗效;病情好转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
(五)有多种药物可供选用时,应优先选用价格低廉、抗菌作用独特、窄谱、不良反应少的抗菌药物。
第五条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应尽量避免,以防耐药产生。
若全身用药在局部感染灶难以达到有效浓度时,可考虑局部应用。
局部用药宜采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导致耐药性和不易致过敏反应的杀菌剂。
但应避免将主要供全身应用的品种作局部用药。
第六条应根据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决定给药次数。
第七条疗程:一般感染用至体温正常、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明显好转或恢复正常后继续用药3~4天,特殊感染或特殊药物按特定疗程执行。
第八条对病情复杂的难治性感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诊,制定给药方案,以提高治疗效果。
第九条加强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认真执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发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条遵循抗菌药物预防应用与联合用药原则。
第二章临床抗菌药物联合应用的管理原则第十一条严格掌握联合用药指征,以期达到抗菌的协同作用,降低不良反应,减少细菌耐药产生。
第十二条联合用药一般为两种作用机制不同的抗菌药物联合应用,特殊情况可联用两种以上,包括抗真菌药。
第十三条联合用药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一)病原菌不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二)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或2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三)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
(四)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
(五)为减少各药物单一使用的剂量,减少不良反应。
(六)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
此外,必须注意联合用药后药物不良反应将增多。
第三章临床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要求第十四条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原则:(一)预防用药指征:患者具有发生感染的高危因素,如果不预防应用抗菌药物,一旦发生感染将引起严重后果。
(二)应在充分考虑感染发生的可能性、预防用药效果及不良反应等基础上规范用药品种和给药方案。
(三)不能随意选用广谱抗菌药物、新品种、价格昂贵品种或多种抗菌药物联用作为预防用药。
(四)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应综合考虑本院或本病区可能流行的致病菌、手术范围、手术部位与污染程度、手术持续时间、病人机体状况等因素,合理选用抗菌药物,其原则是:1、疗效肯定、安全、有效、使用方便及价格相对较低的品种。
2、抗菌药物剂量要足够。
3、根据药物半衰期决定用药次数。
4、一般用β-内酰胺类抗生素。
5、清洁手术(分甲、乙两类):甲类:手术野为人体无菌部位,局部无炎症、无损伤,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的器官。
如疝、乳房、甲状腺、精索静脉、大隐静脉曲张等一般中小清洁手术,原则上可不用抗菌药物。
如需使用,可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使用一个剂量。
介入治疗术可参照处理。
乙类: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手术涉及重要器官或异物植入手术,如头颅、心脏、眼内、胸部、骨、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大型清洁手术,以非限制性抗菌药物为主。
在糖尿病或免疫功能低下等情况下的介入治疗可参照此类用药。
6、清洁-污染手术:上、下呼吸道、上、下消化道、泌尿生殖道手术,或经以上器官的手术,如胃、肠、肺、耳鼻咽喉科、妇产科、口腔颌面外科等手术及开放性创伤,由于手术部位存在大量人体寄殖菌群,手术时可能污染手术野引致感染,故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原则上预防用药时间亦为24小时,必要时可延长至48小时。
如经阴道子宫切除术,可用至术后2~3天。
7、污染的手术:由于胃肠道、尿道、胆道体液大量溢出或开放性创伤未经扩创等已造成手术野严重污染的手术,如脓疡切开引流、化脓性胆管炎、骨髓炎、肠穿孔、腹膜炎等术前已明确感染的手术,从围手术期起即按治疗性使用抗菌药物原则用药。
第十五条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注意事项:(一)单纯性病毒感染者不用抗菌药物。
(二)预防性应用的抗菌药物应安全、有效、不良反应少、给药方便、价格便宜。
(三)预防用药应有目的,针对一种或二种可能的感染菌选择药物,不能盲目采用广谱抗菌药或联合用药以预防多种细菌感染。
(四)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不能放松严格的手术操作及无菌技术,并应加强临床观察及消毒隔离措施。
第四章门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原则第十六条门诊患者需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原则上只能选择非限制性使用抗菌药。
如因病情需要使用限制性抗菌药物,应经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姓名。
原则上禁止在门诊治疗中使用特殊抗菌药物,如需使用应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姓名。
针对急诊病情危重的患者,应根据病情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门诊原则上应使用单一抗菌药物治疗,尽可能避免联合用药。
需要联合应用的,一般选择两种非限制抗菌药物。
一般严禁三种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抗结核、抗麻风等治疗除外)。
第十八条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5天(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慢性感染性疾病除外)。
使用时间在3天以上,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则上应收住院或留门诊观察室治疗,并应进行病原学监测和药物敏感试验,根据检验结果选择有效抗菌药物治疗。
第十九条门诊抗菌药物的使用,应以口服或肌肉注射为主,严格控制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的形式使用抗菌药物。
需要通过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进行治疗的,原则上应收住院或留门诊观察室使用。
第五章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情况下抗菌药物第二十条肾功能不全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注意:(一)选择药物和设计给药方案时,必须考虑药物的肾毒性、患者肾功能损害程度及对药物动力学的影响。
如尽量避免使用肾毒性的抗菌药物,正在进行血液或腹膜透析治疗时,应估测对药物清除率的影响。
(二)根据肾功能不全程度应调整药物给药剂量及给药时间。
第二十一条肝功能不全应用抗菌药物注意:在选用抗菌药物时应考虑药物对肝脏毒性反应及肝功能减退对药代动力学的影响,避免使用肝毒性明显的药物。
第二十二条新生儿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注意:一般应选用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抗生素。
避免使用或慎用氯霉素、磺胺药等抗菌药物,避免应用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不能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者,不可选用上述药物。
禁止使用四环素类、喹诺酮类药物。
新生儿不宜肌肉注射。
第二十三条小儿患者抗菌药物应用注意:避免应用氨基糖苷类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
8岁以下儿童不用四环素类药物,18岁以下未成年人避免使用喹诺酮类药物。
第二十四条妊娠妇女应用抗菌药物注意:必须考虑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及妊娠期妇女药代动力学的改变,避免不必要的用药。
在必须用药时,应选择风险/效果之比最小的药物,并告知患者药物对继续妊娠可能引起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哺乳期妇女应用抗菌药物注意:必须使用抗菌药物时,应尽可能选择在乳汁中浓度低、安全性高的药物,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
并按药代动力学原理调整给药与哺乳时间,如哺乳结束后立即用药,或在婴儿较长睡眠前用药,使婴儿从乳汁中摄取的药物降至最低。
第二十六条老年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注意:老年人因组织器官生理功能减退,药代动力学过程有明显变化,特别是由于肾功能减退而致药物血浓度增加,不良反应也增加,应尽量使用不良反应小的药物,并依据肾功能调整剂量和用药方案,以达到安全、有效的目的。
第六章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及分级管理原则第二十七条抗菌药物分级原则: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性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应从严控制使用。
第二十八条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一)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选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对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已明确病原菌只对限制或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敏感的患者,可使用限制性使用或以上抗菌药物治疗。
(二)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需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