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赔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起来的,其核心目的是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公信力和法治化的原则。
现阶段,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首先,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存在赔偿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性的、量化的赔偿标准,导致行政赔偿的程序和结果缺乏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需要制定明确具体的行政赔偿标准,以使赔偿程序更加公正、透明。
其次,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着救济程序繁琐、时间长的问题。
由于现行救济程序需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时间长,波折多,申请人往往需要长时间的等待,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护。
因此,需要加强对救济程序的监管,提高其效率,适当减少救济的环节,以便申请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再次,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存在资金来源不稳定的问题。
从长远来看,行政赔偿需要有确定的资金来源,才能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行政赔偿经费主要通过政府财政资金、行政机关罚没的违法所得等方式获得。
但这种资金来源方式既不够稳定,也容易引起浪费和滥用的问题。
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行政赔偿经费的获得方式,以使行政赔偿经费来源更加清晰、稳定、可控。
最后,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缺乏有效的检察机制。
在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赔偿的理解和执行出现问题,导致赔偿结果不能满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需要建立统一的行政赔偿的检察机制,检查、核实和审批行政赔偿案件,以保证行政赔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总之,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在建立的同时,也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未来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需要围绕着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来展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赔偿标准,规范赔偿程序,保障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以及建立有效的检察机制等各个方面工作。
这些都是建立行政文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必须在未来的发展中得到更加深入的推进和实践。
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探析

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探析一、行政赔偿制度的现状在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过程中,过失或错误侵害了个人财产、人身权利等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对其进行赔偿的制度。
由于行政赔偿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执行上的不足,导致了一系列问题。
行政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相对模糊。
我国现行的《行政赔偿法》虽然对行政赔偿的总则、条件等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难以明确界定何为行政过失、何为合理损失范围,导致了补偿标准的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
行政赔偿制度的程序复杂,诉讼成本较高。
一旦发生行政赔偿纠纷,往往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等不同途径来解决,程序繁琐费时。
由于行政机关在赔偿过程中常常利用自身权力优势,使得申请者难以获得公平的赔偿,并且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
行政赔偿制度的赔偿金额偏低。
因为国家法律在行政赔偿金额上多有限制,导致了受害人经济损失难以得到合理的弥补,甚至赔偿的金额往往难以与其实际损失相符合。
行政赔偿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
由于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度不够,很多行政赔偿案件并未得到妥善解决,导致了赔偿的拖延和占用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为了解决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完善。
以下是本文对行政赔偿制度完善的一些建议。
一是需加强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
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失或错误行为加以追责,使其更加慎重行使职权,减少过失和错误的发生。
三是需完善行政赔偿的程序。
可以增设行政赔偿纠纷的独立仲裁机构,以加速解决行政赔偿纠纷,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
应当对赔偿标准和程序进行明确规范,使其更加规范和透明。
在当前法治社会的背景下,行政赔偿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作用越来越凸显。
行政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将更加注重以下几点:一是更加重视受害人的权益保护。
未来的行政赔偿制度将更加注重受害人的利益,使其在受到行政过失或错误侵害时,能够得到更加合理和充分的赔偿。
三是更加注重行政赔偿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摘要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了,但法律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上,最关键的还是对现实问题的解决;而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不仅在理论上还不够成熟完善,而且在实际的操作上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本文就此谈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并就行政赔偿制度建立的法理基础及其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作了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行政赔偿;问题;完善Analysis of the legal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ABSTRACTWith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was promulgated, our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s have been gradually established, but the law can not just stop at the theoretical level, the most critical of the practical problem; but China's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is not only perfect in theory, not mature enough, and in actual operation, many problems still exist. This article talked about some of their own this superficial view of the execu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was established on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its administration made some extent.Key words:Executive Compensation;Problem ;Perfect2河北大学2011级本科生学年论文目录1 前言 (4)2 行政赔偿法律制度概述 (4)3 行政赔偿的法理基础 (4)4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6)5 完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立法建议 (7)5.1赔偿的归责原则应进一步明确 (7)5.2进一步拓展国家赔偿的范围 (8)5.3赔偿的职务行为范围应有所扩大 (8)5.4扩大财产直接损失赔偿的范围 (8)5.5创新国家损害赔偿机制 (8)6 参考文献 (9)3的时候,马列主义国家学说在得到了发展。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因失职、延误、冤错等问题,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关部门对受害人提供经济补偿的制度。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政府努力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法治的重要体现之一。
现在,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总体上是比较完备的,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行政赔偿制度建立于法律基础。
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赔偿的相关规定,缺乏法律保障的情况已经得到改善。
此外,行政赔偿标准的制定也比较明确,从过错原则、法定原则以及合理补偿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和诉求情况,使得行政赔偿标准更加公正合理,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赔偿金额太低。
一些地方针对同一案件的赔偿标准相差甚远,从而导致赔偿金额大相径庭,对于受害人未能得到足够的补偿,无法真正地恢复受害人的损失。
其次,在受理赔偿案件的时候,很多机关的承认、调查、裁定等环节存在的不足,使得案件处理过程缓慢,甚至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受害人所要维护的权益,给人民群众带来诉求难、维权难等问题。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公开赔偿标准、裁定书和申诉书等相关信息。
同时,加强公开曝光机制,对拖延处理、不正当处理等违规事件进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行政赔偿机制。
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注重加强民意调研,提高人民的参与度,规范赔偿标准的制定,确保赔偿标准更加灵活和合理。
同时,完善行政赔偿机制,加强高质量赔偿服务、及时赔偿等环节的控制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赔偿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对于行政赔偿专门机构的从业人员,应该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准和业务能力。
同时,加强对相关专业人员的考核监督,确保其能够高质量地履行职责。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引言行政补偿是当代法治国家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一国行政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已在较为广泛的领域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补偿制度本身的缺陷逐渐暴露,一些内容已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
因此发现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不足,进而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同时行政补偿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国家责任,对于人权保障意义重大,在法治和宪政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行政补偿问题作统一的规定,有关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都是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之中。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
一、行政补偿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补偿”是一个法学用语,各国学者的具体表达稍有差异。
日本学者认为:“基于行政上的合法行为的损失补偿,是指对合法的公权力的行使而蒙受的财产上的特别牺牲,从全体公平负担的角度予以调解的财产性补偿”[1]。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国家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对人民造成非法定的损害结果,而应由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起填补损害结果的制度,称之为‘行政损失补偿制度’”[2]。
在大陆本土,有的学者给行政补偿作了如下定义:“行政损失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3]。
从概念的分析中,我们归纳出行政补偿的法律特征:首先,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
实践中,造成补偿原因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对此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
虽然行政机关实习行政管理活动时往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但在法律上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其法律后果都归属于国家。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所谓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
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赔偿存在的问题第一,对可赔偿行政侵权行为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
从《解释》关于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看,采纳了广义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第11条所列举的行政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而且包括非法律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而且包括双方行为。
只要某一作为或不作为与国家行政职权相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与《国家赔偿法》关于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问题在于《国家赔偿法》对于排除国家赔偿责任的行政行为仅作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原则性规定,如何与《解释》中对不可诉行政行为的具体界定相协调,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第二,内部追偿制度不够具体也不明确。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8条)、《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20条)、《行政复议法》(第44条)等都确认了国家赔偿后的追偿权,但是这些条文除了对行政追偿权的职权主体和条件作了几乎雷同和重复的原则性规定外,尚无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追偿权很难具体操作起来。
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进一步完善追偿权立法。
具体来说,应进一步完善追偿权法律关系主体方面的规定、追偿权的期限、追偿金额的确立标准及有关程序问题。
第三,缺乏关于抽象行政行为损害赔偿的规定。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未明确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给予赔偿。
《行政诉讼法》也未将其列入受案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对其进行赔偿。
但在实际生活中,抽象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权益的现象是普遍的,与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多少区别。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范文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于法律保护的需求日益增长,其中行政赔偿制度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立法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现状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时,依法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该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多年,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现行行政赔偿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三、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 赔偿范围狭窄:现行行政赔偿制度主要针对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而对其他形式的损害,如精神损害等则缺乏明确的赔偿规定。
2. 赔偿程序繁琐:申请行政赔偿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调解等环节,导致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3. 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行政赔偿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损害在不同案件中获得的赔偿金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4. 司法救济途径有限:当前行政赔偿制度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纠错机制,而司法救济途径相对有限,难以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1. 扩大赔偿范围:应将行政赔偿的范围从财产损失扩大至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各种损害形式,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简化赔偿程序:应简化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减少申请人的负担,提高赔偿效率。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行政赔偿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和调解赔偿申请。
3. 统一赔偿标准:应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赔偿标准,避免因地区差异导致的赔偿不公。
同时,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赔偿标准。
4. 加强司法救济:应加强司法救济在行政赔偿制度中的作用,为公民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途径。
例如,可以建立行政赔偿诉讼制度,允许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国家依法对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构建法治国家、维护公民权益、规范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是我国目前的行政赔偿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行政赔偿权利义务的专门立法。
该法在具体程序、标准和程序等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行政赔偿的申请、审理程序不够清晰明确,往往给当事人造成诉讼难度,增加了司法成本。
在行政赔偿标准方面,现行法律对于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则未做具体规定,导致赔偿标准不够具体和明晰。
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梳理和完善《行政赔偿法》,更加细化和明确行政赔偿的程序、标准和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赔偿的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赔偿金额难以确定。
由于法律对于赔偿金额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很多赔偿案件需要通过诉讼来确定赔偿金额,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是行政赔偿的执行问题。
在一些赔偿决定下发后,行政机关未能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这些问题反映出行政赔偿制度的监督和执行机制不够完善,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完善。
针对以上问题,在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法》,明确规定行政赔偿的程序、标准和方式。
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行政赔偿的具体流程,明确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以及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期限等。
这样不仅可以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更可以提高公平性和公正性。
应当加强对行政赔偿决定的执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可以建立行政赔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机制,对拒不执行赔偿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罚和问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前言行政赔偿作为官方机构为民众提供的一种维权手段,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履行公共权力的重要方式。
但是,在行政赔偿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还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比如损害赔偿的时效、数额不合理等,这些问题严重阻碍着公民权益的维护,甚至会产生社会不稳定。
因此,本文将就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以期为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存在的问题行政赔偿的时效问题在行政赔偿实践中,我们会发现很多案例,其中一些民众大量资产在多年后才得到了赔偿,这就使得已经处于不利地位的民众,更加难以维权。
与此同时,行政赔偿的时效问题也加大了相关调查、取证的难度,很多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丧失。
拿最近比较火热的某肺炎疫情的防控上海发布情况为例,截至2月18日,全国各地卫健委统计的死亡病例数量与官方公开数据存在巨大差距,据报道称已有数名家属走上行政复议道路,但是受到时间和成本等方面的制约,大部分路人无法实现维护权益的目的。
行政赔偿数额不合理行政赔偿的数额不合理,可能会造成一些维权者的心理困扰和财务损失,同时也会加大行政机关的财政负担。
一方面,由于行政赔偿的数额较低,通常很难完全覆盖维权者的经济损失,从而导致维权者无法得到完全的赔偿;另一方面,如果数额过高,行政机关需要承担过多的经济赔偿责任,这将给行政机关本身造成较大的财政压力。
此时此刻在国内,旅客乘坐航班往返过程中遭遇机票变更情况已然普通化,而近些年来也涌现出一些钻空此类空难险的空子,众多乘客需要进行道路索赔,但是对于取证不充分、受害者实施动态调整等复杂案件,一些赔偿会得到公证公司等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协助,因此,将赔偿数额明确合理的制度框架建立起来变得越发重要。
完善行政赔偿时效制度首先,可以针对行政赔偿时效问题,建立起来一套健全的制度并加以严格落实,比如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处理并做出决定,从而缩短赔偿时效。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一、关于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问题。
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其次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责任实行违法原则。
但什么是“违法”?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理论界的熟悉也很不统一,造成实践中较大的.任意性。
然而,从确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本意看,应当明确“违法”是指违背严格意义的法律,详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我国承认或参与的国际公约等。
对此,有权机关应作明确解释。
二、关于职务行为的标准与范围问题。
执行职务是产生行政赔偿的条件之一,但对“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范围,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
笔者认为在今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职务行为的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职务行为本自的行为,还包括与职务行为有关连而不行分的行为,如为执行职务而实行不法手段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目的所为的行为以及执行职务时间或处所内所实施的行为。
也就是说职务行为的标准应实行客观标准。
三、关于受害人及行政主体共同作用形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否赔偿问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赔偿责任问题,但对行政机关与受害人共同致害的行政机关应否负赔偿责任及如何赔偿未予规定,但实践中此种损害又的确存在,笔者认为,对此种损害,可参照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混合过错”情形处理。
四、关于返还财产应否包括孳息问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惩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背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此处“返还财产”是仅指原物,还是含孳息,从该条规定中无法判明其义。
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看,应包括孳息。
详细作法可通过有权机关作扩大解释。
五、关于内部追偿问题。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8条〕、《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20条〕、《行政复议法》〔第44条〕等都确认了国家赔偿后的追偿权,但是这些条文除了对行政追偿权的职权主体和条件作了几乎雷同和重复的原则性规定外,尚无更详细、更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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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卷 第2 3 期
V 11 ‘ . o . 3: No 2
文 章编号 :6 3—1 8 ( 0 1 0 0 2 0 17 3 7 2 1 ) 2— 2 1— 3
公 民 财 产 权 的 行 政 赔 偿 救 济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及 其 完 善
周美艳 李 , 蕊
( . 宁公 安司法管 理干部学 院 , 1辽 辽宁 沈 阳 10 6 ;. 10 12 济南大学法学院 , 山东 济南 20 2 ) 50 2
规定 的基本 权 利 , 个 人 自由 的基 石 , 公 民 的 是 对 生存 和发展 至关 重要 ¨ 。没 有财 产权 , 民 的生 公
命权 、 自由权 就 会 失 去 其 实 现 的基 础 , 将 成 为 也
空谈 。要保 障公 民财 产权 的实 现 , 须有 完 善 的赔 偿救 济制度 。 当今社 会行政 活 动无 处 不在 , 政 行 权不 断扩张 , 对公 民财 产权 的最 大 侵 害往往 来 自 违法行 政 , 因此 , 行 政 的视 角 探 寻 公 民财 产 权 从 的赔偿 救济制 度 尤显 重要 , 成为 当务 之急 。
2011年 4月
沈 阳 建 筑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un l f h n a g i zuU i r t o i c ne) ora o S e yn a h n esy(Sc l i c Jn v i aS e
Ap r.
2 1 01
施 。
关键 词 : 民财产 权 ; 公 行政 赔偿 ; 政理 念 ; 济 制度 行 救
中图分 类号 : 9 5 2 D 2. 文 献标 志码 : A
财产权 作 为 一 项 独 立 的人 权 形 式 和宪 法 所
( ) 成财产 损 害 的其 他 违 法行 为 。《 4造 最高 法 院 关 于 审理行 政 赔偿 案 件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 出 : 指
收 稿 日期 :0 10 _ 5 2 1 _2 2 作 者 简 介 : 美 艳 ( 94 ) 女 , 宁丹 东 人 , 授 。 周 16 ~ , 辽 教
慰性 的赔 偿原则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即行政侵 权 方仅 对受 害方 作象 征性的抚慰 。我国采取的抚慰性的赔偿原则 , J 不仅 导致行 政赔 偿标 准 的降低 , 也羁 绊 着行 政 赔
对 于财 产损 害 的其他违 法行 为 , 赔偿 义 务机 关 拒 不 确认 致 害行为违 法 , 偿请 求 人可 直 接 向人 民 赔 法 院 提起行 政赔偿 诉讼 。总之 , 无论 是 在 实体 上 还 是程 序上 公 民财 产 权 都 有 行 政 赔 偿 救 济 的法 律依 据 和保 障 , 政赔偿 救 济制 度对 保 障公 民财 行 产 权 的实现 发挥 了重要 作用 。
1 。赔 偿原 则的低 位 在 我 国行政赔 偿救 济制 度 中 , 取 的仍 是抚 采
财产权不受侵害。同时 , 国家赔偿 法》 《 明确规 定 了公 民财产 权 的赔偿 救济 情况 , 使 行政 职 权 行 时有下 列侵犯 财产权 情 形之 一 的 , 害人 有 取 得 受 赔偿 的权 利 : 1 违 法 实 施 罚 款 、 () 吊销 许 可 证 和 执照 、 责令 停产停 业 、 收财 物 等 行 政处 罚 ; 2 没 () 违法对 财产 采 取 查 封 、 押 、 结 等 行 政 强 制 措 扣 冻 施 的 ;3 违反 国 家规 定 征 收 财 物 、 派 费 用 的 ; () 摊
对 于公 民财产 权 , 国已制 定 了一 系列 的行 我
政法 律规 范 予 以 保 护 , 防止 行 政 权 对 其 非 法 侵
害 , 为典 型 的 《 政 处 罚 法 》, 过 制 约 、 止 最 行 通 制 行 政机关 的滥 处罚 和乱 摊派 等行 为 , 护公 民的 保
的有 效救 济 。其存 在 的主要 问题如 下 :
偿 的范 围 , 而影 响 了公 民财 产权 的有 效 救 济 。 从 从世 界各 国的情况来 看 , 有一 部分 国家 采 取 了惩
沈 阳建筑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第 1 3卷
戒性赔偿 原则 , 即不仅 要赔偿受 害 方蒙受 的所 有
家赔 偿 的范 围 , 显然不 利 于公 民财产权 的保 护 。 ( ) 政 服 务 不 到位 致 害赔 偿 的欠 缺 。服 2行 务行 政是转 变 政府角 色 的立 足点 , 亦是 行政 部 门对 相对人 应 尽 的职 责 和义 务 , 义务 相 对 应 。 与 由于行 政服务 不到 位引起 的公 民财产 权 的损 害 , 如确 认 、 鉴定 错 误 等致 害 , 应 予 以行 政赔 偿 救 理 济。唯有如此 , 才符合权责统一原则 。而我国 】 赔偿 制度 仅规定 行政 许可 、 政 抚恤可 得行 政赔 行 偿救 济 , 于其他行 政 服务行 为欠 缺致公 民财 产 对
一
二 、 国公 民 财 产 权 行 政 赔 偿 救 济 制 度 存 我
在 的 问题
虽 然行 政赔 偿 救 济 制 度 对 公 民 财 产权 的保 障 已不 可或 缺 , 现实表 明现有 的赔 偿 救济 制 度 但 仍有 许多 不尽 人意 的地方 , 以保 障 公 民财 产权 难
、
我 国公 民财 产 权 的行 政 赔 偿 救 济 制 度
摘
要 : 我 国公 民财产权 的行政 赔偿 救 济制度 分 析入 手 , 述 了我 国公 民财 产 权 的行 政 从 论
赔偿救 济制度 存 在的 问题 : 赔偿 原 则 的低 位 , 偿 范 围的局 限 , 以赔 偿 的 侵 权行 为 立法 赔 据
上的残 缺等 。针 对上述 问题 , 以补偿 性原 则代 替过 去 的抚慰 性 原 则 , 立客 观损 失的 赔 从 确 偿规 则代 替原 来 的“ 接损 失 ” 偿 的 规 定 两 个 方 面提 出 了完善 行 政 赔 偿 救 济制 度 的 措 直 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