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论文
关于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研究报告,写800字

关于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研究报告,写800字
近年来,随着行政职能不断完善,行政赔偿制度日益得到重视。
在我国,如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是当前政府有兴趣的研究课题。
本文就此制度展开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一、行政赔偿的定义及其目的:行政赔偿是政府对公民、法人等所犯错误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作出的赔偿,是政府以公共资源修补个人和集体损失,来补偿受损失的当事人。
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主要目的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消除社会不公,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彰显公权力的威信,提高政府服务质量,维护社会稳定。
二、行政赔偿制度的原则:要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必须确定制度实施的范围、赔偿金额、赔偿程序及赔偿标准等。
政府的赔偿应依照基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依据国家政策,遵循宪法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且必要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三、完善行政赔偿机制:要完善行政赔偿机制,必须明确赔偿权利人、权利义务、证明责任的程序、收集和核实证据的程序、赔偿金额的确定程序和有效实施赔偿程序。
此外,政府应该加强对行政赔偿机制的监督,规范实施及审核核算,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行政赔偿制度的实施:行政赔偿制度的实施,委托具有行政赔偿审查权的专门部门或法院履行受理和裁定功能,按照国家规定审查赔偿要求,分析事实,认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政府部
门,认定赔偿金额,自行赔偿或拒绝赔偿。
总之,要建立一套行政赔偿制度,有效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消除社会不公,必须以明确的定义及目的为准,根据行政赔偿的原则,完善机制,有效实施制度,从而有效地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过失、错误或不当行为,给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一种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地位,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赔偿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方式和赔偿的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这部法律,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损失,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赔偿决定。
如果个人或组织对赔偿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行政赔偿的标准不够明确。
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负有过失、错误或不当行为才能进行赔偿,但对于这些行为的具体界定并不明确。
有些个案中,赔偿结果容易受到行政机关主观判断的影响,导致判定不公平、赔偿金额不合理等问题。
行政赔偿的赔偿方式单一。
目前,行政赔偿主要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而对于精神损害等非经济损失的补偿较为困难。
这就导致了个人或组织往往只能获得经济上的赔偿,而无法得到更全面的补偿。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赔偿方式,将非经济损失纳入赔偿范围,确保赔偿的全面性和公平性。
行政赔偿制度的审批程序繁琐。
在目前的实践中,赔偿申请需要经过多个层级的审批机关才能得到最后的决定,这导致了赔偿决定的效率低下和时间成本的增加。
我们需要进一步简化赔偿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申请人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结果。
行政赔偿制度的公开透明度有待提高。
当前,很多赔偿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对外部人士并不透明,缺乏公正的审判机制和监督制约。
这容易导致滥用职权、不合理赔偿和失信行为的发生。
我们需要建立健全行政赔偿的公正审判机制,加强对赔偿案件的监督和公开,确保公民能够在法治的环境下行使自己的权益。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起来的,其核心目的是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公信力和法治化的原则。
现阶段,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首先,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存在赔偿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性的、量化的赔偿标准,导致行政赔偿的程序和结果缺乏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需要制定明确具体的行政赔偿标准,以使赔偿程序更加公正、透明。
其次,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着救济程序繁琐、时间长的问题。
由于现行救济程序需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时间长,波折多,申请人往往需要长时间的等待,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护。
因此,需要加强对救济程序的监管,提高其效率,适当减少救济的环节,以便申请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再次,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存在资金来源不稳定的问题。
从长远来看,行政赔偿需要有确定的资金来源,才能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行政赔偿经费主要通过政府财政资金、行政机关罚没的违法所得等方式获得。
但这种资金来源方式既不够稳定,也容易引起浪费和滥用的问题。
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行政赔偿经费的获得方式,以使行政赔偿经费来源更加清晰、稳定、可控。
最后,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缺乏有效的检察机制。
在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赔偿的理解和执行出现问题,导致赔偿结果不能满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需要建立统一的行政赔偿的检察机制,检查、核实和审批行政赔偿案件,以保证行政赔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总之,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在建立的同时,也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未来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需要围绕着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来展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赔偿标准,规范赔偿程序,保障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以及建立有效的检察机制等各个方面工作。
这些都是建立行政文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必须在未来的发展中得到更加深入的推进和实践。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因失职、延误、冤错等问题,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关部门对受害人提供经济补偿的制度。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政府努力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法治的重要体现之一。
现在,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总体上是比较完备的,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行政赔偿制度建立于法律基础。
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赔偿的相关规定,缺乏法律保障的情况已经得到改善。
此外,行政赔偿标准的制定也比较明确,从过错原则、法定原则以及合理补偿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和诉求情况,使得行政赔偿标准更加公正合理,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赔偿金额太低。
一些地方针对同一案件的赔偿标准相差甚远,从而导致赔偿金额大相径庭,对于受害人未能得到足够的补偿,无法真正地恢复受害人的损失。
其次,在受理赔偿案件的时候,很多机关的承认、调查、裁定等环节存在的不足,使得案件处理过程缓慢,甚至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受害人所要维护的权益,给人民群众带来诉求难、维权难等问题。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公开赔偿标准、裁定书和申诉书等相关信息。
同时,加强公开曝光机制,对拖延处理、不正当处理等违规事件进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行政赔偿机制。
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注重加强民意调研,提高人民的参与度,规范赔偿标准的制定,确保赔偿标准更加灵活和合理。
同时,完善行政赔偿机制,加强高质量赔偿服务、及时赔偿等环节的控制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赔偿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对于行政赔偿专门机构的从业人员,应该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准和业务能力。
同时,加强对相关专业人员的考核监督,确保其能够高质量地履行职责。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论文题目: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及其完善论文内容: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三、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范围、方式及程序四、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文摘要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有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
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度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本文拟就我国的行政赔偿有关内容作简要论述。
关键词: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外文摘要The administration reparation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that the nation compensated the system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is compensated system at the beginning constitution by 1954 and is established ,and the currently in effect constitution is stipulated once more ,“administration procedural law ”to some extent development in 1989 .Issuing the of “Nation compensates the more perfect ofsystem .The administration is compensated system and is established and puts into effect and will underst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at in more effectively guarantee citizen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and other organization on the very big proceduce ,and promote state organs according to law administrations authority of office .This text ,article ,etc.is drawn up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concerned concerned of the reparations work and is briefly discussed .Keywords:Administration reparations ,Please the reparations is asked somebody for help , Compensate the duty mechanism ,administration main body ,Administration illegal activities .目录前言··························································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及意义····························(二)行政赔偿的概念制度的确立及意义··························二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一)归责原则················································(二)构成要件················································三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范围、方式及程序·························(一)行政赔偿的当事人········································(二)行政赔偿的范围及方式····································(三)行政赔偿程序············································四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关于与职务相关行为的界定································(二)关于受害人民事求偿和国家赔偿求偿权的竞合问题············(三)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问题··································(四)关于赔偿的具体计算······································参考文献······················································前言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
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
本文拟就我国的行政赔偿有关内容作一简要论述。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及意义行政赔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的国家早在上世纪后期就确立了,有的国家迟至现在才开始创设,少数国家目前尚未建立。
考察和总结一些较早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西方国家,一般认为,行政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否定阶段、相对肯定阶段与肯定阶段。
我国1954年宪法第97条确认公民“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现行 1982年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
以后,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民法通则》、1989年《行政诉讼法》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相继规定了行政赔偿制度。
1994年5月12日《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则标志着我国全面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及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第一,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范文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于法律保护的需求日益增长,其中行政赔偿制度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立法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现状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时,依法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该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多年,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现行行政赔偿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三、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 赔偿范围狭窄:现行行政赔偿制度主要针对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而对其他形式的损害,如精神损害等则缺乏明确的赔偿规定。
2. 赔偿程序繁琐:申请行政赔偿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调解等环节,导致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3. 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行政赔偿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损害在不同案件中获得的赔偿金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4. 司法救济途径有限:当前行政赔偿制度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纠错机制,而司法救济途径相对有限,难以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1. 扩大赔偿范围:应将行政赔偿的范围从财产损失扩大至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各种损害形式,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简化赔偿程序:应简化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减少申请人的负担,提高赔偿效率。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行政赔偿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和调解赔偿申请。
3. 统一赔偿标准:应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赔偿标准,避免因地区差异导致的赔偿不公。
同时,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赔偿标准。
4. 加强司法救济:应加强司法救济在行政赔偿制度中的作用,为公民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途径。
例如,可以建立行政赔偿诉讼制度,允许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国家依法对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构建法治国家、维护公民权益、规范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是我国目前的行政赔偿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行政赔偿权利义务的专门立法。
该法在具体程序、标准和程序等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行政赔偿的申请、审理程序不够清晰明确,往往给当事人造成诉讼难度,增加了司法成本。
在行政赔偿标准方面,现行法律对于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则未做具体规定,导致赔偿标准不够具体和明晰。
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梳理和完善《行政赔偿法》,更加细化和明确行政赔偿的程序、标准和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赔偿的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赔偿金额难以确定。
由于法律对于赔偿金额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很多赔偿案件需要通过诉讼来确定赔偿金额,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是行政赔偿的执行问题。
在一些赔偿决定下发后,行政机关未能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这些问题反映出行政赔偿制度的监督和执行机制不够完善,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完善。
针对以上问题,在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法》,明确规定行政赔偿的程序、标准和方式。
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行政赔偿的具体流程,明确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以及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期限等。
这样不仅可以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更可以提高公平性和公正性。
应当加强对行政赔偿决定的执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可以建立行政赔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机制,对拒不执行赔偿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罚和问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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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郭许【内容摘要】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了,但法律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上,最关键的还是对现实问题的解决;而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不仅在理论上还不够成熟完善,而且在实际的操作上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本文就此谈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并就行政赔偿制度建立的法理基础及其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作了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行政赔偿问题完善Analysis of the legal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Guo XuAbstract:With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was promulgated, our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s have been gradually established, but the law can not just stop at the theoretical level, the most critical of the practical problem; but China's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is not only perfect in theory, not mature enough, and in actual operation, many problems still exist. This article talked about some of their own this superficial view of the execu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was established on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its administration made some extent.Key words:Executive Compensation; Problem;Perfect建立完善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以便让受到国家机关或代表国家执法的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所侵害的公民、组织或单位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充分的救济,同时也保证各级国家机关不致因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影响其正常的运转,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和谐”的基本社会价值取向,是坚持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一、行政赔偿法律制度概述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因为违法行政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而由国家进行赔偿的法律行为[1]。
它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必然产物。
但是,从世界范围内看,这一制度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的国家早在19世纪后期就确立了,有的国家则到20世纪中后期才开始逐步建立。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尽管确立得比较早,即在1954年宪法中就确认,公民“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是,我国有关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建设,只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最近的二十多年里才取得了重大进展。
从《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到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中关于行政赔偿的各项规定,可以说,在短短二十多年中先后颁布实施的上述法律,使我国在当代立法体系上逐步完成了行政赔偿法律制度从法律理念到法律的初步规定直到在法律上具备可诉性和操作性的过渡。
就目前而言,我国立法已经在实体上、程序上构建了相对完整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
特别是国家赔偿法,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平衡公权与私权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民主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权利的保护和民主法制建设等问题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而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也愈发显现出来,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呼声不断。
如果没有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来调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解决,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保障,侵害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被侵害的利益得不到救济,是难以真正建立公正、平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二、行政赔偿的法理基础我国建立行政赔偿的法律制度,有着丰富的法理基础。
首先,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有关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的最重要论述,是指出国家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的本质。
马克思列宁甚至指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根本上是不可调和的,无产阶级武装斗争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唯一道路。
但社会主义发展到二十世纪晚期的时候,马列主义国家学说在得到了发展。
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国家不仅仅只是阶级斗争和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还有广泛的社会管理职能,在完善社会管理职能方面,特别是在加强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有共同的使命并且有很多可以互相借鉴的地方。
在以阶级斗争方式维护无产阶级政权的同时,如何加强社会管理职能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监督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减少行政权力在实施过程中对公民合法利益的损害,以及行政行为违法实施而造成了行政相对方合法利益损害时如何进行法律救济,是马列主义国家学说必须面对的新问题。
其次,建立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维护了我国现行宪法关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行政权力来源的法理基础。
我国在二十世纪初推翻了封建主义的政治统治,但封建主义的思想余毒并没有伴随着政治统治的崩溃而在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中彻底消失。
中国社会长期以来是个官本位国家,“学而优则仕”,读书当官、当官有权、有权就有一切,这些封建思想对中国人的思维相当严重。
反映在政治实践中,掌握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容易出现滥用权力、造成公民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被侵犯。
彻底改变我国传统封建思想中对行政权力来源的认识,对于依法行政的具体实施有着重要意义。
在我国建立行政赔偿法律制度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主权在民”意识很薄弱,确切的说,“主权在官”的意识占据了主导地位,从而偏离了我国宪法的有关国家权力来源的立法本意。
建立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有力维护了主权在民的立法思想。
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更不是行政行为人自身本来就具有的,而是公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议制形式授权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人必须对其权力来源者负责,必须受到其他权力的监督。
因此,行政权力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权力不可滥用,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损害必须赔偿。
再者,建立行政赔偿法律制度,是行政法学上平衡的具体体现。
平衡理论的产生是我国行政法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平衡理论的产生,最早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期,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罗豪才教授及其博士生包万超等创立并逐步完善起来的。
在平衡理论产生之前,行政法学史上占主导地位的法学理论是管理论和控权论。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功能是应该完善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管理职能,管理论甚至把行政等同于管理,管理论强调的是对行政权力的加强和维护。
控权理论认为,行政法的功能应该是制约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平衡理论认为,研究行政法首先要考察行政法律关系,平衡理论认为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在维护行政权力的正常行使、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同时,还应该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从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平衡理论综合研究了行政法学史上管理论和控权论的特点,提出了上述全新的行政法学理论。
根据平衡理论,行政法经过长期的发展,处于一种失衡状态,即保障行政权力实施的法律法规发展得很充分,而监督行政权力实施的法律法规发展严重滞后,特别是在一个行政权力长期膨胀的社会环境下,监督行政权力实施的法律法规滞后容易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或违法行政。
行政法的这种失衡状态,与二战以后蓬勃发展的人本主义和人权思想是严重不符的。
行政法的失衡,也不利于构建我国二十一世纪新时期的和谐社会。
行政赔偿法律制度,就是悬在行政权力之上的一把达摩克斯之剑,行政行为的实施者违法行政就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侵害就有权要求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监督了行政行为的实施、维护了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了行政法的趋向平衡发展,是行政法学平衡理论在行政行为违法实施时予以法律救济的程序法方面的具体实践。
三、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行政赔偿主要涉及赔偿的当事人、赔偿的范围及方式、赔偿程序三个方面。
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规定:行政赔偿的当事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
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程序包括确认赔偿程序、请求赔偿程序、复议和诉讼赔偿程序、内部追偿程序[3]。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在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虽然广泛借鉴、参考了世界各国已有的行政赔偿制度,吸收了国内外有关赔偿法理论的优秀成果。
但由于建立时间较短,在理论上还研究不深,实践上也没有丰富的经验,因此显得有些粗疏,不够系统、缜密,原则性强而操作性较差。
主要表现在:一是赔偿的归责原则单一且不甚明确。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我国行政赔偿采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但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问题不明确。
什么是“违法”?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造成实践中较大的任意性。
这种单一的归责原则存在不能解决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造成的损害问题;不能解决公有公共设施引起的赔偿问题;不能解决合法行为引起的补偿问题;不能统领国家赔偿的归责标准,违法原则与其他归责原则有交叉现象等问题[4]。
二是赔偿的范围较窄。
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不相适应。
例如,行政赔偿制度对行政机关内部惩戒行为、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损害、间接损害及精神损害等问题皆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而且,国家赔偿法只是保护了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侵犯公民受教育权或劳动权等没有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对不作为行为造成的侵害、行政机关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害等,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也不明确[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