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理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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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刑法:死刑

2015司法考试刑法:死刑

2015司法考试刑法:死刑2015司法考试刑法讲义:死刑。

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天星司考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相关法条】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天星司考)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82831177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36154691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82831177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615469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天星司考)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知识要点】死刑,又称极刑、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我国对死刑的基本态度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

36154691(一)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

(二)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即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而且非杀不可的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限制死刑适用的两种对象828311771.刑法第49条第一款: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1)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3)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4)在羁押期间已经怀孕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不应适用死刑;36154691(5)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

2015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

2015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

2015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一、(本题22分)案情:某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案中,发现被告人赵某可能符合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于是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鉴定意见为赵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据此对赵某作出判决,认定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赵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错误,赵某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于是改判赵某死刑立即执行。

赵某的亲属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问题:1.本案中,一审法院是否可以对赵某进行精神病鉴定?为什么?(5分)答:一审法院可以对赵某进行精神病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应当进行鉴定。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赵某可能符合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因此,一审法院有权对赵某进行精神病鉴定。

2.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赵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是否正确?为什么?(5分)答:一审法院对赵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不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鉴定意见为赵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一审法院却认定赵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与鉴定意见不符,因此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

3.本案中,二审法院是否可以改判赵某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6分)答:二审法院不可以改判赵某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21=21)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

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答案】D【考点】因果关系【解析】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直接、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有刑事责任,但有刑事责任的,肯定有因果关系。

关于A项。

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甲的砸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当然,甲对乙的死亡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知道乙在楼下,明知自己的跳楼行为必然或者可能造成乙被砸死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2)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会发生砸到乙的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时,以致发生乙被砸死的结果,则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3)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对乙的出现完全无法预见,虽然最终造成乙被砸死的结果,但乙无任何刑事责任,只是意外事件。

但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形,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不争的事实。

此外,低概率事件与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并无直接关系。

在特殊体质的人死亡这种低概率的案例中,因果关系同样是存在的。

因此,A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

在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与被害人资金被骗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至于出资人(即被害人)的动机,则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产生任何影响(当然,出资人的动机可能会影响到对犯罪人的量刑。

2015刑法试题及答案

2015刑法试题及答案

2015刑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A. 犯罪行为B. 犯罪动机C. 犯罪结果D. 犯罪主体答案:B2. 下列哪个选项不是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A. 管制B. 拘役C. 罚金D. 赔偿答案:D3.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A. 犯罪后自首B. 犯罪后立功C. 犯罪后逃逸D. 犯罪后隐瞒答案:A4. 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是指什么?A.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B. 明知自己的行为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仍然实施C. 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仍然实施D. 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答案:A5. 以下哪种情形不构成犯罪?A. 过失犯罪B. 未遂犯罪C. 意外事件D. 正当防卫答案:C6. 刑法中规定的“过失”是指什么?A.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B.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仍然实施C. 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仍然实施D. 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答案:A7.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杀人B. 故意伤害C. 盗窃D. 捡到他人遗失物后归还答案:D8. 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A.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B.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C. 为了保护个人利益D. 为了报复他人答案:D9.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A. 犯罪后自首B. 犯罪后立功C. 犯罪后逃逸D. 犯罪后隐瞒答案:A10. 以下哪种情形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A. 贪污B. 受贿C. 行贿D. 接受合法赠与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犯罪?A. 故意杀人B. 故意伤害C. 盗窃D. 捡到他人遗失物后归还答案:ABC2.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A. 贪污B. 受贿C. 行贿D. 接受合法赠与答案:ABC3.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况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A. 犯罪后自首B. 犯罪后立功C. 犯罪后逃逸D. 犯罪后隐瞒答案:AB4. 以下哪些情形不属于正当防卫?A.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B.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C. 为了保护个人利益D. 为了报复他人答案:D5. 以下哪些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A. 过失杀人B. 过失伤害C. 意外事件D. 正当防卫答案: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基本要求: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

理解:刑法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刑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刑法的概念刑法的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机能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溯及力)第二章犯罪概说基本要求:了解:犯罪的分类。

理解: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之间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结果加重犯和状态犯,犯罪的基本特征。

考试内容:第一节犯罪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第二节犯罪的分类自然犯、法定犯亲告罪、非亲告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罪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第三章犯罪构成基本要求: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构成的分类。

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犯罪构成的特点,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方法,犯罪客体。

熟悉并能够运用:作为,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故意,过失,事实认识错误。

考试内容: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犯罪构成的重要性)犯罪构成的分类犯罪构成要件第二节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分类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概述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特征危害结果的种类危害结果的意义)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第四节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身份)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概述犯罪故意(故意的认识因素故意的意志因素故意的认定事实认识错误)犯罪过失(过失的概念过失的种类过失的认定)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无罪过事件犯罪的动机、目的)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基本要求:了解:犯罪排除事由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解析---精品管理资料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解析---精品管理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

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

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答案】D【考点】因果关系【解析】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直接、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有刑事责任,但有刑事责任的,肯定有因果关系。

关于A项。

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甲的砸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当然,甲对乙的死亡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知道乙在楼下,明知自己的跳楼行为必然或者可能造成乙被砸死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2)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会发生砸到乙的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时,以致发生乙被砸死的结果,则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3)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对乙的出现完全无法预见,虽然最终造成乙被砸死的结果,但乙无任何刑事责任,只是意外事件。

但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形,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不争的事实.此外,低概率事件与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并无直接关系。

在特殊体质的人死亡这种低概率的案例中,因果关系同样是存在的。

因此,A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关于B项.在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与被害人资金被骗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至于出资人(即被害人)的动机,则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产生任何影响(当然,出资人的动机可能会影响到对犯罪人的量刑。

2015司法考试刑法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

2015司法考试刑法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

刑法笔记结果无价值论:倾向于罪刑法定,以结果为出发点,以法益侵犯为衡量标准,当前主流观点行为无价值论:倾向于惩罚罪恶,以行为为出发点,以主观恶性为衡量标准,传统理论观点《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一、刑法的概念:广义的刑法:包括97刑法典、单行刑法(只有一个)、附属刑法(中国没有)狭义的刑法:仅指97刑法典二、刑法的目的:为了保护人民利益而非打击犯罪,打击犯罪只是手段三、刑法的机能:规制机能:针对所有人,起到规范行为作用法益保护机能:针对善良国民,保护国民法益不受侵犯权利保障机能:针对犯罪分子,保证犯罪分子的利益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原则:为了规避以下三种社会风险,保障国民权利而产生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贯穿立法、司法、执法的整个过程法益侵犯原则:犯罪的本质要求有法益侵犯(对应犯罪构成体系中的违法性)责任主义原则:行为人必须要有故意或过失的责任心理(对应犯罪构成体系中的有责性)法条规定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一)基础思想1、本质:限制国家刑罚权,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把国家权力装进笼子里2、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思想渊源(严格意义上的理论基础):三权分立说和心理强制说4、思想基础(现代意义上的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自由)主义:(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尊重人权主义(自由主义):具有预测可能性。

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尊重并保护人权与自由(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1、成文的罪刑法定: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八个刑法修正案才能规定刑法,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注:排斥习惯或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行政法规等,这些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即禁止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从旧兼从轻)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刑法内容的确定性(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模糊不清(2)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没收财产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没收财产

【相关法条】 第五⼗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个⼈所有财产的⼀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个⼈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活费⽤。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请求,应当偿还。

第六⼗三条由于犯罪⾏为⽽使被害⼈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同时被判处罚⾦,其财产不⾜以全部⽀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四条犯罪分⼦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的本⼈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律上缴国库,不得挪⽤和⾃⾏处理。

【知识要点】 1.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犯罪⼈个⼈合法所有并且没有⽤于犯罪的财产。

(1)必须是犯罪分⼦所有的合法财产。

犯罪分⼦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的本⼈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经典考题】(2009年试卷⼆第11题)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财物价值2万元。

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 B.⼄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

⼄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 C.丙第⼀次诈骗6万元,第⼆次诈骗12万元,但⽤其中6万元补偿第⼀次诈骗⾏为被害⼈的全部损失。

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D.丁盗窃他⼈价值6,000元的⼿机,在销赃时夸⼤⼿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

丁除成⽴盗窃罪外,还成⽴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对犯罪数额的理解。

犯罪数额通常是以被害⼈遭受的财产损失作为判断标准,⽽不是以⾏为⼈最终获得的数额为标准,因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即对他⼈法益的侵犯程度,⽽不是⾏为⼈获利多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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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部分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第一部分:刑法概说刑法的解释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词语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1)扩大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如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包括裸聊)解释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2)缩小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如将刑法第111条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词典的含义是“关于某种情况的消息或报告”)。

(3)当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据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某一事项解释为包括在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

例如,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合格香烟成立非法经营罪,那么经营伪劣香烟当然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就属当然解释。

(4)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置于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

(5)同类解释:是指当刑法列举了相关事项的同时又设置了概括性规定时,对于附随于确定性词语之后的概括性词语,应当根据确定性词语所涉及的同类事项确定其含义及范围。

即运用列举和概括两种方法来共同表述概念的,概括的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应与列举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处在同一个层级上。

之所以既用列举又用概括的方法来表述,就是要使概括的表述方法与列举的表述方法具有可比性,即用列举来为概括提供参照。

罪行法定原则【相关法条】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知识要点】(一)思想基础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沿革渊源:三权分立、自然法思想、心理强制说。

3.现代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主义(预测可能性)。

(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法律教\育网与创造欲望,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可以促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维护****。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等。

即法律主义的立场: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刑事成文实体法律规范,这是民主主义的当然要求(国民意志的体现)。

其他法律性文件不能创设刑法罚则,例如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法、判例都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也不能才成为刑法的渊源,因为在刑事领域,实体法上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本国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注意:刑法的这一特征有别于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的渊源表现多样,不仅包括法律,还包括学理、判例或者习惯,外国的民事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或者公约都可能成为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

2.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溯及力问题中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注意:下列做法违反禁止事后法的原则:(1)对行为时并未禁止的行为科处刑罚;(2)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止(未规定法定刑)的行为科处刑罚;(3)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犯罪可能性;(4)事后提高法定刑;(5)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类似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一种司法恣意的做法,不被允许。

但刑法理论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例如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其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解释为包括被行政拘留的行为人。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刑法的明确性具有相对性,即借助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的合力共同实现,即二者结合在一起,使法律规定明确的,刑法条文就具有明确性;只有当法律规定和理论都不能将刑法条文意义阐释清楚,刑法条文才可能欠缺明确性。

明确性的实现与刑法条文字数的多少无关,与分则条文中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与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是否准确或者科学也无关。

注意:不要因为某种学说不当地理解了刑法规定,就认为刑法欠缺明确性。

即不能混淆法律和对法律的理解。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3)禁止不确定刑。

【经典考题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

1.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与基本内容之间的关系。

民主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这意味着法律要反映国民意志,但刑法的渊源只能是国民意志以立法方式并按照法定程序表现出来,即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立法活动的产物。

习惯尽管也在一定程度反映国民意志,但本身并不确定,按照成文的罪刑法定的要求,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所以A选项错误。

2.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按照民主主义和尊重****主义的要求,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是国民意志的特定体现。

而行政法规等只是行政机关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所以B选项错误。

3.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是为了保障****,防止刑法适用于公布、施行前的行为,从而侵犯公民权利,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所以,这种禁止仅限于不利于行为人的情形,如果事后法有利于行为人,则要适用新法。

所以C 选项正确。

4.分则条文对罪状的规定模式多样,不同犯罪行为有不同的描述方式,而描述方式本身跟明确性与否并无直接关系。

罪状可以区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这些罪状模式都是允许的描述方式,所以不能仅仅根据罪状模式就得出法条不具有明确性的结论,从而被认为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所以D选项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C.【活学活用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三)刑法的解释要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就要合理解释刑法。

无论什么解释方法,其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的目的。

注意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该原则仅仅针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判定,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

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又被称为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原则,即证据存在疑问的时候(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案件事实应该作出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该原则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即解释法律不能按照有利于行为人角度解释。

【经典考题2】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

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

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D.甲、乙不构成犯罪解析:本题考点与思考路径如下:1.故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甲、乙两人没有认识到人的存在(“以为是兔子”),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甲、乙两人的行为发生在山上茅草屋旁边(“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行为人应该认识到有人的存在,所以不成立意外事件,而是过失行为。

即本题中甲、乙两人的行为都是过失行为。

2.过失犯罪的相关理论。

过失实行行为只有导致实际的侵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过失犯罪属于侵害犯),即必须证明其过失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共同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之间不可能成立共犯,所以对甲、乙两人的行为应该分别认定,相应地,也就不能适用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即本题需要论证究竟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3.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本题中证据能够证明一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是却不能证明究竟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那么,根据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

如果认定任何一人或者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证据的证明力都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存在冤枉无辜的可能性。

本题结论就是:甲、乙两人的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成立犯罪。

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注意以下关联考点:1.如果甲、乙两人都射中了被害人心脏等致命部位,即两人的行为都是能独立导致被害人死亡,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即二重的因果关系)。

甲、乙两人则分别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如果甲、乙两人合作,共同过失行为(即一个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共同过失犯罪(注意:不是共同犯罪,也不需要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按照各自的行为分别定罪处罚)。

3.如果甲、乙两人发现草丛中猎物旁边还有小孩,仍然开枪,结果导致小孩死亡的:(1)在甲、乙两人存在共同故意的情形,无论谁导致了结果发生,无论能否查清谁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共犯(间接故意)。

(2)在甲、乙没有共同故意的情形,如果查清由其中一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与未遂;如果两人行为竞合在一起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二重的因果关系),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无法证明是谁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能证明由一人的行为导致结果的,由于存在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两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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