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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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13要素档案)9重大危险源管理 1.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13要素档案)9重大危险源管理  1.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管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范围内,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15)第40号)规定,识别出的所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3职责3.1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3.2 安全部负责建立、维护并解释此程序。

3.3 安全部人员负责提供支持,检查此程序的执行情况。

3.4 安全部负责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建立档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及日常监管工作。

3.5 财务部负责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必要的设备、设施资金方面的投入。

4程序4.1重大危险源定义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以及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公司财产损失的其他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相关术语:临界量:是指国家规定的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距离小于500 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危险物质: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其他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和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物品等。

4.2辨识、分级与评估4.2.1 辨识1)依据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或在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由中介机构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职责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储运车间、催化车间、加制氢车间、常减压车间、动力车间、环保车间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

2. 作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3.安全部负责组织制定本规定,并对各单位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各单位牵头实施本规定。

5.生产、设备、技术部等职能单位配合执行本规定。

6.车间、班组在分管区域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1.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一般来说,重大危险源总是涉及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的危险物质。

2. 公司各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危险物质种类和名称;(2)危险物质物理化学特性;(3)危险物质数量;(4)危险物质所在地及周围环境;(5)危险物质用途;(6)危险源辐射区域内作业人员情况(出现频率、密度);(7)危险源辐射区域内设备、设施及工艺状况。

3. 安全部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参照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

4.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1)评估的主要依据;(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3)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4)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5)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6)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7)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8)事故应急措施;(9)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系统管控要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系统管控要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要求1 定义1.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其中临界量,是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其中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本要求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得到,以下所称重大危险源均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1.2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指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的单位。

2 职责要求2.1 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的需要。

2.2 各厂部是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厂部应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实施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控检查。

2.3 安全保卫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认并公布重大危险源清单,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对厂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3 登记建档与安全评估3.1 (关键控制活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确认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存在(在线)量按照数量最大原则进行辨识,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附件1)列示3.2 (关键控制活动)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厂部(以下统称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保卫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每三年一次。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安监总局令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安监总局令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系统管控要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系统管控要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要求1 定义1.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其中临界量,是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其中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本要求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得到,以下所称重大危险源均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1.2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指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的单位。

2 职责要求2.1 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的需要。

2.2 各厂部是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厂部应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实施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控检查。

2.3 安全保卫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认并公布重大危险源清单,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对厂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3 登记建档与安全评估3.1 (关键控制活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确认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存在(在线)量按照数量最大原则进行辨识,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附件1)列示3.2 (关键控制活动)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厂部(以下统称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保卫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每三年一次。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制度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预防重大危险源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员工生命安全。

本制度规定公司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存在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及相应的管理部门。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GB18218-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应2018(89)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三、职责与权限(一)公司全面实施重大危险源源长制,总经理是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第一责任人,担任公司重大危险源总源长。

(二)安全环保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监督管理。

(三)技术、生产部、维修部部门参与重大危险源、工艺与设备的监督管理。

(四)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建档以及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运行控制。

(五)人事、安全环保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程序要求和说明(一)定义1.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2.关键装置包括: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在生产系统中处于重要地位、生产操作对安全生产影响较大的其他装置和设施。

3.重点部位是指: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介质和放射性物质,以及可能形成火灾、爆炸和化学品中毒的罐区、仓库、装卸站台、油品交接站、洗槽站、加油站等场所。

存放精密仪器、贵重机械场所,以及对生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岗位(包括公用工程系统)。

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为保证本公司内部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安全运行,杜绝事故发生,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存在的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关键装置:指公司生产设施的重点及要害装置及设备,一旦出现故障,将引起全公司生产系统停车或受到严重影响的设备。

包括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氯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设备。

重点部位:制造、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

1、职责1.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1.2公司分管负责人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实行安全包保责任制,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

1.3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所在分厂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所辖区域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督、指导和应急演练等。

1.4各生产部门建立本单位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

1.5安环部负责对各分厂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公司级管理人员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管理要求2.1公司实行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级管理人员定点包保的安全管理机制,包保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内容如下:2.1.1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2.1.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定的执行和落实;2.1.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2.1.4督促隐患治理项目;2.1.5监督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2.1.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2.2包保人至少每月到包保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形式可以为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保留活动记录。

2.3公司按照《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包保人进行考核,考核情况纳入包保人月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中。

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管理要求,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严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职责安全部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建档、申报登记、定期评估,监督主管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监控,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相关从业人员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重大危险源所属区域的各部门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检查、监控。

3定义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4工作程序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安全部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公司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1)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2)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安监总局号令——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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