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惠金诉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合集下载

最新版精选2020行政执法证完整考试题库500题(含标准答案)

最新版精选2020行政执法证完整考试题库500题(含标准答案)

2020最新行政执法证考试复习题库500题[含答案]一、选择题1.执法人员对公民作出( )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A.警告或者没收50元以下财物B.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C.警告或者300元以下罚款答案:B2.某省公路局为了修建一条高速公路,与某道路建筑公司签订协议。

双方约定,道路建筑公司负责高速公路的资金筹建和建设工作;自高速公路修筑完毕五年内,道路建筑公司可以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使用高速公路的车辆收费,作为其投资的回报。

本案中的协议属于:(行政合同)3.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 )等原则确定。

A.适当上移B.适当下移C.提交上级D.指定下级答案:B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自统一公布之日起(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A.10B.15C.30D.60答案:C5.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 )的决定。

A.权力B.权力和义务C.权利 D .义务答案:D6.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B.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本系统工作实际C.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只制定原则性标准,详细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制定D.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答案:C7.行政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A.不承担B.承担C.必要时应当承担D.承担一部分答案:A8.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拘役B.罚款C.行政拘留答案:A9.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A.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B.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予的行政许可权C.有足够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D.有专门的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权答案:B10.行政机关违法实行( )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目录一、调研背景与意义 (2)1.1 城市化进程概述 (3)1.2 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现状 (3)1.3 司法保护在农村土地征收中的重要性 (5)二、文献综述 (6)2.1 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 (7)2.2 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案例分析 (8)2.3 国内外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比较研究 (9)三、调研方法与数据来源 (10)3.1 调研方法 (11)3.2 数据来源 (12)3.3 样本选择与调查过程 (13)四、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的现状分析 (15)4.1 征收程序与补偿标准 (16)4.2 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7)4.3 农民权益受损情况 (18)五、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现状分析 (19)5.1 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 (20)5.2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2)5.3 农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情况 (23)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案例分析 (24)6.1 案例一 (26)6.2 案例二 (27)6.3 案例三 (29)七、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30)7.1 完善法律法规 (31)7.2 加强司法监督 (32)7.3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33)7.4 建立健全调解机制 (34)八、结论 (35)8.1 研究结论 (37)8.2 研究局限与展望 (38)一、调研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成为推动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手段。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政策不完善、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农民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进行深入研究。

本调研报告旨在通过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为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推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治化进程。

侵犯其滩涂所有权、经营权及赔偿损失案

侵犯其滩涂所有权、经营权及赔偿损失案

侵犯其滩涂所有权、经营权及赔偿损失案讼争的滩涂座落在下广村吴虾塘,长约200米左右,东至下广村水田,西至海(海水退潮位),南至鬼岐湾水利排洪闸,北至港仔。

1990年前该滩涂系属荒滩,未经开发。

1990年8月,下广村民开发利用此滩涂种蛏成功。

1991年至1993年,下广村村委会将此滩涂发包给他人种蛏。

1995年2月,下广村委会组织村民在滩涂上种殖蛏苗。

1995年5月13日,湾坞乡人民政府向福安市人民政府要求,将湾坞乡辖区内的滩涂使用权下放给湾坞乡人民政府管理。

1995年5月29日,福安市政府197号文件批复:同意湾坞乡政府统一使用该乡行政区域内的滩涂,时间从1995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由福安市政府土地和水产部门分别发给临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养殖使用证。

但湾坞乡政府至今尚未取得临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养殖使用证。

1995年6月16日,湾坞乡政府以受福安市政府委托管理使用该滩涂为由,利用行政职权,收取下广村委会蛏款4000元,归乡政府所有,并将滩涂发包给乡公安派出所、乡武装部等单位经营使用。

原告下广村村委会不服,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讼争的滩涂自古以来是原告所有,有土地证为据。

1990年起下广村民首先开发利用,并获种蛏成功。

1991年至1993年,以村委会的名义将滩涂发包给个人种蛏,被告湾坞乡政府也无异议。

如今,被告将此滩涂发包给其他单位经营使用,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滩涂所有权、经营使用权,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要求乡政府赔偿40000元。

被告湾坞乡政府辩称:1995年间,福安市人民政府安政(95)综197号文件将其滩涂授权乡政府统一管理,湾坞乡政府认为,下广村委会未被乡政府授权,仍强行种蛏,是违法行为,因此1995年6月被告向原告收取了蛏款4000元,尔后被告湾坞乡政府将讼争的滩涂发包给公安派出所、乡武装部经营使用。

「审判」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湾坞乡政府未取得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养殖使用证,因而被告湾坞乡政府至今尚未取得合法的经营使用权,市政府(95)197号文件的批复,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鲍中平、王成地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鲍中平、王成地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鲍中平、王成地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乡政府【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鲁06行终2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鲍中平;王成地;莱阳市人民政府;莱阳市团旺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鲍中平王成地莱阳市人民政府莱阳市团旺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鲍中平王成地【当事人-公司】莱阳市人民政府莱阳市团旺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克浩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克浩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克浩【代理律所】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鲍中平;王成地【被告】莱阳市人民政府;莱阳市团旺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两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本院以口头形式通知了两上诉人驳回其回避申请的决定,两上诉人当即提出复议申请。

本案争执的焦点主要是被上诉人团旺镇政府作出的莱团书[2019]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被上诉人莱阳市政府莱政复决字[2019]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被上诉人团旺镇政府针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逐项给予了答复告知,上诉人对告知书的内容也予以认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在本院二审庭审调查过程中,两上诉人提出让合议庭组成人员鲁晓辉、纪晓静回避的申请,经本院研究认为,两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本院以口头形式通知了两上诉人驳回其回避申请的决定,两上诉人当即提出复议申请。

2020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复议决定,决定驳回上诉人鲍中平、王成地的复议申请。

“民告官”入法30年,律师有话说

“民告官”入法30年,律师有话说

“民告官”入法30年,律师有话说“飞跃起诉”确保了公正,但政府首长仍“出庭难”三十年前,1989年4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著“民告官”的诉讼制度在中国变成一项普遍性的公民权利救济制度。

1988年的包郑照诉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政府强拆房屋一案,成为了新中国“农民告政府第一案”。

当年,最高法院成立了行政审判庭。

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通过,经过多年司法实践,十二届全国人大在2015年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一次系统、全面的修订,在2017年增加了行政公益诉讼有关的内容。

2015年《行政诉讼法》全面修订后,作为一名行政法领域的专业律师,我办理了不少首例或者影响重大的行政案件。

其中就包括新法施行后的第一例诉江苏省政府的收回国有土地案件、新法施行后浙江高院第一例指定管辖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案件、上海第一例的环保管制性征收补偿案件,当然还有就是2017年以来,被媒体誉为“世纪盐改第一案”的盐业体制改革系列案件。

办理过程中,我对该法有了更深刻的感受和认识。

比如,曾办理的宁波某重大生产事故案件,整个案件已经启动了刑事追诉程序,此时,我们代表事故责任方提起行政诉讼,期望就报告的调查结论进行重新处理。

但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组中有宁波市地方检察官共同参与,宁波法院再来处理本案可能并不合适。

为了使得案件能够得到更为公平公正和超然的处理,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毅然采取了“飞跃起诉”的方式,请求浙江省高院提审或指定管辖。

当时是2015年5月中旬,浙江省高院立案庭法官之前未曾遇到过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个案,我们在立案时提交了相关意见,最终法院也采信了,将该案指定杭州中院一审管辖,为该案的公平处理争取了机会。

我还记得在当年的这份立案意见中,特别引用了这样的表述: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推进诉讼,充分保障相对人的诉讼权利,本身就是行政诉讼法的主旨之一。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撤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意见书【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

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

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检测卷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检测卷单选题(共20题)1.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

现甲主张何种请求能得到支持?()A.请求撤销合同B.主张合同无效C.主张违约责任D.主张撤销合同或者违约责任【答案】 C2. 甲公司与乙公司2012年8月签订买卖货物的合同,总价值20万元,约定甲公司于2012年12月前交付货物,并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3万元定金,后乙公司交付定金时实际交付了5万元。

合同履行期满,甲公司拒绝交付货物,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甲公司应返还乙公司多少钱?()A.10万元B.6万元C.8万元D.9万元【答案】 D3. 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厉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9年)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答案】 B4.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B.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必要时得采取强制措施D.除法定情况外,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答案】 C5. 甲向乙租赁了房屋,向丙租赁了电视机,甲与乙的租赁合同为书面合同,于7月10日签订,约定在7月15日乙向甲交付其所租赁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

行政诉讼法课件.ppt

行政诉讼法 主讲人:雷 伟 红
应掌握的相关法律文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共75条)
★2.《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 院发布。共98条)
3.《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 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共80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公布 ,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共13条。
参考文献
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 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
善》 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 胡建淼等:《行政诉讼证据的实证与理论
区别: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性质
行政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
受理机关 行政机关
法院
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案件 违法案件
审查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合理性 合法性
是否适用调解 适用
不适用
审理程序 :一级复议、书面复议
两审终审、公开审理
复议特点:程序简便、效率高、受案范围广、免费
复议缺点:复议决定不够公正
研究》
第1章 行政诉讼的概述
第1节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包郑照诉浙江省苍南县政府强制拆除案.ppt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 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 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系列活动 或制度
(二)特点 1、解决的对象是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2、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 1)原告恒定为相对人,被告恒定为行政主体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特殊性:原告享有起诉权、 撤诉权,被告不享有起诉权和反诉权,并对具体行政 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法学院的同学甲和乙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

甲认为、①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②在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第一性的,义务总是第二性的。

乙认为、①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②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的过程,现代社会处于后一个阶段。

下列何种选项的观点是正确的?()A.甲的观点①和乙的观点①B.甲的观点①和乙的观点②C.甲的观点②和乙的观点①D.甲的观点②和乙的观点②【答案】 A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

其中,斡旋与调停的区别是、A.进行斡旋的第三方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或个人;而调停的第三方只能是国家或国际组织B.斡旋结束后,无论争端是否解决,第三方的任务即告完成,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调停的第三方则需要承担责任C.斡旋的第三方不参加当事国的谈判;调停的第三方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D.斡旋一般是第三方善意主动进行的;调停的第三国是应当事国一方或各方邀请而参与争端解决的【答案】 C3、哒哒公司获得专车平台资质许可后,交通局对其营运行为进行了监督检查,对此下列说法哪个是错误的?A.交通局发现哒哒公司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B.交通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C.交通局对哒哒公司的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要求哒哒公司报送有关材料D.交通局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该监督检查记录【答案】 A4、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哪项权利被认为是首要人权?()A.发展权B.生存权C.公民权D.独立权【答案】 B5、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

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1、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5、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6、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高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7、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9、海南省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12、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13、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14、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5、项惠金诉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16、陈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17、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18、“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19、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21、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22、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23、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发表日期:2004年6月21日出处:农民日报作者:张爱民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项惠金诉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原告:项惠金,男,194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连城县朋口镇文坊村第10村民小组。

被告: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大东,镇长。

第三人:曹永进,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连城县朋口镇文坊村第10村民小组。

1981年10月,项惠金取得连城县人民政府核发的第61221号自留山经营证。

1992年9月,项惠金与连城县朋口供销合作社、朋口乡文坊村委会订立发展毛竹商品生产基地有偿扶持合同,期限为30年,即从1992年8月至2021年12月止。

基地的林班号为朋口证1林班13小班,面积为16亩。

1993年2月,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连政(1993)3号《关于319国道公路扩建工程征地、拆迁的若干决定》,确定征地拆迁范围为道路宽度及路基两侧各20米的开发地带。

1994年8月,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与朋口镇文坊村委会订立征地协议书,征用小赖坑至石门甲的山地面积74亩作为319国道松毛岭隧道接线工程建设用地。

为此,项惠金领取了果树补偿费计人民币937.60元。

1996年5月,第三人曹永进以原住房因319国道扩建被征用为由向被告申请在朋口镇文坊村塔车甲建房用地面积为150平方米。

该地在319国道扩建工程建设中,被填土用作搭建工棚和堆放建筑材料,距离319国道边沟外缘20米之外。

经连城县林业委员会鉴定确认属朋口证1986年林业基本图1林班13小班内。

曹永进在建房用地申请表村民小组意见栏中擅自填写了“以上情况属实,请上级给予批准”的内容。

文坊村委会、朋口镇土管所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均盖章同意曹永进在离319国道边沟20米以外的山坡地建房。

1996年6月14日,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核批准曹永进在文坊村塔车甲使用150平方米山坡地建房的申请。

为此,项惠金以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于1996年7月30日向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撤销被上诉人审批曹永进建房用地的行为。

原告诉称:被告1996年6月14日批给曹永进建房的用地150平方米属其自留山,有1981年连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61221号自留山经营证为据。

该地块系其承包经营的毛竹生产基地,有1992年与朋口供销合作社、朋口镇文坊村委会签订的发展毛竹商品生产基地有偿扶持合同为凭。

故被告审批曹永进建房用地的行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诉请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原告61221号自留山经营证的范围与审批给曹永进建房用地的范围不一致;原告虽承包该地生产毛竹,但被告在扩建319国道工程中征用了该地,原告也领取了补偿费937.60元;曹永进的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和镇建设规划站审查同意,被告予以审批合法,没有侵犯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人辩称:原告认为第三人建房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事实根据,第三人经审批建房之地并非原告生产毛竹合同所规定的地点,第三人原住房因319国道扩建被征用,申请建房理由正当,建房申请经村委会和镇政府审批合法。

请求依法判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审判」
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项惠金承包经营的土地属村集体所有。

因国家建设公
路需要,已向村委会征用,并补偿了原告的竹木损失。

已征用的土地不属于原告承包经营的范围,原告可与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

被告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利用公路建设剩余的土地安置拆迁户合理合法,亦未侵犯原告的承包经营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10月24日作出判决:维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1996年6月14日作出的同意曹永进在连城县朋口镇文坊村八钱亭自然村塔车甲建房的批复。

审判后,项惠金不服判决,向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批复曹永进在塔车甲建房的用地属其自留山,1981年连城县人民政府已核发了自留山经营证;该地块距离319国道边缘水沟23米之外,没有被征用;其领取的937.60元属公路建设范围内的毛竹和果树补偿费;曹永进采取自己签署村民小组意见的欺骗手段骗取村、镇审批违法;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诉请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辩称:第三人的建房用地经征用后属国家所有,被上诉人有权审批;第三人系319国道改建工程的拆迁户,建房申请的有关内容经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镇土管和规划部门勘察审查同意,申请面积也没有超越法定标准,被上诉人予以批准合理合法;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审批行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据不足;原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对第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

第三人曹永进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批准曹永进建房使用的150平方米土地,属上诉人项惠金1992年至2021年合法承包经营的毛竹基地。

因该地位于319国道边沟外缘20米之外,不属于连城县人民政府连政(1993)3号决定中确定319国道扩建工程征用范围。

被上诉人认为该地已被征用主要证据不足。

因此,被上诉人批准曹永进在该地建房侵犯了项惠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予撤销。

原审法院以项惠金领取果树补偿费人民币937.60元为由认定该地已被征用,不属其承包经营的范围,与事实不符,判决维持被上诉人1996年6月14日批准曹永进在文坊村塔车甲建房的行为,与法相悖。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有理,诉请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和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3月27日作出判决:1.撤销连城县人民法院(1996)连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2.撤销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1996年6月14日批准曹永进在文坊村塔车甲使用150平方米土地建房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