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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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规定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规定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规定一、适应范围1、在学习期间未转出工作关系,由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津贴,享受单位福利的国家计划内及计划外招收的定向攻读学位人员;2、享受在职人员待遇攻读硕、博士学位课程班人员;3、享受在职人员待遇的国家计划内及计划外招收的在职攻读学位人员。

4、报考人次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报考人数控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

二、报考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单位,品德优良,医德医风及服务态度好,临床及基础知识扎实,具有学成愿为本单位长期(不低于5年)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报考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者,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同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报考在职或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者,应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并同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1年以上;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根据需要可连续攻读博士学位;申报统考研究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3、通过单位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以上成绩合格者,可推荐攻读在职硕、博士学位。

4、每一专业每年限报一人,报考专业限于申请者现从事的专业,如单位学科发展需要,可特许报考其他专业的在职研究生。

5、身体健康。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⑴报名当年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⑵报名当年定为技术或责任事故、差错,或违反单位纪律,并参照单位奖惩条例的直接责任人;⑶报名当年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者)的直接责任人;⑷报名当年经查实收受了红包或回扣的直接责任人;⑸任现职期间有一年考核不合格者;⑹一年内连续请事假超过30天者。

三、审批程序1、申请人须持《攻读在职研究生申请表》(附件一)交所在科室签署意见,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再交人力资源部完成资格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并签署同意后方可报名。

2、申请人报名并成功录取后,需本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至人力资源部签署《培训协议》(附件二),并依法遵守协议条款,协议生效后方可离院入学。

四、研究生管理1、职工申请攻读在职或定向硕士、博士学位,须与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并依法遵守协议条款。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的暂行规定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的暂行规定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的学术水平,提高科研创新能力,推进学校的学术研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学术研究意义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具备博士学位攻读和博士后研究条件的教职工,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第四条学校鼓励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和从事博士后研究,支持他们在学术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性的成果。

第二章博士学位攻读条件第五条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具备良好的学术表现和研究能力;(二)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方向与其现有的工作相符合;(三)具备稳定的工作时间和良好的工作纪录。

第六条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四年。

如因特殊实验需要或学术研究发展需要,可申请延长时间。

第七条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享受与博士研究生相同的学习资源和教学指导。

通过研究项目获得的经费将用于博士学位的攻读。

第八条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享受相应的奖学金或津贴待遇。

具体标准由学校设定,并根据研究进展和学术成果进行评估。

第三章博士后研究条件第九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相关领域取得良好的研究成果;(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领域与其现有的工作相符合;(三)研究计划符合学校学术研究的重点方向。

第十条教职工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时间一般为两年,如有特殊需要,可在两年之内延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享受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同的研究经费和科研资源。

第十二条教职工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享受相应的津贴和补贴待遇。

具体标准由学校制定,并根据研究进展和学术成果进行评估。

第四章申请与评估第十三条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需提交个人简历、学术研究计划和相关的学术成果。

第十四条教职工的申请将由学校设立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个人学术研究能力、研究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等。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学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学位管理办法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所人才队伍建设,规范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的申请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培养原则(一)围绕我所中长期发展规划,立足于人才梯队建设需要,由学科体系或职能管理部门推荐有发展潜力且在其研究领域有突出贡献或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业务骨干,推荐名额一般控制在所在学科体系或职能管理部门职工总人数的5%。

(二)按照“按需培养、学以致用”的原则,申请者申请攻读的专业应与其现从事专业一致。

(三)在保证我所科研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有计划选派人员攻读学位。

(四)申请攻读的导师是我所职工,或申请攻读的研究内容是我所科研项目的,优先考虑。

第二条申请报考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上进心强的在职在编人员。

(二)申请者原则上在所工作满3年,业绩突出或表现优秀。

(三)在职攻读并取得硕士学位后,原则上在所工作满3年,方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第三条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填写《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附件1)。

(二)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人事处初审,分管所领导签署意见。

(四)提交所常务会讨论、审批。

(五)录取后与所签订服务协议书 (附件2)。

第四条工资待遇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工资待遇不变。

第五条培养费用(一)所承担学费总额的40%且最高额度硕士不超过1万元、博士不超过3万元;所在部门承担学费总额的30%;个人承担学费总额30%。

学费先由个人支付,学习结束后,凭学位证书和有效学费票据,报人事处审核,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给予报销。

实体人员参照执行。

(二)学习期间交通费、住宿费由所在部门支付(交通费报销标准按所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按学生宿舍费标准报销)。

(三)学习期间生活费用自理。

(四)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详见服务协议书)取得学位。

如需延长学习期限,须事先报所批准,经批准延长学习期限的人员,期间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自理。

在职人员读博士扶持政策

在职人员读博士扶持政策

在职人员读博士扶持政策一、学费减免为了鼓励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我们提供学费减免政策。

根据您的学术表现和财务状况,您可能获得全额或部分学费减免。

这一政策旨在减轻您的经济负担,让您能够更专注于学术研究。

二、奖学金制度为了表彰优秀的学生,我们设立了奖学金制度。

根据您的学术成就、研究成果和领导才能等综合表现,您将有机会获得奖学金。

奖学金可用于学费减免、生活补贴等,让您在博士阶段的学习更加顺利。

三、助教助研岗位为了提供实践经验,我们提供助教助研岗位。

您将有机会参与教学和研究工作,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和学术水平。

同时,您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工资收入,减轻经济压力。

四、实验室资源我们的实验室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丰富的资源,为您提供一流的科研环境。

您将有机会使用先进的仪器和软件,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工作。

这将有助于您在博士阶段取得更好的研究成果。

五、住房补贴为了帮助您解决住房问题,我们提供住房补贴政策。

根据您的实际需求和居住地情况,我们将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以减轻您的住房压力。

六、配偶工作安排如果您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时已婚,我们将尽力协助安排您配偶的工作。

我们将与当地相关机构合作,为您配偶提供合适的工作机会,让您全家人能够共同生活、共同成长。

七、子女教育优待如果您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有子女需要上学,我们将为您提供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我们将与当地教育部门合作,为您子女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学习环境。

此外,我们还为您子女提供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等支持政策。

八、医疗保险福利我们将为您购买全面的医疗保险,确保您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享有完善的医疗保障。

无论您在校内还是校外就医,医疗保险将为您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让您无后顾之忧地专注于学术研究。

九、学术交流机会我们重视学术交流与合作,为您提供多种学术交流机会。

您将有机会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研讨会和讲座等活动,与同行专家进行深入交流和合作。

这些学术交流机会将有助于您拓展学术视野、提高研究水平,为未来的学术事业奠定坚实基础。

XXXX大学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XXXX大学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XXXX大学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加快推进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和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坚持全面提高与重点培养结合;坚持按需培养与学以致用结合;坚持分类施策与择优选派结合。

经过努力,使我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有大幅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专业化水平和创新能力有较大提高。

二、报考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政治、业务、身体和年龄等基本条件。

(二)获得硕士学位在我校工作满三年的在岗在编教师,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申请报考相应专业博士研究生。

(三)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鼓励教师转专业报考学校紧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

(四)所有教师在学习期间,不得变更专业、学习时间及培养方式。

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须提前一个月报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经学校审批。

(五)在职人员脱产学习期间,原则上不转人事、工资、户口及档案关系,可转组织关系。

因学习需要,确需转上述关系,需经学校同意,并出具个人承诺书和担保书。

三、报考程序(一)学校制定年度博士培养计划,教师根据自己所学专业或工作岗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根据学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计划以及教师个人发展需要等因素,统筹安排。

(二)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需填写《XXXX大学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表》,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审批,报送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未经学校同意自行报名者,不享受在职攻读博士人员的任何待遇。

(三)报考人员考试录取后与学校签订攻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

四、主要措施(一)五年内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的中级及以下人员可享受副高待遇,原专业技术职务为副高级(含低职高聘)的,可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最长不超过3年。

(二)对在国内、境外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学校分别给予最高6万元、15万元经费支持,读博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学校借款的形式支付学费、住宿费、差旅费(每学期往返一次)等。

关于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范文)

关于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范文)

关于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篇:关于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范文)**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新机制,培养大批精通国土资源经济、法律、规划等业务的复合型、应用型的高素质、高层次的管理人才。

根据《国土资源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以及省厅、市委关于人才规划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国家规定或认可的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教育。

第二条本规定鼓励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职在编人员;(二)报考专业应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需由本人自愿申请,组织批准。

第四条同一部门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不宜过度集中,以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

第五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以业余学习为主,鼓励参加自学考试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

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单位应尽量保障参学人员的学习时间,参加学校的集中学习视作出勤。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1、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考试,取得本科学历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60%予以报销;取得大学本科学士学位的,按交纳学费的70%予以报销。

2、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习考试,取得硕士研究生结业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60%予以报销;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75%予以报销;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按交纳学费的80%予以报销。

3、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考试,取得博士研究生结业证的,按交纳学费的60%予以报销;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85%予以报销;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90%予以报销。

4、学习期间的教材费、往返学习时的交通费(原则上乘坐火车、汽车)由单位报销,住宿费按相关规定标准由单位报销。

学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工作,提高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职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教职工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简历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工作证明
推荐信
攻读学位的研究计划或意向
第四条学校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工作表现和攻读学位的必要性等。

第五条评审通过的申请,需经学校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正式成为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学习与工作安排
第六条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合理安排工作与学习时间,确保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学校鼓励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并根据实际情况,为在职研究生提供一定的学习支持,如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等。

第八条教职工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定期向学校汇报学习进展,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考核。

第四章学位授予与奖励
第九条教职工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后,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学位。

第十条学校对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菏办发(2008)19号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中专院校:《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5月8日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实现菏泽市十七届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制定的“五年内培养引进100职业经理人100名博士、1000名硕士”工作任务,以建设“四大基地一大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大力培养高层次人才,鼓励广大在职工作人员尤其是优秀青年人才通过在职学习,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不断提高自身知识层次和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优化我市人才队伍的知识结构,努力提升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第一条凡在我市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本科在职工作人员、在职硕士研究生,攻读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专业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参加全国在职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或参加经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与高校合作办学研究生教育,并被录取的在职工作人员,由本人填写《在职工作人员攻读研究生学位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对经批准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工作人员,要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对在职通过参加博士、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并取得博士或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由所在部门(单位)分别按80%和70%的比例报销学费。

对在职参加博士、硕士研究生班学习并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参照上述标准报销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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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办发(2008)19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中专院校:
《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8日
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实现菏泽市十七届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制定的“五年内培养引进100职业经理人100名博士、1000名硕士”工作任务,
以建设“四大基地一大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大力培养高层次人才,鼓励广大在职工作人员尤其是优秀青年人才通过在职学习,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不断提高自身知识层次和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优化我市人才队伍的知识结构,努力提升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第一条凡在我市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本科在职工作人员、在职硕士研究生,攻读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专业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参加全国在职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或参加经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与高校合作办学研究生教育,并被录取的在职工作人员,由本人填写《在职工作人员攻读研究生学位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对经批准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工作人员,要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对在职通过参加博士、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并取得博士或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由所在部门(单位)分别按80%和70%的比例报销学费。

对在职参加博士、硕士研究生班学习并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参照上述标准报销学费。

财政
全额拨款单位工作人员,学费报销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学费报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条凡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工作人员,并取得国家颁发的博士或硕士学位证书的,在干部使用、工资待遇、职称晋升等方面,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同等研究生相关待遇。

第六条经所在部门(单位)批准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人员,在学习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及职务(职称)晋升均不受影响。

第七条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参加在职脱产研究生教育的,其学习期间的表现和成绩要纳入年度考核。

经所在学校提供在校学习期间的表现证明,凡表现好、成绩及格以上的,考核定为称职等次;成绩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员报销学费时,要持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学费)票据原件到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备案,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报经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后,所在部门(单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学费。

参加同等学历(位)的在职研究生只能享受一次本办法规定的鼓励政策。

第九条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工作人员,须与本单位签订协议,在研究生毕业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如因个人原因违反协议调离本单位或本市的,须由本人全额退还报销的学费。

第十条市、县区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列入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列支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工作人员的学费支出。

第十一条对确因特殊培养需要,由上级人事(组织)部门选派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按选派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企业单位参照本方法执行,学费报销部分由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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