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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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划与避税策略

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划与避税策略

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划与避税策略在当今经济环境下,许多企业选择以合伙形式组建,以在业务发展中实现更高的效益和灵活性。

然而,合伙企业在税务方面面临着独特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分析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划与避税策略,并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一、合伙企业的税务特点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更多个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其税务处理与其他企业形式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是将利润和损失通过合伙协议分配给各个合伙人,由合伙人个人承担相应的税务责任。

这种税务处理方式为合伙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优势。

二、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划1. 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征收不同的税率,因此,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分配利润和损失,将高收入合伙人的税负降低到最低限度。

例如,在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将一部分利润分配给低收入合伙人,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2. 合理利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资金流动,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例如,将利润用于再投资或购买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或延缓缴纳的政策。

此外,合伙企业还可以利用企业所得税政策中的各种减免和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

三、合伙企业的避税策略1.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务负担。

例如,合伙企业可以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还可以通过合理利用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来降低税务负担。

2. 合理利用跨境税务规划对于涉及跨境业务的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跨境税务规划来降低税务负担。

例如,可以选择在税收较低的地区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将一部分利润转移到海外,从而降低税务负担。

案例分析:某合伙企业由A、B两位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协议约定利润按照6:4的比例分配。

A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B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合伙企业全年利润为100万元。

根据合伙协议,将利润按照6:4的比例分配,A将获得60万元,B将获得40万元。

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问题和政策建议探讨

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问题和政策建议探讨

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79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问题和政策建议探讨查建彬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200080一、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是按照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所设立的,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并且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一般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人按照合伙比例对利润亏损进行分享和分担;二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只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三是合伙企业基于“先分后税”原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法规归纳当前合伙企业的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实体模式、非实体模式和准实体模式,我国目前对合伙企业的税制模式采用的是准实体模式。

从2000年以来,我国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针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税收法规,并在法规中引入和实施了先分后税的方法以及穿透原则,这些法规主要有:一是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原来征收企业所得税改革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确立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先分后税”原则以及经营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三是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在该通知中采取穿透原则,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红利、股息和分回利息适用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是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经营实体,结合了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一方为有限合伙人,其责任有限,不同于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无限承担。

而另一方为普通合伙人,其责任则为无限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的存在为企业家们提供了一种灵活性更高、责任更为分散的经营模式。

然而,有限合伙企业在纳税方面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却成为了一种关注的焦点。

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方式存在一些差异,这对企业的财务安排和纳税筹划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首先,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税收,是一种按照企业实际利润所得额计算的税款。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按照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纳税方式: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而有限合伙企业则在这两种纳税方式中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纳税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需要交企业所得税:一是有限责任合伙人不以其个人所得负责支付该企业债务;二是有限责任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行为属于经营收入。

换句话说,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并且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则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而应根据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来进行纳税。

然而,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人不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或者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则需要将企业所得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范畴进行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人的各类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因此,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并且只从有限合伙企业中获得利润,那么他们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来进行纳税,而无需交企业所得税。

总之,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主要取决于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和经营参与情况。

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筹划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引言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形式,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股权转让也是一项重要的决策。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如何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最大化地减少税负,提高投资回报率。

本文将介绍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相关内容。

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特点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由有限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通常享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风险共担的特点。

从税收角度讲,有限合伙企业通常以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并根据相关法规缴纳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在税收上具有以下特点:1. 税务透明度:有限合伙企业通常不作为纳税主体,而将利润分配给合伙人,由合伙人个人依法纳税。

2. 税务优惠政策:有限合伙企业可能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创业板上市企业税收优惠等。

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方法在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采取一些税收筹划的方法,以降低税负、优化投资回报。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法:1. 合理定价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合理定价是关键。

合适的定价可以减少资本利得税的支付。

通常,合理定价应该基于市场价格和公司的实际价值,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交易。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有限合伙企业可能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某些地区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减少税负。

3. 分阶段转让将股权转让分为多个阶段进行,可以在每个阶段中减少所得税的支付。

这种分阶段转让的方法可以让企业在更长的时间内进行资本利得的分散支付,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4. 利用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成立子公司,将股权转让至子公司中进行,从而实现税务优化。

子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享受某些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5. 合理安排减税措施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合理安排减税措施,例如加速折旧、合理利用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等。

通过合理安排减税措施,可以降低有限合伙企业的纳税金额,从而减少税负。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分析研究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分析研究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分析研究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的一种特殊的合伙企业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和优惠政策,下面将对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进行分析研究。

首先,有限合伙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税收优惠。

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合伙企业本身,而不是合伙人个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分配性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是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吸引投资者选择有限合伙企业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种免税政策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盈利空间,提高企业的发展活力。

其次,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其在企业中的收益比例,按照减按一定比例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减少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增加合伙人的收入,激励合伙人更好地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这对于吸引优秀的经营者和技术人才进入有限合伙企业是非常有利的。

综上所述,有限合伙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和优惠政策。

这种优惠政策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收入,提高企业的发展活力。

同时,它也可以减少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增加合伙人的收入,激励合伙人更好地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分析对于吸引投资者、促进企业发展和培育新型经济组织形式都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筹划分析

税收筹划分析

****投资基金业务税收筹划分析企业运作方式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

就现阶段****业务模式主要倾向于有限合伙型,故此次分析主要围绕该类主体在税收政策及优惠政策的解读、税收筹划方面做分析报告。

一、税收政策及优惠政策的解读1.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人的税务处理:“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就其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有限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人的税务处理:“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20%----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注意:应区分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分别进行税务处理,还应区别生产经营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在于是否主营业务)3.“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

由于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因此,当有限合伙人为法人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需应并入法人企业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所得,合伙人的税务处理: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合伙比例划分,其中,归属于法人合伙人的收益,应并入其当年度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税收问题案例讲解

有限合伙企业税收问题案例讲解

有限合伙企业税收问题案例讲解有限合伙企业税收问题案例讲解A公司为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张三以1:1的比例投资设立了B 合伙企业,成立后B合伙企业投资了几个项目,现在分别收到这几个项目公司的分红款1000万。

另外B合伙企业投资C公司成本约1000万,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收到2000万转让款,现该合伙企业拟将1000万分红款,以及2000万转让款一并分配给各个合伙人。

1.问题:B有限合伙企业分得分红款1000万,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由谁来缴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B有限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既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张三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A公司是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题:缴税地点在哪里?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若转让方为自然人,应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若转让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故张三所得须在B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地税局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为法人,在A公司机构所在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缴纳。

3.问题:项目公司已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按比例分回的税后股息500万,是否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用再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否则就是重复纳税了。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合伙企业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由两个或多个人共同投资和经营。

在中国,合伙企业的税务规定和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分析合伙企业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并通过案例深入探讨其实际应用。

一、合伙企业的税务规定合伙企业的税务规定主要涉及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方面。

1. 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所得税适用合伙企业所得税制。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其他企业不同,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合伙企业的所得税以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为纳税人,不以合伙企业本身为纳税人。

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份额分配给各个合伙人,合伙人按照其所得份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低于其他企业的25%税率。

这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合伙企业的发展,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竞争力。

最后,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申报期限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

2. 增值税合伙企业的增值税规定与其他企业相似,需要按照国家的增值税法规定进行纳税。

合伙企业根据其经营范围和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般纳税人制度或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应按照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选择简化计税方法,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二、合伙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为了促进合伙企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务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减免税政策合伙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

例如,对于创业型合伙企业,可以在创业初期免征所得税;对于科技型合伙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2. 投资优惠政策合伙企业的投资行为可以享受一些税务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投资于鼓励发展的行业或地区的合伙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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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别。

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我国诞生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尽完善。

本文试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比较其与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差异,并分析和探讨其中亟需解决的政策问题。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一)有限合伙人投资后的会计核算方法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我国《》和会计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

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

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为此,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

投资以后,对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法。

这种核算方法也贴近《》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的视同销售问题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既可以采用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

但是,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时,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四条也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但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不同的投资方式下,相应产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以及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

《》(国税发 [2000]118 号)规定,除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对外投资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按资产公允价值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处理。

相应地,接受投资的企业,其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也为公允价值。

新《》实施后,原规定的计税原理和办法在新税法中得以延续。

对于有限合伙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依照新《》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的规定精神,其资产增值部分也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另一方面,依据《》(财税 [2000]91 号)、《)》(国税发[1997]43 号)的规定,合伙企业接受投资资产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

由此可见,当投资人是公司制企业时,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另一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时的有关税收政策是一致的。

下面再来分析投资人是自然人时的情形。

《》(国税函 [2005]319 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该文出台的背景是针对自然人投资于公司制企业,但笔者认为也可适用于投资合伙企业。

2.关于劳务出资问题。

如果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参照国税函[2005]319 号文的精神,其评估价值也不应视同销售。

另一方面,被投资企业是否能确认一项资产笔者认为不可,因为这不符合《》中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相应地,也不存在可抵减未来应税所得的资产计税基础。

二、关于征税对象、纳税环节及其税收负担的比较分析一般观点认为,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轻于公司制企业。

理由是:对作为投资人的自然人在税收成本上有一定差别,公司制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而合伙企业只对合伙人征收一重所得税。

《》、新《》以及新《》均明确境内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早在 2000 年 9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了《》,明确自200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基于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表现在投资人身份为自然人时。

例 1:现有两名自然人拟设立一家企业,如果设立公司制企业且有所得,则其所得税综合税负为: 25%+ ( 1-25% )×20%=40% 。

即假定公司有应税所得100 万元,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25 万元(税率按25% 计算),税后利润75 万元在分配给个人时,再扣缴股东20% 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计 15 万元。

合计的所得税税额为40 万元。

如果所投资公司为上市公司,则分红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减半征收,综合税负略低。

如果改为设立合伙企业,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100 万元利润全部分配合伙人时,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规定,假定上述利润由两名合伙人平分,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 000 ×35%-6750) ] ×2=336 500 (元)。

所得税综合税负为 33.65% 。

不过,如果进一步结合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可以发现设立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成本不一定是低于设立公司制企业的。

现不考虑投资人是境外企业或自然人的情形,试作分析如下:首先,如果公司制企业的股东是自然人,企业实现的所得在缴纳25% 的企业所得税后,只要不向个人分配税后利润,股东层面的个人所得税便可向后递延,现时税负只有25% 。

而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无论是否向自然人合伙人分配,都要按占伙比例或按合伙人人数分配所得,对照五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当个人所得超过 5 万元后,累进税率便达到 35% 。

可见,合伙企业看似只对股东实体征收一重所得税,但边际税率较高,且不能延迟纳税义务。

另外,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降至 15% ,小型微利法人企业所得税率降至20% ,且适用范围有所放大,相形之下,合伙企业的税收优势又有所弱化。

其次,如果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又是法人公司,企业实现的所得在缴纳25% 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属于免税收入。

而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企业,须并入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 的企业所得税。

从这一角度看,两者税收负担并无明显差别。

更进一步,如果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企业又是由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合伙人未来向其分配利润时,还存在一重个人所得税,此时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

再次,如果一家法人公司A 投资于有限责任的 B 公司, B 公司专业从事投资业务, B公司又投资了一家境内C 公司, C 公司向 B 公司的分红属于股息性免税收入, B 公司再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 A 公司,同样属于免税收入。

我们再来考察另一种情况:如果一家法人公司 A 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B,B 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投资于一家境内 C 公司, C 公司向 B企业的分红在 B 企业固然不产生企业所得税问题,但 B 企业再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 A 有限合伙人时,必须计入 A 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 的企业所得税。

在后一种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各纳税环节的综合税收成本反而高于公司制企业。

因此,我们不能仅从合伙企业表象上的“一重所得税”便得出低税收成本的结论。

三、关于有限合伙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在例 1 中,目标企业实现了 100 万元的利润后,如果该企业是公司制企业,则不管该企业是否向股东分红,企业都必须先缴纳25% 的企业所得税,企业税后留存的用于企业发展的收益只剩余75% 。

当然,以后该企业再向境内法人股东分红时,法人股东不再纳税。

如果目标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假定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不向合伙人分配,如果存在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法人,此时是否产生纳税义务呢这里存在一个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讨论问题。

财税 [2000]91 号文第五条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此规定,似乎无论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与否,合伙人都应按占伙比例乘以合伙企业应税利润总额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财税 [2000]91 号文是在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背景下制定的,当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身份的普通合伙人,故当时针对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政策都是规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然而,新《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后,合伙人便不再只是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 号文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应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限合伙人。

笔者认为,后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应为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未实际分配红利之前,对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不予征税,合伙企业便可将实现的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利润100% 留存于企业,增强企业的资金积累。

以后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时,有限合伙人再履行纳税义务,征税原则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但鉴于《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中有“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一处伏笔,故而建议国家应对有限合伙人的纳税义务加以明确,这既关系到纳税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合伙人占伙比例的调整:自然人须先行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故留存于合伙企业的收益是税后的,而有限合伙人留存的可能是税前收益。

四、关于投资人亏损弥补的比较分析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为分项税制,而非综合税制,它不以一名纳税人或其家庭为单位综合其全年各种来源的收入,也没有综合考虑其减免和费用扣除计算所得。

假设一名自然人张某投资于一家合伙企业A,占伙比例为90% , 20×8 年实现所得60 万元,同时,张某又投资于另一家合伙企业B,占伙比例为80% , B 企业年度亏损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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