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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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经营实体,结合了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一方为有限合伙人,其责任有限,不同于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无限承担。

而另一方为普通合伙人,其责任则为无限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的存在为企业家们提供了一种灵活性更高、责任更为分散的经营模式。

然而,有限合伙企业在纳税方面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却成为了一种关注的焦点。

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方式存在一些差异,这对企业的财务安排和纳税筹划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首先,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税收,是一种按照企业实际利润所得额计算的税款。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按照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纳税方式: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而有限合伙企业则在这两种纳税方式中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纳税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需要交企业所得税:一是有限责任合伙人不以其个人所得负责支付该企业债务;二是有限责任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行为属于经营收入。

换句话说,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并且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则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而应根据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来进行纳税。

然而,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人不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或者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则需要将企业所得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范畴进行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人的各类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因此,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并且只从有限合伙企业中获得利润,那么他们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来进行纳税,而无需交企业所得税。

总之,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主要取决于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和经营参与情况。

有限合伙企业应如何纳税

有限合伙企业应如何纳税

有限合伙企业应如何纳税?一、有限合伙企业纳税问题的一般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施行“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投资人征税。

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态,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因此,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指出,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

二、参考法规及案例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合伙企业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由两个或多个人共同投资和经营。

在中国,合伙企业的税务规定和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分析合伙企业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并通过案例深入探讨其实际应用。

一、合伙企业的税务规定合伙企业的税务规定主要涉及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方面。

1. 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所得税适用合伙企业所得税制。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其他企业不同,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合伙企业的所得税以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为纳税人,不以合伙企业本身为纳税人。

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份额分配给各个合伙人,合伙人按照其所得份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低于其他企业的25%税率。

这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合伙企业的发展,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竞争力。

最后,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申报期限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

2. 增值税合伙企业的增值税规定与其他企业相似,需要按照国家的增值税法规定进行纳税。

合伙企业根据其经营范围和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般纳税人制度或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应按照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选择简化计税方法,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二、合伙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为了促进合伙企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务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减免税政策合伙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

例如,对于创业型合伙企业,可以在创业初期免征所得税;对于科技型合伙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2. 投资优惠政策合伙企业的投资行为可以享受一些税务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投资于鼓励发展的行业或地区的合伙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和补贴。

合伙企业税务问题解析

合伙企业税务问题解析

合伙企业税务问题解析在合伙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税务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税务的角度,分析合伙企业面临的税务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解析。

一、合伙企业的税务属性合伙企业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形式,其税务属性与其他企业形式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属于一种特殊的纳税主体,其利润应按照合伙人的权益份额进行分配,并由合伙人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某合伙企业由A、B两名合伙人共同经营,A占股60%,B占股40%。

该企业在一年内实现利润100万元。

根据合伙协议,利润将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A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万元,B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万元。

二、合伙企业的税务登记合伙企业在开始经营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并获得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是合伙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也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案例分析:某合伙企业成立后,需要前往当地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

在登记过程中,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合伙协议、股权结构等,并按照税务局的要求进行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完成后,合伙企业将获得税务登记证,可以正常经营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三、合伙企业的增值税问题合伙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需要缴纳增值税。

合伙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纳税情况选择适用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并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案例分析:某合伙企业从事建筑工程承包业务,年度销售额超过了50万元,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增值税征收。

合伙企业应当每月进行增值税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合伙企业的利润应按照合伙人的权益份额进行分配,并由合伙人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案例分析:某合伙企业在一年内实现利润100万元,根据合伙协议,利润将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合伙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但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范本中的公司税务筹划与避税政策分享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范本中的公司税务筹划与避税政策分享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范本中的公司税务筹划与避税政策分享一、引言公司税务筹划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范本制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合伙协议的目标是确保公司在合法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风险,并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

本文将分享一些在公司税务筹划和避税政策方面的实用建议,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二、公司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公司税务筹划是一种有效管理公司财务的方法,通过优化纳税策略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务风险,增加公司的盈利能力。

合伙协议的制定应该考虑以下税务筹划原则:1. 合法合规:公司税务筹划必须基于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循国家税法和相关税务政策,并避免任何形式的逃税行为。

2. 适度规划:公司税务筹划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来制定,以保证税务风险的最小化。

3. 经济效益:税务筹划应该考虑到公司的经济效益,追求最佳的纳税方案。

三、公司税务筹划的实践建议1.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应该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创新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 启用合适的税务结构: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税务结构。

例如,可以考虑在税收适宜的地区设立子公司,以降低整体税负。

3. 合理规划资金运作:公司在资金运作方面可以采取一些策略来降低税务风险。

例如,合理安排股权转让、利息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减少税务压力。

4. 注重资产配置:公司在资产配置方面应该注重合理安排,避免存在未申报涉税的隐藏收入或做出虚假资产配置等行为。

5. 合法避税,规避风险:通过合法的手段,避免或降低涉税风险。

在合同中注明合法减税措施的具体执行细则,确保股东的利益受到保护。

四、公司税务筹划的风险和挑战在公司税务筹划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需要注意。

1. 法律法规变动:税务法规存在时常变动的可能性,公司需要不断关注最新的税务政策和法规,及时调整税务筹划措施。

有限合伙企业税收筹划的要点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税收筹划的要点分析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其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采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伙 企 业法 》 中有 关 于 合 伙企 业 的 明 确 法 用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个 人 所 得税 法 》 中规 定 的百 分 之五 至百 分 之 律规定, 即其 是 自然人 、法 人 和其 他 组 织依 照 《 合伙 企 业法 》 在 中 三 十 五 的超 额 累 进税 率 来 计 算 应缴 税 额 。 计算 自然 人合 伙 人 应 缴
何 制 定一 套最 优税 收筹 划方 案就 显得 尤 为重 要 。
二 、税收 筹划 的 内容
( 一) 内涵
税 收筹 划 是企 业在 不 违 反 国家 相 关法律 法 规 的 前提 下 , 尽 可能
地 用 恰 当 的方 式避 免 不必 要 的税 收 , 以此 来减 少企 业 的税 收 成本 。 其 与偷 税 漏税 等违 法 行 为有 着 本质 上 的不 同 , 税 收筹 划是 一 种合 理 合法 的活 动 , 是通 过 对 相 关法 律 税 收 的 具 体详 尽 了 解 , 如灵活利用
F i n a n c e a n d R c c o u n U n g R e s e a r c h l财会研究
有 限合伙企业税收筹划的要点分析
冯 莲 昆明 中立 税 务 师事 务 所 有 限公 司 6 5 0 0 0 0
摘要 : 有限合伙 企业是 一种新 型的企业组 织形式 , 税收筹 划是 企业和政府 实现双赢 的一种合理避 税途 径。如何利 用 各项 税收优 惠政 策 , 为企业量 身 定制一 套 最优 税收筹 划方案 , 在合 法合理 的前提 下降低 企业整体税 负, 是每一 家有 限合 伙 企业必须要 关注 的问题 。本文在 了解有 限合 伙 企业税收 筹划的 内容、特 点的基础 上 , 重点梳理 分析税 收筹 划 的方法及运 用, 希 望能对有 限合伙 企业提供指 导借 鉴意 义。 关键 词 : 有限合伙 企业 ; 税 收筹划 ; 方 法

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税收政策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税收政策简介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由至少一位有限合伙人和一位普通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在转让股权时需要考虑相关的税收政策。

本文将介绍有关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税收政策。

转让股权的税收政策1.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在转让股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企业的类型和所得金额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税率为25%。

然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由于其特殊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实际上没有纳税义务。

因此,在股权转让期间,有限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股权的转让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在股权转让中所得到的利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根据个人所得金额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45% 不等。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数是股权转让所得减去合理成本。

3. 税收优惠政策有限合伙企业在股权转让中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等政策。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在发生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个人在股权转让中可以享受一些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例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或者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在股权转让中获得的资本收益,根据持有资产时间的长短,可以享受不同的税率和税额优惠。

结论有限合伙企业在转让股权时需要考虑相关的税收政策。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有限合伙企业实际上没有纳税义务。

但是,个人所得税需要根据个人所得金额计算税率并进行缴纳。

合伙企业的纳税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分解暨常规的税筹应用场景(以个人股权转让为例)

合伙企业的纳税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分解暨常规的税筹应用场景(以个人股权转让为例)

合伙企业的纳税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分解暨常规的税筹应用场景(以个人股权转让为例)目录一、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纳税分析(一)合伙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如何纳税(三)合伙企业纳税申报二、税务筹划思路简析及税收优惠政策分解(一)股权架构搭建(二)税收优惠方式及优惠政策分解三、总结编者按笔者在地产、金融行业的从业经历中,一直都热衷于国内广大税收优惠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业务应用场景的研究。

就实务而言,在税收优惠地设立税收优惠载体(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亦一直被大量用于解决地产、金融等企业的财税疑难问题。

以常规的业务为例,绝大部分地产、金融公司通过在税收优惠地设立广告公司、装修装饰公司、贸易公司等优惠载体,由该载体向地产、金融公司提供商品或劳务、服务后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再比如,对于个人取得的居间费、咨询费、财务顾问费等大额费用也可以通过在税收优惠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形式直接取得收入,并在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前提下将综合税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自然人需缴纳的全部税费)控制在6%-10%之间。

尽管存在很多合规的问题和风险,但就笔者长时间的实务研究和业务操作经验而言,在满足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运用税收优惠地设立的税收优惠载体完成相关交易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较低的税率,对很多交易而言都不失为上上之策。

在笔者近期与国内不少税收优惠地工商、税务、财政部门的沟通过程中,笔者了解到,经过去年中央及税总对全国范围内税收优惠地的稽查与整顿后(具体可查阅本公众号“西政资本”2017年5月31日发布之《西政资本:全国税收优惠地开启整顿模式,个别税收洼地的超低优惠税率将不复存在》),除个别税收优惠较为明显、操作较为粗放及高调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被明确告知整改外,整体而言各地税收优惠政策仍在实施与执行。

以自然人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为例,如由自然人先在税收优惠地设立税收优惠载体(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税收优惠载体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或自然人将目标公司股权平转给税收优惠载体后,由税收优惠载体再次溢价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则该自然人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后的综合税率可控制在6%-10%之间(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作企业以及自然人需缴纳的全部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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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别。

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我国诞生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尽完善。

本文试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比较其与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差异,并分析和探讨其中亟需解决的政策问题。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一)有限合伙人投资后的会计核算方法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我国《》和会计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

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

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为此,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

投资以后,对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法。

这种核算方法也贴近《》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的视同销售问题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既可以采用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

但是,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时,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四条也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但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不同的投资方式下,相应产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以及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1.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

《》(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对外投资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按资产公允价值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处理。

相应地,接受投资的企业,其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也为公允价值。

新《》实施后,原规定的计税原理和办法在新税法中得以延续。

对于有限合伙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依照新《》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的规定精神,其资产增值部分也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另一方面,依据《》(财税[2000]91号)、《)》(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合伙企业接受投资资产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

由此可见,当投资人是公司制企业时,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另一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时的有关税收政策是一致的。

下面再来分析投资人是自然人时的情形。

《》(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该文出台的背景是针对自然人投资于公司制企业,但笔者认为也可适用于投资合伙企业。

2.关于劳务出资问题。

如果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参照国税函[2005]319号文的精神,其评估价值也不应视同销售。

另一方面,被投资企业是否能确认一项资产笔者认为不可,因为这不符合《》中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相应地,也不存在可抵减未来应税所得的资产计税基础。

二、关于征税对象、纳税环节及其税收负担的比较分析一般观点认为,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轻于公司制企业。

理由是:对作为投资人的自然人在税收成本上有一定差别,公司制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而合伙企业只对合伙人征收一重所得税。

《》、新《》以及新《》均明确境内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早在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了《》,明确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基于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表现在投资人身份为自然人时。

例1:现有两名自然人拟设立一家企业,如果设立公司制企业且有所得,则其所得税综合税负为:25%+(1-25%)×20%=40%。

即假定公司有应税所得100万元,先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税率按25%计算),税后利润75万元在分配给个人时,再扣缴股东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计15万元。

合计的所得税税额为40万元。

如果所投资公司为上市公司,则分红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减半征收,综合税负略低。

如果改为设立合伙企业,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利润全部分配合伙人时,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规定,假定上述利润由两名合伙人平分,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00 000×35%-6 750)] ×2=336 500(元)。

所得税综合税负为33.65%。

不过,如果进一步结合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可以发现设立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成本不一定是低于设立公司制企业的。

现不考虑投资人是境外企业或自然人的情形,试作分析如下:首先,如果公司制企业的股东是自然人,企业实现的所得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只要不向个人分配税后利润,股东层面的个人所得税便可向后递延,现时税负只有25%。

而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无论是否向自然人合伙人分配,都要按占伙比例或按合伙人人数分配所得,对照五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当个人所得超过5万元后,累进税率便达到35%。

可见,合伙企业看似只对股东实体征收一重所得税,但边际税率较高,且不能延迟纳税义务。

另外,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降至15%,小型微利法人企业所得税率降至20%,且适用范围有所放大,相形之下,合伙企业的税收优势又有所弱化。

其次,如果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又是法人公司,企业实现的所得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属于免税收入。

而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企业,须并入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从这一角度看,两者税收负担并无明显差别。

更进一步,如果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企业又是由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合伙人未来向其分配利润时,还存在一重个人所得税,此时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

再次,如果一家法人公司A投资于有限责任的B公司,B公司专业从事投资业务,B 公司又投资了一家境内C公司,C公司向B公司的分红属于股息性免税收入,B公司再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A公司,同样属于免税收入。

我们再来考察另一种情况:如果一家法人公司A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B,B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投资于一家境内C公司,C公司向B企业的分红在B企业固然不产生企业所得税问题,但B企业再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A有限合伙人时,必须计入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在后一种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各纳税环节的综合税收成本反而高于公司制企业。

因此,我们不能仅从合伙企业表象上的“一重所得税”便得出低税收成本的结论。

三、关于有限合伙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在例1中,目标企业实现了100万元的利润后,如果该企业是公司制企业,则不管该企业是否向股东分红,企业都必须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企业税后留存的用于企业发展的收益只剩余75%。

当然,以后该企业再向境内法人股东分红时,法人股东不再纳税。

如果目标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假定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不向合伙人分配,如果存在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法人,此时是否产生纳税义务呢这里存在一个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讨论问题。

财税[2000]91号文第五条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此规定,似乎无论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与否,合伙人都应按占伙比例乘以合伙企业应税利润总额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财税[2000]91号文是在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背景下制定的,当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身份的普通合伙人,故当时针对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政策都是规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然而,新《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后,合伙人便不再只是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号文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应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限合伙人。

笔者认为,后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应为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未实际分配红利之前,对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不予征税,合伙企业便可将实现的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利润100%留存于企业,增强企业的资金积累。

以后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时,有限合伙人再履行纳税义务,征税原则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但鉴于《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中有“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一处伏笔,故而建议国家应对有限合伙人的纳税义务加以明确,这既关系到纳税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合伙人占伙比例的调整:自然人须先行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故留存于合伙企业的收益是税后的,而有限合伙人留存的可能是税前收益。

四、关于投资人亏损弥补的比较分析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为分项税制,而非综合税制,它不以一名纳税人或其家庭为单位综合其全年各种来源的收入,也没有综合考虑其减免和费用扣除计算所得。

假设一名自然人张某投资于一家合伙企业A,占伙比例为90%,20×8年实现所得60万元,同时,张某又投资于另一家合伙企业B,占伙比例为80%,B企业年度亏损100万元。

财税[2000]91号文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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