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新疆管理局民航航班时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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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航班运行管理规定

民航航班运行管理规定

民航航班运行管理规定航空运输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交通方式之一,航班的安全和准时运行对于保障旅客的出行需求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民航航班运行的安全和高效,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一、航班计划和调度管理航班计划和调度管理是航班运行的基础,准确的计划和合理的调度可以提高航班的运行效率和准点率。

航空公司应制定详细的航班计划,包括航班起飞时间、航线、飞行间隔等信息,并在计划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旅客和相关单位,确保航班的顺利运行。

二、机场和航空器管理机场和航空器是航班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和正常运行直接关系到航班的安全和准点率。

各机场应根据航班需求和安全要求合理规划和配置停机位、跑道、滑行道等设施,并配备足够的地面服务设备和人员,为航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同时,航空公司应对航空器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在航班运行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空中交通管理空中交通管理是航班运行的关键环节,有效的空中交通管理可以保证航班的安全和运行效率。

各国应制定统一的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和程序,并建立完善的空中通信、导航和监控系统,确保航班在空中的顺利飞行。

同时,应加强与邻近空域和机场的协调与沟通,防止空中交通的拥堵和冲突,提高航班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水平。

四、机组和地面服务人员管理机组和地面服务人员是航班运行的主要执行者,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航班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航空公司应严格选拔和培训机组和地面服务人员,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自己的职责。

同时,应加强对机组和地面服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严格遵守航班运行规定和操作程序。

五、安全管理和应急响应航班安全是航空运输的核心要素,各航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定和紧急处理程序。

同时,应加强对航班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处理,定期对航空器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确保航班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六、旅客权益保护旅客权益保护是航班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航空公司应加强对旅客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民航航班运行管理规程

民航航班运行管理规程

民航航班运行管理规程导言:民航航班运行是航空运输领域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涉及到机场、航空公司、乘务员、机组人员以及乘客等多方面的参与和协调工作。

为了确保航班运行的安全、高效和顺畅,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从航班计划、飞行操作、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旨在全面展开对民航航班运行管理规程的探讨。

一、航班计划管理航班计划是航班运行的基础,其合理性和准确性对保障航班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航班计划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航线规划:根据市场需求、航空公司资源和航空管制等因素,制定有效的航线规划,确保航班运行的经济性和效益性。

2. 航班时刻表编制:根据航线规划和机场资源情况,编制合理的航班时刻表,合理分配起降时段,避免拥堵和冲突。

3. 航班优化调整:根据天气、空中交通管制和航空公司运营状况等因素,及时进行航班计划的调整和优化,确保航班按时起降。

二、飞行操作管理飞行操作是航班运行的核心环节,包括机组准备、机载设备操作、飞行导航等多个方面。

飞行操作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航班的安全和准时到达。

1. 机组准备:机组人员应按照操作手册和规定,对飞行前的准备工作进行全面、仔细的检查,包括飞机设备、燃油、天气等方面。

2. 飞行计划:机组应根据航班计划和气象情况,制定详细的飞行计划,包括航路选择、飞行高度、燃油消耗等内容,确保飞行安全。

3. 飞行导航:机组应熟悉飞机导航设备的操作和使用方法,如GPS导航系统、惯性导航系统等,确保飞行路线准确无误。

4. 空中交通管制:机组应密切与空中交通管制保持联系,按照指示和要求进行飞行,确保航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三、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民航航班运行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各方面规程、标准和政策的核心内容。

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机场安全管理:机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检查、保障设施、消防安全等方面,确保机场航班运行的安全。

2. 机务工程管理:机务工程部门应对飞机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确保飞机在达到飞行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执行航班任务。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2018年2⽉24⽇,民航局发布了新的《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2018年1号⽂),明确了未来我国航班时刻要怎么分配。

⼤家知道,随着我国空域越来越饱和,时刻,特别是协调机场时刻,早已是供不应求。

店铺⼩编为你详细解读最新办法。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第⼀,明确时刻分类管理,国内时刻、国际地区时刻,专“刻”专⽤。

⽬前,国内外时刻不分家,航空公司拿了时刻,想飞国内飞国内,想飞国际飞国际,哪⾥赚钱飞哪⾥。

时刻分类后,对于北上⼴等枢纽机场,可能国际时刻会多放些,国内时刻少放些,引导各航空公司更多开辟国际航线,推动国际枢纽建设。

第⼆,明确各类航空公司的分配优先权。

⽬前分配时刻,机场的在位航空公司(已经在飞的,特别是基地航空)说,提升份额才能打造枢纽,打造民航强国,新增时刻要给我;新进⼊航空公司说,引⼊竞争降低票价才能更好地服务旅客,他们都分这么多了,我⼀个都没有怎么⾏,给我给我(以上请勿对号⼊座)。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新办法明确:1、历史航班时刻有第⼀优先权。

即国际通⾏的祖⽗原则,这个坑我占了,只要不违规被罚,年年岁岁⼦⼦孙孙千秋万代就能⼀直占下去。

2、历史航班时刻调整有第⼆优先权。

航班换季的时候,航空公司有时会再梳理⼀个遍,如果有个好坑还没⼈占,就先让⼀个坑出来,主动挪进这个好坑,这就是时刻调整。

3、新进⼊航空公司有第三优先权。

如果说前两个优先权只是对操作现状的明确和规范,那么本条可以说有实质性的影响。

如果是在某机场⽇航班数少于3个,或周航班数少于21个的新进⼊航空公司,可优先分配时刻池中20%-50%的航班时刻。

这表明,相⽐以往,民航局将保障旅客利益、营造竞争环境和注重分配公平,摆在了更加重要的地位。

4、在位航空公司有第四优先权。

也就是最后剩下啥就分啥。

但要特别注意,新进⼊航空公司和在位航空公司到底谁才能得到更多实惠,还要取决于新进⼊公司的分配⽐例是更接近20%,还是更接近50%。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工作,促进航班时刻资源配置的公平、高效、竞争和廉政,促进民航航班运行的正常与有序,深入推进民航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民航强国战略目标实现,根据《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航班时刻,是指航空器在指定日期和时间,为抵离某个机场而使用相关基础设施与服务的权利。

航班时刻的时间基于挡轮挡时间和撤轮挡时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航班时刻主协调机场、辅协调机场的时刻管理工作,人道主义、专机、应急、外交等紧急重要飞行除外。

重大航空运输、公务、校验、调机以及通用等飞行的时刻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航班时刻实施管理,航空承运人享有平等的航班时刻使用权。

第五条航班时刻管理的目标与任务是:(一)促进航班时刻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促进航班时刻有序流动,保证航空承运人公平参与航空市场竞争。

(二)促进基于功能定位的机场群建设、基于便捷通达的航线网建设和基于发展成果共享的国家基本航空服务建设。

(三)促进航班时刻资源高效配置和高效使用。

(四)促进航班运行的有序顺畅,提高航班正点率。

(五)建立权力制约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航班时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与企业利益相兼顾。

(二)国际通用规则与中国民航实际相结合。

(三)行政配置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四)供给侧与需求侧相同步。

(五)分类管理与量化管理相协调。

第七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航班时刻协调参数(以下简称协调参数),是指机场特定1小时或者15分钟内可提供的航班时刻数量。

(二)航班时刻协调人(以下简称协调人),是指具体负责航班时刻协调配置工作的人员。

(三)夏航季,是指日历年3月最后一个周日至10月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

(四)冬航季,是指日历年10月最后一个周日至翌年3月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

(五)同航季,是指相邻的夏航季(两个夏航季),或者相邻的冬航季(两个冬航季),区别于两个连续的航季(夏航季和冬航季)。

新疆民航大型通用航空活动管理办法

新疆民航大型通用航空活动管理办法

新疆民航大型通用航空活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地区大型通用航空活动的组织工作,确保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民航通用航空活动管理规章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通用航空活动是指在新疆地区举办的综合性通用航空会展、通用航空飞行表演及其他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第三条 民航新疆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依法对辖区内大型通用航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管理局成立新疆民航大型通用航空活动监管组(以下简称“监管组”)。

组长由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监管组成员单位由通航处、飞标处、适航处、空管处、机场处、公安局组成。

管理局其它职能部门根据管理局要求和自身业务需要,在必要时开展现场监管。

第五条 新疆民航大型通用航空活动监管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通航处,具体联系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协调监管安排,承办管理局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主办方(承办方)的责任与义务第六条 大型通用航空活动的主办方全面负责活动过程中的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总体负责与民航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第七条 主办方(承办方)应编制《大型通用航空活动实施方案》,并根据各专业组实际情况制定子方案,报管理局审核、备案。

子方案中应包括《飞行表演实施方案》、《飞行保障及应急救援处置预案》、《试飞方案》、《预演实施方案》、《飞行表演保安方案》、《设备保障方案》等。

方案中有关安全责任要落实到岗位和人员。

第八条 主办方(承办方)应与相关保障单位签订必要的各类协议,特别是空域保障、飞行指挥、通信保障、医疗救护、消防、油料、设备租赁等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确保方案得到有效落实。

第九条 主办方(承办方)应与参加通航飞行表演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报管理局审核、备案。

同时,主办方或承办方应落实参加表演的航空器、人员的意外保险及地面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主办方(承办方)应提供所有参加通航飞行表演的单位、人员的有效联系方式,报管理局备案。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59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18【实施日期】1996.1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1996年11月18日民航总局令第5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国内航线、航班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推进集约化经营,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民用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国内航线”,是指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线。

(二)“区际航线”,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之间的航线。

(三)“区内航线”,是指一个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内的航线。

(四)“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五)“加班”,是指飞机在规定的航线上增加的航班。

(六)“开航”,是指空运企业用已营运飞机飞行新开辟航线或使用新机型投入航线经营。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对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的监督管理,颁发、暂停或收回空运企业航线经营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民航总局的授权负责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航线和航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民航总局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特定的国内航线和航班时,被指定的空运企业必须执行。

第二章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为了确保飞行安全,空运企业必须在开航前符合民航总局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机组配置、航线维修、所使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空运企业必须在开航前60天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并获得相应许可证件或批准。

第七条空运企业申请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空运企业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二)符合国内航空运输的运价管理规定;(三)符合航班正常、优质服务的有关规定;(四)符合市场需求;(五)具备相应的航路或航线、机场条件及相关的保障能力;(六)按规定交纳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新疆航班运营方案公告

新疆航班运营方案公告

新疆航班运营方案公告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乘客的出行需求,我公司决定加大对新疆地区航班运营的投入,为乘客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航空出行服务。

一、航班增加计划为了更好地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我公司决定对新疆地区的航班进行增加。

具体方案如下:1.1 新疆各大城市航班频次增加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营情况,我公司计划逐步增加新疆各大城市的航班频次,包括乌鲁木齐、哈密、克拉玛依、喀什等地的航班。

通过增加航班频次,我们将更好地服务新疆地区的乘客,提高航班的准点率和满载率。

1.2 新航点开通计划为了更好地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我公司计划开通一些新的航点,包括乌鲁木齐至北京直飞、哈密至上海直飞、克拉玛依至广州直飞等航线。

通过开通新的航点,我们将为乘客提供更多的出行选择,提高航班的覆盖范围和灵活性。

1.3 航班舱位增加计划为了更好地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我公司计划逐步增加新疆地区航班的舱位数量,包括经济舱、商务舱和头等舱。

通过增加舱位数量,我们将更好地满足乘客的购票需求,提高航班的座位利用率和舒适度。

二、服务优化计划为了提高新疆地区航班的服务质量,我公司决定对相关航线进行服务优化。

具体方案如下:2.1 机场候机区升级计划为了提高乘客的候机体验,我公司将对新疆地区各大机场的候机区进行升级。

我们将增加候机座椅数量,优化候机区的环境和设施,提高候机区的舒适度和便利性。

2.2 机上餐饮服务升级计划为了提高乘客的机上用餐体验,我公司将对新疆地区航班的餐饮服务进行升级。

我们将优化飞机餐的品种和质量,提高乘客的用餐体验,满足不同乘客的饮食需求。

2.3 机上娱乐设施升级计划为了提高乘客的机上娱乐体验,我公司将对新疆地区航班的娱乐设施进行升级。

我们将增加飞机上的娱乐设备,提供更多的娱乐节目和服务,让乘客在飞行中享受更多的乐趣。

三、安全保障计划为了保障乘客的航行安全,我公司决定加大对新疆地区航班的安全保障力度。

具体方案如下:3.1 安全设备升级为了提高航班的飞行安全性,我公司将对新疆地区的航班进行安全设备的升级。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18.03.21•【文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为创新许可管理方式,鼓励新兴业态发展,满足企业合规经营需要,拓展无人机应用服务领域,民航局运输司起草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征求采纳各方意见,现予印发。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生效。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依据《民航法》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

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条件及程序第五条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二)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三)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四)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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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疆管理局民航航班时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民航局《民航航班时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订并实施民航新疆管理局航班时刻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航班时刻管理是指依据法律和法规对航班时刻进行协调和分配,对航班时刻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航班时刻管理是民航飞行流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航班时刻管理应以确保飞行安全和维护顺畅的空中交通秩序为基础,以公正、透明、高效为基本原则,以提高空域、机场可用容量的利用率及创造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目的。

第二章 新疆管理局职责和航班时刻管理机构 第四条 新疆管理局负责新疆辖区航班时刻的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解决新疆辖区航班时刻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二)组织成立协调机场的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指导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开展工作;(三) 组织对新疆辖区非协调机场的容量评估工作,需成为协调机场的向民航局提出建议;(四) 初步协调和分配跨区航班在新疆辖区机场的航班时刻,协调结果由民航局审核、确定;(五) 协调和分配辖区内航班在新疆辖区机场航班时刻,协调结果向民航局备案;(六) 协助协调和分配外国及台港澳地区航空公司在新疆辖区机场的航班时刻;(七) 每航季结束后组织征求有关利益各方对时刻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八)监督和检查各航空公司在新疆辖区机场航班时刻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新疆管理局在民航局确认的协调机场成立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由新疆管理局、新疆空中交通管理局、定期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的代表共同组成。

委员会主席由新疆管理局领导担任。

(一)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研究各协调机场综合保障能力,在平衡空域容量的基础上确定机场小时保障容量并报民航局批准;2.研究确定各协调机场时刻池中在换季航班时刻协调中分别应分配给新进入航空公司和基地航空公司的比例,并报民航局批准;3.对短期改变特殊航线航班时刻的使用用途向民航局提出建议;4.提出如何更好利用机场现有能力的建议;5.提出如何监督各协调机场航班时刻使用的建议;6.裁决有关各方对时刻分配的争议;7.提出改进协调机场航班时刻管理工作的措施;8.监督航班时刻协调机构的时刻协调与分配工作。

(二)委员会每年召开不少于对应航季的两次例会,其中对应于冬春季的例会不应迟于当年7月底前,对应于夏秋季的例会不应迟于前一年12月底前召开;会议议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确定航班时刻的分配原则;2.研究航班时刻的分配方案;3.研究并解决航班时刻分配中的问题;4.通报协调机场航班时刻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在一次会议中投票数为1000票。

航空公司总共拥有600票、机场管理机构拥有150票、地区空管局拥有150票、地区管理局拥有100票。

在每次会议前由主席按各航空公司前12个月在该机场拥有的时刻比例确定600 票在各航空公司间的分配。

时刻比例计算结果可以含小数,票数分配计算结果取整数。

当一个航空公司(包括其控股航空公司),在该机场拥有的时刻比例大于30%时,该航空公司(包括其控股航空公司)最多获得30%的航空公司的选票。

同时,剩余选票再按不包括该航空公司(包括其控股航空公司)后其他航空公司的时刻比例分配。

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的重大决议应采用多数票决定机制,如果正反方票数相同,则协调委员会主席拥有决定性的1票。

第三章 航班时刻的申请和协调第一节 航班时刻的申请第七条 国内航空公司在获得航线经营许可后,向新疆管理局提出航班时刻申请;申请须由持有运行合格审定证书的航空公司提交,申请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批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批。

申请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批时,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书。

第八条 国内航空公司在申请航班时刻时应提交包括如下内容的资料:(一)申请航班时刻所属航季;(二)航班类型(国际、地区、国内);(三)航班性质(客班、货班);(四)航空公司二、三字代码;(五)航班号;(六)使用机型;(七)执行班期;(八)飞行航线及起降时刻(对调整、交换航班应注明原飞行航线及起降时刻);(九)执行起止日期;(十)出入境点(国际航班);(十一)收发电报AFTN/SITA 地址;(十二)相应的时刻申请是否享有新进入航空公司、基地航空公司等身份;(十三)承办人联系方式。

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对不符合以上条件与内容的申请可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国内航空公司日常定期航班的时刻调整不得超过航班总量的20%;定期航班的换季计划,应最少保证80%的历史时刻不变。

第十条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航空公司的航班时刻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定格式通过电报向民航局申请。

飞往新疆辖区各机场的航班时刻应同时抄报新疆管理局。

第二节 航班时刻的协调第十一条 航班时刻的协调应遵循如下原则、标准和规定:(一)主辅机场协调原则。

协调机场的时刻协调以主协调机场为主,辅协调机场的时刻协调要配合主协调机场的协调要求,同为主协调机场或同为辅协调机场则以起飞机场为主;(二)有利于促进竞争的原则;(三)有利于促进枢纽建设的原则;(四)机场开放时限;(五)标准航段运行时间和使用机型的最少过站时间;(六)因机场改扩建或设施改造等方面影响的限制规定;(七)空中交通管理及其他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换季航班时刻的协调应当遵循如下优先顺序: (一)历史航班时刻;(二)历史航班时刻的调整;(三)顺延上一年度同航季的航班时刻;(四)在该航季中执行时间较长的航班时刻;(五)新开航线的航班时刻;(六)民航局基于行业发展和市场调控的特殊规定;(七)已执行航班时刻的使用率较高的航空公司。

第十三条日常定期航班时刻的协调应当遵循如下优先顺序:(一)在执行航班时刻的调整;(二)新进入航空公司申请的航班时刻;(三)基地航空公司优先于非基地航空公司;(四)新开航线的航班时刻;(五)民航局基于行业发展和市场调控的特殊规定;(六)已执行航班时刻的使用率较高的航空公司。

第十四条 新疆管理局负责协调分配国内航空公司在新疆辖区内的航班时刻;负责初步协调分配跨区的航班时刻,并报民航局审核、确定。

第十五条 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时刻的答复时限(一)换季航班的时刻申请应不迟于全国民航航班时刻协调 会前10天做出初步答复,协调会结束前做出最终答复。

(二)日常增加或调整定期航班时刻的申请。

新疆辖区内航班时刻由新疆管理局协调确定并报民航局备案;跨区航班时刻由新疆管理局初步协调,协调结果由民航局审核确定。

协调结果应不迟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三)不定期航班时刻的申请。

新疆辖区内不定期航班时刻的申请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结果由新疆管理局在时刻管理网即时公布;跨区航班时刻由新疆管理局初步协调,协调结果由民航局审核确定,申请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由民航局将结果在时刻管理网即时公布。

第十六条 外国及港澳地区航空公司飞往新疆辖区机场的航班时刻申请由民航局协调新疆管理局后统一对外答复。

第十七条 航空公司更改航班时刻,必须提出申请并经协调认可后方可执行,未经协调的航班时刻不得执行。

第十八条 时刻协调会结束至新航季航班确定期间,新疆管理局原则上不受理航空公司调整定期航班时刻的申请。

第三节 航班时刻的交换和退出第十九条 航空公司内部和航空公司间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一对一交换航班时刻,但交换的航班时刻需经新疆管理局认可后方可执行。

航空公司以新进入航空公司身份取得的时刻在运营两个相同航季以后,才可以进行交换。

第二十条 航空公司因航班调配或其它原因取消航班,应主动归还不再使用的时刻。

第四节 航班时刻管理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 新疆管理局根据民航局《民航航班时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新疆辖区各机场吞吐量、机场起降架次、空域状况,向民航局报批协调机场和非协调机场。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航空公司换季定期航班时刻(一)新疆管理局负责确定国内航空公司在新疆辖区内机场的航班历史时刻,报民航局汇总审核。

民航局不迟于时刻协调会前45天在时刻管理网公布航班历史时刻,及取消航空公司航班历史时刻优先权的原因。

国内航空公司对公布的航班历史时刻有异议的应于时刻协调会前30天向新疆管理局提出改正,对于符合事实的应予改正。

(二)国内航空公司根据确定的航班历史时刻制定换季定期航班时刻的申请,应不迟于时刻协调会前30天提交民航局。

(三)在民航局组织的时刻协调会上,新疆管理局对航空公司没有协调好的航班时刻进行最终协调,并在时刻协调会结束前报民航局审核、确定。

第二十三条 日常定期航班时刻国内航空公司向新疆管理局申请日常定期航班时刻。

辖区内航班时刻由新疆管理局协调确定并报民航局备案;跨区航班时刻由新疆管理局初步协调,协调结果由民航局审核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不定期航班和通用航空飞行时刻国内航空公司、通用航空企业向新疆管理局提出不定期航班和通用航空飞行时刻的申请。

新疆管理局按“先到先得”原则进行时刻协调。

辖区内不定期航班和通用航空飞行的时刻由新疆管理局确定,并报民航局备案;跨区不定期航班和通用航空飞行时刻由新疆管理局初步协调,协调结果由民航局审核确定。

第四章 航班时刻执行情况的统计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新疆空管局每月向新疆管理局报告新疆辖区内各机场的航班时刻执行情况,包括航空公司连续4周未使用和使用率低于50%的航班时刻情况及新疆管理局要求的其他统计数据。

第二十六条 新疆空管局及时向新疆管理局报告航空公司新辟区内班机航线、增加航空器飞行高度层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新疆空管局应及时向新疆管理局反馈因时刻安排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信息并提出建议,合理的建议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八条 新疆管理局取消航空公司的航班时刻,通知新疆空管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新疆管理局将对航空公司航班时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一)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统计航空公司航班时刻的执行率,对航班时刻执行率未达到全航季航班量80%以上的航班要取消其历史时刻优先权。

当某一已分配时刻已不能达到全航季80%使用率时,新疆管理局在听取相关航空公司的解释后,可决定在航季剩余时间将此时刻收回放入时刻池。

当时间已超过已分配时刻有效期的20%,而该时刻仍未被使用,新疆管理局在听取相关航空公司的解释后,可决定在航季剩余时间将此时刻收回放入时刻池。

(二)未经新疆管理局认可交换时刻、调整时刻、调整已分配时刻用途,新疆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改正,不予改正的,新疆管理局将航季剩余时间的该时刻收回并放入时刻池。

(三)航空公司连续4周未使用已取得的时刻且不主动归还,新疆管理局将航季剩余时间的该时刻收回并放入时刻池。

航空公司连续4周时刻使用率平均低于50%, 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取消其后续4周该时刻总量的50%,并放入时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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