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平交道口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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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一、概述平交道口是道路交通中一种十分重要的交汇处,但由于其特殊位置,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行人和车辆带来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平交道口的交通安全,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本文将介绍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和重要措施。

二、平交道口安全风险评估在制定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前,需要进行平交道口的风险评估工作,通过评估分析平交道口的交通量、事故状况、道路条件等因素,确定潜在的安全风险。

评估结果将为后续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三、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平交道口的交通信号灯设置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制定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时,需要明确交通信号灯的设置标准,包括信号灯种类、颜色与意义、安装位置和灯光配时等要求。

此外,还要加强对信号灯系统的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信号灯正常运行。

四、交叉口标线和标志的设置交叉口标线和标志的设置可以引导车辆和行人正确行驶和通行。

在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中,要规定清晰明确的交叉口标线和标志的设置及规格要求,包括停车线、行人过街线、道路优先级标志等。

标线和标志的设置应根据道路情况和交通流量进行合理规划,定期进行清洗和维护。

五、行人通行设施设置为了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行,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需要规定行人通行设施的设置要求。

包括人行横道的设置与标线标志规范、行人过街设施的设置要求等,以提高行人的安全通行能力。

六、车辆通行限制措施为减少车辆拥堵和事故发生,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需要限制某些车辆的通行。

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如对超载车辆、危险品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通行限制措施等。

七、交通警示和宣传教育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还需要加强交通警示和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设置路标、警示标志,提醒驾驶员和行人注意平交道口的存在,遵守交通规则。

同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知识水平。

八、道口巡视和应急措施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中,应规定对平交道口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平交道口设计技术标准

平交道口设计技术标准

平交道口设计技术标准
平交道口设计技术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原则:平交道口应按照安全、通畅、美观、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设计。

2.平交道口的位置:应该根据交通量、视线情况、周围建筑物等因素合理确定平交道口的位置。

3.平交道口的尺寸:平交道口的尺寸应根据道路宽度、车辆大小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4.平交道口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明确路段的交通状况和交通规则。

5.平交道口的安全设施:应根据道路类型、交通量、车辆类型等因素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如警示灯、红绿闪烁灯、栏杆等。

6.平交道口的照明设施:应该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确保夜间的交通安全。

7.平交道口的维护和管理:应定期对平交道口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通畅。

总之,平交道口设计技术标准应基于安全、科学、合理、经济、美观、环保的原
则,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和通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公路平交道口设置

公路平交道口设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辖区内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方便群众出行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苏交法[2005]9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在农村公路村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平交道口是指在公路两侧增设供车辆和行人出入公路的搭接道路。

第三条设置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路平交道口设置应符合我市公路发展总体规划,适应我市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

第六条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庄、集镇、开发区、连片房屋、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的间距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搭接公路的道口数量,一般每规划和新建一组建筑群,应当确定一个平交道口,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规划部门在审批公路沿线建设项目,涉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批准。

第七条在集镇段公路设置平交道口,应当采取归并、隔离、修建辅道等措施,沿路长超过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两至三个平交道口,小于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不超过两个平交道口,实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和行人分离。

第八条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三)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100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四)有可行的设计图纸;(五)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六)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七)道口应当设置于公路直行段,道口开口前后50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八)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

国省干线平交道口管理制度

国省干线平交道口管理制度

国省干线平交道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路域环境,保障公路行车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说的平交道口是指因需新增与国省干线公路相交的县道、乡道、城区、民宅、企矿单位专用公路及路口、过街路段路口及国道中间隔离带开设的平交道口。

第三条:需开设平交道口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按照规定向本辖区路政部门提交相关申请并审批后,按施工方案施工,坚决杜绝先建后批现象发生,对于违章私开道口的,辖区内路政部门有权制止其违法行为,同时按规定处以罚金并限期恢复其原貌。

第四条:县道、城区及大型厂矿专用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平交道口双向应按照GB5768.2.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中要求设置警示桩、警示标志、标线、前方路口预告牌及减速震动带,过街路段及城乡结合部还应增加设置信号灯及人行道标线。

第五条:企业厂矿、民宅等开设的平交道口除应设置警示桩、警示标牌等警告设施外还应在路口两侧设置挡墙,具体为:省道的高度不低于5砖高度,国道的高度不低于7砖高度,水泥着面,外刷黄黑相间的警示色,其宽度均为三七墙宽度。

国道企业厂矿路口宽度不得大于15米,拐弯半径不得大于4米,民宅路口不得大于10米,拐弯半径不得大于2米。

第六条:新增的平交道口要保证公路两侧边沟正常排水,根据下列情形设置相应宽度的排水涵管并定期清理管内淤泥。

边沟宽度5米内设置不少于2根直径1米的涵管,宽度10米内的不少于三根直径1.2-1.5米的涵管,宽度10米以上的应按其比例排放直径1.5米以上的涵管,或者设置符合该路段通行荷载的桥梁,在设置是还应考虑排水流向。

埋设的涵管应符合安全要求,应结合路口使用年限和承重要求设计。

第七条:国省干线公路两侧过街路段新增平交道口的,应按照其路段风格进行设置并与其一致,第八条:因需改扩建或前期没有审批手续的,在改扩建前应按照此制度中要求到辖区路政管理机构进行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同时设置相关警示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平交道口的安全防护

平交道口的安全防护

平交道口的安全防护1. 简介平交道口是指交叉道路之间没有高架或地下通道而设置的横穿通道,也是交通事故易发地段之一。

为了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平交道口需要进行安全防护措施的设置和维护。

本文将从道路设施、交通管理和宣传教育等方面,探讨平交道口的安全防护。

2. 道路设施的安全防护2.1 信号灯:平交道口应设置交通信号灯,用于指示行人和车辆的通行情况。

信号灯应明确、清晰地显示各种信号状态,并设置倒计时显示,方便行人和车辆预判通行时间。

2.2 标志标线:平交道口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用于引导行人和车辆正确通行。

包括停车标志、停车线、斑马线等。

标志标线应明显可见,随时保持清晰可辨。

2.3 隔离设施:平交道口周边应设置隔离设施,以保证行人和车辆安全。

例如设置护栏、隔离带等,避免行人和车辆误入道路,增加安全防护。

2.4 视觉提示:平交道口应设置视觉提示设施,用于提醒行人和车辆注意平交道口的存在。

例如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等,增强行人和车辆的警觉性,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

3. 交通管理的安全防护3.1 交通警察的巡逻与指挥:平交道口应有交通警察进行巡逻,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保障交通秩序。

交通警察还可以指挥交通,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

3.2 交通标志的设置:平交道口应设置一系列交通标志,用于指示行人和车辆的行驶规则。

例如设置限速标志、禁止右转标志等,提醒行人和车辆遵守交通规则,增加交通安全性。

3.3 交通指示员的安排:在交通高峰期或特殊情况下,平交道口应设置交通指示员,引导行人和车辆正确通行。

交通指示员应严格执行交通指挥规定,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3.4 清理危险物品:平交道口周边应及时清理危险物品,如道路上的堆放物品、油污等。

避免行人和车辆在通行过程中受到干扰或滑倒,保护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4. 宣传教育的安全防护4.1 宣传标语和海报:通过在平交道口设置宣传标语和海报,向行人和车辆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

公路平交道口设置

公路平交道口设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辖区内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方便群众出行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苏交法[2005]9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在农村公路村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平交道口是指在公路两侧增设供车辆和行人出入公路的搭接道路。

第三条设置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路平交道口设置应符合我市公路发展总体规划,适应我市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

第六条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庄、集镇、开发区、连片房屋、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的间距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搭接公路的道口数量,一般每规划和新建一组建筑群,应当确定一个平交道口,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规划部门在审批公路沿线建设项目,涉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批准。

第七条在集镇段公路设置平交道口,应当采取归并、隔离、修建辅道等措施,沿路长超过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两至三个平交道口,小于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不超过两个平交道口,实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和行人分离。

第八条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三)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100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四)有可行的设计图纸;(五)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六)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七)道口应当设置于公路直行段,道口开口前后50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八)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

《铁路公路平交道口》课件

《铁路公路平交道口》课件

道口限速
限制车辆通过平交道口的 最高速度,减少交通事故 的发生。
应急救援预案
制定针对平交道口交通事 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确保 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04 平交道口事故预防与处理
事故原因分析
A
安全意识不足
部分驾驶员和行人通过平交道口时,安全意识 淡薄,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
交通设施不完善
部分平交道口缺乏明确的交通标志、标线 和信号灯等设施,导致驾驶员和行人无法 明确指示,引发事故。
强化执法力度
推进标准化建设
制定平交道口管理标准和规范,推进 道口设施的标准化建设,提高道口运 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道 口交通秩序和安全水平。
平交道口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智能化管理
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平交道 口的智能化管理和调度,提高道
口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绿色环保
注重环保和节能减排,推广使用 清洁能源和低碳排放技术,降低
平交道口类型
按照交通量分类
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平交道口。大型平交道口交通量较大 ,需要设置更多的交通设施和安全设备;中型平交道口交通 量适中,设施相对较少;小型平交道口交通量较小,设施更 加简单。
按照控制方式分类
分为自动控制和人行控制平交道口。自动控制平交道口采用 先进的信号控制系统,实现车辆和行人的自动控制;人行控 制平交道口则由值班人员或志愿者进行管理和指挥。
平交道口历史与发展
历史
平交道口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期,随着铁路和公路交通的发展而逐渐增多。早期的平交道口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设 施,事故频发。后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开始重视平交道口的安全问题,并逐步加强了管理和安全设施的建 设。
发展

平面交叉道口设置条件

平面交叉道口设置条件

平面交叉道口设置条件
平面交叉道口的设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交叉口应尽量设置在直线上,如需设置曲线,其半径应大于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并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2. 交叉口进口道应设置在水平路段,紧接水平路段的纵坡应小于3%,困难地段应小于5%。

3. 交叉口应避免过境交通流与本地交通流相互干扰,必要时可设置交通岛或加铺转角。

4. 平面交叉道口应根据交通量大小设置转弯车道、变速车道、交通岛和加铺平缓的转角。

5. 平面交叉道口应尽量避免正交交叉,当必须正交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对向冲突。

6. 平面交叉道口应根据需要设置人行横道、停车线、导向车道线和交通信号灯等交通管理设施。

7. 平面交叉道口的通行能力应与交通流量相匹配,且不应妨碍车辆的安全行驶。

总的来说,平面交叉道口的设置需要综合考虑道路的几何条件、交通流量、安全和通行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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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路平交道口设置规范篇一: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辖区内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方便群众出行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苏交法[20xx]9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在农村公路村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平交道口是指在公路两侧增设供车辆和行人出入公路的搭接道路。

第三条设置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路平交道口设置应符合我市公路发展总体规划,适应我市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

第六条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庄、集镇、开发区、连片房屋、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的间距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搭接公路的道口数量,一般每规划和新建一组建筑群,应当确定一个平交道口,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规划部门在审批公路沿线建设项目,涉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批准。

第七条在集镇段公路设置平交道口,应当采取归并、隔离、修建辅道等措施,沿路长超过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两至三个平交道口,小于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不超过两个平交道口,实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和行人分离。

第八条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三)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100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四)有可行的设计图纸;(五)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六)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七)道口应当设置于公路直行段,道口开口前后50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八)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

一、二级公路单侧相邻道口间距不得小于500米,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得小于300米,急弯、高路堤以及桥头接线各150米范围内不得增设平交道口。

(九)道口与公路的交叉不得小于45°,道口标高应小于路面设计标高,与公路边缘过渡段纵坡一般不大于3%,开口转角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十)道口设置应当保持公路路面、边沟、截水沟的排水畅通。

侵占公路边沟的应当设置盖板或管涵。

无法满足前款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应当修建与公路平行辅道,在适当地点设置道口。

第三章许可与责任第九条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二)许可申请表(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时间与期限、相关的管理与养护主体);(三)有关批准文件;(四)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措施、相应的硬化措施);(五)设计图纸文本;(六)涉及挖掘、占用公路、公路用地,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提供赔(补)偿方案或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赔(补)偿协议。

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设置平交道口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在道口及被交公路上设置和完善必要的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对与四车道(含)以上公路搭接的道口,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渠化措施。

第十一条公路平交道口设置后,道口及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设置单位负责。

公路通行条件发生变化,与之搭接的道口不能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迁移。

第十二条扩大原平交道口规模和改变平交道口功能等变更事项,应当重新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置平交道口的监督和管理,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及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路政巡查,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权向设置单位、施工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道口设置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道口设置单位和有关人员在接受公路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依据《公路法》第八十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申请设置平交道口的单位不按许可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国、省道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按《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平交路口相关标准、规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9.1.5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安全、通行能力和交通延误等的影响确定。

有条件时应尽量通过之路合并等措施,减少平交路口数量,增加平交口间距。

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应不小于表9.1.5的规定。

表9.1.5平面交叉最小间距条文说明:9.1.2从调查研究中了解到,目前国内公路平面交叉的交通管理尚未得到充分重视,除信号交叉以外,许多用路者对其他交通管理方式及其规则尚不熟悉,导致平面交叉的交通状况较为混乱。

因此,应对平面交叉的交通管理引起重视并在设计中明确其管理方式。

一般来讲,当被公路等级较低,交通量较小或相交公路中有一条为干线公路时,应考虑采用主路优先交叉;当各相交公路的功能和等级相同,交通量或行人数量很大时,可采用信号交叉;同时,信号交叉设置还应考虑交叉位置区域的电信设施条件;无优先交叉一般仅用于相交公路的等级很低、交通量不大的情况。

9.1.4从安全角度考虑,相较公路在平面交叉范围内应该有良好的线性和视距,因此其设计速度一般不得任意降低。

当相较公路的等级和交通量相近时,其交通管理方式可能采用信号交叉或无优先交叉,此时,主线的实际速度可适当降低。

当为主路优先交叉时,次路的实际速度也可以适当降低。

9.1.5根据各国研究,平交口是各类公路交通事故相对集中的区域。

平交口数量越多、间距越小,对主线运行速度和安全的影响越大。

本标准要求有条件时,应采取上游支路合并、加设辅道、合并部分平交口和增设立交等方式,减少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平交口的数量,加大平交口间距。

一级公路具有两种功能,但都允许设置平面交叉。

为了优先保证承担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通畅,提高其运行速度和安全,应严格限制其平面交叉数量,严格控制出入,可采取合并、设置辅道等措施尽量加大平面交叉的间距;一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时,其平面交叉必须配以齐全、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

对于二级公路,可参考以上要求和原则进行设计。

9.1.6~9.1.7由于我国人口密集地区乡村道路直接接入公路的现象较多,而此类交叉通常不具备平面交叉的安全条件,对公路交通安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本次修订明确界定本标准中所述及的“平面交叉”一般系指等级公路间的平面交叉。

而等级东路间的平面交叉(口)应进行平面交叉设计,并符合相关安全设计和指标要求。

平面交叉的渠化是提高安全性和通行能力的有效手段之一,对渠化的设置要求主要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和交通量而定。

随着交通量的增长,非渠化交叉已难以适应,本标准要求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平面交叉均应做渠化设计,并实施渠化工程。

与原标准要求像比较,扩大了要求实施渠化的对应技术等级范围。

而对于三级公路而言,渠化工程主要是通过标线等方式实现,因此一般不会由此对工程建设和维养造成较大的费用影响。

9.4.1应限制乡村道路随意接入公路的现象。

有条件时应尽量结合规划,对乡村道路和农业机耕道进行适当调整归并。

9.4.2各级公路、乡村道路交叉时选择交叉方式的原则为:高速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必须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

一级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时,若一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一般采用平面交叉,也可利用辅道合并交叉数量,必要时设置分离式立体交叉,其目的是控制平面交叉的数量和间距,尽量减少横向干扰,增强行车安全和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若一级公路作为干线公路,应根据需要严格控制出入,设置分离式立体交叉。

二、三、四级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时,一般采用平面交叉,乡村道路与等级公路平面交叉时,应对其前后一定范围进行改造,使其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2.3.2一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时,为提高安全性与服务水平,应选用较低的设计速度;非汽车交通量大的路段,宜设置慢车道、边分隔带,采用主路优先或信号等相应措施,以减小纵、横向干扰,其平面交叉间距不应小于500m。

10.1.6平面交叉间距(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时,应合理设置平面交叉,宜将街道式的地方公路或乡村道路布置在与干线公路相交的次要公路上,或与干线公路平行而只提供优先出入口的次要公路上。

12.4.1高速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一级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宜设置立体交叉,即通道或天桥。

12.4.2公路与乡村道路的交叉设计应纳入公路交叉设计部分的总图设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的形式、位置、间隔等应根据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农业耕作机械需求布设。

必要时应结合公路网建设规划,归农业机耕道作以调整或归并,以控制建设用指标。

条文说明:2.3.2一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时,应充分考虑断面形式与布置,以满足交通组成的需要,宜采用较低的设计速度,平面交叉的设计应考虑交通流等情况,合理布置并做好渠化设计和布置完善的交通工程设施,以尽量减少纵、横向干扰。

10.1.6平面交叉间距,除引用《标准》(20xx)的有关规定外,强调了限制平面交叉和出入口数量的措施。

对公路沿线开发程度高的路段,应江街道或小区用户道路布置在与公路相交的之路上或与公路平行而与公路间只提供有限出、入口的次要公路上。

对此,公路管理部门应引起重视,并蔡奇必要的行政手段使之得以遵循,12.4.1一级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时,应根据一级公路的功能与使用任务、性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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