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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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形成产业规模,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省政府设立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科技厅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 (二)编制省重大科技专项年度计划;(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能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显著提升湖北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重大科技项目.(二)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的项目以及支持国家863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第四章申报程序与审批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在湖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市场营销体系较完备,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盈利能力较强,商业信誉较高;(三)企业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四)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和研究开发团队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的能力;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结题情况良好,无不良的科技信用事项;(五)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取得居国内同行业领先的、具备产业化开发条件的、重大的中试科技成果.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第十条省科技厅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
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武汉市下发的“支持内蒙古开展新一轮科技发展计划,以促进科技创新、实施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计划”等计划。

武汉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是指武汉市对科技计划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
一、归口管理:将科技计划项目所有资金归口集中管理,由武汉市科技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核实和使用情况监督等工作。

二、计划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计划,定期向上级提出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三、审批管理:武汉市科技局应依据计划审核企业提出的科技计划项目拨款申请,并对拨款审批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四、资金追踪:武汉市科技局应建立资金追踪机制,定期对科技计划项目拨款情况、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保证资金运行的有序性。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资本特区”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 年第 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光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专门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它社会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二)争取其它财政性资金;(三)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第二章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第四条引导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管委领导及发展改革局、科技和创新局、企业服务局、财政局、纪律监察综治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投资工作计划;(二)审议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公司提出的创投企业设立方案及引导基金参股建议方案,做出投资决策;(三)确定并调整引导基金投资的审批程序,确定时应保持决策程序的简化和高效;(四)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企业退出方案进行决策;(五)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进行决策。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召集,根据市场准则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负责部分专业事务,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局(金融办)。

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科技创新,我公司决定设立创新基金,用于支持和激励员工进行创新研究和项目开发。

本文档旨在规范创新基金的管理办法,确保创新基金的有效运作和合理利用。

二、创新基金的设立和规模1. 创新基金由公司自主决策设立,专门用于支持企业内部的创新项目。

基金规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三、创新基金的申请和审批1. 员工可以申请创新基金支持,提出创新项目的计划书,并附上预算和时间安排等信息。

2. 创新项目计划书经过申请人所属部门的审查和推荐,最终由公司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3. 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由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审批创新项目,确保支持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创新基金的使用范围和限制1. 创新基金可以用于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产品试制、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 创新基金不得用于个人消费、个人培训、外部合作项目等与创新项目无关的支出。

3. 创新基金的使用需按照预算计划进行,未经批准不能超出预算范围。

五、创新基金的评估和汇报1. 支持的创新项目需要按照规定时间节点进行评估和汇报,向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项目进展和成果。

2. 创新项目负责人需要提供详细的项目进度报告、成本控制情况等相关材料,确保基金使用的透明和合规性。

3. 对于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创新项目,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终止资助,并要求申请人返还未使用的创新基金。

六、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违反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使用创新基金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责令返还基金、申报停薪留职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

2. 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创新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在必要时向公司高层报告。

七、其他事项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所有,如有补充或修订,将提前进行公告。

2. 员工对于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公司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反馈。

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创新发展基金是指由国家、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设立的用于支持创新项目和创新企业发展的资金。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创新发展基金,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以下是关于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基金的设立2.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创新政策和发展方向,以支持具有创新潜力和市场前景的项目和企业为主要目标。

3.创新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决策机构,由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基金的投资和项目扶持的决策。

二、基金的投资管理1.基金应当依据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要,设定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政策,以确保投资和扶持的项目和企业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市场前景。

2.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和论证,并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3.投资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孵化和培育机制,为创新项目和创新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4.投资基金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和监管,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和效果,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

三、基金的运营管理1.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运营机构和团队,配备专业人才,具备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2.基金应当建立基金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日常运营和资金使用。

3.基金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时向投资者公开基金的运营情况和投资收益。

4.基金应当建立创新项目和创新企业的评估和评价机制,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

四、基金的退出与收益分配1.基金应当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制定退出机制和时间表,保证基金的回报和资金流动性。

2.基金的退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维护。

3.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合理、公正,既要考虑创新项目和创新企业的发展需求,也要保证投资者的收益。

创新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创新项目和创新企业的支持和引导,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项目的成功率。

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不断完善和改进,以促进创新发展基金的健康发展,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6 号)精神,决定实施湖北省科技创新券,强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推动科技强省建设。

为做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

第三条创新券采取企业先期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待服务履行完成后按核定金额兑付给企业的方式实施。

创新券的申领、受理、兑付实施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创新券相关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下达、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系统平台开发、宣传培训、监督创新券使用、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委托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信息院)作为创新券实施机构,依托湖北科技一网通科技服务一体化平台(“创新券”模块,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受理、审核公示、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年度末将创新券使用情况分别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三章支持对象、范围、方式第七条支持对象。

在省内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并满足以下至少1个条件:1.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2.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3.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孵企业。

第八条支持范围。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研发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

具体服务事项应与科技创新活动密切相关,主要包括:1.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等。

2024年度湖北-国家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指南推荐建议书

2024年度湖北-国家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指南推荐建议书

附件:基金学部:(单选A数理科学部、B化学科学部、C生命科学部、D地球科学部、E工程与材料科学部、F信息科学部G管理科学部、H医学科学部、T交叉科学部,只能涉及一个科学部)学科代码:(须填写到二级代码,如F0402)研究领域关键词:(可填写3-5个)科学问题属性:(单选A鼓励探索、突出原创B聚焦前沿、独辟蹊径C需求牵引、突破瓶颈D共性导向、交叉融通)湖北-NSFC联合基金指南建议书建议指南名称:(建议字数不超过50个)所属领域:(单选电子信息、生物与农业、环境与生态新材料与先进制造、人口与健康)依托单位:依托平台名称:依托平台类型:建议人:职称:通讯地址:邮编:E-mai1:手机号码:指南摘要:(不超过150字)以XX为研究对象,开展XX应用基础研究,解决XX的关键科学问题,为XX提供依据。

文本内容(1500字内)一、建议作为湖北地区联合基金项目指南的理由(领域背景、科学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和发展趋势、对接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等)二、建议研究的主题和目标,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及创新点,预期的研究成果及在湖北应用前景(成果主要是学术内容)三、本研究领域国内已具备的条件和基础(面向全国客观介绍,包括国内外研究团队相关方向研究工作进展、现有实验条件及本单位可牵头申报的研究团队、可依托的国家级平台、如联合申报可组织吸纳的国内外研究力量及本单位研究团队与之对比存在的优势与劣势等)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及其它部委计划在相关领域立项与资助的情况请按提纲撰写(按A4纸尺寸排版4号字,单倍行距)湖北-NSFC联合基金指南公开发布示例(每条指南名称原则上不超过50字且不得有具体地名,名称下的“以XX研究对象,..... ”说明文本不超过150字)一、生物与农业领域例1(指南名称)XXX机制(申请代码1选择XXX)以XX为研究对象,开展XX应用基础研究,解决XX的关键科学问题,为XX提供依据。

例2:(指南名称)XXX机理及应用新途径(申请代码1选择XXX)针对XX等问题,开展XX机理研究,创新XX的材料、技术及新途径。

申请科技创新基金并不难:访湖北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常务副主任敖亚萍

申请科技创新基金并不难:访湖北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常务副主任敖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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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基金不 予支持 。 创新基金原来有两种 支持方 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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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科技创新基金并不难
访湖北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常务副主任敖哑萍
口本刊记者 正生
白 1 9 9 9 年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 口 业 技术创 新基 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来, 金( 以 截
止 2 0 年 1 月 3 日止 , 01 2 1 湖北省和组织 申报刨新基金项
去政府资金根难落户到 中小企业 尤其是 民营科技型小企
业 的问题 是符台 市场 经济原则 ,符 台 T O的 国民待
遇原 则的 二是刨新 基金加大对 初刨型科技 型中小企
1 科 技 包 业 月刊 2
20 0 2年 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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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受理 创新 基金项 目方式 ,申报材料 由企 业直 接邮寄,不 需要层层审批 ,减少 了
有 自主知识产权 ,市场前景广 阔,有显
著经济效益 。支持用高新技术 、特别是 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 的项 目;支持
目完成 时。贴息总额一般不超 过 1 0 0 万
元, 个别重 大项 目不超过 2 0 0 万元 。 目 项 申报单 位通 过 科技 担保 机 构担 保 的贷
实施中仍 然难 通过 说它不 难 ,一是 由于刨新基金
在研 究国外市场经济 国家 的具 体做法 ,考虑 我 国国情
基础上 ,提 出政 府基金 支持我 国科技 型中小 企业提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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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鄂财企发(2005)129号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鄂发[1999]20号),为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强其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建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第二条为规范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省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省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按规定转入的其他收益。

第四条省创新基金为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配套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和符合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

第五条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六条省创新基金面向省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2、企业应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人数的10%以上。

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3、省创新基金支持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七条省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第八条对属于低水平重复建设、单纯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项目,不予支持。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九条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省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有偿使用的方式给予支持: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创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2.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项目。

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贷款贴息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助,但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3.资本金投入:对少数技术起点高,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后续创新潜力、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4.有偿使用:对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以资金有偿投入方式为主,借款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年,并按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

逾期借款比照银行加收滞纳金的办法加收占用费。

第十条项目无偿资助额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贴息资金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发布的项目指南,对凡符合省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等有关材料,经推荐单位(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湖北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高新中心),省高新中心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统一受理并负责初审。

第十二条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省高新中心组织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符合招标条件的,由省高新中心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省高新中心根据招标情况和评估、评审意见,提出省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必要时,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可以对评估结果进行复议。

项目建议经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审定批准后,由省高新中心与企业签定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每年分批向社会发布省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和省科学技术厅对省创新基金进行共同管理,并向
省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重点负责对省创新基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

年度终了,负责对全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八条省高新中心在省科技厅、财政厅的指导下负责项目受理、评估、评审、招标等日常管理工作(其相应的工作经费、收益管理、责任制等实施细则另订)。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对省创新基金设立专户,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新中心审核,报省财政厅和省科学技术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企业负责人应当对已做的工作、资金使用情况等提出书面报告,并将剩余资金如数上缴省高新中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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