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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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培训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培训工作的通知

青卫医〔20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培训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改变了长期以来基层医疗机构“以药养医”机制,基本药物价格大幅下降,减轻了群众用药负担。

但部分地区仍存在对相关政策不熟悉,基层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水平亟需提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培训,精心组织实施。

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培训,是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方面,对于规范基层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维护患者健康权益,引导广大患者形成科学的用药习惯,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各卫生院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培训工作扎实开展,并以此为契机,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药事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改善服务质量,促进基层人才队伍建设。

二、紧密结合实际,提高培训效果。

1.培训内容:①《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以下简称《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参考大纲。

下载地址:/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 s/mohywzc/s3586/201005/47420.htm。

/chn201011161517054/arti cle.jsp?articleId=909085。

②卫生部药政司制作的《指南》和《处方集》网络教学视频,视频网址:/navigate.jsp?selectedCat=0Z 。

③省卫生厅组织编写的《安徽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临床使用手册》。

详见附件(请到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2.各卫生院要根据上述内容,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网络教学、自学等多种形式培训基层医务人员。

三、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考核评估。

各卫生院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签到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对学员进行理论考试或技能操作考核。

确保所有基层医务人员按照培训参考大纲要求完成培训任务。

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川卫办发[2011]763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763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承担着广大群众最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

2011年5月9日,我省出台《关于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11〕298号),要求全省所有村卫生室从2011年 6月30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截至2011年10月底,绵阳、泸州、乐山、广安等市(州)村卫生室已全部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但仍有部分市(州)推进速度缓慢,实施比例低于50%。

为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进度,确保按时完成2011年底前全覆盖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今年医改的重要目标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推进。

凡是未全覆盖实施的市(州),必须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覆盖实施工作。

相关市(州)要将全覆盖实施工作列入近期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督促、指导;县(市、区)要采取领导包片督导的做法,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实行划片包干,逐乡、逐村进行督导检查。

已完成全覆盖实施工作的市(州)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巩固成果。

各地在推进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甘卫药政函〔2018〕175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近日,省委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情况通报反馈中指出我省“乡村两级卫生室部分药品短缺、部分药品价格高于市场价以及药品过期”等问题。

针对健康扶贫中指出的问题,我委高度重视,积极研究整改措施。

现就加强基层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非基本药物使用比例2016年5月,根据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和我省分级诊疗等工作需要,我委印发《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药政发〔2016〕146号),允许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品规和金额双控原则,合理使用部分非基本药物。

两年来,此药品政策对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慢病防治中基层用药衔接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满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需求和医联体快速发展以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用药衔接,经研究决定: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使用“品种、金额”双控标准。

(一)提高双控比例。

乡镇卫生院使用非基本药物品规比由不高于本医疗机构累计采购基本药物总品规的10%增加至20%,金额比由不高于本医疗机构累计采购基本药物总金额的20-30%增加至45%。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基本药物品规比由不高于本医疗机构累计采购基本药物总品规的10%增加至30%,金额比不高于本医疗机构累计采购基本药物总金额的20-30%增加至50%。

以上品规或金额比中任意一项超过限定即限制采购。

新的双控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并作为累计起始日。

(二)调整非基本药物使用范围。

允许基层医疗机构选择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包括:纳入《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版)》和《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的非基药品种,常用低价药品,2014年甘肃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中属基本药物品种非基药剂型和规格部分(目录二),原限定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简称为“原限用基药”),非医保报销药品。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晋卫办医政[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晋卫办医政〔2013〕46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我省《2013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要求,现将有关培训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各市卫生局和医疗机构在7月20日前要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个学时,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等。

二、厅直厅管医院和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培训,其他医疗机构由各市卫生局组织。

合格证由组织培训单位按照省厅要求格式统一印制(附件1)。

培训单位要将培训内容、授课老师名单、参训人员名单(附件2)、培训学时、考试成绩、培训合格证等在7月31日前由各市卫生局和厅直医院报省卫生厅医政处,经审核、盖章后,授予培训合格证件。

三、医疗机构依据考核结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授予医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授予药师的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四、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权的医师或药师不得开展抗菌药物使用和调配工作。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苏卫药政[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4〕1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委直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规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

同时,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制度实施范围,配备使用并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

年底前实现全省基层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随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不断深入,加大推广使用基本药物的力度,不断提高使用比例,逐步实现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二、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坚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强化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总数占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不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低于40%,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低于50%,中心卫生院原则上不低于60%,村卫生室原则上不低于20%。

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的金额占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苏南地区不低于50%,苏中地区不低于55%,苏北地区不低于6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指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中,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权益,使基本药物得到合理使用,针对可供货的基本药物,编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加以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就医的第一选择,因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一些地区和机构在基本药物制度的药品目录制定方面做得较好。

他们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公众需求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编制出适合本地区和本机构的基本药物目录。

这些药品目录既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也保证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其次,一些地区和机构在基本药物的采购和分发管理方面做得较好。

他们通过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谈判,争取到了较低的价格,并且按照需求进行合理采购和储备,确保了基本药物的供应。

同时,他们建立了严格的分配管理机制,防止了基本药物被滥用或浪费的情况发生。

另外,一些地区和机构在基本药物的使用和监管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果。

他们通过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了他们对基本药物的了解和正确使用的能力。

同时,他们建立了监管机制,对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了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

然而,一些地区和机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首先,一些地区和机构在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由于缺乏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他们往往面临着药物选择的困难,导致了目录的不合理和不完善。

其次,一些地区和机构在基本药物的采购和分发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采购和分发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了基本药物供应的不稳定和药品价格的上涨。

另外,一些地区和机构在基本药物的使用和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由于相关政策和措施的不完善,医疗卫生人员对基本药物的正确使用和监管存在一定的困惑。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施行日期】201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现就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一)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为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做好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用药衔接,满足不同地区、群众用药差异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可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在确保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前提下,从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中,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省医保、新农合报销目录药品。

其中: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下同)品规数不低于机构药品品规总数的7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低于8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出规定比例,要制定机构药品采购目录,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津卫基层〔2021〕236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各涉农区卫生健康委:为深入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用药,减轻药费负担,2021年全市村卫生室要全部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进涉农区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药品由卫生院统一采购和管理,严禁违规采购。

完善村卫生室药品的出入库管理,做到账物相符。

村卫生室要坚持合理用药,加强效期管理。

卫生院定期开展村卫生室合理用药培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为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不降低,以乡镇为单位,以在岗乡村医生数量为依据,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对村卫生室核定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依据《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办法》(津财社〔2019〕55号),对于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市财政按照中央转移支付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和1:1的比例安排市级补助资金。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市级补助资金每年按照上年9月底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中乡村医生人数分配。

二、支持涉农区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按照《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支持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71号)要求,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实现医保门诊联网结算。

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建立一般诊疗费制度。

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已合并费用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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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省卫计委印发的《全省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方案》、市局《关于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工作的通知》(宁卫药事〔2015〕6号文)要求,为贯彻落实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决定采取集中授课和远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药学人员开展国家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及合理使用培训,远程教学采取网络授课的形式进行。

今年7月27日,区卫生局进行了网络授课工作的培训,并指定各中心业务分管领导主抓,会上明确要求在职医务、药学人员分别完成12讲必修课程和12讲自选课程,登陆医纬达网进行注册,进入学学平台。

确保10月底前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全部网络课程的学习。

省、市主管部门将于11月进行全部通报。

今天(10月28日)市局药事处开始进行通报,后宰门、玄武湖、同仁街等三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络培训进展工作尚可,现将反馈情况通报如下:
请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抢时间、抓落实,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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