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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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5•【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19.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生产经营规范第二节网络食品经营第三节餐饮服务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第二节食品安全标准第三节食品检验第四节食品追溯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城市管理、公安,以及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调味品专业委员会章程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调味品专业委员会章程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调味品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表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调味品专业委员会的运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调味品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调味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业务受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的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调味品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大力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协助政府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广东调味品产业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四条:专业委员会受省食协的委托开展工作,开展调味品行业产业结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我省调味品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法规等问题向省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企业提供论证咨询服务。

第五条:接受与调味品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代表调味品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第七条:研究并指导调味品行业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开展行业内企业质量管理、诚信经营、科技进步、创新成果和产品质量的评价认定初审工作;组织推荐本行业中做出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并予以奖励。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29日以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号发布自2016年2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根据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

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餐馆(大型、中型、小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饮品店、糕点店、小餐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具体业态。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

第七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烧卤熟肉、不含烧卤熟肉)、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不含裱花类糕点)、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不含自酿酒)、其他类食品制售(具体到品种**)、食品经营管理等。

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质监、工商、城市管理、公安,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广东省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

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这部管理办法。

一、管理对象范围《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包括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员等。

二、管理原则1、依法治理: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落实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

2、分类管理:按照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业的不同特点,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有不同的管理要求。

3、全员管理:不论从事何种工作,所有食品安全管理员都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共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管理措施1、资格认证: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取得食品安全专业培训合格的相关证书,并经过相应部门的资格认证。

2、定期培训: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参加食品安全相关的定期培训,提高自身专业技能水平,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

3、岗位责任制: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建立与其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食品检测: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认真执行食品检测工作,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测,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5、处罚制度:对于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如果发现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四、管理监督1、监督检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地对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2、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管理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3、信用评价:对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信用评价,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08•【字号】粤市监规字〔2019〕5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已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和广东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指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从事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和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按法律法规要求所配备的,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经理、食品安全总监等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以下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五条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称《证明》)。

《证明》分电子版和实体(纸质)版,电子版和实体版具有同等效力,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16年9月1日施行)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16年9月1日施行)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质监、工商、城市管理、公安,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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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管理制度》根据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粤民间〔2007〕81号)要求,协会秘书处依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粤发〔2006〕2号)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以及《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了《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监事会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等十项管理制度,于2008年2月1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予公布。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监督。

第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会秘书长为选聘制。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

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有30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

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

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

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监事资格。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

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

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第十六条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

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

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建议须得到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

根据我会会员数量,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5)。

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须为会员代表。

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监事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同时设立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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