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指南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实施日期】2003/08/01【颁布单位】深建字[2003]63号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将竣工报告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第七条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之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初验合格意见,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doc

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和市场行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在公开、公正、公平、有序的环境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申报备案。
第四条凡在我市兴建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的勘察、设计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申报备案。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的委托人应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确定的用地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是具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等级的法人企业。
第六条经过方案设计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受委托方应为中标单位。
如国外勘察、设计单位或国外勘察、设计单位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中标并继续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和《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应当参照由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监制的《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依法签订并已经生效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的资料报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在每月30日前将本月依法签订并已经生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报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备案。
深圳市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深圳市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是指在深圳市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中,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市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备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深圳市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是依法必须进行的程序。
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并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监理合同。
二、备案材料深圳市工程监理合同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申请表;2. 工程监理合同副本;3. 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4. 建设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备案流程1.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2.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凭证。
3. 监理单位应当将备案凭证放置于工程项目现场醒目位置,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注意事项1. 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应当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15日内完成,否则将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
2. 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3. 监理单位应当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4.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和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
5. 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凭证是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合法依据,监理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或者擅自涂改。
总之,深圳市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是依法必须进行的程序,监理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深圳小散工程和零星工程备案流程

深圳小散工程和零星工程备案流程
深圳小散工程和零星工程备案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准备备案材料: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准备一系列相关材料,包括工程备案申请表、建设项目简介、工程规划方案、设计文件等。
2. 递交备案申请:准备好备案材料后,申请人需要将材料递交给深圳市相关部门,通常是当地的城市管理部门或建设规划部门。
3. 材料审核和审批:相关部门会对递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工程规划方案、设计文件等进行技术审查,以确认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4. 备案登记:经过审核和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会将备案信息录入系统,并颁发备案证书或备案凭证。
5. 监督和验收:备案完成后,相关部门会对工程进行监督和验收,以确保工程按照备案要求进行施工,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小散工程和零星工程备案流程可能会因具体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申请人在准备备案材料和递交申请时,最好先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备案要求和流程。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实施日期】2003/08/01【颁布单位】深建字[2003]63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三章竣工验收监督第四章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第五章附则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将竣工报告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第七条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之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初验合格意见,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00]25 号2000 年5月8 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 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 号令),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善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勤务员,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
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防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方法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将竣工报告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第七条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之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初验合格意见,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初验。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初验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深建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10〕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其他文件的决定除外)。
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建字〔2003〕41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29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30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3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5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134号)8.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3〕5号)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6〕16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187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0号)12.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13.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4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63号)15.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16.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17.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8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2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科〔2005〕24号)22.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房改〔2005〕8号)23.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国房〔2005〕33号)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31日深建字〔2003〕63号)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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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指南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的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审查。
属龙岗区建设局管理权限范围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合同提交龙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后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的,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在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补充协议提交龙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08]143号)的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使用单位与安装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应当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根据《关于在工程报建中落实泥头车管理措施的通知》(深建市场] 2008] 63号)的规定,工程的发包单位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发包范围内含土石方外运的工程,应当提交正规泥头车队伍的证明文件。
一、受理范围1、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合同);2、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与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3、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施工专业承包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4、监理合同(按照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使用单位与安装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分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企业有安装资质且自行安装的除外);6、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备案后发生变更的合同补充协议)。
二、申办条件1、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已经依法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2、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总承包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提前跟踪服务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已按规定办理了施工专业分包手续,并与施工专业承包企业依法签订了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3、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已按规定办理了建筑劳务分包手续,并与建筑劳务企业依法签订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4、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已经依法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使用单位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企业已依法签订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分包合同。
6、补充协议:当事人已经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
三、办文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在龙岗建设网下载或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相关备案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或打印,并按本指南第六条要求备齐相关资料;第二步:申请人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提交备案申请表及备案资料:A: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领取《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回执》和领回加盖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建设工程合同原件1份;B: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业务办文告知》,按要求补正资料后重新提交备案;第三步: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信息在龙岗建设网上公布。
四、办文时限法定5个工作日。
五、办文地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XX大厦3楼XX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六、提交资料下列备案资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施工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提交下列资料:①《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②施工合同(原件5份),以及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③属招标工程的提交:A.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完成证明书(复印件1份);B.经备案的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④属直接发包工程的提交:A.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证明材料:发包人本次申请日前十日内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者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预算书(原件1份);B.施工承包人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核验);C.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预算书(原件1份);⑤属公开招标改直接发包工程的提交:A.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改直接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复印件1份);B.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预算书(原件1份);⑥正规泥头车队伍的证明文件(发包范围内含土石方的工程提交以下其中之一):A.外运土石方,施工承包人拥有正规泥头车队伍的提交:该正规泥头车队伍经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和城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若土石方外运时需通过限行路段的,还应提交交警部门核发的《深圳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复印件1份);B.外运土石方,施工承包人委托正规泥头车队伍的提交:施工承包人与正规泥头车队伍签订的土石方运输协议(原件1份)和该正规泥头车队伍经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和城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若土石方外运时需通过限行路段的,还应提交交警部门核发的《深圳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复印件1份);C.不涉及土石方外运的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认为本工程施工不涉及土石方外运的书面承诺书(原件1份)。
2、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提交下列资料:①《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②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原件5份),以及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③经备案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④建设单位同意专业工程施工分包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⑤总承包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提前跟踪服务手续证明(复印件1份);⑥专业分包工程招标的提交:A.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完成证明书(复印件1份);B.经备案的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⑦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提交:A.施工专业分包承包人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核验);B.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确认的本次分包工程造价预算书(原件1份)。
3、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提交下列资料:①《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②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原件5份),以及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③劳务分包招标的提交:A.建设工程劳务招标投标程序完成证明书(复印件1份);B.经备案的本工程劳务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④劳务分包直接发包的提交:A.建筑劳务企业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核验);B.建筑劳务企业作业队长的任命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C.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确认的本次劳务分包造价预算书(原件1份)。
4、监理合同备案提交下列资料:②监理合同(原件5份),以及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000-0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③属招标工程的提交:A.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程序完成证明书(复印件1份);B.经备案的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④属直接发包工程的提交:A.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证明材料:发包人本次申请日前十日内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者计划立项批文(或者财政部门有关资金安排的批文)和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监理酬金预算书(原件1份);B.监理承包人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项目总监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 份,并提供原件核验),以及项目总监任命文件(原件1份);C.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1份);⑤属公开招标改直接发包工程的提交:A.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改直接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复印件1份);B.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1份)。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提交下列资料:表》(原件1份);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原件3份),以及合同当事人双000-0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核验)。
6、补充协议(施工、施工专业分包、建筑劳务分包或监理合同备案后发生变更的补充协议)备案提交下列资料:①《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②补充协议(原件5份),以及补充协议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③经备案的原建设工程合同(复印件1份)。
七、相关格式表格1、《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A》。
2、《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B》。
3、《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C》。
4、《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申请表D》。
5、《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备案申请表E》。
6、《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F》。
八、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000-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释义》(法释[2004]14号)第二^一条;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5、《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深府令第104 号)第十五条;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7、《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 号)第十条;8、《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深建规[2007]3号);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10、《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08]143 号);11、《关于在工程报建中落实泥头车管理措施的通知》(深建市场[2008]6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