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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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4.17•【文号】人社厅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39号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第122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7年4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促进和规范我部内部及与部外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我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通过政务信息系统产生或采集的信息资源,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信息资源,通过信息共享、信息监测等获取的其他部门和地方的信息资源等。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其他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以及部属各单位间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坚持依法合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面向应用、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规划司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协调统筹。

牵头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会同信息中心开展部政务信息资源库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并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联通;协调落实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部署。

1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1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目次目次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3.1 术语和定义 (1)3.2 缩略语 (1)4 总则 (1)5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2)5.1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 (2)5.2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 (2)5.3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 (2)6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3)6.1 共享信息提供 (3)6.2 共享信息使用 (3)6.3 信息快速校核机制 (3)7 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4)7.1 评价办法 (4)7.2 管理制度 (4)7.3 组织保障 (4)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1 范围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提出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总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与共享要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信息共享过程的监督与保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063.1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国发【2016】51号《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政务部门 government affairs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3.1.2政务及公共信息资源 e-Government and public information resource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特别是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等面向公民或企业直接服务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

注:政务及公共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3.2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3•【字号】深府[2006]143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3日深府〔2006〕143号)《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支持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政务信息资源的服务能力,拓宽服务范围,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各区及市直各机关(以下统称机关单位)之间通过电子化、网络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一)政务信息资源包括各机关单位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机关单位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机关单位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二)信息资源共享指机关单位向其他机关单位履行政务职能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履行政务职能需从其他机关单位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三)基础数据库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

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机关单位在其履行政务职能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

(四)平台数据库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理和储存各机关单位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创新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社会诚信、城市管理、文件档案等数据库。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共数据共享 ,增强政府公信力 ,提高行政效率 ,提升 共 享 交换 平 台 (以下简 称共 享 平 台 )的联通 ,并 按 照
服务水平 ,充分 发挥政务信息 资源共享在深化 改 政务信息资源 目录 向共享平 台提供共享 的政务信
革 、转变职能 、创新管理 中的重要作用 ,依据相关法 息 资 源 (以下简 称共 享 信 息 ),从 共 享平 台获 取并 使
第二 章 政 务信 息资 源 目录
间地理信息 、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
信息项是政务部 门履行职责 的共 同需要 ,必须依据
第七条 国家发展 改革委负责制定 《政务信 息 整合共建原则 ,通过在各级共享平 台上集 中建设或
资源 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 息资源的分类 、责 通 过 接 人 共 享平 台实 现 基础 数 据 统 筹管 理 、及 时更
方 政府 编制 政务 信息 资 源 目录 ,组 织编 制 国家 政 务 享 信息 采 集 、共 享 、使 用全 过 程 的身 份鉴 别 、授 权 管
信息资源 目录 ,并 指导 国家数据共 享交换平 台建 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
· 歧 束 观 ·
第 六 条 各 政 务 部 门 应 加 强 基 于信 息 共 享 的 循 以下要 求 :
设政务信息资源 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第 四条 促进 大 数据 发 展部 际联 席 会议 (以下
(四 )建立 机 制 ,保 障安 全 。联席 会 议 统筹 建 立
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 、指导 、协调和监督政务信 政务信息 资 源共 享 工 作 ,指 导 和 组 织 国务 院各 部 门 、各 地 机制 ,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 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浙政办发〔2014〕137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8日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浙江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网)的平台作用,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政务服务网提供和共享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资源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向政务服务网及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对信息资源共同利用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义务提供,无偿共享。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产生的信息资源,是政务信息资源的组成部分。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无偿为政务服务网及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共享的义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需求导向,及时响应。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其履职需要提出共享信息需求。

对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应及时响应,并配合向政务服务网提供行政权力事项办件、批文、证照、数据报表、决策分析等共享信息。

(三)规范建设,合理使用。

行政机关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信息资源。

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省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省电子政务协调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省级各政务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按需共享,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也适用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统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获取的信息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无偿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条件共享类;依法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管理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等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政府部门间共享,如法人单位基本信息、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共服务设施信息、社会经济统计信息等。

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或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及泄露后可能影响行政执法和政府部门正常办公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要求确定为秘密级及以上的政务信息资源,按国家相关保密制度处理。

依法应与特定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不受上述限制,应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向特定政府部门提供共享信息。

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评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实施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牵头构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或规范,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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