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诚功:职业病认定工伤后的侵权赔偿(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_83
司法解释关于职业病认定和赔偿的规定

司法解释关于职业病认定和赔偿的规定职业病是在特定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或从事特定工作操作导致的一系列健康问题。
职业病的认定和赔偿涉及到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司法解释关于职业病认定和赔偿的规定,旨在为劳动者提供权益保护和赔偿机制,减少职业病对劳动者的伤害。
以下是关于该问题的详细内容。
首先,司法解释明确了职业病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的认定需要具备两个方面的证据:一是有害职业接触史,即劳动者在特定工作环境中暴露于有害物质或特定工作操作中;二是与劳动者健康问题的关联性,即有充分的医学证明表明工作环境导致了劳动者的健康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或法院诉讼等途径进行职业病认定。
其次,司法解释规定了职业病赔偿的原则和范围。
对于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伤害,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医疗费用赔偿,即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劳动者因职业病导致的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二是伤残赔偿,即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司法解释明确了不同伤残程度所对应的赔偿标准,确保劳动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关的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劳动者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标准,从而确保用人单位能够积极履行其法定义务。
最后,司法解释还涉及到职业病预防和防治措施的要求。
依法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并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确保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司法解释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业病预防义务和相关的防治措施,从而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降低职业病对劳动者的伤害。
总之,司法解释关于职业病认定和赔偿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并促使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预防和防治工作。
职业病的赔偿标准

职业病的赔偿标准职业病是指因工作岗位上所接触的具体职业环境、物质、生产工艺或者作业方式等需要而导致的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损害程度,向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
这份赔偿以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结合患职业病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活能力造成的影响,确定赔偿标准。
首先,需要确定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
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是指劳动者从事劳动所获得的经济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支付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的工资是个人劳动能力的真实反映,赔偿金应当以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
其次,根据职业病损害程度确定赔偿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的危害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
一般来说,轻度职业病对劳动者的生活能力影响较小,赔偿比例可在30%到50%之间;中度职业病会对劳动者的生活能力造成一定的限制,赔偿比例可在50%到70%之间;重度职业病会对劳动者的生活能力造成严重限制,赔偿比例可在70%到100%之间。
具体赔偿比例的确定,需要根据职业病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进行判断。
最后,根据赔偿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和职业病损害程度的比例进行计算。
例如,如果劳动者的实际月工资为5000元,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中度,赔偿比例为60%。
那么赔偿金额就可以计算为5000元乘以60%,即3000元。
除了赔偿金额,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对因停工、辞退、降职而致使劳动者工资收入减少的,用人单位应该予以补偿;对职业病导致的残疾、死亡等后果,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总之,职业病的赔偿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它会根据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以及职业病损害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待遇后可否另行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待遇后可否另行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新《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该条规定了“先工伤、后民事”的赔偿模式。
依据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职业病病人因患有职业病所受到的损失。
在此情况下,职业病病人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因此,本条规定了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还可以依据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一般情况下,这种赔偿是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提出赔偿请求,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以补足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为限,也就是采取补充赔偿的模式。
受伤害的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可以就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再向所属用人单位提出赔偿主张。
【广东法院判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783号《民事裁定书》(东莞丽利涂料有限公司与易红海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不仅肯定了法律赋予了职业病患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根据相关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
同时对于职业病患者在享受工伤待遇后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问题、关于归责原则和伤残等级认定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分析:关于赔偿项目的问题,职业病病人易红海是在丽利公司工作期间患上职业病,且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其请求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因丧失相应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及因伤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二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赔偿并无明显不当;关于归责原则的问题,丽利公司虽有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防护器具,但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供的安全保护措施足以避免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受伤害,即丽利公司不能充分证明其在易红海患职业病的问题上不存在过错。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丽利公司应赔偿易红海扣减工伤保险待遇后的全部损失无不妥;关于伤残等级认定的问题。
职业病病人还能提出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其他赔偿吗?

职业病病人还能提出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其他赔偿吗?以案释法今年年初,冯某跳槽到一家大型汽车公司工作,负责汽车车身的外包装工作。
冯某很清楚,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很可能存在得职业病的危险,但为了生计冯某还是决定坚持下去,而且他觉得自己穿着防护服工作应该不会出什么大事。
但他不清楚的是,公司为了节约成本,竟然把不合格的防护设备配给了冯某。
结果就在前不久,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冯某在工作中突然昏倒,不省人事。
后经过医生诊治,确诊冯某是因长期接触甲醛等化学物品所致,患上了大家所称的职业病。
事后,冯某依法获得了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
那么请问,像冯某这种情况,是否还能提出在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的其他赔偿呢?学法用法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性疾患是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不但会给劳动者本人及家庭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往往也会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严格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为广大劳动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患有职业病后,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如果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构成侵权时,其所在单位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冯某的病情被确诊为职业病,依法享有国家明确规定的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其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另外,冯某所在的公司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人配备合格的防护设备,置工人的安危于不顾,大大增加了工人患职业病的可能性,存在侵权行为,所以,冯某及其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追究公司的民事责任,另外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职业病赔偿的法律规定

职业病赔偿的法律规定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职业病问题成为一个日益引起关注的话题。
职业病是指由于在工作过程中长期接触或暴露在特定工作环境中,而导致职工身体或心理健康受到损害的疾病。
为保障职工权益,我国法律对职业病赔偿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职业病赔偿的法律规定。
一、职业病的申请与认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赔偿的前提是先要申请并通过职业病认定。
职业病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职业病患者必须在法定工作年限内患病;2. 职业病患者必须符合特定职业病的诊断标准;3. 职业病患者的病因与工作环境有关。
职业病的申请和认定由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职工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资料,由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鉴定。
二、职业病赔偿的责任主体根据《劳动保护管理条例》,职业病赔偿的责任主体可以分为两部分: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基金。
1. 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作为职业病的发生地,负有直接的职业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需提供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的安全保障,并承担职业病发生的赔偿责任。
2. 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劳动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无力支付职业病赔偿的,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职业病患者及时获得赔偿。
三、职业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根据《劳动保障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赔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医疗费用;二是经济补偿。
1. 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包括就医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等,全部由赔偿责任主体承担。
职业病患者可以选择治疗机构和医生,享受免费治疗。
2.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伤残津贴和死亡赔偿金等。
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职业病患者的情况和程度而定,一般以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进行。
四、职业病赔偿的诉讼程序如果职业病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或被拒绝,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
在诉讼程序中,职工需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包括职业病认定书、劳动合同、工资等相关文件,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职业病赔偿案例分析:员工因工作引发职业病的赔偿要求

职业病赔偿案例分析:员工因工作引发职业病的赔偿要求职业病是指员工在工作岗位上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工作环境条件恶劣等因素引起的一系列疾病。
因工作引发的职业病给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为保护员工的权益和健康,相关法律规定了对职业病患者给予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职业病赔偿案例,探讨员工因工作引发职业病的赔偿要求。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位工厂员工因长期接触有害物质,导致患上职业病,严重影响到其身体健康和生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员工要求工厂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赔偿要求:员工主要提出了三方面的赔偿要求:医疗费用、工资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1. 医疗费用:根据《劳动保护管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对员工因工作引发的职业病需要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医院治疗费、药品费、康复费用等。
员工在文案中提供了相关的医疗文件和费用明细清单,证明了自己在治疗职业病上的支出。
2. 工资损失:由于患上职业病,员工无法正常工作,导致工资收入减少或完全丧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员工因职业病造成的工资损失。
员工提供了工资单和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了自己的工资损失。
3. 精神损害赔偿:职业病不仅对员工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也对员工的精神健康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员工在文案中描述了他在职业病发病后所经历的心理压力和痛苦,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因工作引发的职业病造成的精神损害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员工需提供相关的心理咨询记录和证据,以证明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针对以上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和补偿:1. 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将员工的医疗费用报销,并承担由职业病引发的后续治疗费用。
同时,用人单位还需优化工作环境,加大职业病防治力度,以减少员工的职业病发生率。
2. 工资损失: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缺勤记录和工资单,按照法定的比例给予员工相应的工资损失补偿。
职业病的赔偿标准

职业病的赔偿标准职业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接触有害因素或从事特定职业引起的疾病。
由于职业病对工作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职业病的赔偿标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就职业病的赔偿标准进行探讨,以增加对该问题的理解。
一、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职业病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规定。
根据《劳动法》,雇主应当提供安全、无害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而《职业病防治法》则对职业病的预防、诊断、鉴定以及劳动者的赔偿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赔偿标准的分类职业病的赔偿标准主要分为医疗费用补偿、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三个方面。
1. 医疗费用补偿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于经审核确认为职业病的患者,雇主应当负责支付其治疗职业病所需的各项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诊断费、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等。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就医费用应由雇主全额支付。
2. 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因职业病而导致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丧失,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于经鉴定为3级以上职业病的患者,雇主应当支付其误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差额。
具体支付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一般是根据失业期限和工资标准进行综合计算。
3. 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指因职业病导致劳动者的身体功能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损害,造成劳动能力等级下降,从而引起的损失。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于经鉴定为1级至4级职业病的患者,雇主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具体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进行综合计算。
三、赔偿标准的具体操作在进行职业病的赔偿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程序和鉴定。
首先,劳动者应当向所在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其次,鉴定机构会对劳动者的病情进行评估,并确定职业病的等级、伤残程度等。
最后,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赔偿标准,由企事业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四、职业病赔偿标准的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保障职业病劳动者的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劳动法工伤与职业病的法律规定与赔偿机制

劳动法工伤与职业病的法律规定与赔偿机制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包括对工伤和职业病的规定和赔偿机制。
本文将深入探讨劳动法对工伤和职业病的法律规定与赔偿机制。
一、工伤的法律规定与赔偿机制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或健康状况的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费以及伤残津贴等。
工伤医疗费是指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基本的医疗费用外,还应当支付因工伤导致的相关费用,例如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购置费等。
工伤补助费是指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给予受伤劳动者的一定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工伤补助费。
若工伤造成了劳动者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该补助费按照劳动者实际丧失的劳动能力给予相应补偿。
伤残津贴是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相应减少,而支付给劳动者的一定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残疾程度给予伤残津贴。
具体标准由国家规定,不同级别的伤残有不同的补偿标准。
二、职业病的法律规定与赔偿机制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因接触有害物质或者长期从事一定工作而患上的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一旦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职业病防治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环节。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劳动者接触有害物质并保护其健康。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定期进行职业病检查,发现有职业病征兆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进行治疗并支付相应医疗费用。
职业病赔偿是对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津贴以及因死亡造成的丧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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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010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中有关问题的答复一、当事人因人身权利受到职业病损害,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主张赔偿其他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提起的民事诉讼所应获得的赔偿范围,主要应指精神损害赔偿。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适用,也可以参照本答复处理。
有关法院的裁审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并非排斥劳动者获得全部赔偿的权利,而应指:劳动者应首先通过工伤待遇获得赔偿,获得工伤赔偿后仍不足以赔偿其所受损失的,有权继续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伤残赔偿金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质相同,根据损失填平原则。
职业病工伤是特殊工伤,在目前工伤待遇较低的情况下,仅依工伤保险待遇对职业病工伤劳动者进行赔偿不能完全补偿其所受伤害,从高度重视劳动者生命健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对遭受职业病特殊工伤伤害的劳动者,应实行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双重保障。
目前法院对于认定职业病后能够再请求民事赔偿的观点相对比较明确,但并不是都支持,比如四川高院、浙江中院存在不支持的观点,主要为用人单位与工伤人员包括职业病患者之间是因劳动关系形成的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整的侵权者与被侵权人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并不等同。
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亦明确规定不适用“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
被诊断为患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而张希良已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未提交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据,此处需要认定职业病的职工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单位存在过错,这也成为法院审理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外的侵权责任的一个重要审查要素。
有个别法院直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但大部分法院倾向职业病可以在工伤保险赔偿以外得到其他的侵权待遇,同一性质的不能重复赔偿采取的是损失填平原则,但并不限于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案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5899号本院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并非排斥劳动者获得全部赔偿的权利,而应指:劳动者应首先通过工伤待遇获得赔偿,获得工伤赔偿后仍不足以赔偿其所受损失的,有权继续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申2649号二、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问题。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职业病伤害的职工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受到的伤害超出了工伤保险的范围,未被工伤保险项目所覆盖,则可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依民事法律的规定提出特定的损害赔偿请求,以补充工伤保险的不足。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3731号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的规定,原告已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除工伤待遇之外其尚有未获得赔偿的损失,对工伤待遇有争议,其应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处理。
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裁定:驳回麻淑珍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除工伤待遇之外有没有未获得赔偿的损失,本身就是实体审理的范围。
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一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3042号关于威通公司是否应对桂凡因职业病导致的除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桂凡入职威通公司从事装车工,在工作中接触汽油、柴油,后因在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而入院治疗,后被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桂凡患职业病情形为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桂凡因职业病住院治疗,并被评定为七级伤残,桂凡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威通公司赔偿损失。
威通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尽到了防治职业病的责任,同时也不能证明桂凡在入职威通公司前已患该职业病,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威通公司对桂凡因患职业病导致的除工伤保险待遇之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一、二审法院在计算上述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时,已经扣除了桂凡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已经享受到的相同性质的伤残补助金,故威通公司认为桂凡获得了超额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2019)粤19民终933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因患职业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劳动者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在本质上相同,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
若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则不再支持劳动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请求。
本案中,桂凡在本案中请求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与其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原审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已经做了相应的扣减。
桂凡在本案中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方面的损失与其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在本质上不存在相同的情形,原审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未予以扣减,并无不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申57号(不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刘成主张其在天伦公司工作期间患职业病,要求天伦公司予以赔偿,属劳动争议案件。
一审法院认定刘成按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起诉天伦公司,依据不足,裁定驳回了刘成的诉讼请求,此处理正确。
现刘成以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申5701号(不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与工伤人员包括职业病患者之间是因劳动关系形成的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整的侵权者与被侵权人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并不等同。
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亦明确规定不适用“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
张希良被诊断为患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而张希良已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张希良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未提交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据,故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张希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申6933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赵艳华请求爱斯克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赵艳华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666.72元,2016年11月10日赵艳华被认定为工伤以后,赵艳华不需到爱斯克公司工作,爱斯克公司按月为赵艳华发放伤残津贴2323.84元,至赵艳华2034年10月27日退休,由于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都是用于补偿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性质相同,赵艳华不能兼得,在爱斯克公司已按工伤保险待遇向赵艳华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工资待遇的情况下,赵艳华要求爱斯克公司按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再向其支付残疾赔偿金法律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对赵艳华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0365号关于第一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已覆盖的项目和赔偿金额后,支持杨洪梅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差额,并无不当。
本案中,都亚公司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供的安全保护措施足以避免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受伤害,亦不能充分证明其在杨洪梅的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应对杨洪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